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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劳动保障新型 养老保险通知
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印制 20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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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4]64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04]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坚持财政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相结合;
坚持乡、村建立的生活补贴制度逐步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渡;
坚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有利于城乡保险衔接;
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财政、集体、个人三方筹资,以储蓄积累为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且未能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参保人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在具备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本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负责对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落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宣传和贯彻市、区政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指导各地区(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应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根据我区制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区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计划及组织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负责对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朝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
负责对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
负责保险费的汇集、存储及保险基金运行管理;
负责建立个人帐户和财政补贴帐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退保等手续;
负责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审核,核算养老金给付标准和拨付养老金。
第八条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负责经办本辖区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
主要职责是:
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负责对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负责本辖区内保险费的汇集、上缴;
负责对本辖区内参保村的编号,审核村上报的有关表单;
负责审核养老金领取、转移、衔接和退保的资格,办理申报和发放手续。
第九条各行政村设社会保障工作站,社会保障工作站人员由村委会自行协商安排。
负责宣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
负责参保人的编号;
负责本村保险费的收集、上缴;
负责养老金启领和停发的申报。
第三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预期领取标准测算。
最低缴费标准,以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缴费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高缴费标准,应使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高于缴费当年本市上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
第十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并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300、400、500、600元四个档次按年缴费,集体补助50%,个人缴纳20%的参保人员,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人年缴费总额30%的资金补贴。
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按照预期领取养老金标准600元按年缴费的标准,财政补贴年限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缴费标准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做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其预期领取标准达不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可结合原来的缴费情况,重新选择新的缴费基数,使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村要积极筹措资金,对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并按规定缴费的人员给予补助。
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和取得土地等大宗资产变现收益的,尤其是集体土地被征占后,村民未农转非的,村集体必须为村民预留足够资金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对失地的农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为农民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用村集体土地等资产变现收益给村民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参保年龄不限。
但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属于用村集体资金对本村参保人员给予补助和用土地等大宗资产变现收益为村民入保的,其补助、入保标准及范围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报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自本办法开始实施之日起,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现已领取生活补贴的人群,有经济实力的,可参照本办法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财政补贴。
不具备经济实力的,继续执行农村现行的生活补贴制度。
第十七条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财政补贴帐户。
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纳入个人帐户;
区财政补贴纳入财政补贴帐户。
第十八条参保人的个人帐户和财政补贴帐户的资金,实行复利计息、分段计息的原则,计息标准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十九条养老金领取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直至身故。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执行,并实行按月领取,领取标准根据个人帐户和财政补贴帐户的积累资金总额及领取年龄确定。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按月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故的,不足10年部分,根据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可以继续按月领取或一次性继承。
10年保证期。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身故后,社会保障工作站应在当月到乡社保所为参保人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养老金的权益不得转让。
第五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和退保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其保险关系转移:
1、在本区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
2、户口迁出本区,迁入地区可以接纳保险关系的;
符合第一项的,只转移参保人的保险关系,不转移保险资金。
符合第二项的,将参保人的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积累资金转入迁入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财政补贴帐户积累资金不转移。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其保险关系与城镇社会保险关系衔接:
1、参保人因各种原因转为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的;
2、农村城市化整建制农转居的。
符合第一项的,可将其个人帐户按有关规定转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补贴帐户积累资金不转移。
符合第二项的,财政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资金用于抵减整建制转居时所需补缴的社会保险资金,个人帐户有结余资金的,按相关规定转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补贴帐户的结余资金不转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其办理退保:
1、参保人在缴费期内身故的;
2、参保人户口迁出本区,且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
3、参保人转为国家公务员的;
4、参保人因不可抗力或患重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急需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凡符合退保条件的,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根据个人帐户积累资金总额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计算退保金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财政补贴积累资金不退。
参保人身故的,将退保金额返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无法确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剩余部分划入基金。
凡不符合退保条件,个人坚持要退出的,经劝说无效的,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后可以办理,但只退还参保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
集体补助划入基金,财政补贴积累资金不退。
第六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区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区监察局、审计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委、统计局、司法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每年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统一核算,基金实行本区统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值、增值。
其中,财政补贴帐户的资金由区财政专户管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平调和侵占。
第三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故的,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及时到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金额;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帐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各自在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原《朝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朝政发[199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北京市朝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北京市朝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具有本辖区农业户口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且未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
