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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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运行管理8
6.1运行管理制度8
6.2运行维护人员设置8
6.3值班制度9
6.4运行维护要求9
6.5运行管理要求10
6.6检修管理11
6.7投运和退役管理12
6.8检验管理13
6.9设备管理14
7技术管理14
7.1资料管理14
7.2厂站自动化信息的参数管理15
7.3远动传输参数16
7.4自动化事故、故障、障碍评定和处理16
8数据传输通道的管理17
9自动发电控制(AGC)、无功电压自动控制(AVC)管理17
10安全管理17
11运行环境19
12运行统计、分析和考核20
13附则20
附录20
前言
为了提高广西电网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和自动化专业的管理水平,根据新颁布的2008年《广西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和2005年《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调度自动化专业的规程、规定,结合广西电网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特点,在2004年《广西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编、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起草单位:
广西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本规定编写人:
本规定审核人:
本规定批准人:
本规定由广西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1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电网,与广西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调度机构和发、输、变、供电单位以及在广西电网从事电网调度自动化的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DL/T516-2006《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5003《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DL/T630《交流采样远动终端技术条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
《广西电网调度管理规程》2008年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2005年
3总则
3.1电力调度自动化是电力调度的五大专业之一,主要负责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自动化系统)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运营的的基础设施,是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水平的重要手段。
3.2自动化系统是指直接为电力调度服务的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包括在此系统运行的应用软件,主要由调度端主站系统、厂站端子站设备和数据传输通道组成。
4管理机构与职责划分
4.1管理机构
4.1.1广西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4.1.2广西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中调)设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接受南方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总调)的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并代表广西电网公司行使广西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职能:
对有调度关系的发供电企业、变电站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实行专业技术归口管理。
4.1.3广西电网公司各分公司的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应配备自动化管理人员,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并行使调度管辖范围内自动化专业管理职能。
调度自动化系统厂站设备的运行维护由各分公司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并接受地区自动化管理机构(或专责)的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
4.1.4各县供电公司的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应配备自动化管理人员,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4.1.5与广西电网并网的发、供电企业,应配备自动化管理人员,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4.1.6总调、中调、地调、县调或发供电企业的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或人员,在专业管理上依次为上下级关系,下级接受上级的业务领导。
各级调度自动化之间应相互配合、紧密合作。
4.2中调自动化管理机构职责
4.2.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标准、规定和导则等文件,结合广西电网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广西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4.2.2负责监督广西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4.2.3负责制定广西电网自动化系统的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策略及工作流程,提出自动化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4.2.4负责制定广西电网自动化系统的运行、检验的规程、规定,监督中调直调发电厂、变电站(以下简称厂站)自动化系统的运行、检验。
4.2.5负责广西电网自动化系统运行的归口管理(主站和厂站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评价和考核,并按规定上报、下发)和技术指导工作。
4.2.6负责中调侧自动化主站系统的建设和安全运行、维护;
4.2.7负责地调自动化系统的实用化验收和复查。
4.2.8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地调自动化系统运行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
参加中调及调度管辖范围内地调自动化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4.2.9负责组织制定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4.2.10监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厂站自动化设备与厂站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
4.2.11审批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自动化子站设备的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停复役和变更申请,编制自动化主站系统的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
4.2.12参加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子站设备年度更新改造项目。
4.2.13参加中调和地调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设计审查、招评标和验收工作。
4.2.14参加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厂站自动化设备各阶段的设计审查、招评标和验收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与自动化系统相关的重要技术性能。
