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国家税务局企业税源监控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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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往来账款增减率测算:
(期末往来账款余额—期初往来账款余额)/期末往来账款余额
(6)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分析:
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去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
第三章税源监控变动指标
第五条按照监控指导岗位下达的监控指令,参照监控对象的下列指标进行调查:
(一)纳税人的基本资料:
1、企业的登记情况;
2、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3、分支机构、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4、发票的使用、开具、保管情况;
(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
1、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占产品价格(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变动情况;
2、管理成本占产品价格(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变动情况;
3、产品(商品)市场变动情况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率的影响;
4、往来款项的增减变动情况;
5、产品结构的变动情况;
6、资产结构的变动情况;
7、纳税人存货的变动情况;
第四章指标分析
第六条根据监控调查数据与CTAIS、金税工程已采集的数据进行比较,确定企业纳税申报和上报财务资料的准确性。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销项税额与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数据进行比对,申报进项税额与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进行比对。
第八条根据监控调查的数据,分析相关数据的合理性:
根据调查监控对象的基本情况,确定收入实现的合法性,判断是否存在隐瞒、延迟申报收入的问题。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分析监控对象税收负担率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对有异常变动、存有疑点的,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建议。
分析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对照监控指令,指出监控对象存在问题的原因、解决方法及税收管理建议,制作《动态监控税收情况分析报告》。
第五章问题处理
第九条经比对分析调查指标,认为监控对象存有涉嫌偷、逃、骗税或虚开专用发票等违法问题,疑点明确的,移交稽查环节查处。
第十条经比对分析调查指标,认为异常变动大、存有疑点,但因证据不足无法定性的,登记备案,继续追踪调查,并上报监控指导岗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税源监控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WW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监控工作规程
WW县国家税务局
税源监控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税源监控管理工作,根据税收工作实际,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划片管理,定岗定责,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源监控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全面原则。
第三条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要在充分调查分析结果上总结写出《税源监控总结报告》和具体监控对象的《企业动态税源监控情况分析报告》。
第四条税源监控岗位分为税源监控指导岗位和税源监控管理岗位,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开展税源监控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 税源监控指导岗位设在县局,职责包括:
对税源监控管理岗位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确定下达监控调查指标;
确立监控对象相关变动分析参数的正常范围的参照值;
汇集并处理全县税源监控结果;
按照规定写出《宁阳县国家税务局监控动态分析报告》。
第六条 税源监控管理岗位设在管理分局和中心所。
各分局、所应将除必须设置在办税服务厅的人员以外的人员全部定为监控管理岗位人员,有些岗位可以兼岗。
税源监控管理岗位职责包括:
全面掌握所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市场销售网点分布、税收缴纳情况;
及时对企业进行日常调查和按照指导岗位下达的指标进行调查;
按照规定写出《企业动态监控税源情况分析报告》。
第三章监控分析
第七条税源监控指导岗位应通过CTAIS纳税评估软件、金税工程系统、基层税收分析监控系统、国税工商联网分析系统、稽查环节对监控对象作出的税务稽查报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其它经济管理部门公布的资料,提取相关数据,包括监控对象收入、税金、税负率变化趋势及税务登记变动情况,政府经济管理决策、投资方向、社会市场变动趋势等进行对比分析,筛选异常数据进行监控。
第八条税源监控指导岗位应侧重重点税源监控对象的数据比对、监控对象普遍存在的异常数据分析比对。
税源监控管理岗位应着重具体监控对象的数据分析比对。
第九条《税源监控总结报告》、《企业动态税源监控情况分析报告》基本内容包括:
1、监控对象当期的申报数据;
2、税源监控指导岗位下达监控指令确定的监控目标(异常情况);
3、税源监控管理岗位调查查证的情况;
4、相关监控调查数据的分析说明;
5、监控调查对象税收变化趋势预测。
第四章税源监控的实施
第十条税源监控指导岗位年初确立监控对象销售收入、税负率、资金周转率、现金流量等相关数据变化的正常范围参照值。
并根据监控管理岗位反馈《动态税源监控分析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按照税源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 各分局、中心所要将所辖企业,采取分规模、分行业和分区域相结合的办法,按户分配到税源监控管理岗位,于每年1月底前填制《企业动态税源监控人员备案表》报县局税源监控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税源监控管理岗位于每年1月底前将所负责的监控对象《监控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一览表》报税源监控指导岗位。
