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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緊急逃生程序。
5.12離場突發狀況之應變處理程序。
5.13使用自動化飛航時對高度保持查知及飛航組員對高度保持警覺呼叫規定。
5.14儀器天氣飛航狀況下使用自動駕駛及油門規定。
於5.19與5.23之情況下,使用自動駕駛及油門之規定。
5.15航管許可指示確認及接受之規定及於地障隔離顧慮下之注意事項。
5.16離場及進場提示。
5.17航路及目的地機場熟悉。
5.18穩定進場程序之細節。
5.19低高度大下降率之限制。
5.20開始或繼續儀器進場所需之條件。
5.21執行精確系或非精確系儀器進場程序之作業規定。
5.22夜間、儀器天氣狀況及進場落地階段,飛航組員勤務分配程序與組員工作負荷管理規定。
5.23防止操控下接近地面及接近地面警告系統之使用指示、訓練要求及政策需求。
5.24有關民航機攔截之資訊及指定包括:
5.24.1如ICAOAnnex2之被攔截的飛機之機長的程序;
及
5.24.2如ICAOAnnex2之攔截及被攔截飛機所使用之目視信號。
5.25在15000公尺(49000呎)以上操作之飛機:
5.25.1提供飛航組員當暴露於太陽宇宙輻射時,決定應採取最佳行動之資訊;
5.25.2當決定下降時之程序,包括:
5.25.2.1給予適當之航管單位有關狀況之先期警告之必要性,並取得臨時之下降許可;
且
5.25.2.2當無法與航管通聯或受到干擾時,應採取之行動。
6.航空器性能
符合本規則有關航空器正常狀況下之爬升操作及性能資料。
7.航路指引及航圖
確保飛航組員於每次飛航能獲得有關通訊設施、助航設施、機場及其他航空器使用人為執行飛行操作所需適切資料。
8.最低飛航高度
8.1決定最低飛航高度之方法。
8.2每一航路最低飛航高度。
9.機場最低飛航限度
9.1決定機場最低最低飛航限度之方法。
9.2進場落地或備降場之機場最低飛航限度。
9.3當進場或機場設施功能降低時,提高機場最低最低飛航限度之標準。
10.搜救
10.1如ICAOAnnex12之生還者所用之陸空目視信號。
10.2如ICAOAnnex12之機長觀測意外事件程序。
11.危險品
載運危險品之作業,包括緊急狀況時應採取之行動。
12.航行
12.1所有機載航行裝備之列表,包括任何有關在PBN空域中操作之需求。
12.2長距離航行作業程序。
13.通訊
須維持無線電守聽之狀況。
14.保安
14.1保安作業程序及指導。
14.2符合本規則有關保安作業規定。
15.人為因素
訓練計畫內人為表現之相關知識與技巧資訊。
附註:
人為表現相關之知識與技巧資訊,可參考ICAODoc.9683:
人為因素訓練手冊。
航空器使用人所建立之航空器維護能力冊或其他相關之手冊,其內容可含下列項目訂定,以符合航空器使用人維護操作需求。
1)維護組織架構。
2)維護主管對適航責任之承諾。
3)維護管理人員職責。
4)維護組織各級人員職責。
5)維護設施,維護能量。
6)手冊修訂、分發及頁次版期管制。
7)航空器各項保養及維護程序。
8)維護工作中斷與交接程序。
9)航空器維護計畫之發展與修訂程序。
10)經民航局核准之保養及維護方法。
11)維護簽放程序。
12)品質稽核(QuailtyAudit)政策與制度。
13)檢驗制度,飛機檢驗,工廠檢驗,器材接收檢驗。
14)授權簽放,授權檢驗人員資格、授權範圍及名冊。
15)必須檢驗項目及檢驗程序。
16)航空器載重平衡管制。
17)乘客於機上時,加油、洩油之程序。
18)精密量測裝備管理。
19)適航指令管理。
20)工作程序單,工程指令管理。
21)技術文件管理。
22)重大修理及重大改裝標準與程序。
23)非強制執行類技術修改之政策。
24)修護管制系統。
25)維護紀錄管理。
26)最低裝備需求與延遲改正缺點程序。
27)航材管理。
28)委託維護評估與管理。
29)維護文件、表單、掛籤範本。
30)可靠性管制計畫。
31)試飛政策與程序。
32)特殊作業(SpecialOperations)程序。
33)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34)保養困難報告及事故通報程序。
35)停機線維護站作業程序(手冊)。
附件二十之一 農林噴灑飛航作業
