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及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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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牌板、手册和日报表一致,三者缺一不可,并将瓦斯日报表每天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5、定期用水冲刷井壁巷帮,以免使积落的矿尘在通风或受震动后再飞扬起来。
利用湿式钻眼,水泡泥井下洒水,净化风流,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防止煤粉尘的爆炸及煤尘对职工的危害。
6、本矿井井田内有部分火烧区,并且煤的自燃发生期短,迫使我们要经常观察采空区及火烧区附近的煤质状况,严格检查井下空气温度。
7、正确选择开拓方式、巷道布置与采煤方法,做到回采率高、回采速度快、采空区易于隔绝。
8、严格监察已封闭火灾周围的空气质量变化情况,防止漏风及密闭垮塌事故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当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通风部门制定方案,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抗灾能力强;
实行分区通风,消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风路要短、系统要简、通风设施要齐全、风阻要小,通风阻力一般控制在150mmH2O内。
三、按照矿井整个服务年限内各个时期的通风要求进行矿井通风设计,保证前后各个时期的合理通风,满足其通风需要,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角联风路。
四、采掘工作面都应采取独立通风。
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联接的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与其相邻的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仅可串联一次。
五、巷道贯通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
巷道距贯通点20m,必须事先做好调风准备工作,严格执行贯通有关规定。
贯通后必须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测定风量。
因调整通风系统受到影响的区域,必须停电撤人,待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六、矿井在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生产计划时,要有通风部门参加,重点考虑通风系统的合理性,要求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
七、矿井测风管理坚持旬测旬报制度。
八、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时间不应小于人员从矿井最远地点撤退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且不得少于2h,反风后的瓦斯涌出量低于正常通风时的涌出量,且总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2%,反风率不低于40%。
九、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检修时,必须编制停风安全措施,经矿长审批报公司安技部备案。
局扇通风管理制度
一、掘进工作面实行机械通风。
二、局部通风机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特殊情况需要停风时,必须提前制定局部通风机停送计划,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长批准。
三、局部通风机因故停风,必须断电、撤人;
恢复工作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当停风区CH4不超过1%、局部通风机附近10m内风流中CH4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
四、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局部通风和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五、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
局部通风机吊挂必须用三根Ф32罗纹钢配合四股8#铅丝固定(两根罗纹钢用来支撑风机,一根罗纹钢吊挂风机,罗纹钢插在预先打好的架眼里),风机固定平稳、可靠,离地高度大于0.3m。
六、风筒吊挂要平、直、紧,逢环必挂;
风筒接口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炮掘巷道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风筒接头反压边符合要求。
避免风筒脱节,及时修补破损风筒,防止微风作业。
七、风筒拐弯处要设钢圈风筒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相接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八、局部通风机因故停风,必须断电、撤人,并及时向矿生产办汇报;
恢复工作前,必须检查瓦斯;
当停风区CH4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
九、局部通风机设施(包括局部通风机、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破坏。
并要对局部通风机设施所在地点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通风、机电等部门搞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瓦斯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负责全矿井瓦斯检查。
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或瓦斯涌出异常时,及时上报矿领导,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加强通风。
二、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指瓦斯浓度在1%以下,体积达到5m³
的空间),严禁超限作业。
三、严格盲巷和密闭的管理,严防人员入内和瓦斯溢出;
临时停工的地点,要保持正常通风,停工在一个月以上时,要加以封闭;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先通风。
四、瓦斯检查的地点和次数: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每班2次,检查时间间隔要均匀,严禁在半班内完成全部检查次数。
五、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纪录牌、检查手册、瓦斯报表三对口,生产办通风管理人员负责瓦斯报表报经矿长签阅工作。
六、瓦斯检查员必须随身携带瓦检仪,入井前对瓦检仪的气路、光路、电路系统和药品性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瓦检仪的使用期限为3个月,每3个月维修1次;
及时更换药品和电池。
七、炮采、炮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骥高骥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八、没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公司安技部。
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井下防灭火供水系统要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二、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及时清理浮煤。
三、矿井必须有防治自然发火措施,采掘工作面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四、开展火灾的早期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要对采空区防火墙、废弃巷道、采掘工作面(包括采煤工作面上隔角)及其回风巷、其它可能发热地点的气体成分、气温、水温以及漏风情况等预测预报一次。
五、工作面回采时,不留坑木、机油、油布、棉纱、废旧皮带等物品,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六、需要通风的地点要有足够的风量,防止温度升高;
不通风的地方要及时封闭以减少氧化。
