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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
5、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且参加工作未满5年;
6、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取得本市《暂住证》(居住证)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
(四)引进人才
1、具有市人社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无住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含)以上。
(五)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2、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致使家庭实际收入低于人均27000元。
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根据核定后的实际收入不同,分别比照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包括轮候顺序、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等)。
四、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市区2015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1、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2、引进人才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人才引进政策规定执行。
(二)各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各县政府制定。
五、住房保障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所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范围,按照轮候顺序分批进行配租。
(二)发放租赁补贴
属于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在实物配租轮候期间,以及实物配租后面积未达到规定保障标准的,对其中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按照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无特殊原因且未经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放弃实物配租的,不得享受租赁补贴。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市区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规定保障面积内部分免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为建筑面积(下同)每月每平方米1元。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规定保障面积内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引进人才:
规定保障面积内部分为同地段市场住房租金标准的60%;
超面积部分执行市场租金标准。
(市场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
(二)各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由各县政府制定。
七、租赁补贴标准
(一)2015年租赁补贴发放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
市区15平方米,含山县17平方米,和县16平方米,当涂县15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每月每平方米)
1.低保家庭:
市区12元,含山县6元,和县9元,当涂县10元。
2.低收入家庭:
市区10元,含山县6元,和县8元,当涂县8元。
八、住房保障的责任主体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进行申请。
(二)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引进人才
1、在市、县、区开发园区范围企业工作的,由所在企业负责,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单位进行申请,企业通过自建、集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
2、在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以及非开发园区企业工作的,由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
申请人到户籍(或单位所在辖区)社区进行申请。
九、城镇同户家庭分户申请住房保障的规定
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家庭在申请住房保障时,成年子女结婚(包括离异、丧偶)后,已独立生活,但户口仍和父母户口同一户籍,成年子女可单独作为一户家庭进行申请,其父母的住房、收入及家庭资产不再合并计算。
年满25周岁的未婚成年子女,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十、家庭住房的认定
家庭住房包括:
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拆迁(或征迁)安置房,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集资建房,自建住房等。
已领取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拆迁(或征迁)货币化补贴的人员以及已签订住房安置协议的拆迁户,视为住房面积已达规定标准。
对家庭有违章建筑的,在违章建筑未拆除前不得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十一、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原有住房处置年限的规定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在申请前五年内将家庭自有住房转让的,已转让的原住房面积仍算作家庭住房面积;
超过五年的,不再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如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或因特殊事件判决赔偿等)而将自有住房转让的,不论转让时间是否达到五年,已转让的原住房面积均不再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将原有住房赠与给他人(不含社会慈善机构)的,不论何时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原住房面积仍视为家庭住房面积进行计算。
捐赠给社会慈善机构的,不受处置年限限制。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实施单位
(一)市县区政府或开发园区建设(或筹集)并直接向保障对象分配的房源,配租工作由县区和开发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企事业单位自建或集中租赁用于解决本单位保障对象的房源,配租工作由企业自行负责实施。
十三、企事业单位解决本单位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性住房的来源
企事业单位解决本单位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性住房来源,主要由两个渠道:
一是自建保障性住房;
二是向市县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指挥部)集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企事业单位向市县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指挥部)集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实行市场租金。
企事业单位分配给本单位住房保障对象时,具体租金标准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十四、2015年住房保障实施工作要求
(一)申请受理
所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和个人,统一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收取及时进行受理。
(二)资格审核
各级审核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实、审核和审批工作。
(三)建立档案
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分类建立住房保障档案。
(四)实物配租
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进行分批配租。
(五)发放租赁补贴
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家庭,按照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住房配租轮候机制
(一)建档轮候
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保障类型、人口结构、申请房型等情况进行分类建档,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照轮候顺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收入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进行审核。
(二)轮候顺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1)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未成年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且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家庭;
(5)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6)配合市政重点工程或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屋被征收的家庭;
