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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3.1.8
4
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
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3.1.10
5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3.6.1
6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氯乙烯制备和聚氯乙烯生产厂(车间),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依法经过安全许可。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1.1
7
氯乙烯属于Ⅰ级(极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乙烯生产、贮运、回收和使用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1.3
8
氯乙烯制备和聚氯乙烯生产厂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1.4
9
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及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应按GB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1.5
10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1.6
11
贮存、运输氯乙烯,应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1.7
12
氯乙烯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应制定氯乙烯泄漏应急预案,预案的编制应符合AQ/T9002中的有关内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人员培训、演练和适时修订。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1.8
13
合成、压缩、精馏和聚合等主要生产岗位应设置防火自动报警和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2.2
14
氯乙烯和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中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应符合GB50058、GB50257的规定。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防爆电气产品应符合GB3856的要求。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3.1
15
厂(车间)内各类建、构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应按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
氯乙烯合成、精馏、聚合系统属第Ⅱ类防雷建、构筑物。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4.1
16
厂(车间)内的氯乙烯设备、管道应按HG/T20675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4.2
17
除装置有特殊要求外,防雷接地线与防静电接地线应等电位连接。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4.3
18
传动带应采用抗静电的皮带。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4.4
19
有氯乙烯外逸场所,应根据不同的氯乙烯外逸污染情况配置相应的机械通风装置。
聚氯乙烯厂房通风换气设计不少于12次/h。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5
20
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GB7231的规定。
气、液氯乙烯管道应标明介质流向,反扣(向)阀门应指示旋向。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6
21
直接从事氯乙烯作业的人员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配备有效的防毒面具。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7.1
22
氯乙烯、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应配备适量的长管式空气呼吸器和正压式氧气呼吸器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7.2
23
氯乙烯作业场所(如合成、压缩机房、精馏、聚合、汽提、沉析、离心、干燥、包装等岗位)的氯乙烯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并及时公布于现场。
其空气中氯乙烯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3。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8.1
24
在特殊场所(如种子釜、聚合釜、沉析槽、过滤器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过程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易燃易爆气体(如氯乙烯)和氧气浓度的变化,至少每隔2h测定一次。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4.8.2
25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
1)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4.2.1
26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4.2.2
二
设备与零部件
氯乙烯合成转化器的列管、管板选用材质应符合GB151-1999的有关规定,下盖内面覆盖层应选用防腐材料衬里。
新安装和大修后的转化器列管和管板连接处应按GB151-1999中3.17.3的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符合有关检验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2.1
氯乙烯压缩机铜部件的铜含量应小于70%。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2.2
氯乙烯合成、精馏系统与氯乙烯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宜选用钢材、铸铁、铸钢或有色金属(如铝、钛、镍)材料,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应用铜、银(包括银焊)、汞材质。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2.3
种子釜、聚合釜及浆料(或乳胶)槽等设备宜选用不锈钢板及搪瓷材料。
转动轴瓦可采用铜含量小于70%的铜合金材料。
种子釜、聚合釜上阀门应选用不锈钢材料。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2.4
氯乙烯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的连接必须紧密。
设备、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其他部位应采用焊接。
