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每逾期一日支付滞纳金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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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货款总额3%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以银行开出的支票日期为准),每逾1日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3的滞纳金。
3、乙方所交付的货物(产品或服务)、项目规格、工程质量不符合采购文件、谈判文件和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
因拒收而延误时间并造成项目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退换,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4、乙方逾期交付使用时,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偿付货款总额3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本合同的履行。
5、经使用单位确认乙方改用非要求材料的,按原要求材料总货款的5倍处罚。
七、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相同。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60天及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八、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
补充协议视为正式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曲周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办公室各执一份。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盖章)日期:
年日帐号:
(盖章)
日期:
年月日月篇二:
合同滞纳金视为违约金
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是否可以视为违约金
[案情]
XX年5月23日,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晓军签订协议书,约定:
“1、截至XX年4月30日,乙方欠原告借款总计为100万元,此数字已经甲乙双方核实无误,此前全部手续作废,以此协议为准。
2、乙方于XX年12月底之前偿还原告20万元;
自XX年起,乙方每季度末偿还原告10万元,直至还清100万元止。
3、若乙方
一笔款项不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乙方偿还剩余全部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5%)。
4、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每一笔还款超过30天),原告有权接收乙方的房产(坐落于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后,面积约5000㎡)。
乙方将已购和新添置的全部资产及房产无偿交给原告。
”该协议签订后,被告黄晓军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滞纳金100万元。
黄晓军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协议属实,现同意偿还借款100万元。
但是,协议约定的滞纳金过高,滞纳金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裁判要点]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借款100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滞纳金100万元,该数额并未超出借款本金,且远远低于按照协议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
故判决:
被告黄晓军偿还原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并给付滞纳金一百万元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
1、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滞纳金条款能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
2、若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债权人是否公正。
以下分别进行分析:
(一)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可以视为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违约金”一词频繁出现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中。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违约金具有预定性、赔偿性、惩罚性等特点。
滞纳金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由执行机关按照义务人拖延的期限,按日课以义务人新的不间断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即执行罚,又称滞纳金。
当然,也有其他法学大辞典将滞纳金视为一种法定违约金。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滞纳金”一词往往存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公路法》、《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等经济法中。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32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等特点。
违约金与滞纳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
由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原来专门用于行政管理的用语,如原来邮电部规定的滞纳金,在政企分家后,仍然在一些国有企业,如电信部门和水、电、暖的服务合同中出现。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现在的此类服务合同中应当使用违约金,而非滞纳金。
此外,由于我国群众的法律知识比较缺乏,在订立协议时,双方往往不能分清违约金与滞纳金的区别。
若仅仅因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滞纳金,没有约定违约金,就以合同法中没有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这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民法原则与刑法原则的误解和混淆。
笔者以为,在庭审过程中,若承担给付滞纳金义务的被告对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条款能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应当将该约定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违约
金的约定,并适用合同法的违约金条款,做出判决时仍可表述为滞纳金。
若承担给付滞纳金义务的被告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双方就滞纳金的意思表示实为违约金时,应告知主张滞纳金的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询问其是否变更滞纳金为违约金。
同意变更的,则予以支持;
不同意变更,坚持要求滞纳金的,应予以驳回。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条款均无异议,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和司法中立的理论,法院不应当对当事人约定的协议内容进行干预。
故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主文表述为滞纳金。
(二)滞纳金数额计算应当坚持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拘泥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现在一般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由于被告黄晓军在原告起诉前分文未付,故其违约日期应当自XX年1月1日起计算至XX年9月3日(立案前一日)。
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计算,被告黄晓军应当给付原告滞纳金51660元。
而依照协议的约定,被告黄晓军应当给付原告滞纳金1230万元。
很显然,依据不同的计算标准得出的数额相差巨大,依照协议的约定所计算得出的数额是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计算数额的238倍多。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
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
是否公平的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合法有效。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滞纳金100万元,该数额远远低于依照协议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数额,且该数额没有超出本金。
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计算,该数额对原告而言,显失公平,既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又不能对违约方起到制裁作用,故不应适用该批复的规定。
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完!
