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管理制度整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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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回收上井的设备须记录清楚原使用地点、设备名称、型号、编号、单位、数量、及使用单位、回收上井时间,一台次不登帐罚责任单位50元。
设备上的部件必须齐全,少一件按原价的双倍赔偿。
13.电动机、变速箱等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查清责任人,属人为损坏罚单位每台次200元。
14.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严禁甩掉各种保护不用,发现一台次罚单位1000元,责任人100元。
15.电缆严禁私自截断使用,安装好的电缆拆除时必须留有线头,不得截成齐头。
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100元。
16.机电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理,同时由当班班长或跟班区长汇报生产调度室,说明故障地点,故障现象及造成故障原因,调度员做好原始记录。
发现一次不汇报罚当班班长或区长100元,工区区长100元,班长汇报后调度员不记录的罚调度员100元。
17.各单位对所检修的机电设备部件做好检修记录,检修好的机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因检修质量损坏的每台次罚责任单位200元,检修人100元;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罚责任人100元,因使用单位检修不及时、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
煤矿生产技术科
二00五年五月十四日
煤矿关于对乳化液泵站及单体液压支柱的
管理规定
目前我矿采煤工作面液压单体支柱漏液现象严重,工作面支柱压力不够,支柱失效率居高不下,造成支柱维修量大,支柱有时不能及时补充到工作面,矿井安全生产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经分析我矿采煤工作面液压单体支柱漏液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部分液压单体服务时间已达三年之久,未得到彻底的检修;
二是乳化液配比浓度不够造成支柱锈蚀损坏支柱密封,三是工作面支柱超高使用导致支柱损坏。
为保证工作面的正常安全生产,特对乳化液泵站、单体液压支柱作如下管理规定:
1、乳化液泵站和压力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不小于18;
乳化液
浓度不低于2%〜3%,有现场检查仪器。
检查发现有一处漏液罚单位50元,一次乳化液泵站压力不够罚单位100元,一次乳化液浓度低于2%罚责任单位200元。
2、支柱高度与采高相符,不得超高使用。
如因支柱超高使用造成支柱损坏的发现有一根罚责任单位200元。
3、新购进或检修的支柱全部编号管理,牌号清晰。
发现一根新购进或检修的支柱未编号入井使用罚责任单位50元。
4、损坏支柱及时回收上井,装运过程中轻拿轻放,人为造成损坏的一根罚责任单位200元。
5、回收上井的支柱及时检修,因检修不及时造成工作面缺料的罚责任单位500元,新检修过的支柱或新购进的支柱必须经24小时的试压如压力正常,建立支柱修理台帐方准入井。
检修的支柱入井使用不满24小时非因人为损坏的一根罚检修单位200元。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煤矿刮板机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矿刮板机管理,确保矿井生产正常进行,特对我矿现有刮板机作如下管理规定:
1、我矿井上、下现有40T刮板机电机、变速箱、机头架、机尾架必须台台有矿用设备编号,设备编号由机运工区负责,并建立台帐,检查发现有一台部件没有设备编号或没有建立设备台帐罚机运工区100元。
2、所有入井刮板机电机、变速箱、机头架、机尾架入井前必需开设备入井许可证,刮板机电机必需进行性能测定和防爆检查,并贴防爆合格证后开设备入井许可证,使用单位说明使用地点由机运工区
建立台帐,发现一处不符罚机运工区100元。
3、井下刮板机使用单位在电动机、变速箱、机头架、机尾架等刮板机部件使用位置发生变化时要与机运工区联系以便即时更改设备台帐,发现一处设备与台帐不符罚使用单位维护组长100元。
4、刮板机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理,同时由当班班长汇报生产调度室,说明刮板机使用地点,故障现象及造成故障原因,调度员做好原始记录。
发现一次不汇报罚当班班长100元,班长汇报后调度员不记录的罚调度员100元。
5、使用单位换下来的刮板机部件及时回收上井,刮板机部件上井后由生产部组织相关单位对刮板机部件设备进行鉴定后交机运工区检修,并办好交接手续。
6、机运工区对所检修的刮板机部件做好检修记录,下井的刮板机部件如因检修质量损坏的罚机运工区500元,检修人100元;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的罚责任人100元,因使用单位检修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刮板机部件损坏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使用单位500元。
7、拆完一部刮板机后,将设备及时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否则罚使用单位1000元。
煤矿生产部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为保证我公司的机电设备在矿井安全生产中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降低公司吨煤成本,提高公司效益;
同时为了使
我公司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再上一个台阶,特对我公司的机电设备作如下管理规定:
18.矿井设备实行包机制度,台台设备包机到人,挂牌管理。
19.机电设备由机运工区统一编号,所有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检查,电气设备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方可入井,入井设备的名称、型号、单位、数量、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入井时间、检修人、检查人等由机运工区建立台帐。
