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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
(四)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因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
宪法对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即体现在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保障上。
(1)全民所有制。
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也表现为国家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它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物质力量。
搞好国有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因此,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宪法》第9条又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宪法》第10条也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为此,《宪法》第8条规定: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集体经济有效保障的需要,宪法修正案第15条又进一步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另外,《宪法》第9条还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通过纯粹的全民所有制和纯粹的集体所有制来实现。
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就表明,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我国宪法并不反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
只有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才能得到夯实。
第四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1)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3)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4)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5)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二章国家形式(上)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一、国家形式概述
(一)国家形式:
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二)国家形式VS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
①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②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
(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
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反映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二、政体VS政权组织形式
(1)侧重点不同:
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
(2)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
(3)政体是宏观上的国家政权构架,对政体类别的界定必须以最基本的区别点为标准,政权组织形式则是宏观政权构架的微观体现,对政权组织形式类别的界定,并不一定以基本区别点为依据。
三、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一)资本主义
(1)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
二元君主立宪制:
虽然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小,君主仍然掌握着巨大的权力。
议会君主立宪制:
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或礼仪性的职权。
(2)共和政体——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
总统制: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得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议会共和制:
议员由选民产生,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解散议会。
委员会制: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委员会,其成员由众议院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众议会和委员会都无权解散对方。
半总统半议会制:
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等权力;
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总理和内阁辞职。
(二)社会主义
共和政体——人民代表制
人民代表制:
选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统计人们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可能与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分权与制衡关系。
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逻辑起点——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前提——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3)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4)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一)社会主义民主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实现形式
(1)组成: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
(2)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责任: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地位。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
(1)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生命力
(2)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4)既能保证中央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四、加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①组织机构建设
②制度建设
③成员素质的提高
第三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不是群众性调解组织。
二、性质和特点
(一)性质:
如上
(二)特点:
基层性、独立性、自治性
三、完善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尊重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自主权和法律地位。
(2)不断提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的自身素质。
(3)尽可能增加居委会和村委会的经济来源。
(4)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
(5)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法制紧密结合起来。
(6)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第十三章国家形式(下)
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
一、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种类:
宪法、国家机关体系、国籍、中央领导、行政权力来源、对外交往
(1)单一制
(2)联邦制
其他形式:
邦联、君合国、政合国
二、决定因素
(1)民族因素
(2)经济因素
(3)地理因素
(4)历史因素
第二节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为什么说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1)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2)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3)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存在;
(4)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拥有的权力通常由中央以法律的形式授予;
(5)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
二、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
(1)历史传统
(2)民族分布
(3)民族融洽
三、单一制的优越性
(1)统一
(2)社会主义建设
(3)各民族共同繁荣
四、行政区划
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
(二)原则
(1)有利于民族团结
(2)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3)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
(4)参照历史状况
(三)划分情况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可见,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
三种行政单位:
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四)划分和变更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市(自治州)、县(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3)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4)民族自治地方的界限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节民族区域自治
一、概念和内容
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二、历史发展
三、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自治机关
(一)民族自治地方
(二)民族自治机关
(1)概念: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双重性质:
地方国家机关、民族自治机关
(3)不同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特点: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③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④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
(2)有利于充分行使自治权
(3)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
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1)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
(3)禁止民族歧视、民族分裂;
反对大民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
第四节特别行政区
一、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物
“一国两制”: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二、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1)“一国两制”
(2)高度自治(3)当地人管理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一)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从属性
(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3)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特别行政区有高度自治权,但不享有国家主权,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4)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主要有:
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
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解释、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只是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除外。
(2)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所辖其他行政区划相比,还有一些特殊性。
①政治经济制度,特别行政区:
资本主义制度;
其他行政区域:
社会主义制度;
②地方政权体系,特别行政区:
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
可下设其他政权单位;
③与中央隶属关系,特别行政区:
直辖于中央领导;
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受中央直接领导;
④行使权力大小,特别行政区:
高度自治权;
必须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行使一定自主权,但自治程度不高;
⑤中央干预程度,特别行政区:
除与之有关的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由中央负责外,中央不干预其自治事务;
必须完全服从中央;
⑥实施法律不同,特别行政区:
独有法律体系;
必须执行全国统一法律和国务院制定分布的行政法规。
▲试对我国的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进行比较分析
(1)一般行政单位分为省(直辖市)、县(县级市)、乡(镇)三级,在设区的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
一般行政单位是最基本的行政单位,它们没有自治权,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和措施。
(2)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民族自治地方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并在经济、文化、机关组成等方面享有特殊的优惠。
(3)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等事务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与其他两种行政单位相比,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管得较少,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也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
另外,特别行政区之下不再设立基层政权单位;
在实施法律方面,除中央政府制定的基本法以及极少数全国性法律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以外,其他法律都不得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
四、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一)政治制度
(二)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不仅自成体系,而且在总体上说,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5)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
第五节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简述我国国旗和国徽的含义
(1)国旗、国徽代表国家主权,象征国家尊严。
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旗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
四颗小星各有一角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表示亿万人民的心都向着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2)我国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国徽图案中的齿轮和谷穗象征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表示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胜利,同时又标志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形象地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
五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的大团结。
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说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1、概念:
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2、称谓
(1)建国初期,《共同纲领》使用“国民”;
(2)53《人大选举法》“公民”取代“国民”
(3)82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二)国籍
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反映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外延已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及一般财产。
2、取得方式
(1)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①血统主义原则;
②出生地主义原则;
③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2)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
②不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
3、我国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一)取得
出生国籍
条件1
条件2
结果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
本人出生在中国
有中国国籍
本人出生在外国
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
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
继有国籍
两个前提:
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出于自愿
法定条件:
为中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或有其它正当理由
向国内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或在外国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申请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二)丧失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
外国人的近亲属,包括同外国人结婚、被外国人收养等事实;
2,
定居在外国的;
3,
有其它正当理由;
但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公民和人民
(1)范畴不同:
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2)范围不同:
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敌人。
(3)后果不同:
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并非所有的公民都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4)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
(1)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法律特性:
①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②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
③它具有母体性,能够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④它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
(2)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首要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是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
(3)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概而言之即两者间是相互统一的关系。
四、人权VS公民权
(1)联系:
在通常意义上,人权和公民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同称谓,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所谓“人权的本质即公民权”。
(2)区别:
①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等;
公民权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
②人权是针对神权提出来的;
公民权是针对“自然权利”提出来的。
因此,公民权在时序上比人权要晚,它是人权发展的产物;
③人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和不断被公民权利化的趋势;
公民权的内容也随着人权内容的不断法律化而呈扩大的趋势;
④在国内法上,人权与公民权通常交叠使用;
但在国际法上,常用人权的概念,而很少用公民权概念。
五、新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
▲简述中国的人权观的内涵
(1)人权是有阶级性的;
(2)各国人权实践总要受历史、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制约;
(3)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而言,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国家的独立权和发展权则是生存权的保障;
(4)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因而主要由国内法调整。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内容
A.强调人权的物质性基础
B.突出人权本质的阶级性
C.确认人权范围的广泛性
D.致力人权实现的真实性
E.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现行宪法人权保障上的进展。
A.结构顺序有所调整。
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从第三章列为第二章,突出..,反映..,符合..。
B.条文增多,内容更为充实。
增加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批评建议权等内容。
C.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
第二节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
一、保障
(1)
物质保障,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资条件;
(2)
政治保障,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3)
法律保障,即宪法不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二、界限
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三、限制方式
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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