(7)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市区工作的全国劳模、全国英模、省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退出机制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租赁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后,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后保障类别发放变化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继续租赁,实行补贴的租金标准
1、保障类别发放变化的,按照家庭类别执行相应的租金标准。
2、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因无住房而不能退出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进行租赁。
(二)收回住房
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在本市另有住房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原租金标准。
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出租单位可依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决定的,房屋出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承租人违约行为记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住房保障。
十七、家庭收入审核规定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扣除缴纳的规定社会保险)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家庭收入核算范围
1.应核实并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3)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
(4)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
(5)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6)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2.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5)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6)住房公积金、租赁补贴;
(7)丧葬费;
(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9)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家庭收入的内容和具体核算办法
1、在职人员按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
2、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职工遗属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3、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打工行为),按实际收入计算,月收入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具体的收入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证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县级以上残联鉴定,按实际收入计算。
6、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月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几类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
1、对于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证》,属于肢体三级、聋哑、智力残疾(三级、四级)或低视力的,按实际收入核算。
2、现役义务兵的家庭中,现役义务兵视为家庭抚养人口进行计算。
3、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
4、应届大中专学生,毕业后一年内按实际就业情况核定收入。
5、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3年时间内,视为哺乳及抚养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几种情况不予审核
1、无正当理由,申请人家庭房租、水、电、气等消费支出明显超过我市当年度廉租住房规定的收入水平。
2、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养老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金、打工工资等收入。
3、在职人员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5、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当年度廉租住房申请收入规定的。
6、虽户口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但实际上其家庭长期不在本市居住生活的。
十八、申请住房保障提交的审核材料
(一)身份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其中非本市(县)户籍人员,还须提交本市(县)《暂住证》(居住证)。
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籍的,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作为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的,还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户口簿。
2、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须提交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
3、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学历证明;
引进人才的,由市县人社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4、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和义务兵,须提交《学生证》和《士兵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均须出具《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三)住房证明:
1、家庭成员有自有产权住房的,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家庭原有住房已处置的,须提交处置时间证明。
2、家庭成员租赁单位福利住房的,须提交《公有住房租赁证》。
(四)收入证明: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义务兵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收入者,无需提交)
1、享受低保、优抚、五保供养的家庭成员,须提交《低保证》、《优抚证》、《五保供养证》。
2、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人员,提交工资存折或养老金领取存折。
3、有工作单位且在职的人员,须提交近3个月的工资存折或工资发放单。
4、18周岁以上无固定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和义务兵),由居住地社区在本表《收入证明》栏出具收入证明。
(五)其他证明:
①属于“孤、老、病、残”的人员,须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②属于特殊困难家庭的,须提交由居住地社区和街道(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十九、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注意事项及名词解释
(一)注意事项
1、姓名、身份证号、补贴存折帐号、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房屋面积、产权人等录入一定要准确;
2、所有选项一定要选择并且准确;
3、户籍地址、居住地址只录入小区、楼栋和门牌号,省、市、区、街道、社区不需录入(例如:
西湖花园X栋XXX室、花山路X栋XXX室等);
4、需要拍摄上传的电子档案:
申请、承诺书、户口簿(含首页)、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资料(房产证、租赁证、自建房的批准文件等)、收入证明(含低保证)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保障方式一定要选择;
6、点击完成。
(二)名词解释
1、户口
正常户:
是指登记在同一户籍地址,户籍号相同,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城市居民家庭。
挂户:
是指将家庭户口落户在亲戚朋友家或集体户的城市居民家庭。
空挂户:
是指家庭户籍地址的房屋并不存在的城市居民家庭。
2、房屋
(1)房屋来源
自有住房:
是指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安置房和自建房以及租赁的公房(房改租金);
市场租赁:
在市场上租赁的私房和市场价租赁的公房;
借住:
借亲戚朋友的住房居住。
(2)家庭自有住房情况
现有自有住房:
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现在拥有的住房;
原有住房处置:
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原来拥有的住房出售、转让、赠与给他人的。
3、户籍地
户籍地址:
是指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
户籍地区(县):
是指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所在的区(县);
户籍地社区(居委会):
是指指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所在的社区。
4、居住地:
居住地址:
是指居住房屋所在的小区、楼栋号和门牌号;
居住地区(县):
是指居住的房屋所在的区(县);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
是指居住的房屋所在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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