2、乙方于XX年12月底之前偿还原告20万元;
3、若乙方一笔款项不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乙方偿还剩余全部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5%)。
4、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每一笔还款超过30天),原告有权接收乙方的房产(坐落于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后,面积约5000㎡)。
原告要求被告黄晓军给付滞纳金100万元,该数额并未超出借款本金,且远远低于按照协议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100万元的诉讼请
求,法院也予以支持。
[评析]篇三:
销售合同中常见问题解析
销售合同中常见问题解析
企业在对外业务活动过程中,经常要签定销售合同,对于一些条款往往会忽视一些细节,结果往往不利于保护本公司利益,甚至会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现就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在价格与付款方面的约定:
(1)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
比如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买方完成收货并验收后,买方及时给予付清货款”,而忽视了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不利于后续催款。
(2)分期付款的时间及金额约定不明确。
比如合同中会约定:
“余款10万元在货到买方之日起6个月内分5次全部付清。
”但具体分期付款的时间及具体金额未约定,不利于追究未按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3)定金、预付款识别不清,不了解定金限额。
有时合同中会约定定金条款,“买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付定金30%”。
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
定金条款在合同中起重要作用,如果买方违约,卖方有权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定金不足弥补损失,还可以约定违约金,但不能重复使用,只能选择较有利的条款。
预付款没有上述作用,只是货款的一部分,解除合同后要退还,另外,“订金”与预付款功能相似。
(4)付款违约责任未明确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对方要承担何种责任。
在合同中可以要求支付延期付款的滞纳金。
(5)价格含税与否及发票种类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
价格是否含税,会给价格上造成很大差异,另外,发票的种类不同,税率也不同。
(6)付款方式约定不明确。
一般要求以银行汇款、转账等方式,尽量避免使用现金结算。
二、合同中交货环节的约定:
(1)交货约定不一致。
在同一份合同中不得出现不同的交货条件或时间,否则对后续交货实施会带来重大影响。
比如“买方同意在卖方通知后首付人民币捌万元整,卖方三天内发货”同时又约定“合同设备交货期为收到定金后30天”。
两款所约定的交货期限不一致。
还有在同一份合同中,前面的条款约定送货,后面的条款约定提货,导致无法确定交货方式。
货物的交付方式与运费的负担,直接导致两种不同的风险承担责任;
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的,在货物到达买方公司前的一切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
提货运费由买方承担的,在货物出了卖方厂门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前通知以传真形式。
比如合同中约定:
“卖方应在交货前7天,将合同号、货物名称、预计数量、金额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收设备。
”实际操作中,交货方会传真通知客户,但客户一般不会回复或以电话等口头方式回复,难以证明卖方已履行该义务。
应要求对方收件后确认回传,或以快递形式回函确认。
三、合同中验收环节的约定:
(1)验收期限未约定。
合同经常会未约定买方应在何期限内完成验收,按验收的常规,一般应在何时间内验收完毕,比如7日内,如何没有约定,按法律规定二年内验收有效,显然不利于保护卖方,买方保管
的时间越长,对卖方的风险越大。
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对所交付的货物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向卖方书面提出。
(2)检验的标准约定不明(质量要求)。
合同中对检验的标准如果约定不明,很难区分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一旦因产品质量产生纠纷,责任较难区分,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不仅是货款问题,往往会牵连到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损失有时是产品本身价值的几倍,几十倍,甚至更高。
四、合同的签字盖章形式:
能够有权利代表公司签约的个人有:
法定代表人或有书面授权的代表人,虽然法律上有表见代理的概念,但要求较高,非法律人员很难把握。
有效盖章是: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以上条件具备一方面有效,所签合同有效,否则为无效合同。
合同形式方面,一般要求书面合同,虽然法律充许使用传真、邮件等形式,但一旦产生纠纷,举证方面非常困难。
五、合同附件用印不完整:
合同附件有时未盖章或签字。
合同附件往往反映非常重要的内容,比如在附件中约定双方对产品要求的图纸或标准,如果双方在附件中没有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质量方面产生纠纷就很难区分哪一方的责任。
六、合同内容随意修改且未在修改处签字盖章确认:
合同签约时,有时往往要对合同内容作一定的修改或补充,一般要求在特定的位置填写条款,如果没有,建议重新制定合同,或书写补充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有时业务员为了图省事,直接在原合同上修正,修正后的部分缺少签字盖章手续,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举证。
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一定要协商一致。