4.2.15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有关自动化设备质量检测及产品质量核查的有关工作。
4.2.16组织进行广西电网内调度自动化专业技术人员的经验交流、培训等工作。
4.2.17负责调管范围内远动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和保证向有关调度传送信息的正确性、可靠性。
4.2.18完成总调布置的有关工作。
4.3地调自动化职责
4.3.1负责地区电网自动化系统(含集控中心、巡检中心)运行的归口管理(主站和厂站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评价和考核,并按规定上报、下发等)和技术指导工作。
4.3.2负责制定地调直调发电厂、变电站(以下简称厂站)自动化系统的运行、检验的规程、规定。
4.3.3负责地调侧自动化主站系统的建设和安全运行、维护;
4.3.4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县级自动化系统运行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
参加地调及县调自动化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4.3.5负责组织制定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4.3.6监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厂站自动化设备与厂站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
4.3.7参加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子站设备年度更新改造项目。
4.3.8参加地调和县调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设计审查、招评标和验收工作。
4.3.9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自动化子站设备的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停复役和变更申请,编制自动化主站系统的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
4.3.10参加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厂站自动化设备各阶段的设计审查、招评标和验收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与自动化系统相关的重要技术性能。
4.3.11监督调度管辖范围内自动化信息的变更及时通报上级调度自动化部门。
4.3.12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有关自动化设备质量检测及产品质量核查的有关工作。
4.3.13组织进行地区电网内调度自动化专业技术人员的经验交流、培训等工作。
4.3.14负责保证调管范围内自动化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和向有关调度传送信息的正确性、可靠性。
4.3.15完成中调布置的有关工作。
4.4县调自动化职责
参照地调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或专责)职责
4.5发电厂、变电站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部门职责
4.5.1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标准、导则、规定等。
4.5.2接受上级自动化管理部门的自动化专业管理,负责运行维护范围内自动化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定期检验和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4.5.3参加运行维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厂站自动化设备各阶段的设计审查、招评标、安装、投运前的调试、验收和培训等工作。
4.5.4编制运行维护范围内各类自动化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和使用说明。
4.5.5负责运行维护范围内自动化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4.5.6提出运行维护范围内调度自动化设备临时检修(临修)申请并负责实施;
4.5.7编制运行维护范围内自动化设备的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5.8负责运行维护范围内自动化设备采集信息和向有关调度传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可靠性。
4.5.9负责定期统计、分析自动发电控制(AGC)系统和无功电压自动控制系统(AVC)的运行情况,并上报调度主管部门;
4.5.10参加自动化系统技术培训和交流。
4.5.11完成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布置的有关工作。
5专业管理
5.1发展规划
5.1.1各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必须参与调度自动化发展规划工作。
5.1.2调度自动化发展规划要坚持技术先进、适度超前的原则,为广西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提供现代化的技术支持手段。
5.1.3按照统一目标、分级编制的原则,下级单位编制的调度自动化发展规划应提交上级单位审查。
5.2设备质量管理
5.2.1除进行新技术、新产品试验外,需进入广西电网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应具备以下入网基本条件:
a)满足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
b)具备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颁发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c)通过国家或行业有关机构组织的技术鉴定;
d)满足广西电网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5.2.2需要进入广西电网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须经过入网技术审核,未通过入网技术审核的产品,不能在广西电网中运行。
5.2.3中调、地调负责其调管范围内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入网技术审核,需向上级调度自动化系统传送数据的设备,应将其批准的入网申请审核情况报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备案。
5.2.4调度自动化新技术、新产品在广西电网试验,必须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经所属电网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在特定的范围内有条件地进行。
5.2.5各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负责调管范围内调度自动化新技术、新产品试验方案的技术审核。
5.3技术改造管理
5.3.1调度自动化技术改造坚持以技术进步为前提,必须注意所采用技术的先进性,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进行。
不允许采用不合格产品、已淘汰或即将淘汰产品。
5.3.2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编制相应的技术方案,并按调管范围上报有关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审查:
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的技术改造方案应报上一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审查;
自动化厂站设备的技术改造方案应报调管范围的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审查,如涉及向上级调度自动化系统传送数据的应报上一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审核,技术改造项目审核、审批程序必须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未通过技术审查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实施。
