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基础知识修改后重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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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二、合同订立p4
(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邀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邀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受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②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邀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逾期承诺。
受邀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要约内容的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1.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P8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
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订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P9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P13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二)合同解除p14
(三)标的物的提存
六、违约责任p14
(一)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与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必须以当事人双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关系为前提;
(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
只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赔偿责任,因此,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它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支付关系;
其次,违约责任的确定,通常应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P15)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p16
(一)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
2.调解。
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
(二)合同争议的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争议发生后由其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按照仲裁法律规范的规定居中裁决,从而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仲裁法》,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实行“或裁或审制”。
即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其合同争议。
(三)合同争议的诉讼
三、招标投标法p17(重点)
(一)招标
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
(1)招标的条件。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招标文件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投标
1.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2.联合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中标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略)
(一)价格法
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国家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二)土地管理法
(2)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3.建设用地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4)土地的临时使用。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保险法
1.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
(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1.税务管理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省略)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一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与分类P38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拟建、改建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
建设工程项目可分单项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1.单项工程
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一组配套齐全的工程项目。
如,一个工厂的生产车间,仓库,或者学校的教学楼。
2.单位(子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按照单项工程的构成,又可将其分解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
如工业厂房工程中的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等分别是单项工程中所包含的不同性质的单位工程。
3.分部(子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
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包括:
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
4.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如基础可分为基槽开挖,垫层等。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类
1.按建设性质划分
建设工程项目可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3.按项目规模划分
为适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国家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
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
4.按项目的投资效益划分
建设工程项目可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5.按项目的投资来源划分
建设工程项目可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
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
比如地勘,设计,施工不能改变次序。
(一)投资决策阶段工作内容
1.编报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拟建项目单位向国家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国家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在进行投资决策性质的审批,项目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企业不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面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究报告。
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是对工程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3项目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项目及非政府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
(1)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需要从投资决策的角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
(2)非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1)核准制。
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时,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2)备案制。
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实施阶段工作内容
1.工程设计
1)初步设计。
2)技术设计。
3)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根据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的要求。
建筑物外型、内部空间分割、结构体系、构造状况以及建筑群组成和周围环境的配合。
它还包括各种运输、通讯、管道系统、建筑设备的设计。
在工艺方面,应具体确定各种设备的型号、规格及各种非标准设备的制造加工图。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2.建设准备
(1)建设准备工作内容。
其主要内容包括:
1)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等接通工作;
3)组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
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
I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3.施工安装
项目新开工时间,是指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始施工的日期。
不需开槽的工程,正式开始打桩的日就是开工日期。
铁路、公路、水库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方、石方工程的日期作为正式开工日期。
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等工程开始施工的日期不能算作正式开工日期。
4.生产准备
(三)交付使用阶段工作内容(P42)
1.竣工验收
对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产或便用。
2)按规定的内容已建完,但因外部条件的制约,如流动资金不足、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能足等,而使已建成工程不能投入便用;
3)有些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内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缩小规模,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按国家现行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
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推迟竣工验收时间。
(2)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整理技术资料。
2)绘制竣工图
关于绘制竣工图的规定如下:
①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施工承包单位(包括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②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新蓝图)上注明修改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③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图;
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重新绘图;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业主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图,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竣工图必须准确、完整,符合归档要求,方能交工验收。
项目后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对比法。
就是将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所取得的实际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保护等情况与前期决策阶段的预测情况相对比,与项目建设前的情况相对比,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和教训。
(1)效益后评价。
(2)过程后评价。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其主要内容(省略)
(一)项目管理及其知识体系
1.项目管理的概念
项目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为达到项目目标(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费用内,达到所要求的质量)而对项目所实施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过程。
2.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包括9个知识领域.即:
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采购管理、风险管理和综合管理。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其发展趋势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组织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寿命期内的所有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设计、采购、施工、验收、后评价等)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过程。
(1)三大目标之间的对立关系。
(2)三大目标之间的统一关系。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呈现出集成化、国际化、信息化趋势。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类型和任务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类型
(1)业主方项目管理。
第二节建设工程目标管理
一、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原理和方法
(一)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原理
项目目标控制的主要方法
控制的方法随控制目标的不同而不同,常用的项目目标控制方法有如下几种。
(1)网络计划法。
(2)S曲线法。
(3)香蕉曲线法。
(4)排列图法。
(5)因果分析图法。
(6)直方图法。
(7)控制图法。
二、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包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考核等内容。
第三节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P54)
一、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的分类、
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因素有很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l)按照风险来源进行划分。
风险因素包括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
(2)按照风险涉及的当事人划分。
包括业主风险、承包商风险。
(3)按风险可否管理划分,可将工程项目风险划分为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
(4)按风险影响范围划分可将工程项目风险划分为局部风险和总体风险。
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P59)
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
(一)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
业主为了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总目标,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将建设工程项目寿命期内有关活动委托给相应的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机构,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与项目管理服务等。
1.工程承包合同
(1)EPC承包合同。
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与材料采购、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商。
(2)工程施工合同。
1)施工总承包合同。
2)单项工程或者特殊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工程勘察合同
3.工程设计合同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5.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合同
6.贷款合同
7.其他合同
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如图3—1所示。
图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
(二)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
二、建设工程合同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土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l)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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