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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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少数审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审批人审批决策依据不足,对审批条件能否落实考虑不充分,审批标准和尺度把握不到
链断裂时,授信条件无法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导致产生不良。
4.贷款担保条件设定不充分
贷款担保是确保贷款安全性的重要措施,是防范信贷风险的第二道屏障。
但部分信贷审批对第二还款来源关注不够,有的贷款虽提供了担保措施,但担保能力明显不足,担保形同虚设;
有的贷款企业之间或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互相担保,担保额严重超出自身偿债能力。
对信用贷款、担保能力不足和企业互保行为未能有效控制,导致贷款投放时就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一旦企业经营困难、贷款质态趋于恶化,又难以要求其变更担保措施、提高担保额度,严重削弱了贷款的抗风险能力。
(二)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方面
落实授信条件是贷款发放和后续管理的前提,是贷款经办行应尽的职责。
只有严格落实授信条件,审批的决策意见才有意义和价值,才能发挥应有的覆盖风险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审批部门提出的审批条件,经办行落实不够及时、有效的现象仍比较普遍,有的审批条件多次提出均未能落实。
主要表现在:
1.随意放宽或变通落实授信审批条件
少数行风险意识不强,对审批部门提出的授信条件,采取应付手段、变通落实授信条件,随意变更指定的抵押方式、擅自提高审批要求的抵押比率、以临时冻结贷款资金的不合规方式代替抵押等,都容易使贷款担保出现真空。
2.授信审批条件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
有的经办行对授信条件能落实不落实,或只是部分落实。
如对逐步退出的信贷客户,未按审批要求的时间或比例压缩贷款本金,加大了不良贷款的形成;
贷款利率未按审批要求上浮,直接影响了经营效益。
这种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行为,使审批条件“悬空”,经营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规避和控制,加剧了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
3.授信担保条件落实中存在缺陷
在信贷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一般对每笔业务的担保均提出明确、具体的条件。
但经办行在落实时,常常存在抵押期限短于贷款期限、抵押物未经评估、土地未与房产同时办理抵押、抵押物未办理保险等问题,对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带来不利影响。
如经常出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形成垫款,由于对其抵押的机器设备未进行评估,导致拍卖时多次流拍、难以变现,使垫款形成不良。
4.对信贷资金用途缺乏有效监控
审批部门为保证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对固定资产贷款设定了封闭运行、贷款额度与项目挂钩,对流动资金贷款设定了采购材料合同项下款项支付、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和固定资产建设等限定性条件,但少数经办行对贷款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控,致使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归还他行贷款、补充子公司注册资金等,背离了贷款投放的原有目的,最终形成不良贷款。
二、授信审批过程问题的原因分析
1、授信方案不完整,导致授信审批附加条件多
业务发起部门没有完整的授信方案,上报审批部门后,从尽责审查到授信评审的意见只是授信审批人的参考,层层的风险控制意见、金额、期限意见等都集中到审批人,最后批复有一大堆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最后业务发起部门无法逐条落实。
有的人简单地将前后台的职责理解为“前台拓展业务、审批控制风险”。
部分申报行于竞争需要,为了审批同意,对于项目的风险点的揭示、风险控制的措施安排越来越少;
部分审批人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所提条件有越来越多的趋向,由于不见客户,所提条款有时针对性不强或难以落实。
2.审批决策依据不充分
一是授信申报材料质量不高,影响授信审批决策。
在授信审批过程中,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判断、对产品市场的变化预期大部来自客户经理的申报材料。
如果申报材料基础数据不全、信息失真,申报时经营部门提出的风险控制措施留有余地,都会使授信审批人员因信息不充分、不准确,造成审批决策依据不足,甚至决策失误。
二是授信审批决策缺乏较为科学、系统的操作标准,审查人员凭借经验判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往往为了规避自身的审查责任和风险,在审批时对条件适度加码;
对较为熟悉的机构和客户,条件的设定则“网开一面”。
审批把关有时过松、有时又过严,尺度不一,使审批结论缺乏严肃性、有效性,影响了审批的效率和效果。
