批发及零售业样本单位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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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类别(唯一选择,按销售额比例最大者归类)
01粮油、食品类
10书报杂志类
19石油及制品类
02饮料类
11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
20化工材料及制品类
03烟酒类
12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
21金属材料类
04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
13中西药品类
22建筑及装潢材料类
05化妆品类
14文化办公用品类
23机电产品及设备类
06金银珠宝类
15家具类
24汽车类
07日用品类
16通讯器材类
25种子饲料类
08五金、电料类
17煤炭及制品类
26棉麻类
09体育、娱乐用品类
18木材及制品类
27其他类□□
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经营情况
1月单位:
元
日期
商品销售额
其中:
零售额
其中:
通过公共网络
实现的零售额
1日
17日
2日
18日
3日
19日
4日
20日
5日
21日
6日
22日
7日
23日
8日
24日
9日
25日
10日
26日
11日
27日
12日
28日
13日
29日
14日
30日
15日
31日
16日
本月合计
2月单位:
3月单位:
4月单位:
5月单位:
6月单位:
7月单位:
8月单位:
9月单位:
10月单位:
11月单位:
12月单位:
指标解释
1.样本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详细名称。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应与加盖的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样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3.样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
第1位: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分为1机构编制;
5民政;
9工商;
Y其他。
第2位:
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分为:
机构编制:
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民政:
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
工商:
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
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第9—17位: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第18位:
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4.单位登记注册类型:
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5.批发和零售业主要经营类别:
根据样本单位主要经营商品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
此项指标为唯一选择,若该单位经营商品类别较多,可按销售额比例最大者进行归类。
6.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
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7.商品销售额:
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含增值税),在批发和零售业中,本指标反映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价。
商品销售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
(2)售给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包括售予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3)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商品销售不包括:
(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变动移交给其他企业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归还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保管的商品、付出的加工原料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3)购货退回的商品;
(4)商品损耗和损失;
(5)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物资。
商品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
(2)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的销售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
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
(3)出口商品销售,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在银行办理了交单作业作为商品销售。
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
出口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计算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应扣除商品离境后发生的由我方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银行财务费和对外理赔款等作为商品销售;
(4)自营进口商品销售,企业与境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商品到达我国境内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企业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
合同规定对境内实行单向结算的,企业凭境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
已先期到达并存放在相应的仓储企业单位库存的进口商品,企业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8.零售额:
指售给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
商品零售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的各种生活消费品,售给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各类商品;
(2)售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机构的商品,以及以零售方式售给各类企业的商品。
具体包括:
用于非生产和社会交往的办公用品,如通讯设备、计算器具和设备、电讯网络设备、文印设备、音像视听器材和设备、纸张、本册、文具及装订文印材料、家具、日用电器、针纺织品、清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奖品、纪念品、礼品等;
供内部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燃料;
用于办公设施修缮的各类配件、材料、工具等;
用于取暖和防暑降温的设备、燃料、材料及食品等;
专用于教学的用品和设备;
非营利医疗机构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设备器材;
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不对外营业的内部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清洁卫生工具和食品、燃料等;
军队、武警用于其人员生活的衣着品和个人用品;
其他各类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商品零售不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已确知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
(2)售给各类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资料类商品,如农机、农药化肥、农膜、种子饲料等商品;
(3)售给企业单位生产用具及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9.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
企业(单位)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取得订单,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含增值税),付款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在网下进行。
公共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
记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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