七、合同履行环节瑕疵:
(1)合同变更未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而自行变更,造成违约。
比如产品数量方面,如果与合同不一致,少的要求及时补足,多的对方有权拒收,如果交付的产品与合同不符,更是严重违约。
(2)送货单没有签收。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送货单没有签收,或签收人身份不明等情况,许多案例中出现由于签收单签收瑕疵或送货单遗失,导致不能主张到期货款,权益受损。
为了弥补送货单签收瑕疵或送货单遗失等情况,及时与对方对帐显得尤其重要,以便及时与对方确认交易情况与所欠货款情况。
篇二:
未及时支付违约金是否需承担滞纳金
未及时支付违约金是否需承担滞纳金
争议焦点
吴某XX年研究生毕业后经过多次选择进入了一家日资公司,由于天资聪明,再加上好学勤钻,颇受公司赏识,不久公司因其工作出色便决定出资送其出国培训,出国之前双方就服务期约定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公司出资对吴某进行业务培训,吴某须为公司服务二年,自XX年11月1日至XX年10月31日。
如在服务期内吴某单方面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未完成服务期年限与已服务期年限的比例计算,并予劳动关系解除后一个月内付清违约金,每逾期一日,应按违约金的%承担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
XX年10月底吴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并在辞职信中表示,对于未完成的服务期限愿在其能力范围之内作出适当赔偿。
公司在批准吴某辞职申请的同时要求其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并在一月内付清,每逾一日,按违约金的%承担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
吴某承诺就违反服务期约定向公司作出赔偿,但认为支付违约金的数目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围。
双方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公司诉至仲裁委。
庭审答辩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时公司认为,吴某单方面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应按签订的协议履行,吴某已履行完一年的服务期,还应支付违约金的一半。
另吴某未在一月内还清,按逾期的时日再要加上%的滞纳金。
吴某则辩称,他承诺就违反服务期约定向公司作出赔偿,但认为支付违约金的数目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围,因此不能接受。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
双方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服务期的协议无异议,那么双方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但吴某在服务期内书面提出辞职,就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按应完成的服务期限与未完成的服务期限之比例支付。
但公司还要求支付%的滞纳金于法无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能否要求吴某支付未履行完服务期的违约金及相应的滞纳金?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可以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沪劳保关发(XX)13号文《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七的规定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公司要求吴某按协议支付未履行完的服务期违约金于法有据,因此仲裁委予以支持。
但要求吴某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显然有悖于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或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
上海劳动保障服务
篇三: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甲方:
(出借方)
乙方:
(借款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
(连带责任担保公司)
乙方因项目资金需要,向甲方借款,双方在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入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用于乙方项目。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
二、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
借款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应全部还清,如一时不能还清,最多只能延期至日止,必须一次性全部还清。
三、如乙方不能按时还款,则从借款第二个月起,乙方应按月利息2%(即月息百分之贰)支付给甲方,另每月还应按百分之壹点伍(即每月%)交付给甲方作为滞纳金和劳动报酬。
如再有超时,则按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滞纳金。
四、借款担保。
本借款由借款人的全部个人和家庭财产,以及借款人在任何公司的所用股份为本借款的无限责任担保。
丙方用全部资产和本项目进行担保。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甲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诉讼保全费等一切费用。
五、如果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则一致同意在范围内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出借方(甲方):
借款人(乙方):
担保方(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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