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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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
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和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上述资料或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大型工程承包或成套设备出口服务部分提交商业合同,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境外采购用于境外、货物流不进入境内时,提供海运提单等单证。
2、银行审核:
境内结算银行应对每一笔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于业务日终后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资金收付、进出口报关日期或报关单号等信息。
(二)人民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
资金清算和结算商业银行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后,为企业如下办理人民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
1、如为企业进口对外付款业务,商业银行首先根据企业提供的收款银行等信息,选择确定资金清算和结算渠道(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渠道或者代理行渠道)。
(1)如果使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渠道,商业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使用汇兑报文CMT100(业务种类为“62—进口贸易结算”),将人民币款项由进口企业账户划拨至指定的境外收款企业银行账户,境外收款银行收妥款项后,为境外企业办理资金入账。
(2)如果使用代理行渠道,商业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使用汇兑报文CMT100(业务种类为“62—进口贸易结算”),将人民币款项由进口企业账户划拨至境外收款企业开户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收妥后通知境外收款企业开户银行为收款企业办理资金入账。
2、对于企业出口收款业务,商业银行收妥境外付款企业开户银行或境内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发来的汇兑报文CMT100(业务种类为“60—出口贸易结算”)后,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
(三)国际收支申报与外债登记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引起的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信息应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其金宏工程接口程序。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款项信息传递给境内结算银行,以便于境内结算银行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
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此外,境内代理银行还应将其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填报在《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中,将人民币账户数据填报在《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表》;
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对于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企业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现行预收延付比例管理。
(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购售和融资业务
1、商业银行可以依在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要求,为其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
商业银行办理购售业务应当:
(1)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购售业务实行年度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要求,在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业务。
2、商业银行可以为在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账户融资,用于满足境外参加银行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
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账户融资交易由双方以国际通行的方式予以确认。
3、当境外企业用于贸易支付的人民币资金不足时,商业银行可以应其要求,以国际通行方式为其提供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境外企业与境内出口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4、境内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保函等对外担保服务,试点企业也可以开展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对外担保业务。
(五)收付汇核销手续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试点企业无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三、出口退税
(一)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二)试点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原币代码”栏目必须填写“CNY”;
“原币币别”栏目必须填写“人民币”;
“原币离岸价”栏目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
“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
“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
“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人民币”字样。
(三)试点企业出口以人民币结算的货物申报退税后应建立台账制度,保存好相关数据、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加强后续跟踪监管。
(四)试点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所需提交资料及办理程序与以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
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注意事项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范围
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应尽量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可以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
二、企业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企业在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应向为其办理业务的开户银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商业银行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拟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准备工作情况报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证明材料、业务管理和信息报送联系人等材料。
符合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为其开设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员用户,商业银行即可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主报告银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应当确定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主报告银行。
企业原则上应将为其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境内结算银行确定为主报告银行。
企业因账户调整等原因变更主报告银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分别告知新、旧主报告银行。
主报告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报送逾期未收货款信息;
二是报送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信息;
三是提示企业履行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四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
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六、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入人民币业务的办理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实际收款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实际收款比例=[(加工费+国内购料总金额)/出口制成品总值]X100%,其中:
“加工费”和“出口制成品总值”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对应金额为准;
“国内购料总金额”以《“三来一补”企业国内购料申请表》中对应金额为准。
对于实际收款比例超过30%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统一为加盖商务部门业务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对于存在国内购料业务的,还需提供加盖商务部门业务章的《“三来一补”企业国内购料申请表》。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合同号”、《深圳市“三来一补”企业国内购料申请表》中“对外加工装配合同号”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合同协议号”,三者应当一致。
对于海关实行EDI管理的企业(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备案号”以字母“E”开头),《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加工企业名称”、《“三来一补”企业国内购料申请表》中“加工厂名称”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发货单位”,三者应当一致。
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逾期未收货款的办理
货物出口后超过210天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视为逾期未收货款。
对于逾期未收货款,企业应当自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向人民银行报告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情况,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八、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办理
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通过其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清算须知
一、参与清算银行
1、境外参加银行
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
可以是外国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我海外分支机构
在境内代理行或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在不同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可以进行资金汇划,在境内代理行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与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可以进行资金汇划
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
境内试点地区商业银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
为境内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
为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每日日终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3、境内代理银行
境内试点地区结算银行,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注:
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代理境内、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跨境清算业务
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为境外参加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为境外参加行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每日日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同业往来账户的收支和余额、拆借及人民币购售业务等情况
4、港澳清算银行
经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
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经批准后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每日日终将当日拆借发生额、余额等情况如实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香港地区人民币清算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二、清算模式
1、港澳清算行模式
港澳地区以及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银行(境外参加行)在中银香港/澳门中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CNAPS)清算
2、代理行清算模式
境外银行、我海外分支机构(境外参加行)在试点地区分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SWIFT清算
三、清算流程
1、汇入汇款
港澳清算行模式
代理行清算模式
2、汇出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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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 人民币 结算 业务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