20.库存设备不能露天存放,新进设备随机资料、备件、专用工具等由库房保管好。
21.设备外调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外调,并办好相关手续。
22.设备更新、改造、报废等应由生产部牵头,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参加形成决议后,写出详细材料,报主管领导审批
23.固定资产设备的领用,需凭生产部开据的经公司领导签字的固定资产票据到库房领取设备。
库房不见固定资产票据不得发放设备。
24.报修设备由报修单位和检修单位办好交接手续。
注明需修设备上井前的使用单位、设备名称、型号、使用地点。
报修设备的零部件必须齐全,损坏的零部件要说明原因,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单位按原价赔偿;
缺少的零部件按原价的
双倍赔偿。
25.井下安装的固定设备拆除后在一周内全部回收上井,需要检修的设备,移交给检修单位,不需要检修的设备移交回收库房。
凡回收上井的设备须记录清楚原使用地点、设备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及使用单位、回收上井时间。
设备上的部件必须齐全,少一件按原价的双倍赔偿。
26.电动机、变速箱等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查清责任人。
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考核。
27.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严禁甩掉各种保护不用,违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11、电缆严禁私自截断使用,安装好的电缆拆除时必须留有线头,不得截成齐头。
发现一次罚工区500元,责任人100元。
公司生产部
2004年8月16日
矿灯、自救器发放管理规定
1、凡入井领取矿灯、自救器的职工,必须服从灯房人员的管理,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灯房,室内严禁吸烟,不准随地吐痰,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2、矿灯、自救器必须统一编号,做到灯牌、灯架、矿灯、自救器编号一致,并登记造册备查。
3、所有使用矿灯、自救器人员上井后,要把班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维修人员反映,维修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每发现一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罚责任人5元。
4、矿灯、自救器如在使用中丢失或人为损坏零部件,必须按原价赔偿;
使用中的矿灯、自救器严禁私自拆卸,一经发现,每件罚款20元。
5、矿灯使用后必须及时送交灯房充电,每发现一次私自不交矿灯、自救器者罚款50元。
6、值班人员负责保管好灯房的一切设施,如发现丢失、损坏,当班人员或责任人按价赔偿。
7、值班人负责当班灯房灯架、矿灯、自救器的巡视、检查,查出问题及时向维修人员反映,给予解决。
8、值班人员负责搞好室内灯架、矿灯的卫生,做到清洁无积水,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
9、矿灯维修人员使用各种材料备件,要做到厉行节约,领
用材料,以旧换新,保管好自己的工具,做到交清接明。
10、上井坏灯维修以后,维修人员应及时上架充电,做到谁维修,谁记录,以便备查。
11、所有正常使用的矿灯必须保证盏盏完好。
如在灯房内发现有失爆现象,除扣除当班工资外,并承担公司的一切罚款。
12、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必须清点矿灯,做到交清接明。
13、灯房工作人员必须建立矿灯、自救器入井考勤制度。
对班后2小时不交灯的人员及时汇报调度室。
二00二年十月六日
关于对三环链、销子的管理规定
为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尽最大限度的减少浪费,特对三环链及销子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1、机运工区对所使用的三环链及销子要登记造册,规范管理,做到不丢失,对坏的要及时回收,在满足使用数量后,如要领取必须以旧换新。
2、如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三环链及销子进入翻滚笼。
以上各点被检查出,对其责任人、检到人员对等奖罚(三环链10元,销子5元)。
如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丢失按原价进行赔偿。
3、生产部每月月底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丢失按价赔偿。
4、三环链按要求定期做拉力试验。
关于对做底车及大底车的管理考核规定
为了加强矿车的管理,提高矿车的周转率及使用效率,针对目前矿车数量不足,周转紧张的状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做底车的规定
1、所有料车到达采区车场后,责任单位必须在16小时内将料卸完,并把空车推至道处。
否则按20元/辆考核工区。
2、+690水平做底车不得超过4辆,+645水平做底车不得超过4辆,采区下山下车场、付井下车场不得超8辆,在交接班期间,必须离信号室以外20米处,否则按20元/辆考核机运工区。
3、原煤系统做底车的规定,主井上车场24辆,下车场32辆,放煤楼16辆,大巷运输16辆。
二、大底车的管理规定
1、凡车厢内积煤超过20公分的矿车归为大底车底。
2、大底车的数量不得超过正常运行矿车的10%,每超1%,
罚机运工区50元/辆。
三、生产技术部每月必须进行不少于3次的检查和考核。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
各工区:
为确保井下安全生产正常进行,切实加强井下供电系统、通信、信号、控制、监测、用电设备的防爆性能管理,杜绝因电气火花引起的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对电气防爆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管理
1、各工区的机电负责人、维护人员必须切实做好井下电气防爆的工作,并经常了解分析掌握井下各个地点的电气防爆重点及薄弱环节,做到工作有布置、有措施、有检查、有记录。