对新开业的企业,税源监控管理人员应于监控对象办理税务登记后5日内将监控落实情况和《监控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并报税源监控指导岗位。
企业发生注销、变更登记等原因或因监控岗位人员变动的,应于注销、变更变动后10日内,制作《监控情况变动表》报告监控指导岗位。
第十三条 税源监控指导岗位人员每月征期后提取相关数据,参照监控基础数据库进行比对分析,确定监控分析异常数据,向监控管理岗位发布监控调查指令。
第十四条 税源监控管理岗位按照税源监控指导岗位通知的监控调查指令,到所监控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将监控内容与调查分析监控对象涉税信息、会计核算信息等相关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检验其申报异常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掌握并分析企业异常零、负申报原因,进行税负比较。
第十五条税源监控管理岗位每季深入监控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调查了解监控对象的产品(经营)结构、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结构比例、市场销售网络及销售情况的变化,将变动情况登记备案,分析相关数据的变化趋势。
监控中应当做到“三到”,即:
“到企业相关科室”,包括到企业的财务科、生产科、销售科等科室,从总体上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财务指标;
“到车间及经营场所”,对生产企业,到生产一线了解生产流程、原材料耗用情况以及实际生产情况。
对商业企业,到经营场所了解实际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情况;
“到仓库”,掌握企业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或商品的实际库存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在分析监控中发现监控对象有一般违章行为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见,通知纳税人;
有偷税嫌疑的,移交稽查环节查处。
同时制作《监控管理建议书》送交监控对象,对纳税人的帐务调整、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税源监控管理岗位对税源监控指导岗位下达的监控调查指令按照指令所要求的时限上报《企业动态税源监控情况分析报告》;
对本规程规定的正常监控企业每季度底上报《企业动态税源监控情况分析报告》;
各分局、中心所每季度底汇总上报本单位的《税源监控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税源指导岗位对上报的《企业动态税源监控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对有关疑点问题填写《税源动态监控反馈表》反馈到监控管理岗位;
各分局、中心所的监控管理岗位接到监控指导岗位《税源动态监控反馈表》所反馈的问题,应于2日内查明原因,重新写出《企业动态税源监控情况分析报告》上报县局。
第十九条 税源监控指导岗位根据上报的《企业动态税源监控分析报告》和各分局、所《税源监控总结报告》,综合分析经济税源变化动向和发展趋势,作出有数据、有分析、有原因、有具体措施建议的《宁阳县国家税务局监控动态分析报告》,于次季度初15日内发布全局。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单项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各分局、中心所应根据税源监控管理工作量大小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监控力量,明确相应职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到岗、到人,促进税源监控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对监控指导岗位和监控管理岗位分别进行考核。
对监控指导岗位的考核内容:
(一)是否按时从相关系统提取数据并进行分析;
(二)是否及时发布税源监控分析指令;
(三)是否及时发布《宁阳县国家税务局监控动态分析报告》。
对监控管理岗位的考核内容:
(一)是否按时上报《企业动态税源监控人员备案表》、《监控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一览表》、《监控情况变动表》;
(二)是否按规定的时限上报《企业动态税源监控情况分析报告》及《税源监控总结报告》;
(三)《企业动态税源监控情况分析报告》是否全面、准确,分析是否透彻、详细;
(四)是否及时将有偷税嫌疑的,移交稽查环节查处。
(五)是否及时制作《监控管理建议书》并送交监控对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二○○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税源监控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1、《监控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一览表》
2、《企业税源监控人员备案表》
3、《税源监控情况变动表》
4、《企业动态监控情况分析报告》
5、《税源动态监控反馈表》
6、《税源监控管理建议书》
监控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一览表
监控人员:
所属时期;
填报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万元第页
纳税人姓名税务登记号码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济性质
主要产品或经营项目分支机构注册资本利润分配方式投资方式职工人数隶属关系
流动资产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资产总额
流动负债应缴税金长期负债权益总额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应付帐款年初余额预计年末余额应付帐款年初余额预计年末余额资金周转计划天数资金周转计划次数上年实现利润本年计划利润
产品品种产品名称单位设计能力生产能力工业产值结构比例预计产量预计销量销售收入上年销售收入存货期初余额本年计划购进计划耗用或销售期末库存
原材料
在产品
产成品
合计
上年新产品销售收入本年计划新产品销售收入税收增长点税收增长项目销售收入税金
应纳税额期末应缴税金上期留抵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应缴消费税应缴营业税应缴企业所得税预计上缴税金
文字说明
XX县国税局企业税源监控人员备案表
单位:
监控人员:
序企业税号企业名称(全称)企业电话类别
注:
类别为重点税源或非重点税源
宁阳县国税局税源监控情况变动表
年月日
监控人员变动情况原监控人员
现监控人员
纳税人变动情况
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变动情况
企业动态监控情况分析报告
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员
主要产品或经营项目
当期申报当年累计上年当期申报上年累计
