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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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报销条件
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申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
女职工50;
女干部55)。
申领报销时限
1、时限:
退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2、周期:
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
所需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社会保障卡、本市金融机构核发的具有银联标志的借记卡(或支持银联转账功能的存折);
3.户籍迁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应提供其原户籍所在地社保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请至户籍所在居(村)委会领取证明函到户籍迁出地县级以上社保机构确认)。
办理流程
区属企业员工:
2003年7月1日后首次以个人身份在各区社保中心或地税部门参保缴费,或之后有单位缴费记录的人员,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市属企业员工:
2003年6月30日前首次以个人身份在各区社保中心参保缴费,且之后无单位缴费记录的人员。
1、提供规定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科办理。
2、每月15日以后到地税部门办理减退手续;
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需打印最后一个月缴费发表。
3、在指定的时间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养老科领取《职工退休证》和《养老待遇计发决定书》,未录入银行账号的需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本地开户银行卡办理相关业务、
4、将档案移交至市退休人员管理中心。
二、医疗报销流程
1、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购药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无故未刷卡者费用不予报销;
2、属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但因各种政策允许范围内暂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可持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
3、参保人应在发生费用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正常缴费到账后再前来办理报销手续,到账查询电话:
12333;
特别注意:
未及时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1、时限:
厦门市医保结算年度是以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年度;
跨年度住院者费用汇总清单应按医保年度分开,即6月30日前一份清单,7月1日后一份清单;
参保人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报销受理完毕。
正常的医疗费用报销正式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报销款项数据发送银联;
特殊情况下的报销时限另行约定。
1、必备材料:
参保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有银联标志的厦门本地储蓄卡、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类材料:
(1)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门诊发票原件、医疗费明细清单、门诊(急诊)病历(诊疗记录详尽完整)。
(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住院发票原件、医疗费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或记录(中途结账提供阶段小结,死亡者提供死亡记录)。
3、报销类别及证明类材料:
(1)转外就医:
须转外就医报备手续,如病情紧急,应转外入院7日内补办手续;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
要求异地居住、工作在半年以上,且事前须办理报备手续;
(3)出差、探亲、旅游等短期外出期间的医疗费:
①急性病:
报销时提供出差证明、探亲证明、外出旅游合同、实名机票车票等);
②慢性病的门诊维持治疗:
增加提供厦门诊疗的病历,在外期间诊疗措施不能超出在厦原诊疗措施。
1、报销人到指定地点申请办理:
(1)门诊单张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住院发票超过6000元的报销业务由市社保中心办理;
(2)门诊单张票据的金额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住院单张票据金额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区属[可电话咨询12333]到各区社保中心办理报销。
2、报销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审结,并将报销款项数据发送社会保障卡信息网;
3、报销人自行登录社会保障卡信息网查询、核对,如对报销金额无异议,相应报销款项数据将在5个工作日内发送到银联,流程结束;
如对报销金额有异议,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医疗费报销窗口核对。
三、工伤报销流程
1、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
2.发生工伤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或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者纳入老工伤统筹管理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1)工伤认定为自受理之日起60日;
(2)申请工伤待遇为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
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首次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
(4)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伤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属参保职工,受伤情形明确属工伤,目前还在工伤协议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填报,附表:
《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
(7)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a.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b.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c.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d.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工伤报销:
(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必要时提供日清单)原件及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
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交通费发票原件、住宿费发票原件;
属先行支付情形的,必须提供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
(3)《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4)劳动能力鉴定书(属轻伤职工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
(5)伤者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6)申请将待遇转入伤者账户的,提供伤者本人签名的银行卡复印件;
申请将待遇转入第三人账户的,提供当事人签名的银行卡复印件,及单位转账说明。
(1)到社保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市属单位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办理,区属单位请至所属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通过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单;
(3)受理部门根据案件情况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报销
(1)到规定单位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由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至市社保中心办理;
由各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至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受理部门自申请材料交齐之日起30日内审结,并向财务部门发送待遇支付信息;
(3)财务部门自收到待遇支付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信息。
四、失业待遇申请流程
本市户口: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在失业后两个月内申请有效;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个人辞职)并有求职要求的。
外来员工:
1、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并已经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失业后两个月内申请有效。
办理成功后次月25日到账。
1.本人《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就业手册》原件(有办过的需提供);
2.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
3.本人社会保障卡;
4.2003年以前就业,首次申请失业保险金的,须提供本人档案(档案内含劳动合同和招工登记表或市人才中心开具的人才介绍信);
5.异地调入厦门的须提供调入前地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如果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1.失业人员到规定的社保中心前台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通过的,当场受理;
3.办理成功后次月25日通过银联转账到当事人账户。
五、生育报销流程
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缴费的月份内;
