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与某些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地比较和的综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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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某些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比较和综述
关键词:
社会保障研究社会保障制度启示
摘要:
社会保障事关亿万国民的切身利益。
伴随经济改革与社会转型的演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中探索前进;
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学科与理论建设亦在蓬勃发展。
无论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还是社会保障学科建设与理论创新,都需要有专门的理论学术园地来汇集海内外百家智慧和展现这一领域的新信息与新思考。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和工业化发展的结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由于理论支撑、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制度及经济发展模式、水平等因素的差异性和一国发展需要,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会存在差别。
不过,我们可以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中借鉴合理成分从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在国外的起源
在欧洲,早期社会保障实践的思想起源是与慈善思想紧密相连的。
早期教会组织者,提出“贫困”不是罪恶,需求来自于不幸,社会其它成员对于不幸必须承担义务,这种义务不是怜悯,而是正义的行动、是责任。
需求者有权利得到帮助,而那些生活较好的人则有义务提供帮助。
他们把给予奉为自己的一种责任,代表上帝向受苦难的人进行给予,同时在教会组织内部进行互助。
此后,这种社会伦理道德在统治欧洲上千年的基督教教义中随处可见。
“假如有人感到饥饿,他就应该得到食品,如果他需要衣服,他就应当有衣服穿,如果他缺少家庭用具,就应该得到家庭用具。
应当根据每个人的需求向他提供帮助。
”在整个《旧约全书》中,都有类似“严禁让穷人空手而走和向不幸者(老、病、残、穷)行善的说教。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诞生,是以德国19世纪80年代社会保险项目的颁布为标志。
但是作为一种社会保护机制,它在人类社会中很早就以福利或慈善等形式存在。
回溯社会保障的起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
因为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的再分配机制,都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现实需要和价值体系,并且与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相协调和适应。
中国与欧洲在传统的农业社会,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以及经济社会组织结构,自然决定了中国与欧洲不同的保障机制和保障传统。
二社会保障制度在某些发达国家的发展
1.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分析
美国社会保障立法虽然较晚,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超常规发展,其立法种类、保障范围与水平均达到美国经济发展和资本增值所提出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对美国社会经济发挥了以下积极作用:
一是维护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促进社会生产率稳定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美国经济的运行状况,如通过强制性保险和补助性救济及工作性培训使劳动力得到保护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变化,又如为经济发展积累资金;
二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如降低贫穷人口的比重,在一定时期内补偿失业者,照顾弱势群体,通过收入累进税和社会福利开支调节经济周期,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以促进资源配置等。
此外,美国的公共年金计划是发达国家中运行最有效的,与其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相比,其特点是低税率、低保障水平,一个重要原因是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低,从而为企业年金的发展留下很大的空间,促进了基金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成为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典范。
2.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迄今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
英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包含社会保险、社会补助(住房、儿童、食品、高龄老人)、社会救助(低收入户、贫穷老人、失业者)、保健服务、社会服务。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支出方向和行政管理三方面内容构成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即资金来源有个人缴费、雇主缴费、财政预算、国民保险基金投资效益等四个渠道;
支出方向体现“全民保障”和“全面保障”;
行政管理由全国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
此外,近年来英国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和变革,主要是通过鼓励发展单位保险和商业保险、调整运行机制、项目实行支出限额管理等方式,达到减轻政府负担的目的。
3.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社会保障体系包罗万象,仅社会保险项目就有100多种。
择其要者,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家庭补贴等三个方面,其中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三项:
第一,社会保障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
第三,社会保障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分担,其将社会保障视为一个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并将国家提负的社会保障任务与每个人根据其能力自主决定命运的天然义务严格分开。
4.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
“对疾病、负伤、生育、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方面和国家直接负担上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
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社会保险、国家救济、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等四个方面。
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除失业保险外,包括养老、工伤、疾病、生育、遗属等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
该法规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以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
此后的三十多年,国家也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了适用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
这一过程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是同步的。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部分城市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试点改革,继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起了适用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包括两大部分:
一是完全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项目,包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对军人及其军烈属的优抚安置、对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残疾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举办的社会福利和有关的社区服务,完全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二是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的三方共同筹资的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目前我国有关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缴费的项目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相结合,其他三项保险属于完全统筹的项目。
与前项内容比较,现行我国社会保险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实行的,既体现公平与效率,又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四、当前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问题
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它关系到社会成员中有多少人能够直接享受到社会保障权利,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比较低。
例如,在社会保险五险中,养老保险是参保人数最多的,但也只有16554万人,而我国城乡就业人员为73740万人,其中第一产业从业人员等于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之和(第一产业从业人数为36870万人,占50.0%;
第二产业15780万人,占21.4%;
第三产业21090万人,占28.6%。
从上述参加社会保障的人数与从业人员的人数相比看,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仍然很低。
目前,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工、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以及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这部分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大。
因此,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还比较低,与国际相比,只相当于低收入国家的水平。
(二)就业与失业保险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在今后的若干年内,就业将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最大的难点。
目前我国就业主要面临着来自城乡的双重压力。
据估计,现在我国每年最多能够创造的就业机会是900多万个,但竞岗的人数是2000多万。
到2005年3月底,全国共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32万,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但如果加上未登记的实际失业人员,失业率可能超过10%[7]。
今后10年,还将有1.5亿-2亿以上的农村劳动力需要向非农行业和城镇转移。
此外,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就业矛盾的焦点。
(三)城镇贫困人口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也在扩大。
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但收入差距不但没有缩小,而且还在快速扩大。
衡量收入不平等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左右,而且居高不下,城镇20%富裕家庭拥有全部金融资产的67%以上,城乡实际收入和福利差距接近6比1,城乡平均有20年的收入增长距离。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对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目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资金来源不足,保障的标准较低。
全国低保全年支出约150亿元,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水平从高的约300元到低的不到40元不等,全国人均为55元。
实施范围有限,仅限于城市的低收入人群,广大的农村贫困人口还未能包括其中。
(五)农村养老保障问题
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同样是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难点。
农村养老问题如何解决,这是一个涉及面很大的问题。
我国有8亿多农民,对农民的养老问题不解决,就难以实现建立社会保障的目的,也会对社会构成巨大的不安全隐患。
上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农民养老主要由农村集体组织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后随着土地和收入分配旧体制的瓦解,赡养老人的责任又转由家庭来承担,但由于制度的变迁,传统的家庭赡养老人的功能正逐步弱化,建立适合当前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五、启示与借鉴
(一)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
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毋庸置疑。
只有实行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因此,要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作为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
在社会保险方面,应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社会救助方面,应当加大国家财政的开支,建立完善的对贫困居民的救助制度。
在社会福利方面,要提升社会福利在整个社会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应改革现行的福利体制。
(二)以政府为主导,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运作中起主导作用。
而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必须有资金的支持,必须在政府主导下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此外,还可以考虑其他的方式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如开征新的税种,除已经开征的利息税之外,还可以考虑开征消费税、遗产税等。
(三)以均衡发展为基础,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应当根据农村人口多、农民收入普遍偏低,且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来推行。
就目前而言,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可以通过引导、鼓励措施推行养老金计划,关键是要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提高养老基金投资回报率,放宽养老金资本市场运作的条件,以吸引更多的参加者,待条件成熟后,逐渐从自愿保险向强制保险过渡。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是应当以传统的养老模式为主,继续实行农村五保户供应制度,同时强化家庭养老的功能,达到一定经济条件后再实行养老金计划。
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必须强调国家的责任,对实行强制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对农民发放养老补贴,以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
(四)以依法治国为目标,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近20年,但社会保障立法还相对滞后。
迄今为止,我国未颁布专门的社会保障法或社会保险法,只颁布了一些国务院行政法规,这种立法滞后的现状不符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快速发展的需要。
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
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会保险主体的权利义务,使社会保险各项制度在法律的强制性原则下有效运行。
此外,还需制定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等。
惟有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才能更好地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其保障公民的生存权、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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