工作面在回采完毕后必须在1个月内撤出所有设备、材料,进行永久性封闭,并及时填堵地面裂缝。
七、消除采空区内及其它地点超过35℃高温点及CO超限(火区密闭除外),保证无CO超限作业和自燃发火事故。
八、矿井矿井设有消防材料库,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在井下需要地点。
九、井下电气焊接地点10m范围内必须配有灭火器材,采用气焊的工作地点,气瓶必须放至焊接地点的上风侧。
十、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知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知本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井下灭火器材的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十一、在矿井和新水平的设计中,必须采用综合(包括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等)以及专项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十二、任何人员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矿生产办报告;
生产办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领导。
十三、任何人员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并及时通知矿生产办。
生产办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
十四、矿领导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
值班领导在矿长尚未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消防救护队、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
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十五、扑灭电气火灾必须先切断电源,电源切断前禁止用水灭火;
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用注意防止发生水煤气爆炸。
十六、当井下火灾无法用直接灭火或用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如下封闭措施: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范围应尽量缩小。
封闭应采取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的条件时,可采用“先封火源进风侧后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封火源回风侧后封火源进风侧”的封闭顺序;
2、封闭有火灾气体和沼气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
3、在封闭过程中,必须至少每隔10min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沼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含量,判别其爆炸危险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风量调节和注入惰气的措施,使火灾气体不具有爆炸性;
4、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十七、火区的管理及火区的启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做好详细记录。
粉尘管理制度
一、矿井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淀粉尘的地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50m或10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
二、合理控制井下风速,增加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相应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
井下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和《“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回采工作面的风速超过2.5m/s时,必须加强喷雾等降尘措施,其它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亦应加强防尘措施。
三、产生粉尘的地点,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即:
1、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
掘进进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2、井下所有运煤车辆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洒煤;
四、井下的水幕、隔爆设施必须正常使用。
五、定期冲刷积尘,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推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六、及时按设防防尘设施,并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通风设施管理
一、生产办负责通风设施的统一管理,负责各自工作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的维护。
二、井下所有通风设施,为经矿长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变动或拆除(包括风门、密闭墙体掏孔)。
确因工作需要而需变动或拆除的,必须经矿长批准,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方可进行。
工作结束后,及时将通风设施恢复原状。
三、井下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符合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工。
四、井下所有风门均不得敞开,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门,且不得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五、井下通风设施严格按照《“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施工。
仪器仪表的管理制度
一、所有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器材统一由安检科队根据分类建账管理。
二、各使用单位所用的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器材必须有专人或取得技术操作证的特种人员负责使用,其他人员不准随便操作使用。
三、各单位需要领用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器材时,必须由单位提前与安检科联系后,开领用单经安全矿长批准后方可领取。
四、需外借的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器材必须报请矿长同意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
五、设备的安全装置、安全仪器、仪表要经常保持完整、齐全、灵敏可靠,对主要检测仪表、仪器等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校验,其技术资料由专人存档保管。
六、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器材的检修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计划检修的方针,确实做好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器材的检修工作。
七、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器材的检修应严格按大、中、小修规定进行,重大检修必须报矿长审批,统一安排检修,并作好检修前的技术方案、物资准备和组织安排,审批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处理检修中临时发生的问题,掌握检修进度,保证按时按质完成。
处罚办法
一、严禁无计划停风、每发现一次无计划停风,罚责任人200元。
二、风筒吊挂实现两靠一直即靠顶、靠帮、平直,逢环必挂,每发现一处吊挂不平直,罚通风工50元,每发现漏挂1个吊环,罚通风工50元。
