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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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造成1~2人死亡;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t及以上;
油田企业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
管道储
运企业一次跑油在100t及以上;
海上发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
销售企业一次混油混入量100t及以上;
◆炼化企业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
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
b)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
下(不含500万元)。
c)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油田失控井喷事故。
d)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公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2.2.1.3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a)公司周边发生可能对源港公司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b)在公司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
c)发生本规定b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2.2.1.4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2.2.1.5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a)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b)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
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2.2.2事故报告
2.2.2.1公司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公司的事故时,按“源
港公司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当地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公司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当地政府值班室。
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2.2.2.2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2.2.3凡发生上报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源港公司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源港公司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当地政府。
2.2.2.4公司安环部每月6日前将“公司(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当地政府安监局。
2.2.2.5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公司按本规定第3.2.3条的要求上报当地政府安监局备案。
2.2.3事故调查
2.2.3.1公司发生事故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
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
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2.2.3.2公司安环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a)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环部负责;
b)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安环部负责;
c)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d)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e)交通事故的调查由行政部负责。
2.2.3.3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
非公司的承包商在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2.2.3.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2.2.3.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2.3.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2.4事故处理
2.2.4.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2.4.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4.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2.2.4.4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a)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b)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c)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d)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e)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f)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2.2.4.5处分审批权限
a)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公司批准处理,报政府安全环保局备案;
b)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政府安监局批准处理;
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政府安监局批准处理,报国家安监局备案。
c)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当地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2.2.5事故汇报
2.2.5.1公司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当地政府汇报。
2.2.5.2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公司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环部领导及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发生特大事故的,由公司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环部领导及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2.2.5.3事故汇报时间应按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2.2.5.4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2.2.5.5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当地政府安监局汇报,重大和特大事故应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
2.2.5.6公司安环部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2.2.6事故统计
2.2.6.1年度工伤事故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第六条的要求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当地政府安监局。
2.2.6.2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a)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
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b)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
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c)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企业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
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d)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
附件1源港公司事故快报
附件2源港公司事故报告
附件3源港公司“四不放过”登记表
附件4源港公司(年)月事故统计表
附件1
源港公司事故快报
公司名称:
事故类别: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发生事故部门:
重伤人数: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数: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龄
工种
受伤部位及伤害性质
严重程度
事故经过:
(附事故现场示意图、简单工艺流程图、设备简图、并注明设备、设施的型号或外形尺寸)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防范措施:
安环部负责人:
公司主管领导:
年月日
附件2
源港公司事故报告
一、发生事故的公司名称
二、发生事故的部门名称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事故伤亡情况
伤亡人数;
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事故原因
九、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十一、附件
包括相关图片、资料、记录和口录、证明材料及调查组人员签名等。
附件3
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
公司名称:
发生事故的部门:
事故简况:
发生时间:
事
故
原
因
事故
负责
任者
和群
众受
教育
情况
教育情况
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防
范
措
施
项目
完成日期
责任人
登记单位:
负责人:
登记日期:
附件4
源港公司(年)月事故统计表
直属企业名称:
(章)年月
事故发生单位
人身事故
火灾事故
爆炸事故
设备事故
放射事故
生产事故
交通事故
其他
合计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本月职工平均人数:
本月轻伤人数:
千人负伤率:
企外事故起企外伤亡人数:
直属企业负责人: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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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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