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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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业绩是指年内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取得特别重大荣誉的业绩。
重大业绩是指年内工作成绩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荣誉的业绩。
重要业绩是指年内工作成绩较为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业绩。
业绩的内容具体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设置:
1、按条件记业绩。
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分别对照本办法规定的特别重大业绩、重大业绩、重要业绩的条件,书面提出申报业绩的事项、依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相应的部门核查认定。
2、按承诺记业绩。
市委、市政府在部署某项重要工作的同时,明确承诺承办单位在完成该项工作目标任务后予以记业绩,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在承诺的工作事项完成后,书面提出按承诺申报业绩的事项、依据等材料,报送相应的部门核查认定。
3、事后追记业绩。
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在其他方面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党的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为我市争取较大荣誉,依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予以追记业绩的,应书面提出追记事项、依据等材料,报送相应的部门核查认定。
对年度内取得的业绩情况,责任单位要即时申报,业绩核查部门进行调查并初步认定后,报市绩效考核办最终认定,并编发绩效考核《周报》、《月报》进行通报公示。
业绩的内容及核查认定部门(见附件二)。
第八条过错的内容。
过错是指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失职、失信、失误,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机关形象,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过错分为重大过错和较大过错。
对年度内发生重大过错的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发生四次以上较大过错的责任单位实行多票否决。
过错的内容及核查认定部门(见附件三)。
第九条日常考核。
绩效考核原则上,年初制定目标,年终集中考核,日常实行一事一考。
日常考核重点是对单项绩效、样本点、承诺书中承诺事项等进行考核。
日常考核分为好、一般、差三个档次。
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在日常考核中被评为好档次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在年度目标分数的基础上增加1至3分;
被评为一般档次的,不计分;
被评为差档次的,在年度目标分数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难易程度,与加分情况相对应扣减1至3分。
第三章绩效考核的评定程序
第十条绩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与末位单位、否决单位五个档次。
(一)优秀单位:
超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未发生重大过错和较大过错,年度取得业绩情况特别突出、有取得特别重大业绩、重大业绩或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年度考评结果为较好以上等次的,可进入绩效考核优秀单位评选行列。
(二)先进单位:
超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有重大或重要业绩,且未发生重大过错,发生较大过错不超过一项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年度考评结果为较好以上等次的,可进入先进单位评选行列。
(三)达标单位:
全面完成年度各项目标,没有重大过错,且发生较大过错不超过两项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年度考评结果为一般以上等次的,确定为达标单位。
(四)未达标单位与末位单位:
有未完成年度目标项目一项,或发生较大过错三项的,确定为未达标单位;
市直部门绩效考核得分低于100分且居最后三名的,确定为末位单位。
(五)否决单位:
发生重大过错被一票否决的;
未完成年度目标项目超过两项(含两项)的,或出现较大过错四项(含四项)以上的,确定为否决单位。
第十一条考核的程序
(一)自查申报。
次年1月中旬,全市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将年度责任目标以及年内安排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所取得业绩情况、单位过错情况的有关材料报市直相关部门进行核查认定。
次年2月10日前,核查认定部门认定完毕并反馈到责任单位。
绩效考核责任单位根据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核查认定结果,写出年终总结报告及申报档次,同认定结果相关材料一起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市绩效考核办。
(二)核查认定。
由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绩效考核办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各绩效核查认定部门核查认定的办法进行。
1、各绩效核查认定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及时制定相关的绩效核查认定办法,经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实施。
2、各绩效核查认定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日常管理的情况,对责任单位所提交自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验证。
按照年初下达给各责任单位的目标任务,年内争创的业绩及出现的过错,提供详实的核查认定意见。
3、各绩效考核认定部门对责任单位目标、业绩和过错项目的认定,须经单位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并将认定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反馈,对反馈的意见要进一步审核。
4、市绩效考核办负责受理责任单位对认定结果的申诉和核查。
责任单位对核查认定部门的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在收到反馈意见3日内向市绩效考核办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5、各绩效核查认定部门对责任单位的目标、业绩、过错的认定结果出现变更的,需报送市绩效考核办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6、对责任单位发生的重大、较大过错的认定,原则上以过错发生的时间为准。
对责任单位取得的特别重大、重大、重要业绩的认定,从取得业绩的当年计算,超过年度绩效考核规定时间申报的业绩顺延至下年度考核时认定计算。
7、在核查认定中发现责任单位数据失实、虚报业绩、隐瞒过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先资格;
发现核查认定部门不按规定程序、不实事求是进行认定的,纳入对认定部门的绩效考核,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对其通报批评。
(三)确认公示。
市绩效考核办审核汇总后,对责任单位目标完成情况,取得特别重大业绩、重大业绩、重要业绩和重大过错、较大过错的认定结果,分别报市主管领导予以确认。
市领导确认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实地考核。
每年市绩效考核办根据确认和公示情况组织考核组到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实地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核查相关资料,实地查看承诺书落实、样本点建设、重大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建设情况等方法进行。
根据需要进行测评和座谈。
实地考核与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合进行。
(五)确定档次。