应税收入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税负率
监控指导岗位下达的监控指标
实地调查查证情况、相关数据分析及结论、税收变化趋势预测:
宁阳县国税局税源动态监控反馈表
反馈时间:
纳税人名称《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存在的问题备注
宁阳县国税局税源监控管理建议书
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
监控发现的主要问题
处理结果
建议
监控人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中小企业税源管理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杜绝漏征漏管,提高管理质量,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大企业以外的企业。
各地国税机关也可根据当地税收工作实际,对以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中小企业税源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从不同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涉税信息及其变动规律的分析入手,分行业确定监控方法,建立监控指标体系,据此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并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模型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实现对中小企业税源监控管理“零缺陷”目标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四条从有利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出发,以信息化为依托,确定中小企业的税源监控流程为:
典型调查建立行业监控指标体系、调查企业生产经营规律确定监控方法、采集企业信息进行应税销售额对比、监控结果处理。
通过优化监控流程,变税源监控由事后监控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控,税务管理员由“管户”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确保税源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工作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负责中小企业税源管理的税务管理员,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宣传送达、辅导咨询、了解税源变化和纳税评估等经常性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根据税收管理作业流的要求,将税源管理工作划分为信息采集、审核评析、调查核实等三个环节。
第六条信息采集环节主要负责对实地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初审和归集等工作,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的日常巡查,对税务登记和纳税人资格认定进行实地核查并采集相关信息;
(二)负责纳税人领购、使用、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信息采集,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的信息采集,协查案件的取证工作;
税控器具有关情况和有关数据的信息采集;
(三)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产损失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欠税企业的呆帐税金、死欠核销等进行实地核实并采集相关信息;
(四)负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特殊行业、特殊指标以及审核评析所需其他指标的信息采集;
(五)负责日常管理性检查;
(六)负责税法宣传,上门服务,纳税辅导等;
(七)负责本环节涉税资料的归集、录入和传递。
第七条审核评析环节主要负责对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信息,与纳税人报送资料对比,全面审核、分析、评估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合法性。
(一)负责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负责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核、分析和评估;
对有一般税收违法违章疑点的传递综合执行环节核实;
(二)负责分行业、分税种对纳税人监控指标进行分析评估,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的约谈和疑点确认、涉外税务审计、审核评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和汇算清缴,协助稽查等部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
(三)负责迁移纳税人的税款清算,负责参与欠税企业的改制核资和企业破产清算;
(四)根据对上级分解的外部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反馈处理结果;
(五)负责税收计划的制定与落实,负责对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和预测,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和建议;
(六)负责本环节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制作、录入和归集,对纳税人档案资料实行“一户式”管理。
第八条调查核实环节主要负责对涉税违规疑点进行实地核实和处理决定的执行。
(一)负责对涉税违规、一般偷逃税疑点等进行实地核实和甄别;
(二)负责失控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的追缴,负责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器具的收缴;
(三)负责欠税纳税人、迁移纳税人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清缴,负责欠税企业的改制核资和破产清算后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清缴;
(四)根据负责审核事项税务人员的指令,送达涉税文书、执行处理决定,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
(五)负责与公安等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负责;
(六)负责本环节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归档。