其中以男40-55周岁,女30-50周岁的人员为主要参保对象。
(二)用村集体土地等资产变现收益给村民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参保年龄不限。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采取以财政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
缴费标准按预期领取标准测算。
最低缴费标准,以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缴费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标准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另行通知。
(四)参保人在初次领取养老金前如果测算的养老金标准达不到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一次性补足保险费。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
(一)符合《办法》规定并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300、400、500、600元四个档次按年缴费,集体补助50%,个人缴纳20%的参保人员,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人年缴费总额30%的资金补贴。
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预期领取的养老金600元按年缴费的标准。
财政补贴年限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起,财政补贴的30%由集体和个人负担。
(二)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集体(乡、村两级)每年给予缴费总额50%的补助。
乡、村两级的具体负担比例自定。
(三)《办法》实施前已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目前还没有达到缴费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根据集体和个人的意愿并结合原来的缴费情况重新选择领取标准,达到预期领取养老金标准300、400、500、600元并按年缴费的,即可享受财政补贴。
(四)朝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保中心”)每月25日前向区财政局报符合财政补贴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财政应补贴的金额。
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于次月5日前将财政应补贴的资金拨付至财政补贴帐户。
(五)区农保中心每月25日前,将享受财政补贴的参保人员中,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情况及财政应补贴的金额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于次月5日前将应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农保中心的基金帐户。
四、个人帐户和财政补贴帐户的组成及计息
(一)参保人的个人帐户,包括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集体补助及相应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帐户由财政补贴及相应的利息收入组成。
(二)个人帐户和财政补贴帐户资金实行复利计息、分段计息的原则。
复利计息是指每年度末对帐户内的全部资金进行结息清算,并将利息计入帐户的本金继续计息;
分段计息是指当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计息标准调整时,按调整的时间分段、计息标准计算利息。
(三)财政补贴帐户的资金由区财政专户管理。
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社会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
社会保障工作站依据参保人所在的乡、村及出生年份为参保人统一编号,填写缴费明细表并为参保人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当日将保险费及相关材料送交到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社保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及相关材料交至区农保中心,区农保中心审核无误后,为参保人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社保所于2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二)续缴保险费时,由参保人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社会保障工作站办理续缴手续。
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领取
(一)养老金领取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直至身故。
(二)用村集体土地等大宗资产变现收益给村民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超过规定参保年龄的参保人,从参加保险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三)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以个人帐户及财政补贴帐户的积累总额和领取年龄测算。
(四)在参保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一个月的5日之前,社保所应将名单提供给区农保中心,区农保中心根据提供的领取人员名单及缴费总额进行核对后,将《领取养老金确认通知单》发放到社保所,社保所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领取养老金确认通知单》发放到参保人手中,告知参保人个人帐户及财政补贴帐户积累总额、养老金领取数额及本人是否已达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标准,未达到领取标准需要补足保险费等事项。
参保人确认后于当月15日前将《领取养老金确认通知单》回执、身份证复印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返回乡社保所,社保所审核后交区农保中心,作为拨付养老金的依据。
需要补缴保险费的,必须在当月15日前进行补缴。
(五)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区农保中心应及时为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发放帐户并按月将其应领取的养老金拨付到位。
参保人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每月的15日后凭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存折时,如需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六)参保人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故的,社会保障工作站应在当月内将参保人的死亡证明上交到社保所,社保所在5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死亡证明到区农保中心备案。
根据参保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可以选择继续按月领取或一次性继承,按规定填写《继续领取养老金申请表》或《一次性继承养老金申请表》后,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社保所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交区农保中心办理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或一次性继承养老金手续。
按月领取标准根据参保人初次领取时个人帐户积累资金总额和领取年龄重新测算确定;
一次性继承的标准按参保人个人帐户积累资金余额测算后确定。
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
(一)参保人要求转移保险关系的,应将《转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等材料送交到社保所,社保所审核后到区农保中心为其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在本区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只转移参保人的保险关系,不转移保险资金;
户口迁出本区,迁入地区可以接纳保险关系的,将参保人的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积累资金转入迁入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转为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可将其个人帐户按有关规定转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整建制农转居的,财政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资金分别对应抵减整建制转居时所需补缴的社会保险资金,个人帐户有结余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转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补贴帐户的结余资金不转移。
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保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身故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身故当月,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申请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死亡证明》等材料送交到社会保障工作站审核后交社保所,社保所审核后交区农保中心。
区农保中心审核后根据参保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可将参保人个人帐户的积累资金总额按相关规定计算出退保金额,一次性返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也可将退保金额全部转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参保人因户口迁出本市且保险关系无法转移而要求退保的,应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申请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等材料送交社会保障工作站,由社会保障工作站交社保所审核后报区农保中心,区农保中心根据参保人个人帐户的积累资金总额按相关规定计算出退保金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并为其办理退保手续。
(三)参保人转为国家公务员的,应及时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申请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公务员身份证明等材料送交社会保障工作站,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保手续(退保金额按第二款规定计算)。
(四)参保人因不可抗力或患重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急需资金的,由本人提出退保申请交社会保障工作站,经社保所核实上报区农保中心审核同意后,社保所再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申请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等材料上交区农保中心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资金退保手续。
(退保金额按第二款规定计算)。
(五)凡不符合退保条件,个人坚持要退保的,经劝说无效,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后可以办理,但只退还参保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
参保人在《办法》实施前缴纳的保险费,按原规定计算退保金额。
九、其它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区农保中心进行统一核算,基金实行本区统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值、增值。
(二)参保人因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退保等情况产生的财政补贴帐户余额都不转移。
(三)参保人因退保等情况产生的个人帐户余额划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四)本细则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朝阳区财政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解释。
(五)本细则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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