市绩效考核办根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业绩、过错和日常考核等综合情况提出全市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档次建议,上报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并经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六)优秀单位和先进单位的确认。
对申报优秀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责任单位,实行量化考核,按量化考核的绩效分排序,优秀单位和先进单位数量原则上县(市)区分别不超过总量的30%,市直部门不超过总量的15%。
其中县(市)区按县(市)、城市区和派出机构分别排序;
市直单位按与业绩项目关联度高的单位,服务、保障及监督类单位,综合协调类单位分别排序,并分别确定不同的优秀单位和先进单位比例(具体分类名单见附件四)。
1、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
对县(市)和城市区部分,依照《县(市)和城市区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办法》(见附表---县(市)区部分)计算得分;
对派出机构和市直单位每项目标的具体分值,由市绩效考核办根据目标的难易程度进行设定。
2、业绩加分。
凡确认年度内每取得一项特别重大业绩的,加20分;
每取得一项重大业绩的,加10分;
每取得一项重要业绩的,加5分。
3、过错扣分。
每出现一次较大过错的,扣5分。
对于不足记重大过错及较大过错,但需要进行过错追究的(责任调查及责任追究事项),可采取扣减绩效分的办法,一次扣减1分。
4、综合评定。
优秀单位和先进单位的最终得分,为目标得分、业绩加分、过错扣分、日常考核得分的总和。
市绩效考核办汇总后,按得分结果由高到低予以排序,报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会确定优秀单位、先进单位名单。
第四章绩效考核的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按照鼓励干事创业、严格奖优罚劣的原则,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立功受奖、工作经费、年终一次性奖金、干部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和精神文明单位申报、精神文明奖金发放挂钩,同时与新增地方性补贴发放挂钩(具体挂钩办法另行制定)。
(一)被确定为优秀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可确定为20%;
新增地方性补贴按A类标准发放;
按规定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县(市)区一次性奖励工作经费30万元,市直单位一次性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
对其党政主要领导记三等功一次,并确认一条提拔或重用优先条件;
对于按规定申报各级精神文明单位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可直接确定为当年市级文明单位,属于精神文明单位的精神文明奖金按标准足额发放。
(二)被确定为先进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可确定为18%;
新增地方性补贴按B类标准发放;
县(市)区一次性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市直单位一次性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
对其党政主要领导给予嘉奖;
(三)被确定为达标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5%;
新增地方性补贴按C类标准发放;
取得按规定申报各级精神文明单位资格;
属于精神文明单位的精神文明奖金按标准足额发放。
(四)被确定为未达标单位与末位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12%;
新增地方性补贴按D类标准发放;
取消申报各级精神文明单位资格,属于精神文明单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发精神文明奖金;
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在当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被确定为否决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10%;
一年内不予追加工作经费;
新增地方性补贴按E类标准发放;
取消申报各级精神文明单位资格,属于精神文明单位的建议撤销其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未完成年度目标或出现过错的分管领导均不得在当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
新增地方性补贴A、B、C、D、E类发放标准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适度拉大发放数额差距。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绩效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目标的内容及核查认定部门(县、市、区)
一、县(市)区责任目标
(一)县(市)区责任目标的内容及核查认定部门
1、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
※
(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目标;
(市统计局)
(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目标;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目标;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目标;
(5)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目标;
(市财政局)
其中:
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目标;
(6)认真开展服务企业活动目标;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2、投资、消费和出口目标
(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目标;
※其中,城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目标;
※(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目标;
(9)对外贸易出口总额目标;
(市商务局)
(10)引进境内市外资金目标;
(11)实际利用外资目标;
(12)外经目标;
(境外投资额、对外经济合作营业额);
(13)国债项目和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目标;
(市发改委)
★(14)年度旅游业发展目标;
(市旅游局)
(15)县城改造、城中村和城郊村改造目标;
(市建委)
※(16)人防工作目标;
(市人防办)
★(17)新增贷款和新增资本市场融资目标;
(市金融办)
★(18)小额担保贷款目标;
(市人社局)
3、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目标
※(19)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目标;
※(2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目标;
(21)城镇新增就业再就业人数目标;
▲(2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目标;
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目标;
※(23)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转移就业前技能培训目标;
(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
※(24)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目标;
提高农村居民最低保障标准,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完善敬老院服务目标;
(市民政局)
(25)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目标;
※(26)完成解决和巩固贫困温饱人口目标;
(市扶贫开发办)
(27)新农村和新农村社区建设目标;
(市农业农村委)
※(28)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标;
(市房管局)