本附件依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及參考美國聯邦航空法規Part137訂定。
1.適用範圍
1.1普通航空業實施農林噴灑飛航作業時,應遵守本規則本附件之規定。
1.2農林噴灑飛航作業指以航空器進行下列作業:
1.2.1噴灑農藥。
註:
農藥指用於預防、消滅、抑制或減輕害蟲、齧齒類動物、線蟲類動物、黴菌、雜草及其他形式之植物、生物或病毒之物質或混合物(但不包括人及動物身上或體內之病毒),或任何作為農作物調節劑、落葉劑或乾燥劑之物質或混合物。
1.2.2噴灑用於農作物養料、土壤處理、農作物繁殖或病蟲害控制之任何其他物質。
1.2.3從事直接影響農業、園藝或森林保護之噴灑任務,但不包括播撒活之昆蟲。
2.人員要求
2.1航空器使用人指定之作業負責人(可為航空器使用人本人)應熟悉下列基本安全規定及技術,當所實施之噴灑作業不包括藥品噴灑作業時,其內容可不包括本附件2.1.1.2至2.1.2.4所規定之事項:
2.1.1基本安全規定。
2.1.1.1開始作業飛行前應完成之工作步驟,包括作業區之勘察。
2.1.1.2安全處理有毒藥品之知識、要領及正確處理使用過之有毒藥品容器之方法。
2.1.1.3農藥與化學藥品對植物、動物、人員之影響及作用,重點在計畫運行中常用之藥物及使用有毒藥品時應當採取之預防措施。
2.1.1.4人體在中毒後之主要症狀,應當採取之緊急措施及醫療機構位置。
2.1.1.5所用航空器之飛航性能及操作限制。
2.1.1.6安全飛行及作業程序。
2.1.2飛行技術
應以航空器之最大起飛重量或該作業之最大檢定重量完成下列操作:
2.1.2.1在短跑道或鬆軟跑道起飛(僅飛機適用)。
2.1.2.2進入作業區。
2.1.2.3平飄(Flareout)。
2.1.2.4循線飛行(Swathruns)。
2.1.2.5拉升轉彎。
2.1.2.6快速減速(僅直昇機適用)。
2.2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實施噴灑作業之工作人員明確瞭解其任務及職責。
2.3實施農林噴灑飛航作業之機長應持有適合於其駕駛航空器之有效檢定證,完成相關學、術科訓練。
作業負責人應確保航空器機長符合本附件2.1之要求。
機長在首次執行噴灑作業任務前,應向作業負責人展示其能力,但當作業負責人依據該機長以往之作業紀錄,瞭解到該機長在安全飛行作業、噴灑農藥或化學藥劑方面均已具有相關經驗時,可不要求該機長展示此類能力。
3.航空器要求
進行噴灑作業之航空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3.1裝有噴灑作業設備並通過型別檢定或補充型別檢定,符合適航安全條件。
3.2每一航空器駕駛員備有合適可用之肩帶及安全帶。
4.噴灑限制
實施噴灑作業時,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噴灑之物體對地面人員及財產安全造成危害。
5.安全帶及肩帶之使用
依本附件執行農林噴灑飛行作業之駕駛員,應繫妥安全帶及肩帶,但肩帶之使用會影響該員執行作業飛行職責時,不在此限。
6.偏離機場起落航線之飛行
對於農林噴灑飛航作業之航空器,機長在取得管制塔臺同意後,可以偏離該機場正常起落航線進行起飛及落地,但應避讓該機場正常飛行之航空器。
7.人口密集區之飛行作業
7.1在人口稠密區上空進行農林噴灑飛航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7.1.1應當取得飛行作業區域地方政府之核准。
7.1.2對地面人員及財產安全採取足夠之保護措施。
7.1.3透過有效之方式,如報紙、電視或電臺等,向受影響之民眾發出飛行作業通知
7.1.4應取得飛航作業許可。
其飛航計畫應包括障礙物對飛行之影響、航空器緊急降落能力及飛航管制協調等內容。
7.1.5單發動機航空器應遵守下列規定:
7.1.5.1除直昇機外,不得在人口密集區上空做載重起飛及拉升轉彎。
7.1.5.2除實際噴灑作業(包括進入及離開作業區)需要外,在人口稠密區上空不得低於飛航管制規定之高度飛行
7.1.5.3在人口密集區上空飛行作業時(包括進入及離開作業區),應保持適當之航跡及高度,使航空器在緊急落地時不會危及地面人員及財產安全。
7.1.6多發動機航空器應遵守下列規定:
7.1.6.1在人口密集區駕駛多發動機航空器,應自具有安全有效跑道長度之場站起落。