5.3.3施工部门在进行调度自动化设备更新改造方案实施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方案,尽可能减少施工对运行设备和自动化信息传输的影响;
施工计划和方案应送设备所在地的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审查,如涉及向上级调度自动化系统传送数据的,设备所在地的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应将施工计划与方案上报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审核,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实施工作。
5.3.4调度自动化设备更新改造涉及到上传信息的数量、顺序、变比、通信方式、通道、通信规约等改变时,施工单位应于联合调试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相关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以便进行同步修改。
5.3.5调度自动化设备更新改造涉及到改变远动传输通道或需开通新通道时,施工单位应于联合调试前至少7个工作日将远动通道开通申请及相关情况等书面报相关通信运行管理部门。
5.3.6凡属对运行中的系统设备、数据网络配置、软件或数据库等作重大修改,均应经过技术论证,提出书面改进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上报与之相关的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实施。
对变动的部分,设备专责人要及时修改图纸资料并做好记录。
5.3.7技术改造工作涉及运行设备的,施工单位应在工作前按调管范围通知相关的自动化运行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工作;
工作结束后应按调管范围通知相关的自动化运行部门,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5.3.8技术改造后的设备和软件应经过3至6个月的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5.4基建项目管理
5.4.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自动化设备的,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应按调管范围邀请有关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参加项目的技术审查,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5.4.2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应随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运。
5.4.3新建及扩建工程调度自动化设备接入系统与自动化主站联调前,必须使用模拟测试设备进行严格测试,提交详细的测试报告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
5.4.4新建及扩建工程的调度自动化设备可以正式接入调度端自动化系统主站的必备条件:
a)新建及扩建工程调度自动化设备通过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现场验收。
b)通过与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联合测试。
c)新建及扩建工程调度自动化设备的接入不影响原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和功能正常。
d)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同意相关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e)新建及扩建工程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资料移交满足要求。
5.4.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于新设备启动前3个月,向相应的调度机构报送相关技术资料:
a)设计资料(原理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远动信息参数表、设备和电缆清册等);
b)设备技术资料(设备和软件的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等);
c)工程资料(合同中的技术规范书、设计联络和工程协调会议纪要、现场施工调试方案等)。
5.4.6自动化设备的验收应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验收测试大纲,并组织验收测试。
验收测试后应提供书面测试报告。
5.4.7凡涉及自动化信息上传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的工作,施工单位应于联合调试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申请。
5.4.8凡涉及到改变远动传输通道或需开通新通道时,施工单位应于联合调试前至少7个工作日将远动通道开通申请及相关情况等书面报相关自动化管理部门,以便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开通通道。
5.4.9旧自动化设备停运和新调度自动化设备启动前,由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部门提前3个工作日向相关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按调管范围审批,一发多收设备,应经有关调度协商后再作决定。
5.4.10调度自动化设备转入正式运行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主要技术资料包括:
a)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资料;
b)符合实际情况的现场安装接线图、原理图和现场调试、测试记录;
c)设备投入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的上级部门书面批准文件;
d)设备的专用检验规程;
e)软件资料,如程序框图、文本及说明书、软件介质及软件维护记录簿等。
5.5自动化系统验收管理
5.5.1各级自动化管理机构或专责应参加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现场验收工作。
5.5.2自动化系统正式运行前必须通过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安装质量、性能测试、软硬件功能要求、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等内容,验收过程中自动化人员应根据事先制定的验收大纲逐条、逐项进行,对验收的遗留问题应明确整改完成时间。
5.5.3厂站新安装的自动化子站设备或软件功能投入正式运行前,要经过3个月至半年的试运行期;
在试运行期间,过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功能技术规范、竣工验收报告、投运设备清单等提供给相关调度机构和厂站运行维护机构,并经过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书面批准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5.6.4新建的地区调度自动化系统应在正式运行的一年内达到实用化考核要求,由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单位向上级自动化管理部门提出实用化验收申请,经审核确定考核范围后进入实用化考核,半年考核期满后,由中调组织进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实用化验收。
中调应每三至四年对已通过实用化验收的地调自动化系统进行实用化复查。
5.6自动化信息变更管理
5.6.1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部门,应在进行调度自动化设备信息更改前督促施工调试单位将需变更的信息应书面通知有关的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经同意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
在变更工作开始前应通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值班员。
5.6.2施工单位应在开始联合调试前2个工作日将变更的信息如信息总量、顺序、变比、接点性质、通信方式、通道等以书面形式报告上自动化管理部门备案以便同步修改并存档。
5.6.3未及时上报变自动化更信息而造成自动化信息与电网实际运行情况不一致,影响电网正常运行的,由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完全责任。
6运行管理
