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考核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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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权数
1
亩均税收
万元/亩
30
2
亩均工业增加值
25
3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万元/吨标煤
15
4
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
万元/吨
10
5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6
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年
表二:
规下企业各项指标权数表
100
(二)数据采集。
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数据审核上报工作机制。
实缴税收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的企业信息资料由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提供;
企业自身合法用地面积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租赁等其他用地面积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负责提供;
企业基础信息、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综合能耗和全员劳动生产率由县统计局负责提供;
企业用电量由县供电局负责提供;
企业节能降耗完成情况由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提供;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资料由县安监局负责提供;
企业排污数据,主要污染物减排未达标企业和环境责任事故信息资料由县环保局负责提供;
违法犯罪案(事)件信息资料由县公安局负责提供。
三、评价办法
(一)指标基准值。
为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又避免因差距过大导致失真,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设置如下: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标的基准值由科技部门按照R&
D投入强度目标确定,其余均按照全县列入评价的规上企业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来确定。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基准值与规上企业一致。
(二)计算公式。
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倍,最低为零分。
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企业确无排污的“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指标得满分。
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总得分。
(三)评价加分。
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意识,将企业实缴税金总额增设为加分内容。
具体加分规定为:
1、年税收总额超100万元的,高于1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不足100万元的按比例折算),最高加20分。
2、对规上企业,产业导向中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按系数折算得分,最高加2分,属于现代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分别加2分,各项可累计得分。
3、对需全面停产1个月以上进行技改的企业,经核实后给予相应比例的加分。
四、分类管理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6月底前对工业企业上一年度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评价方法,计算出各个工业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按规上、规下从高到低分别进行综合排序,建立工业企业综合数据库,分为A、B、C、D四类。
A类—优先发展类。
指资源环境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具体标准:
总得分位列前20%(含)的企业。
B类—提升发展类。
指效益相对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
总得分位列20%~60%(含)的企业。
C类—帮扶转型类。
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进行倒逼提升的企业。
总得分位列60%~90%(含)的企业。
D类—倒逼整治类。
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的企业,即评价企业中除A、B、C类外的评价企业。
(一)对有关特殊情形的规定。
对下列情形,在数据汇总表中予以注明,在进行统一评价时,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按合同约定期新升规模以上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设置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
新上规企业当年也可参与评价,评价结果提升一档,但不改变所提档次中其他企业的原有排名,其中新企业上规的评价结果直接列为A类。
2.对下规企业评价结果直接列为D类,若该企业不重新上规则不得提档。
3.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试点示范类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列入C、D类。
4.对按合同约定投产期满3年且面积1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评价时直接列为D类。
5.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质企业暂不列入评价。
供电公司、矿业生产加工企业、水电企业列入监测但不参与表彰。
(二)实行一票否决机制。
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在综合评价时实行A、B类评选一票否决制。
凡经政府明确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实际已停产的企业,实际占有土地没有产出的企业,在综合评价时直接列为D类。
五、结果运用
(一)建立要素市场配置机制。
充分应用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企业集聚,积极探索建立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低效用地退出难及囤地圈地等问题,探索增量土地指标按效分配等方式,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地需求,取消D类企业经批准实施的技改项目以外的新增用地。
将评价结果作为工业领域各类政策支持与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用能用水用地差别化机制。
以要素价格为核心,逐步形成用能、用水、用地等差别化政策体系。
在用能方面,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A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在科学核定企业初始用能权的基础上,对A类企业的年度节能降耗任务适度削减。
在用水、排污方面,实行差别化水价和多因子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制度,提高D类高耗水高排污企业的水资源利用价格。
在用地方面,按照有关文件政策,做好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
(三)建立D类企业退出机制。
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对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以及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等“四无”企业(作坊),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
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按照《松阳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执行。
六、工作流程
(一)指标核算。
各单位根据考评内容向评价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评价办根据计分办法负责牵头核算。
(二)结果核对。
由评价办牵头,实行“企业综合评价表”送达制度,落实专人与被评价企业核对评价结果。
(三)结果审定。
在评价结果核对无误后,由评价办将考核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公示。
七、奖惩措施
(一)对经考核获得全县年度工业企业综合水平排名前列的工业企业,由县政府进行分类表彰奖励。
(延续松委办发〔2014〕21号“亩产论英雄”奖励体系)
规上企业:
综合排名前三名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第四至六名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第七至十名的企业各奖励3万元,其他综合排名在前二十名的企业各奖励1万元。
规下企业:
综合排名前三名的企业各奖励2万元。
(二)综合得分作为全县有序用电、用能、用地安排、企业融资等资源要素配置的主要依据,对综合评价得分靠后的企业,通过建立健全淘汰机制,倒逼企业转型发展。
1.设立奖励基金,并将实施差别化政策所产生的收入作为基金收入来源,用于对A类企业的奖励。
2.对D类企业,不予核准和审批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投资项目。
3.对投产三年以上的企业,亩产税收仍低于2.5万元的(政策性减免税企业以及有其他非正常因素影响的企业除外),国税与地税部门要加强监管,将其纳入年度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重点选择对象。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人大财经工委、县府办、县政协经济发展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国税局、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县经济商务局、县经合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环保局、县供电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科技局、县金融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工业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及成果运用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局,由县经济商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完善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数据采集机制,进一步建好企业税收、用地、用能、用电、排污、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投入、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基础数据台账。
二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经济商务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国税局、环保局、供电局等部门要分别做好相关数据的汇总审核,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是建立纠偏与公示机制,企业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在“企业综合评价表”送达企业一周内向评价办书面提出申诉(过期不再受理),经核实后确有误差的及时予以更正。
(三)制定差别化政策。
县财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局、县内金融机构等部门要制定分类企业在财政扶持、土地保障、环保指标、资金信贷、有序用电分配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细则,以及相关优先、提升、调控和整治措施。
县地税局牵头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制定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政策,县发改局、环保局牵头制定差别化水价、污水处理费政策,县经济商务局牵头制定有序限额用电政策等。
(四)加强舆论宣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在全县营造优胜劣汰的浓厚发展氛围。
九、其他说明
1.集团型企业以统计上报口径为准,评价时相关数据合并计算,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评价考核。
2.数据采集以书面盖章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报送评价办。
3.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松委办发〔2014〕21号文件不再执行。
4.本实施意见由评价办负责解释。
附则: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
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1、税收实际贡献:
指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贡献数之和。
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民政(福利)企业发生的政策性减免退库税额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视同企业实缴税额;
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贡献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用地面积:
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
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
其中:
(1)已登记用地面积:
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
(2)承租用地面积:
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
(3)出租用地面积:
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
(4)同一地块上存在多家企业时,原则上根据实际进行评价,也可对宗地使用权人进行整体评价;
(5)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已登记用地面积以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亩均增加值(单位: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以统计部门核实的年度数据为准。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
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综合能耗以等价值折算,以统计部门核实的年度数据为准。
四、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单位:
万元/吨)
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核定的排污权
核定的排污权指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以四类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计。
企业核定的排污权以环保部门提供的年度数据为准。
五、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1、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
2、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以统计部门核实的年度数据为准。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
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
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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