7.1.6.2在人口密集區駕駛多發動機飛機起飛時之最大起飛重量計算方式如下:
當一具關鍵發動機失效時,在高於作業地區最高地面或最高障礙物之上至少1000呎,或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5000呎(兩者中取大值)時,尚能維持50呎/分以上之爬升率。
在進行上述計算時,可以假設失效發動機之螺旋槳處於順槳位置、襟翼及起落架置於最有利位置、正常之發動機以最大連續馬力工作。
7.1.6.3除進行實際噴灑作業(包括拉升轉彎、進入及離開作業區)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操作多發動機航空器在人口密集區上空以低於航管規定之高度飛行。
8.在人口密集區上空飛行作業之駕駛員及航空器之要求
8.1機長應至少具備以下飛航經驗:
8.1.1在該型航空器上擔任機長已至少飛行25小時,其中至少10小時飛行時間是在前12個月內獲得。
8.1.2具有機長實施噴灑作業100小時之飛航經歷。
8.1.3除直昇機外之航空器,應裝置可以於45秒內將最大裝載量之農用物質釋放至少一半之設備。
如果航空器配備料箱或漏斗之整體釋放裝置,另應安裝防止航空器駕駛員或其他機組成員不慎將料箱或漏斗釋放之預防裝置。
9.使用人之紀錄保存
實施噴灑作業之普通航空業者應在其主基地保存下列相關內容之紀錄至少12個月:
9.1業主名稱及地址。
9.2作業日期。
9.3每次作業時所噴灑物質之數量及名稱。
9.4執行飛行作業之駕駛員姓名、檢定證號碼及最近一次適職性考驗日期。
附件二十之二 直昇機機外掛載作業
本附件依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及參考美國聯邦航空法規Part133訂定。
1.適用範圍
1.1普通航空業實施直昇機機外掛載作業時,應遵守本規則本附件之規定。
1.2本附件所指之直昇機機外掛載作業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1.2.1直昇機製造廠商研發機外掛載裝置。
1.2.2直昇機製造廠商依我國適航標準對所使用之裝備進行符合性驗證。
2.直昇機要求
實施機外掛載作業之直昇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2.1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國際通用之直昇機適航標準(如FAR-27/29)並取得型別檢定(可不安裝機外載荷裝載設備)。
2.2符合本附件4.對直昇機/機外掛載組合級別要求之規定。
2.3持有有效之適航證書。
3.人員要求
3.1實施直昇機機外掛載作業之使用人至少需有一名航空器駕駛員(可為使用人本人)持有商用或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
3.2使用人應指定一名航空器駕駛員作為總機師(可為航空器使用人本人)並報請民航局核准,負責直昇機機外掛載作業之執行,必要時可指定代理人代理總機師之職責。
3.3航空器使用人於更換總機師時,應及時通知民航局飛航標準組,並在30天內指定新任總機師。
3.4總機師或其代理人應具備下列基本安全規定及飛行技術:
3.4.1基本安全規定
3.4.1.1開始作業飛行前應完成之工作步驟,包括作業區之勘察。
3.4.1.2物體裝載、索繫、固定之正確方法。
3.4.1.3所用直昇機之操作程序、限制及性能。
3.4.1.4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操作程序。
3.1.4.5相關直昇機/機外掛載組合之飛航手冊內容。
3.4.2飛行技術
3.4.2.1起飛及落地。
3.4.2.2滯空時之方向控制。
3.4.2.3從滯空狀態下加速。
3.4.2.4在作業速度下飛行。
3.4.2.5進入降落或作業區。
3.4.2.6將掛載物移至釋放位置之操作。
3.4.2.7如安裝絞機用於升降掛載,應熟悉絞機操作。
4.直昇機及機外掛載組合級別
直昇機及掛載組合(包括外部載荷固定裝置),按下列規定分為A、B、C、D级:
4.1A級掛載:
A級掛載物無法自由活動,不能拋棄,且未延伸出起落架之下。
例如經核准固定在機體外面運補貨物之貨物架、大箱子或座椅等即為A級掛載。