(29)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目标;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30)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目标;
☆(31)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目标;
(市城市管理局)
4、教育、文卫、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32)人口出生率控制目标;
(市计生委)
(33)扫黄打非、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和文化惠民工程目标;
(市文广新局)
※(34)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
(35)环境保护责任目标;
(市环保局)
※(36)造林绿化目标;
(市林业局)
(37)耕地保护工作目标;
(市国土资源局)
(38)工业标准化厂房建设目标;
(39)质量兴市工作目标;
(市质监局)
(40)产业集聚区发展目标;
5、发展环境和社会稳定目标
(41)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市纪委、市监察局)
(42)认真落实各项补贴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无违反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无发生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案件目标;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43)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完成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完成本地社会大局稳定和平安建设责任目标;
(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司法局)
(44)信访工作责任目标;
(市委群众工作部、市信访局)
(45)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市安监局)
(46)消防安全责任目标;
(市消防支队)
(47)行政效能建设目标;
(48)完成市下达的依法行政责任目标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
(市政府法制办)
6、党的建设目标
(49)反腐倡廉工作目标;
(50)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队伍建设、知识分子工作等目标;
(市委组织部)
(51)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精神产品生产和理论学习宣传研究、精神文明建设等目标;
(市委宣传部)
(52)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目标;
(市委统战部)
(53)老干部工作目标;
(市委老干部局)
(54)群团工作、党管武装等工作目标。
(郑州警备区、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部门)
备注:
1、加“★”目标不下达各城市区及派出机构;
加“☆”目标不下达各县(市);
加“▲”目标不下达各派出机构;
加“※”目标不下达航空港区。
2、郑州新区、郑东新区参照上述目标执行,火车站地区管委会另行下达目标,郑州国际物流园区2011年暂不参加考核。
3、上述前5项责任目标以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目标下达的目标为准。
(二)县(市)和城市区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办法
为了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于进入优秀单位、先进单位评选行列的县(市)和城市区,依照本办法按百分制计算责任目标得分:
本评价办法包括速度和质量两个子评价系统,采取两个子系统评价结果通过加权运算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分值。
1、责任目标速度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实际,选择GDP等17项指标,分别按县(市)和城市区给予不同权重参与评价。
具体指标和权重如表1所示。
表1县(市)和城市区责任目标速度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评价指标
计量单位
县市权重
城市区权重
1
GDP
%
15
14
2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7
3
第三产业增加值
5
4
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5
实际利用外资
4
6
引进境内市外资金
7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8
出口额
9
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速
10
10
农民人均纯收入
8
1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
人口自然增长率
‰
13
城镇化率
14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15
主要污染物排放降低度
万吨
16
上访情况
17
标准厂房建设
说明:
16考察信访工作整体情况,其中14-16为否定指标,达标者标准化指数为1,不达标者为0。
2、责任目标发展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实际,选择人均GDP等12项指标,分别按县(市)和城市区给予不同权重参与评价。
具体指标和权重如表2所示。
表2县(市)和城市区责任目标质量评价体系及权重
人均GDP
元
人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11
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比重
9
民生福利总指数
16
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占其增加价比重
4
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比重
6
人均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万元GDP能耗
吨标准煤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
人
万人上访人次
人次
两个子系统涉及到的指标由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和城市区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后提供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对速度、质量两个子系统分别合成速度指数和质量指数,以速度指数权重0.6、质量指数权重0.4的比率进一步加权运算生成责任目标综合评价指数,并以此作为各县(市)和城市区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最后得分。
二、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任务
年内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落实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任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确定并考核)
目标的内容及核查认定部门(市直)
一、年度责任目标
(一)确保完成的工作目标。
包括:
1、确保完成的量化目标;
2、确保完成的工作性目标;
3、争取资金、争取项目情况;
4、共性目标。
主要指市委、市政府根据各部门职能在年初下达的,要求各部门积极发挥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在当年必须完成的责任目标。
(市政府目标办负责确定并考核,其中市直党群部门的目标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确定并考核)
(二)争取完成的工作目标。
主要指市委、市政府根据各部门职能制定的,要求各部门发扬开拓进取精神,自我加压,通过创造性工作力争完成的工作目标。
(三)承诺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办实事工作目标。
主要指职能部门从实际出发,为基层、为群众排忧解难,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基层制定的工作承诺和提高执行力的有关承诺。
(四)服务中心工作目标。
主要指为服务新农村建设和联系社区,招商、增资扩股、融资争资等制定的工作目标。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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