2、生产部长、机电工程师是井下电气防爆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检查、监督,提出整改意见和参与追查分析各类电气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3、各工区专职人员负责井下电器防爆的检查、维护,做到信息通、情况明、不失控,把《安规》的规定及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落到实处。
4、经常组织电气维护、安装人员参加各种学习,按要求贯彻实施,确保安全的正常生产。
二、技术管理
1、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线缆、照明、信号、控制、监测、用电设备的选用、安装、运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0条、444条、445条、446条、447条等规定,井下电气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用电设备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如防爆外壳、接合面、电缆引入装置、灯具、矿灯等。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防爆性能达不到要求者,严禁入井。
3、入井安装、使用的各种线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468条、469条等要求,严禁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出现。
4、电缆引入装置的各类密封图由生产部统一集中管理、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严禁使用者自制、仿造。
5、各类型的密封图、金属垫圈、弹簧垫圈、金属挡板的规程必须与设备配套,安装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以上规定,各单位要严格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对主、付井上口卷帘门的管理规定
1、井口卷帘门由机运工区负责管理。
2、卷帘门使用,只有在井筒结冰,不威胁安全生产及人员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3、卷帘门在使用时,必须事先通知调度室,征求公司值班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4、三班班长负责对卷帘门的检查、交接、使用。
5、未经调度及公司值班领导同意,擅自放下卷帘门,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当班班长及跟班领导处以50元罚款。
6、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卷帘门损坏的,除对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外,工区要照价赔偿。
关于使用新矿灯
自救器牌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搞好矿灯自救器的规范化管理,杜绝矿灯自救器损坏和丢失,现已对矿灯、自救器进行统一编号,对所有下井员工实行统一排号,实行专人专号专灯,针对新灯牌投入使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所有入井员工必须凭本人的灯牌到指定的窗口领取灯和自救器。
无牌者,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发灯和自救器,发现一次无牌领灯领自救器,罚灯房责任人20元。
(特殊情况除外)二、上井人员交完灯和自救器,应及时领回自己灯牌,无故不领者,视为丢失处理。
三、所有入井员工要妥善管好自己的灯牌,如发现灯牌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到灯房挂失,并说明情况。
无故丢失和损坏灯牌者,罚款20元,如果矿灯或自救器被领走,照价赔偿。
四、所有下井人员,严禁相互转借灯牌,发现一次,罚被借
人20元。
五、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执行。
斜巷管理规定
1、斜巷中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信号工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后,且要持证上岗,并坚守岗位,设好警戒。
2、斜巷中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好,动作灵活可靠,并严格按规定使用。
轨道扣件齐全、紧固有效,道面平整。
3、付井筒人车运行时,严禁超载,严禁物料和人员混装。
人车保险装罩必须灵活可靠,且有专人维修。
4、上下口信号工要详细检查信号装置,阻车器、安全门等。
发现问题,停止运行,并及时处理。
5、矿车在斜巷内掉道,应在矿车下方打可靠的顶柱,然后人员在矿车上方拿道,上道后要检查联接装置及轨道,安全后方可运行。
6、在斜巷内进行作业,开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批后,且有专人检查联系,方可作业。
7、矿车联接装置不良,物料超重,超宽,超高或有翻车危险,严格发信号开车。
8、开车前,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连接装置等,确认无误后,方可发信号开车。
9、车辆运行时,严禁蹬钩、爬车。
10、违反上述现象,严格遵照《安全奖惩规定》进行严肃
处理
单体交接梁管理规定
1、机运工区必须对所有的单体交接梁进行统计造册,专人维修保管。
2、凡是下井使用的单体,梁子使用单位开票,由机运送到采区车场交给使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3、采煤工区应对所使用的单体、梁子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凡是丢失的,单体每根赔1000元,梁子每根赔500元。
4、人为损坏的全价赔偿,并要进行处罚50元/根,使用中
要细心保护,乳化液浓度达到要求,使用轻搬轻放。
5、工区要有专人对铁料进行管理,失效支柱及时退出工作面回收,并每旬自查一遍。
6、公司将每月组织一次单体梁子清查工作,对查出损坏、
丢失的进行考核,单体丢失率为零,交接梁为2%。
,超前支
护用的长梁丢失率为1%。
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公司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单体、铰接顶梁补充管理规定