該貨物架無論有無蓋罩認證,均應經民航局認可之飛航手冊補充資料以確定核准之外型來裝設貨物架。
4.2B級掛載:
B級掛載物是被懸吊在滑橇/機輪以下,可在空中拋棄,並可藉由貨物掛鉤或絞機自由升降於陸地或水面上。
例如高樓大廈頂樓空調系統構件之置放即為B級作業。
4.3C級掛載:
C級掛載物能在空中拋棄,且掛載物之一部分與地面或水面接觸。
例如栓拉電纜線,拖曳一長竿或拖拉一艘小船或駁船,即為C級作業。
4.4D級掛載:
D級掛載可允許一個非機組員,或必要並直接參與機外掛載作業之人員之載運。
如:
利用核准之人員吊掛裝置將人員從岸上運載至船上。
5.操作規定
5.1航空器使用人應備有直昇機機外掛載作業手冊。
5.2直昇機機外掛載作業應為營運規範之核准項目。
5.3當作業人員使用同一級別之直昇機/掛載組合,但外部掛載之構型與該作業人員之操作經驗不同時,該作業人員應當謹慎操作,避免對地面人員及財產造成危害。
並由民航局決定是否對該項作業實施評估與檢查,其檢查內容如下:
5.3.1確定直昇機/掛載組合之重量及重心位置在限制範圍內,外部掛載安全繫牢且不影響其緊急釋放之功能。
5.3.2執行一次起飛,確認操作性是否滿意。
5.3.3滯空時確認有足夠之方向控制。
5.3.4向前做一次加速飛行,以確認直昇機未出現無法控制或危險之姿態
5.3.5向前飛行時,檢查外部掛載是否有危險或不安全之擺動,當航空器駕駛員看不到外部掛載時,其他組員或地面人員可以進行此項檢查並向航空器駕駛員發出警示。
5.3.6增加前飛速度,確認在操作速度上不會出現危險擺動或危險之空氣動力干擾。
5.4人口密集地區實施直昇機機外掛載作業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5.4.1應取得飛航作業許可;
其飛航計畫應包括作業區域之非作業人員進入管制、飛航管制協調、詳細之飛行線路及高度圖等。
5.4.2應依核准之高度及航路執行,在緊急情況下應確保外部掛載物可安全釋放,直昇機可迫降並且對地面人員及財產不致造成危害。
6.乘員規定
6.1在進行直昇機機外掛載作業時,不得搭載任何人員。
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6.1.1接受訓練之飛航組員。
6.1.2與作業任務有關必需之乘員。
6.2起飛前,機長應確認機上所有乘員熟悉有關機外掛載作業期間所應遵循之程序(包括正常、非正常、緊急程序)及所使用之設備。
7.飛航組員訓練要求
7.1實施直昇機機外掛載作業之飛航組員應具有符合本附件3.4.1及3.4.2所列之基本安全規定及飛行技術能力。
7.2應依訓練計畫完成機外掛載作業之初訓或年度複訓。
8.適航要求
使用之直昇機,其型別檢定或補充型別檢定應具有機外掛載之作業能力並保有飛航手冊所規範之適當飛行特性。
9.執行D級機外掛載作業之直昇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9.1一級及二級性能之運輸類直昇機,並且在該操作重量及高度上,一具發動機失效後,仍然具有滯空能力。
9.2應裝置可供飛航組員及乘員間雙向溝通之機內通話設備。
9.3人員升降裝置應經適航檢定合格。
9.4升降裝置應具有緊急釋放功能,其釋放操作應由兩個完全不同的動作組成。
10.直昇機機外掛載作業手冊
10.1執行直昇機機外掛載作業飛行之使用人,應訂定直昇機機外掛載作業手冊。
該手冊應依適航標準有關直昇機飛航手冊之規定進行編寫,但無需將高度—速度包絡線圖表列為操作限制。
10.2手冊應包括下列內容:
10.2.1操作限制、正常及緊急程序、性能及本附件所列相關資訊。
10.2.2直昇機與掛載組合之級別。
10.2.3在直昇機及掛載組合作業手冊之有關資訊章節中,應包括下列內容:
10.2.3.1操作特定直昇機及掛載組合時之特殊作業需求。
10.2.3.2B、C、D級直昇機及掛載組合之靜電防護措施。
10.2.3.3直昇機機外掛載安全作業之其他必要資訊。
11.標誌及標示牌
下列標誌及標示牌應固定於醒目之位置,且不易被磨損與遮蔽:
11.1機上之標示牌應載明該直昇機掛載組合之級別及載運限制。
11.2機外掛載連接裝置旁之標示牌、標誌或說明,應載明操作限制所規定之最大機外載荷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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