第九条根据中小企业税源管理的工作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和税务管理员的业务能级,优化人员配备,细化作业内容、作业标准、作业流向,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税务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三章信息采集环节
第十条信息采集分内部信息采集和外部信息采集两种方式。
内部信息是指通过CTAIS、金税工程等各类税收业务软件采集的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情况及其它信息资料。
内部信息主要由办税服务厅等负责受理采集。
外部信息主要是指税务管理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货物存放地和通过财政、审计、工商、地税、交通运输、技术监督、环保、卫生、法院、银行和电力等有关部门和社会渠道采集的涉税信息。
外部信息由信息采集环节的税务管理员负责采集。
第十一条外部信息可分为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静态信息是指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税款缴纳密切相关,并在一定期间内相对不变的信息。
主要内容:
(一)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方式;
(二)注册资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规模、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银行帐户帐号、股东及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及型号、税控器具数量及型号、设备生产经营能力、生产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等主控指标信息;
(四)主要产品名称及规格、主要原材料名称、关联企业名称及预约定价情况、购销紧密型企业名称及购销价格等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动态信息是指纳税人涉税信息当期出现一定变化的信息。
(一)生产经营用关键物件数量、耗用动能数量、生产经营人数等主控指标信息;
(二)其他购货品种、购进价格、购进金额、销货渠道、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返利、销售毛利率、当期商品库存数量;
(三)应收帐款、应付帐款、贷款利息支出、广告费、排污费、当期支付工人工资和奖金、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
(四)欠缴税金、地方税金及附加缴纳情况、当期实际税负率、利润总额等。
第十四条税务管理员对中小企业纳税人进行信息采集,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纳税人按类别、行业、规模等实行分类管理,并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纳税信用等级、财务核算状况、经营规模大小和税收管理需要等,分别确定涉税信息的采集周期,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按帐征收的小规模企业的信息采集周期一般按下列要求办理,特殊情况下按工作需要随机采集。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静态信息每年采集一次,动态信息原则上半年采集一次;
2、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静态信息每年采集一次,动态信息每季采集一次;
3、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的,静态信息每半年采集一次,动态信息每月采集一次;
4、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静态信息每季度采集一次,动态信息每旬采集一次。
(二)核定征收的小规模企业信息采集周期,一般情形可每月采集一次,生产经营旺季可适当增加采集次数。
(三)特种行业(如农产品收购企业、利用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出口退税企业等)信息采集周期,可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信息采集周期。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信息采集内容和周期实施动态监控管理。
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征收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依据相关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信息采集内容和采集周期。
第十六条纳税人设立登记、税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票种和发售数量核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生产经营工艺流程等需要实地核实的信息,实行一次到户合并采集,并做到全面、准确。
以上信息应于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当月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信息采集环节的税务管理员,除按照以上要求采集信息外,还应当对中小企业纳税人开展日常性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是否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国税机关备查;
是否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国税机关报告;
(三)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是否安装、使用税控器具等。
第十八条为减少入户频率和次数,税务管理员应统筹安排信息采集和日常性检查工作。
凡到纳税人处进行日常性检查时,对需要采集的信息应捆绑进行。
第十九条信息采集完毕后,负责信息采集的税务管理员要认真填写信息采集单,及时归并、整理、传递到审核评析环节。
条件具备的,应录入计算机系统,实现各环节信息共享。
在日常性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将违法违章行为的具体情形、危害程度等及时传递给负责审批事项的税务人员处理。
第四章审核评析环节
第二十条审核评析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审核分析评估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综合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核评析环节对传递来的信息资料按可采用信息、需变更信息、退回重新采集信息进行筛选、分类。
第二十二条审核评析环节对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时信息采集环节实地采集的生产经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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