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生育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1.申领分娩或剖宫产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1)生育职工社会保障卡及厦门银联借记卡(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及浦发银行卡和所有信用卡暂不支持);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即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票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及对应的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和复印件、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2.申领流产(引产)、宫外孕或计划生育手术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2)医疗收费票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及对应的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和复印件,病历或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3)自然流产未行刮宫术的,须提供加盖诊断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书;
(4)在外地施行的,须提供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假证明;
(5)实施免费人工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须提供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实施免费手术介绍信(证明)及实施手术医疗机构的手术证明材料。
(6)《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1、到规定社保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市属企业职工到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区属企业职工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
2、工作人员受理并收取材料,打印收件单与支付核对单一式两份,申领人签字确认;
3、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联汇款至申领人账户。
六、公积金申领流程
贷款条件:
1、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存;
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5个月(含)且办理补缴的;
2、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
3、个人信用良好。
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4、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办理过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结清满一年以上;
5、借款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与其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应不得高于50%;
6、同意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
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3、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4、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5、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时限: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周期:
即时办理。
对非本市购房需核实的,由公积金中心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国外办理的婚姻证明需提供大使馆认证说明原件;
借款人单身应出具借款人婚姻状况具结书原件(格式由银行提供);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3个月收入证明(中心网站下载)或个税完税证明原件;
5、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表》原件(有效期三个月);
6、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原件;
7、买卖合同和首付款收据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根据所购房屋的性质不同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②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2)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应提供:
①《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评估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价值确认函原件;
③采用担保方式的还应提供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委托代理合同”原件。
(3)购买保障性人才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的,应提供:
房号单(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应提供:
房号单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取所需资料: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单位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夫妻如不在同一户口簿内,可由所在居委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4、根据不同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下述材料(所需材料查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a、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b、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提供土地房屋权证、完税发票或免税证明;
c、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有补交差价的,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d、在非本市贷款购房的,须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或工作关系在所购房屋所在地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支付房租租赁费用:
a、无房证明(房屋登记机构出具);
b、房屋租赁合同;
c、房租发票(上一年或当年);
d、收入证明原件(单位出具。
已婚的需提交夫妻双方的;
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e、已婚的,还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
未婚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
f、租赁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还应提交《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
租住私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提取公积金还贷
a、还款代扣账户(卡或存折)原件;
b、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c、贷款若属商业
d、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银行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原件。
5、员工离厦提取公积金:
身份证原件、离职证明、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均由参保单位盖章)。
贷款流程:
1.申请。
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或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申请材料。
提取流程:
1.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柜台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
2.职工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工作单位核实并盖章确认;
3.职工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关系转移
一、社保关系转移
转入
一、申报材料:
1、申请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本首页及申请人个人页的原件和复印件;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入时正在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5)调入我市的调令、调动通知等符合规定的调动材料(通过相关部门办理调动手续调入我市的);
2、申请异地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2)申请人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和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入时正在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流程:
2、前台收件,初步审核,资料完整的转由后台经办;
3、15个工作日内社保中心就会完成划拨转入程序并短信通知申请人。
转出
一、自助服务机办理用转出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二代身份证在自助服务机上读取信息并输入转出申请人本人的户籍地地址、户籍类型和联系电话等内容,点击“申请”即可打印缴费凭证。
二、经办窗口办理
1.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对账单(本市人员2006年7月之前参保的,外地户籍人员2004年7月之前参保的)
(4)2010年1月1日前曾有异地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需提供原参保地的社保基金转移单(转移单必须包括转移金额、缴费起止时间、缴费月数。
二、公积金关系转移
一、申请条件: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职工原已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工作单位转移至新工作单位的。
二、办理程序:
职工或单位直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
三、提供的材料:
1、职工申请办理的,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申请代办的,提供单位委托代办证明、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合并)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章)。
单位代办两个(含)以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的,还应提供《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
3、属跨行账户转移的,提供新工作单位接收证明;
属同行内账户转移的,不需提供。
3、属跨行账户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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