1.机运工区负责对地面所有单体、铰接顶梁进行统计造册,专人维修保管。
2.凡下井使用的单体、铰接顶梁由使用单位到生产部开票后,到机运工区办理相关手续。
3.使用单位设专人对铁料进行管理,失效支柱及时退出工作面,并每旬组织自查一遍。
4.公司每月组织一次铁料清查工作,对丢失的进行考核,单体丢失按每根1000元考核,铰接顶梁按1根/万吨丢失率计算,每超一根,按300元考核。
5.使用单位在使用、搬运工程中,要轻搬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6.生产部每旬组织一次由机运工区、采煤工区参加的对
损坏单体支柱进行鉴定。
凡通过相关人员鉴定,确认为人为
造成损坏的按原价65%进行赔偿。
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下料的有关规定
1、采掘工区每天的料单必须在前一天下午送到机运工区,当日送单无效,急用料除外。
2、机运工区必须按料单及时装料,并保质保量送到指定料场。
3、机运工区装的料必须在矿车上注明使用单位、地点,料送到地方后,由采掘工区验收,并在料单上如实签字。
4、机运工区每天将签完字的料单送生产部,公司凭签过字的料单结算单位成本及机运工资。
5、所有料必须经仓库保管验收进库,然后发放。
6、所有料单必须一式三份,经生产部审批,然后送机运工区。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筒防跑车装置运行规定
1、防跑车装置是斜井重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按要求使用,严禁弃之不用,严禁带病运行。
2、每日必须检查防跑车装置的完好性,重点检查部位为固定端、大梢、挡车栏、钢丝绳、升栏绞车、触发器、碰杆等。
3、付井人车运行时,防跑车装置的挡车栏必须处于有效的常开位置,并加以固定,人行运行时,防跑车装置严禁动作
4、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防跑车装置试验,试验前必须制定计划、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5、碰杆长度根据矿车、轨道标高及时调整,严禁正常运行时,防跑车装置动作。
6、防跑车装置运作后或检修,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管理
5、各工区的机电负责人、维护人员必须切实做好井下电气防爆的工作,并经常了解分析掌握井下各个地点的电气防爆重点及薄弱环节,做到工作有布置、有措施、有检查、有记录。
6、生产部长、机电工程师是井下电气防爆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检查、监督,提出整改意见和参与追查分析各类电气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7、各工区专职人员负责井下电器防爆的检查、维护,做到信息通、情况明、不失控,把《安规》的规定及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落到实处。
8、经常组织电气维护、安装人员参加各种学习,按要求贯彻实施,确保安全的正常生产。
四、技术管理
6、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线缆、照明、信号、控制、监测、用电设备的选用、安装、运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0条、444条、445条、446条、447条等规定,井下电气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用电设备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如防爆外壳、接合面、电
煤矿机电管理制度整理缆引入装置、灯具、矿灯等。
7、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8、入井安装、使用的各种线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468条、469条等要求,严禁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出现。
9、电缆引入装置的各类密封图由生产部统一集中管理、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严禁使用者自制、仿造。
10、各类型的密封图、金属垫圈、弹簧垫圈、金属挡板的规程必须与设备配套,安装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关于对热风炉工的管理考核规定
1、热风炉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现场交接班制。
加强责任心,始终保证炉火旺,热风供应足。
如若发现一压
炉,炉堂无火焰,热风供应不足,造成井筒大面积结冰,对责任人罚款50-150元。
2、热风炉工接班后要对当班用煤量、炉堂、热风机等全面检查,班中对热风机加油,井筒内供热风口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不得带病作业。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工区干部、当班班长要不定时对热风炉查岗,发现班中睡觉、脱岗、窜岗、酒后上岗、炉火不旺,一次罚款50元,二次停班学习(无工资),三次交公司处理。
4、热风炉处按要害岗位管理,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热风炉工要自觉执行公司、工区各项管理规定,搞好环境卫生(每班将炉渣清理干净)。
凡违反规定,被公司、工区查出问题,有责任人承担,造成井巷大面积结冰、冻坏管子,影响生产,工区的加倍处罚。
以上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机运工区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人车信号机使用暂行规定
1、斜井人车信号为人车行驶专用信号,跟车工必须随身携
-H4-
带。
2、人车在井筒中运行时,发射机必须开机。
3、只有发生人车事故,如掉道、安全制动、人车机械故障等,方可使用信号机,严禁发射机挪作它用。
4、发射机必须班班充电,充电量不足或故障时,严禁携带使用。
5、爱护设备,精心保养,非跟车工严禁携带使用。
6、违反上述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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