6.1运行管理制度
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责任按属地化原则划分:
调度机构负责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运行维护,厂站设备运行维护单位负责自动化系统厂站端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
各运行维护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
运行值班和交接班、机房管理、设备和功能停复役管理、缺陷管理、安全管理、新设备移交运行管理等。
6.2运行维护人员设置
6.2.1投入运行的设备均应明确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6.2.2调度机构自动化人员设置要求
a)应设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日常运行工作。
b)应设系统管理员和网络管理员,负责主站系统的系统管理和网络管理。
c)应用软件功能已投入实际应用的调度机构,应设应用软件管理专责,负责应用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d)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和无功电压自动控制(AVC)功能已投入实际应用的调度机构,应设AGC、AVC专责管理员,负责AGC、AVC功能的调试、运行维护管理及统计分析等工作。
e)各单位在考虑人员设置时,应考虑备用,满足系统运行维护需要。
6.2.3自动化子站设备运行维护部门应设置和明确自动化运行维护人员,负责运行设备的日常巡视检查、故障处理、运行日志记录、信息定期核对等工作。
6.2.4自动化管理和运行维护人员等自动化专业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及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脱离岗位半年以上者,上岗前应重新进行考核。
新型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对该设备的运行值班人员和专责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6.2.5自动化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骨干技术力量调离岗位时,应技术通报上级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机构。
6.3值班制度
6.3.1调度自动化机构应建立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值班制度。
6.3.2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端宜实行24小时现场值班。
如系统可靠性高,具备完善的故障报警功能的,经本调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不实行24小时现场值班。
在不实行24小时现场值班时,调度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自动化系统一旦出现异常,必须保证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6.3.3发电厂、变电站应加强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在设备发生故障时,调度自动化运行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报告。
故障发生至开始处理一般不超过40分钟。
6.3.4值班人员在调度自动化系统异常或信息有误时,应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
6.3.5调度端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应重视对AGC、AVC运行情况的监视,一旦发现AGC、AVC功能异常和相关的信息异常,应及时通知调度值班员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进行处理。
6.3.6各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
在处理事故、进行重要测试或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6.4运行维护要求
6.4.1运行维护、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应相关的运行管理制度,保持自动化系统设备机房和周围环境的整洁;
在处理自动化系统故障、进行重要测试或操作时,原则上不得进行运行值班人员的交接班。
6.4.2自动化系统的专责人员应定期对自动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定期核对自动化信息的准确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汇报。
6.4.3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运行维护时,如可能影响到向调度员提供的自动化信息时,自动化值班人员应提前通知值班调度员,获得准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如可能影响到向相关调度机构传送的自动化信息时,应提前通知相关调度机构的自动化值班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并做好记录。
6.4.4厂站在进行有关工作(如:
进行可能影响调度自动化设备正常运行或自动化数据正确性的维护或测试等工作)时,如可能会影响向相关调度机构传送的自动化信息时,应提前通知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人员,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在工作前应征得自动化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在工作后应及时通知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
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在同意进行该类工作前,应及时通知值班调度员,征得当值调度员同意,并有责任组织各方做好相应的信息替代措施。
6.4.5子站设备运行维护部门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设备的正常运行负直接责任,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必须经常监视设备的运行状况,定期对调度自动化系统或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
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人员,事后应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原因及处理过程,必要时应写出分析报告并报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自动化管理部门备案。
6.4.6厂站应建立调度自动化设备台帐(卡)、运行日志和设备缺陷、测试数据等记录。
每月做好运行统计和分析,按时向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自动化管理部门填报运行维护设备得运行月报。
6.4.7由于一次系统的变更(如:
厂站设备增、减,主接线变更,互感器变比改变等),需要修改相应的画面和数据库等内容时,应以经过批准的书面通知为准。
6.4.8厂站未经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自动化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在自动化子站系统的设备及其二次回路上工作和操作,但按规定由运行人员操作的开关、按钮及保险器等不在此限。
6.4.9为保证自动化系统的正常维修,及时排除故障,调度自动化运行维护机构应配备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厂、站端应视需要配备调度自动化专用仪器、仪表、工具和足够的备品、备件。
6.4.10各类电工测量变送器和仪表、交流采样测控装置、电能计量装置须按DL/T410和DL/T630的检验规定进行检定。
6.4.11凡属对运行中自动化系统、设备、数据网络配置、软件或数据库等作重大修改,均应经过技术论证,提出书面改进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和相关调度机构确认后方可实施。
技术改进后的设备和软件应经过3—6个月的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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