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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早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可购同席卧铺车票。
(三)员工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省外每人每天发交通费补贴15元,省内(不含南昌市)每人每天发交通费补贴10元,由外出人员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四)在外参加学习培训和各种会议的人员不报销市内交通费补贴。
到南昌县(市)及其以下地区的和带汽车出差的人员,不发不报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住勤天数计发,在途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
(五)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范围人员可凭“的士”票报销。
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报销出租汽车和三轮车费用,个别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租用出租车或机动车的费用,出差期间可凭票报两次“的士”费用,但必须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报销。
同时扣减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补助。
(六)在省内外长期驻点人员(含驻办事处人员)可核报驻在地公共汽车月票一张(或同等金额的IC卡一张),不按日报市内交通费,驻点人员离开驻地出差到其他城市时,市内交通费按第三条第三款办理。
(七)出差到南昌市区内,每个单位可到公司党政综合办总务科办理IC卡或核报市内月票一张,各单位凭IC卡发票每季度报销一次,出差人员包干使用。
自带车的,不发不报市内交通费和当天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乘坐火车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座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加收的空调费不计入票价)比例,另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
(二)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
(三)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座票价的30%计发。
(四)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第四条第一款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计发,但改乘硬卧的不执行本规定,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五条、员工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住宿的等级标准:
省外
省内
特殊地区
一般地区
地(市)
公司领导及高管
300
280
240
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及获得高级职称并年满55周岁的副总师、已聘高级职称人员、中层干部
180
160
120
已聘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及相当级别人员
140
100
其他人员
80
(二)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因特殊情况住宿超标的,应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六条员工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一)员工出差到省外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
(二)员工在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
1、出差到地、市、县(市)每人每天补助20元。
2、员工到外地培训,超过15天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指不拿文凭的培训,拿文凭的不得补助),员工到市内学习培训当天往返的不给予伙食补助。
在外长期驻点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在外地实际天数比照出差标准减半发给,驻省外办事处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5元,驻省内办事处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0元。
汽车司机行车补助费。
汽车司机在非出差期间,每天发给行车补助费3元,没有出车的不发,出差领取出差伙食补助费的,不再发行车补助费。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节约开支,乘坐火车,不乘飞机,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8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标明统一安排吃住,在会务费中开支的,除报销会务费之外,开会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不发不报。
会务费超过标准的应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报销。
会务仅安排住宿的,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报销,发伙食补助,不发交通补助。
第八条工作人员趁出差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包括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包括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接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际报销,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照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发给。
己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发给。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标准发给。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核实支报(其中:
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
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
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
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
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动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居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调入单位的,旅差费由调入单位发给。
(七)调入我公司工作人员,公司一时无法安排住房,暂住招待所的,不核发任何补助费。
第十条分配来公司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凭车、船费票据,按照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核报合理路线的车船费、住宿费,但不能乘座卧铺,不发途中伙食补助费。
因公司一时不能安排工作和住宿的,经人事部门批准,可另行核报本公司到本人家的合理路线的路费,但不能作为出差。
第十一条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在本人工资30%(本人工资指保留工资+岗薪工资)以内的,由员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财务给予报销。
探亲人员不得乘坐火车卧铺和汽车卧铺。
省内探亲乘坐汽车的,按公司规定的汽车票价报销。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参加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员工因公负伤需到外地住院治疗的,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社会事务部医管办批准,本人及陪同家属或陪护人员在外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按出差标准的70%发市内交通补助,本人及陪同家属或陪护人员不发住宿补助。
本人及陪同人员到外地就医所需的往返交通费,经人力资源部及社会事务部医管办批准后可按出差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员工到外地进行康复治疗的,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医管办批准,达到需要陪护标准的,陪同家属或陪护人员也应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医管办批准。
(一)康复治疗如需住院,且住院天数在15天以内的,按第十三条标准凭据报销。
(二)康复治疗如需住院且住院天数在15天以上(含15天)的,本人及陪同家属或陪护人员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5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陪同家属或陪护人员按出差标准的50%发市内交通补助,本人及陪护人员不发住宿补助,往返交通费经人力资源部及医管办批准后,可按出差标准凭据报销,不发市内交通补助和住宿费用。
(三)康复治疗如不需住院且在外康复治疗期间超过15天的,本人及陪同家属或陪护人员按10元/天给予伙食补助,按出差标准减半即省外7.5元/天、省内5元/天给予市内交通补助,住宿标准按出差标准减半执行,本人及陪同家属或陪护人员往返交通费经人力资源部及医管办批准后可按出差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以上费用全部为差旅费支出,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支出,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财务管理部下达的旅差费管理限额。
财务管理部根据限额进行分月控制,全年超限额的部分将在该单位绩效考核中全额扣除,并扣该单位主管领导全年考核分100分。
财务管理部旅差费管理限额原则上一年一定,特殊情况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不定期调整。
第十六条原下发的《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南钢公司财发〔2001〕86号)予以作废。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公司各单位旅差费管理限额
序号
部门名称
2009年定额(万元)
1
焦化厂
15.00
2
炼铁厂
16.00
3
炼钢厂
4
轧钢厂
12.00
5
动力厂
5.40
6
运输部
3.00
7
制氧厂
4.50
8
检测中心
9.00
9
自动化部
10
物流中心
1.50
11
高线厂
4.00
12
建安公司
10.00
13
汽车零部件公司
50.00
14
销售公司
86.00
15
安全环保部
16
财务管理部
7.00
17
党政综合办公室
25.00
18
工程管理部
2.00
19
工会
0.50
20
人力资源部
21
设备材料公司
5.00
22
审监法务部
6.00
23
生产指挥中心
6.50
24
投资发展部
25
原料公司
45.50
26
治安保卫部
27
49.00
28
董事办
29
社会事务部
合计
40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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