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维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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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维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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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维修合同
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合同价款(含税价):
二、承包范围和内容
2.1根据发包人书面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工作联系单及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承包人施工范围应包括施工方案、工作联系单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2.2承包人有责任对已经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工作联系单及工程量清单进行再次复核,并发现施工方案、工作联系单及工程量清单与施工现场不一致或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要求)的方面并于工程施工前进行及时的完善。
2.3、合同施工范围为怡科地下车库-1、-2路面、车位部分修补、划线及施工前后期垃圾清运(包括本物业拆除路面垃圾清运)。
2.4、施工流程:
1.地下车库路面根据现场损坏实际情况,用线划出后整齐按线切割,深度大约4-5公分,再用电镐破出混凝土路面,清理干净,大约400平方米。
2.清理干净后做遍水泥浆,铺设防裂网,并加固。
3.高强度混凝土浇筑、震动、抹平、压光,保湿薄膜养护。
4.清理外运建筑垃圾,路面全部维修完干透后划线。
5.施工时禁止车辆通行,如有停车需甲方协调业主,白天施工如有投诉,可夜间施工另加夜间施工费20%。
三、承包方式
3.1本工程以包工、包保修、包风险的形式由承包人承包。
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包风险、包保修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四、工期
4.1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年月日(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书面开工令为准)。
本工程的竣工日期为年月日(根据上述实际开工日期以及合同总工期确定)。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个日历天(含节假日)。
4.2以上合同工期已经综合考虑了施工期间的节假日、恶劣气候(包括但不限于强降雨、暴雪、风暴等)、政府部门对施工的限制、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或工程的返工等,除发生下述4.3中情形,工期不予顺延。
4.3以下情形发生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确已造成竣工日期或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工期顺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按时提出申请的,视为承包人自行放弃工期顺延的申请。
发包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予以顺延。
五、合同价款
5.1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计价,切割路面清理杂物:
48元/㎡;水泥浆铺设防裂网:
28元/㎡;混凝土浇筑:
70元/㎡;养护、保潮、盖膜:
23元/㎡;渣土垃圾外运:
13元/㎡;税款:
5%。
,最终以发包人的审计值为准。
5.2固定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含保险费)、制作安装费、材料费、机械费、装卸费、各项检(试)验费、运杂费、缺陷修复、返工修复、夜间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赶工措施、垃圾清理及外运费、水电费、利润、各种规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与场内其他单位的配合费、税金、约定年限内的保修费、风险费、所需证照办理以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等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和合同履行期间的政策及市场风险(含政府规定的施工停滞),甲方无需再另行支付其他价款。
固定综合单价不会因本工程的漏项、计算错误或其他失误而调整,也不会因其他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人工和机械等的市场涨价及政府的有关调价文件)的差异或变化而调整。
发包人已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或工作联系单或工程量清单中有但承包人实际未施工的项目或施工不到位的,相应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承包人已去工地现场实地勘察,充分考虑到现场实际情况,与该工程相关的所有配合协调及临时用地等费用都包含在此包干总价内。
5.3合同内的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量据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
若发包人需在工作联系单、工程量清单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承包人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承包人。
若无正式书面委托,发包人不予结算。
5.4承包人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密切配合发包人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最终结算价以发包人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值为准。
六、付款方式
6.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全部施工5日后,书面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付款;
6.2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经发包人结算审计批准之日10个工作日支付至实际结算总额的95%,剩余5%的结算款额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届满后,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向承包人返还。
6.3保修金按质保合同书的约定支付。
6.4支付进度款同时发包人有权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各种罚款、违约金等。
6.5承包人账户信息
承包人收取工程款的账户信息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付款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的发票和收款收据,以便发包人凭发票和收据予以付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在约定付款达到95%时,需向发包人提供结算价款全额发票。
七、工程验收、竣工、保修
7.1工程质量和验收,以施工方案、设计说明和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7.2隐蔽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在工程实施隐蔽前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监理、发包人人员参加验收检查,双方确认工程合格并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7.3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按设计要求进行返工和修理,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自理。
7.4工程竣工验收,须符合国家相关的验收规定并能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经发包人签字或相关部门验收出具的证明作为结清工程款的依据。
7.5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备齐全部竣工资料移交给发包人一式份。
竣工资料包括:
与工程有关的所有资料。
7.6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
7.7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当承包人质量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发包人将提出警告,警告之日起7天内承包人仍无改进,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7.8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或停工,返工和停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工期不予延长。
7.9承包人负责按照工程总进度计划中有关验收安排的要求及时准备验收资料并事先做好自检,交由项目部并由项目部及公司工程部共同验收。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计划或工作安排的延误,承包人承担由于工期延误而引起的各方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延长。
7.10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施工规范、国家颁发的有关质量检验标准、验收规范、严格按规定施工。
7.1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
承包人必须保证一次性通过发包人及监理的验收。
如验收不合格,则由承包人负责立即无条件修正、更换或者重做,直到验收合格为止,且工期不予顺延。
八、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8.1指派为发包人代表(联系电话:
),对承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负责合同履行,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提供水电并且保证水电的正常供应。
8.2对承包人施工进展及质量进行监督,组织有关方进行工程验收。
8.3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支付相应款项。
8.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提出质疑,对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地方,发包人有权制止和责令返工,因返工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九、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9.1承包人指派为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汇报工程进展,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现场的工程整体安排及调度。
9.2承包人应根据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方案及相关规范,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9.3承包人负责提供详细的工程内容清单并按清单配置要求实施项目。
9.4承包人应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所有协调工作。
9.5按时按质量标准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并交付使用,提供完整详细的结算资料。
接受发包人现场代表的领导和监督。
9.6做好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一切事故,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经济损失。
9.7工程交付使用后,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者保修期内疏于维护导致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经济损失。
9.8施工中承包人注意对施工现场已有的建筑物及地下、地上市政配套设施及电缆沟,树木等进行保护,如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损坏,则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9.9在施工中由于承包人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施工中造成周边村民人身与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
十、违约责任
10.1非发包人原因所导致的逾期竣工,视为承包人违约。
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结算总造价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
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应付未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逾期竣工超过15天的,承包人须按本合同约定认可工程量的结算总造价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2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未按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所提交资料施工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除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外,还需按认可工程量的结算总造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经整改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无权取得任何工程款项,并退还已经收取的工程款。
10.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使用分包单位、转包、挂靠的,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立即要求承包人及/或该单位退场,并按照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
10.4承包人所报结算不得弄虚作假,若承包人递交结算值与最终审定值差额超过5%的,则由承包人按核减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5特别约定
承包人或承包人工人发生集体停工、切断水电、妨碍工程正常施工、围堵发包人办公地点、聚集到党政机关上访、阻断交通、妨碍售楼、拦阻党政机关领导交通工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胁迫发包人工作人员等行为的,以上事件无论是何种原因引起的,均属于承包人管理不善,构成违约,承包人除须做好调解处理、及时疏导、化解纠纷外,每发生一起此类事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的违约金。
十一、合同解除
12.1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2)未经发包人同意且无正当理由,拖延开工超过3天(以发包人的书面开工令记载的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3)未按发包人指令在限期内采取措施,纠正工程中存在的不符合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安全、质量要求的情况;
(4)没有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的;
(5)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的;
(6)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十二、争议的解决
12.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其他约定
13.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及双方有关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贰份;承包方壹份。
均具有同等效力。
13.3合同履行过程中及终止后,各方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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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面 维修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