3.授信审批后评价不到位
主要是前后台沟通不充分,项目回访力度不够。
在项目审批结束以后,对审批条件能否落实、审批意见能否有效防范风险等信息,审批部门与经营部门交流、沟通不到位,导致有的审批条件存在落实障碍,经办行被迫申请变更条件;
有的项目担保措施设定又不足,不能完全覆盖风险。
4.审批条件落实缺乏有效的监督
有的经办行重发放轻管理,对审批条件的落实比较随意,能落实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变通应付审批意见、逃避落实责任,暴露出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对授信审批条件的落实缺乏控制措施。
同时,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对不落实授信审批条件或擅自变更审批条件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缺乏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5.盲目迁就客户利益和市场需要
客观上,由于金融同业竞争激烈,有的经办行迫于客户营销拓展、业务指标考核的压力,为抢占市场份额,有时过于迁就客户利益。
为顺利通过审批,个别客户经理甚至主动为借款人出谋划策,向审批部门承诺保证开立基本结算户、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等。
而贷款一经发放,借款人拒不履行承诺,不配合经办行落实审批条件,加之客户经理监督不力,缺少有效的制约手段,导致审批意见成为一纸空文。
三、加强授信审批管理的对策
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满足外部监管要求,增强广大股东和战略投资者的信心,各级经营机构必须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以风险防范为前提的经营理念,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确保授信审批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需要。
1、在授信发起阶段,确定完整的授信方案。
应赋予客户经理一定的营销权限,以便客户经理在营销中取得主动权。
但客户经理权责要分明,对业务发起的真实性负全责。
授信方案是要与客户谈判的,最终结果是否接受,风险是否控制,在授信评估报告中要有明确的授信方案,在授信发起时就要设计好授信方案,包括授信额度、授信品种、授信的先决条件、约束条件和管理措施,不要到风险部审查、审批时设置授信条件和管理要求,审批后实施不了,又申请变更条件,丧失良机。
2、在授信审查阶段,要明确其职责,授信审查主要是合规性和业务发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负责,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在尽责审查中,尽责审查应对授信进行分类,分为存量授信、存量新增授信、存量新增(项目贷款)、项目贷款、新客户授信五类,每类客户授信建立合规性审查和申报材料完整审查标准。
对业务部们的授信方案进行审查、沟通,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确定可操作的授信方案。
经营部门要加强贷前调查,真实、准确地进行信贷申报,客观、全面地披露客户和项目信息,完善对客户授信后主要风险事项的防范和监管措施。
在此基础上,提高项目不须附加条件、审批通过的成功率,从而避免审批部门因信息不对称、设定条件规避风险和责任的现象。
3、在授信评审和审批阶段,前移风险关口,逐步推行无条件审批。
要明确评审的职责,不能把评审机构定位授信决策机构,而是咨询机构,要充分发挥评委的作用。
不能把公司客户授信不论金额大小都要上会评审。
授信评审的范围:
新客户授信、项目贷款、存量客户新增项目贷款、集团客户授信。
评审的职责:
对授信的可行性分析,对风险的可控性和我行可容忍的风险度作出判断,风险与收益匹配,供审批人参考。
评审范围以外的授信经尽责审查后直接报审批人审批。
业务部门是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不仅仅是市场营销和信贷管理投放的管理部门,同时也是授信方案谈判与设计等环节的风险控制主体。
4、在授信发放阶段,强化审批条件落实的监督机制.
对信贷审批条件的落实,应明确专门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执行和监督,建立条件落实报告制度和跟踪档案。
一是对贷前条件应由经营部门在贷款发放前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专题上报审查部门。
二是贷后检查应将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纳入检查范围,消除检查真空现象。
三是要加强对条件落实的检查和监督,上级管理部门要定期抽查和回访,作为经营主负责人也要切实履行检查责任。
通过审批、经营部门的良性互动,切实提高信贷业务全过程的管理控制水平。
5、严肃责任追究,防范道德风险。
树立稳健、合规经营的理念,从信贷资产质量和长期经营效益的角度出发,明确审查部门、经营部门各自应承担的风险义务,将审批、经营的业绩考核与责任相挂钩,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对贷前调查不实、审批把关不严、不落实审批条件或擅自变更审批条件等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要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和处罚,以切实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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