法兰连接处的垫片应选用石棉板、氟塑料、用石黑处理过的石棉织物等柔性填料或垫片,不应使用普通橡胶垫。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2.5
所有合成、净制、精馏、气柜、种子制备、过滤、聚合、贮槽、汽提、沉析等的设备,均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且符合5.2.1的检验要求。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2.6
压缩机、均化器、种子釜、聚合釜、浆料(或乳胶)槽、沉析槽、离心机、泵和其他机器设备的转动轴均应符合机械密封有关标准的规定。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2.7
三
物料的中控指标及操作
物料的中间控制指标,制订时要反复核对、严格控制,执行时应进行三级(厂部、车间、车间)考核,重要厂控指标应设“管理点”。
更改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3.1
物料在合成、净制、压缩、精馏、种子制备、聚合和浆料处理系统的贮运、使用中应符合其工艺需要指标和安全生产要求。
其中氯化氢不含游离氯,含氧体积分数小于0.4%。
乙炔纯度大于98.5%,不含硫磷。
送气柜氯乙烯含氯应小于3%。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3.2
氯乙烯合成混合器温度控制不应超过50℃。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3.3
氯乙烯合成转化器大盖拆卸前,应先充氮置换并将转化器内温度降至60℃以下,减少汞污染。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3.4
氯乙烯压缩机进口处设备和管道的操作压力,应保持正压。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3.5
氯乙烯贮槽和计量槽装载量不应超过其容积的85%。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3.6
聚合系统投料用原辅料必须专人称量和复核。
氯乙烯单体计量应根据不同季节气温变化进行体积-质量换算,保证投料准确,防止聚合釜内引起超温、超压等事故。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3.7
四
安全装置
凡有氯乙烯气体放空的设备均应设放空装置。
室内设备放空装置的出口,应高出屋顶。
室外设备的放空装置出口应高于附近操作面2m以上。
放空装置应选用金属材料,不准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
装置上应设有阻火器,应采取静电接地。
管口上应有挡雨、阻雪的伞盖。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4.3
氯乙烯贮槽、计量槽、种子釜、聚合釜等压力容器,应装有安全阀、压力表,应使用两个测压点,并定期校验;
需装液位计的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液位计。
合成混合器、种子釜、聚合釜应装设超温、超压信号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4.4
合成、聚合系统的氮气管应设止回阀,防止氯乙烯倒入其管内。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4.5
自动控制系统的气动阀门及仪表,供气气源应符合GB/T4830的规定。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4.6
自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且应安设接地装置。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4.7
建立聚合釜、沉析槽等设备的出料回收装置。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5.13.2
氯乙烯贮槽装载容积,不得超过85%。
《聚氯乙烯生产安全技术规定》第七条
1.凡易燃易爆气体的放空管,必须装有阻火器。
2.生产厂房及气柜必须装有避雷针,乙炔、氯乙烯、氢气管道应设有消除静电装置;
仅为防静电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欧姆。
3.聚合釜、氯乙烯贮槽等压力容器、应装有灵敏好用的安全阀,并必须使用二个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表要定期校验;
聚合釜应装有超温、超压信号报警装置;
用汞仪表必须加隔离液。
4.合成、转化、聚合等岗位,必须安装清水洗装置。
5.在氯乙烯合成系统氮气管路上,应加止逆阀。
《聚氯乙烯生产安全技术规定》第十四条
五
管道敷设
氯乙烯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必要时可沿地敷设,但不宜埋地敷设。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6.3.2
法兰、焊缝及其他连接件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6.1.2
管道穿越道路、墙或构筑物时、应加套管或砌筑涵洞保护。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6.1.4
连接机器的管道,其固定焊口应远离机器。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6.4.1
水平管道上的阀门,其阀杆及传动装置应按设计规定安装,动作应灵活。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6.9.5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6.9.8.1
安全阀经调校后,在工作压力下不得有泄漏。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6.9.8.4
六
氯乙烯气柜
新建气柜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气柜的防火要求以及与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按GB50016的规定执行。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6.5.2
气柜的滑道和滑轮应灵活好用。
气柜的基础和支承应牢固。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6.5.3
气柜的合成氯乙烯入口管和聚合回收氯乙烯入口管应分开设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
液体氯乙烯不应直接通入气柜。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6.5.4
气柜应装有防雷装置,且应有容积指示装置,允许使用容积为全容积的15%~85%,雷雨或七级以上大风天气使用容积不应超过全容积的60%。
在气柜3m内严禁烟火,在此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应按Ⅰ区爆炸性气体环境防爆要求设计。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6.5.5
在寒冷地带,气柜水封应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6.5.6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大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
3)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4.2.1的规定。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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