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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贷款政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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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
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
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
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
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登记在当地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详细记载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
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
五、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
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六、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调节作用
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除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执行,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七、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账户管理~理顺委托关系~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应即刻纠正。
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使用其他房改资金,包
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八、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建立房地产信贷业务分析制度~跟踪、调查、分析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二?
?
三年六月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银发„2008?
21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
3号,精神~充分利用和发挥金融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学习~深刻领会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不仅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科学合理配臵金融资源~形成对利用土地的有效约束和激励十分必要。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的认识。
二,明确原则~把握重点。
各金融机构应以严格限制粗放低效用地、积极支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以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设施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商业性房地产等领域为重点~加强相应的信贷合法合规审查~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引导和推动节约集约用地。
二、强化政策要求~严格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
三,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
贷款项目用地应依法取得~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向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对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严禁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应在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收回。
对列入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审慎发放贷款。
四,严格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用地项目贷款审核。
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用地批复的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绿化项目以及工业项目建设~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
五,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
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发放住房贷款,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办企业、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要严格审查贷款申请~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没有落实有效担保权利的~不得发放贷款。
六,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
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四分之一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臵
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包括资产保全业务,。
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调查与评估,审核确认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抵押物~不得接受重复抵押,在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发放前~应审核确认房地产企业已解除该项目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中所售房屋对应部分的抵押物。
三、加强金融支持~切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七,优先支持节约集约用地项目建设。
对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项目~以及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臵土地的项目~在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应优先予以金融支持,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应优先予以金融支持。
八,优先支持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
对符合国家《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先进节地技术的房地产项目~优先予以金融支持,在符合国家各项政策和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前提下~要优先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九,积极支持土地储备机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对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符合规划,计划,且空闲、废弃、闲臵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要积极予以贷款支持。
十,加大创新工作力度~拓宽土地融资渠道。
各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探索符合实际需要的金融产品,充分利用金
融手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强化金融监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十一,建立健全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制度。
各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进贷款审核审批流程~制订和完善有关管理规定~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上报监管部门。
十二,加强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要切实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将企业违法用地、闲臵土地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客户风险预警系统~为金融机构有关信贷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和“窗口指导”~积极探索开展金融机构落实节约集约用地金融政策的评估工作~研究建立土地金融创新工作机制,适时开展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公司及外资银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臵、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
(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
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行业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对房地产行业市场风险予以关注。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贷款统计分析平台~对所发放贷款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保证贷款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有效监控整体贷款状况。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逐笔登记房地产贷款详细情况~以确保该信息可以准确录入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统计或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利于各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社会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使各行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整体情况。
第三章土地储备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时~应对土地的整体情况调查分析~包括该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测绘情况、土地契约限制、在城市整体综合规划中的用途与预计开发计划是否相符等。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
方面的政策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对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设立土地储备机构资金专户~加强对土地经营收益的监控。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建立严格的贷款项目审批机制~对该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该项目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有效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确认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审核:
包括企业的性质、股东构成、资质信用等级等基本背景~近三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往的开发经验和开发项目情况~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等。
对资质较差或以往开发经验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审慎发放;
对经营管理存在问题、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
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贷款发放应严格限制。
对于依据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对其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及股东及关联公司的上述情况以及彼此间的法律关系等进行深入调查审核。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使用监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得到落实后~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进展状况~分期发放贷款~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防止贷款挪作他用。
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项目自身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变化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贷款情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严密监控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有逾期未还款或有欠息现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确保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后~该房屋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建筑工程款优于抵押权受偿等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影响~利用市场风险预警预报机制、区域市场分类的指标体系~建立针对市场风险程度和风险类型的阶段监测方案~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因此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五章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严格遵照相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贷款年限和贷款与房产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文件应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支情况、借款人资产表、借款人现住房情况、借款人购房贷款资料、担保方式、借款人声明等要素(其中具体项目内容参见附件1)。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贷款经办人员向借款人说明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借款人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个人资产负债情况)将经过贷款审核人员的调查确认~并要求借款人据此签署书面声明。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将经贷款审核人员确认后的所有相关信息以风险评估报告的形式记录存档。
上述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的确
认、银行对申请人偿还能力、偿还意愿的风险审核及对抵押品的评估情况(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的贷款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初审同意后~应由贷款审核人员对借款人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复审。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借款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等信息判断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来行业发展对收入水平的影响;
应通过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财务情况和负债情况判断其贷款偿付能力;
应通过了解借款人目前居住情况及此次购房的首付支出判断其对于所购房产的目的及拥有意愿等因素~并据此对贷款申请做整体分析。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每一笔贷款申请做内部的信息调查~包括了解借款人在本行的贷款记录及存款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对包括借款人的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征信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审核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及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以了解其本人及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
商业银行对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审核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
的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
第三十四条对以个人身份申请的商业用房贷款~如借款人是自雇人士或公司的股东、董事~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司财务报表~业务资料并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各地市场情况的不同制定合理的贷款成数上限~但所有住房贷款的贷款成数不超过80%。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着重考核借款人还款能力。
应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房产支出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
所有债务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
上述计算公式中提到的收入应该是指申请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即单一申请为申请人本人可支配收入~共同申请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可支配收入。
但对于单一申请的贷款~如商业银行考虑将申请
人配偶的收入计算在内~则应该先予以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已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的贷款也应相应的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通过调查非国内长期居住借款人在国外的工作和收入背景~了解其在华购房的目的~并在对各项信息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区别判断抵押物状况。
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该房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评估价的较低者为准。
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对新建房进行整体性评估~可根据各行实际情况选择内部评估~但要由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书~或委托独立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对于精装修楼盘以及售价明显高出周边地区售价的楼盘的评估要重点关注。
对再交易房~应对每个用作贷款抵押的房屋进行独立评估。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在对贷款申请做出最终审批前~贷款经办人员须至少直接与借款人面谈一次~从而基本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贷款用途。
对于借款人递交的贷款申请表和贷款合同需有贷款经办人员的见证签署。
商业银行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拟抵押房屋的权属状况~决定发放抵押贷款的~应在贷款合同签署后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对未完全按照前述要求发放的贷款~应有专门的处理方法~除将发放原因和理由记录存档外~还应密切关注及监控该笔贷款的还款记录。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逾期贷款的催收系统和催收程序。
应将本行内相关的个人信用资料包括逾期客户名单等实行行内共享。
第六章风险监管措施
第四十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发放规模、资产质量、偿付状况及催收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贷款审核控制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监管重点。
第四十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每年至少选择两家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或者专项检查:
(一)贷款质量;
(二)偿付状况及催收情况;
(三)内部贷款审核控制;
(四)贷后资产的风险管理;
(五)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
(六)需要进行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贷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商业银行~将组织跟踪检查。
第四十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银行业自律组织对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一旦发现其有违背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将及时予以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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