三、风筒接头插接方向为后面风筒的接头套在新接风筒接头的内侧,并进行双反边,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通风工50元。
四、风筒拐弯处设置骨架风筒拐弯,异径风筒相接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通风工100元。
五、风筒无破口、接严密不漏风,每发现一处破口或接口漏风,罚通风工50元。
六、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通风工200元;
在风筒超距的范围作业人员按每人100元进行处罚。
七、严格盲巷管理,盲巷要及时进行封闭,临时停风巷道入口、采空支巷入口必须设置“禁止入内”牌,未设置“禁止入内”牌的,每缺少一处,罚代班干部50元。
八、备用的风筒必须码放整齐,每发现一处乱堆、乱放,罚通风工50元。
九、安全员、瓦检员,严格履行瓦斯检查的职责。
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操作。
瓦检仪管理办法
一、严禁兼职瓦检员不携带瓦检仪以及携带不完好的瓦检仪入井,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对当班瓦检员处以300元的罚款。
二、每发现1次药品失效或每发现1次未给瓦检仪换气调零(瓦检仪光谱数据与瓦斯记录牌数据不符,发生零点漂移等)时,对当班瓦检员罚款100元。
三、瓦检仪自交付使用单位后,发生丢失的要照价赔偿,损坏的要承担修理调校费用,并对使用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四、瓦检员要维护好瓦检仪,保证使用正常,发现仪器故障,必须及时更换,否则将对当班代班干部和瓦检员分别处以100—300元的处罚。
五、对认真负责、操作熟练、业务素质好的兼职瓦检员,按季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未经矿长批准,变动或拆除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的,除承担维修费用外,对负责人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七、对敞开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的罚款。
八、发现碰撞风门及墙体的,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对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九、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通风设施不予验收结算,并对施工单位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十、通风设施未按期交工的,每延期一天,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十一、通风设施要做到文明施工,不得出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现象,否则对施工单位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一炮三检”检查制度
一、为了本矿生产的安全进行,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采掘工作面在装药前由本班班组长负责,班组长、爆破员和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
相反,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
三、采掘工作面在装好药放炮前,同样由本班班组长负责,班组长、爆破员和瓦斯检查员同时在场,由瓦斯检查员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在1%以上时严禁放炮。
四、采掘工作面在放炮后,要第三检查瓦斯浓度,由本班班组长负责,班组长、爆破员和瓦斯检查员同时在场,由瓦斯检查员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浓度,如果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其它作业;
如果瓦斯浓度在1%以上时不准进行打眼等其它作业,要加强通风。
五、如果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放炮地点附近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使瓦斯浓度降下来,同时不准在放炮地点附近进行其它作业,避免引起火花。
六、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是为了加强放炮前的瓦斯检查,防止漏检,避免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放炮。
七、每天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员三次检查瓦斯浓度必须做好记录,不得漏检、漏记。
八、班组长、爆破员和瓦斯检查员要认真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随时做好记录。
矿安委会、安全员要加大检查力度,安全员负责每天检查“一炮三检”的执行情况,并检查每天的纪录,如发现不按本制度执行的情况要及时上报矿委会,矿委会做出严肃处理。
九、处罚:
如发现一次漏检罚班组长、爆破员和瓦斯检查员每人人币一百元,如发现一次漏记,罚瓦斯检查员人币一百元。
如发现二次漏检或漏记罚班组长、爆破员、瓦检员每人人币五百元,同时开除出矿。
如因漏检造成重大事故者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瓦斯检查制度
一、瓦检人员必须按照《安全规程》的规定认真从事井下检测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1、每天班前、班后入井检查掘进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的瓦斯、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两次。
2、本班不从事生产的工作面,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3、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前及放炮前后必须检查瓦斯。
二、瓦检人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所有容易积存瓦斯的地点进行巡回检查,即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回风流、上隔角、放炮地点,电器设备附近20米处,顶板冒高处,煤壁一侧,切顶线一侧,洞回采工作面(下出口至上出口至少检查3个断面)所有巷道硐室密闭前,盲巷栅栏前,局扇吸收风口等。
三、瓦检人员必须作到:
1、“三规定”即按照规定的区域(地点)、规定的路线、规定的时间检查瓦斯。
2、“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
3、“三对口”,即瓦检手册、检查地点纪录牌板和瓦检日报表的数据要一致。
四、瓦检员不准空班、漏检、假检,并认真填写瓦检日报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
五、瓦检超标时,瓦检员有责任停止现场作业,指挥现场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六、煤矿负责人必须每日审阅瓦斯日表表,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瓦斯检查员每天必须严守工作岗位,按照规定地点和巡回线路进行检查,并及时标准地做好记录,填写牌板,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日报三对口,如果发现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等现象,再次都要给予罚款处理。
2、瓦斯检查员每天要把瓦斯检查手册的数据填写到瓦斯日报上,送技术负责人和矿长过目和签字,做到心中有数。
3、发现瓦斯日报上有瓦斯数字有增大的情况时,要及时研究,找出瓦斯含量增大的原因,提出应对措施。
4、如果因瓦斯检查员未按时上报瓦斯日报或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未在日报上签字,造成后果的安有关规定处理。
建立粉尘检测制度
1、对井下所有测尘点,半月测定一次。
2、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粉尘浓度。
3、测尘半月报表送至矿长、技术员,测尘月报表报至煤炭局,各种报表数字必须准确,并有技术人员签字。
4、测定粉尘分散度,每季取粉尘试样送通风实验室化验。
5、每半年对作业场所粉尘的游离二氧化碳分析一次。
6、测尘仪表由测尘员每天检查维修,每月一小修,每半年送计量单位校正,同时要有仪表维修纪录。
二零一一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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