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管理办法08050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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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加煤气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3、增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4、增加全员安全再培训内容
邹方敏
王洪海
陈启祥
2008-05-01/
2008-05-01
目录
1目的………………………………………………….1/13
2适用范围……………………………………………..1/13
3引用文件………………………………………………..1/13
4定义……………………………………………………..1/13
5职责……………………………………………………..2/13
6管理内容及要求…………………………………………..3/13
7记录…………………………………………………….9/13
起草:
郭勇邹方敏
审核:
批准:
1目的
为贯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等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和保持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济钢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05]43号
《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安监总培训[2007]249号)
4定义
4.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含实际控制人)等。
4.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4.3全员再培训是指对除持证上岗培训、新员工培训以外每年定期进行的全员安全培训。
4.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
4.5煤气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气设备设施运行操作和检修维护人员。
4.6外用工包括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工、协力服务工、计件工、协议工、季节工、征地工、农民工、临时工以及内部劳务输出人员中的非正式工等;
5职责
5.1人力资源处是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的主管部门;
负责提供安全教育的设备、场地、资金、教材、师资等;
负责制定新从业人员集团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负责实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员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负责《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发证及证书的管理;
负责指导外用工安全培训工作,协助用人单位落实安全培训工作。
5.2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处是安全教育的协助部门,负责统计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需求;
负责制订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确认培训内容;
负责安全教育监督和检查考核。
5.3各二级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负责实施新员工、外用工的培训、全员再培训;
负责煤气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上岗证管理(上岗证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台帐和安全培训档案;
负责向安环处和人力资源处上报安全培训需求、培训计划及培训完成情况。
6管理内容及要求
6.1安全培训内容
6.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的主要内容
6.1.1.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6.1.1.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6.1.1.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6.1.1.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6.1.1.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1.1.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1.1.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1.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
6.1.2.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6.1.2.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6.1.2.3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6.1.2.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6.1.2.5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6.1.2.6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1.2.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1.2.8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1.2.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1.3新员工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新员工入厂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厂矿、车间和班组四级岗前安全培训。
6.1.3.1集团公司级的安全培训内容
济钢概况,主要生产厂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济钢的安全管理模式、济钢的安全文化理念、济钢主要的危险危害因素、基础安全知识以及典型事故案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等。
6.1.3.2二级厂(矿)安全教育
本厂(矿)概况,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厂(矿)安全管理制度,厂(矿)范围内的危害、危险因素、适用的法律法规、本单位的人身伤亡事故分析、安全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及正确使用方法等。
6.1.3.4车间级安全教育
车间概况,生产工艺特点和设备状况,车间安全管理制度,车间及相关的危险区域、危险源(点),预防各种伤害的安全防护知识,所从事工种或岗位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及其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和强制性标准,车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的教训、应急处置等。
6.1.3.5班组级安全教育
班组级安全教育主要是班组作业环境状况,所辖设备性能特点、安全装置及作用和维护;
本岗位(工种)安全规程、安全预案预控书、岗位标准化作业标准和班组安全活动规定;
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保管;
本岗位的危害、危险因素存在那些部位以及相对应的防范措施;
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本班组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教训等。
6.1.4外用工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事故案例分析;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分析;
危险源和隐患辨识;
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
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
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职业病防治等。
6.1.5危险化学品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安监总培训[2007]249号)规定。
主要有: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危险化学品知识;
防火防爆知识;
设备、附件、安全及消防设施知识;
化学生产过程的基本安全知识;
检修作业;
危险源辨识知识;
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和维护;
安全警示和标志;
职业危害和防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事故事件状态下的现场应急处置;
其他应具备的安全知识和能力等。
6.1.6全员安全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预案预控、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化作业标准;
工作环境危险源和隐患辨识和控制;
更新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变化及其安全要求;
6.1.7煤气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煤气知识;
防火防爆防中毒知识;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过程的安全知识;
;
煤气、氧气、氮气等检测和工作环境危险源、隐患辨识和控制知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1.8其他
在集团公司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原岗位工作的,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和班组三级岗前安全培训。
实施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厂矿、车间和班组三级岗前安全培训。
6.2安全培训时间
6.2.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6.2.2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生产经营单位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新员工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原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有关人员。
6.2.2.1集团公司级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6.2.2.2二级厂(矿)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少于16学时。
6.2.2.3车间级安全培训不得低于8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二级厂(矿)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6学时。
6.2.2.4班组级安全培训不得低于16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少于32学时。
6.2.3外用工入厂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少于72学时。
6.2.3.1二级厂(矿)级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6.2.3.2车间级安全培训不得低于16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二级厂(矿)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4学时。
6.2.3.3班组级安全培训不得低于16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少于32学时。
6.2.4全员安全再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8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2.5煤气作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和再培训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执行。
6.3考试和取证
6.3.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气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其他安全培训的参加人员必须考试合格,考试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
所有培训考试试卷保存2年。
6.3.2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山东省安监局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取得山东省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每年参加再培训。
6.3.3各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济南市或总公司培训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并每年参加再培训。
6.3.4《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未按规定参加再培训或再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证书作废。
证书有效期满需换证的,再培训合格后,由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6.3.5新员工和外用工必须参加各级岗前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6.3.6新员工集团公司级培训考试由安环处协助人力资源处负责出题,人力资源处负责出题、考试、阅卷,并保存试卷。
6.3.7新员工和外用工其他级别的安全培训考试,以及其他类别的考试由相应的单位编写,本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考试、阅卷,并保存试卷。
6.4安全培训检查
6.4.1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
6.4.2各类持证上岗情况;
6.4.3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6.4.4安全培训内容、师资、课件、学时、考试和试卷情况;
6.4.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6.5考核
6.5.1发现无证上岗或证件无效,扣罚责任单位5000元/人次或相应分值;
6.5.2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扣罚责任单位3000元/人次或相应分值;
6.5.3发现其他问题,酌情扣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项(次)或相应分值。
7附则
7.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执行《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ARL/6/04)。
7.2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7.3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环保处。
8记录
本办法产生的记录按照QSP4-2《记录管理程序》执行,除《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ARL/6/04)产生的记录外,记录清单如下:
9附表
9.1全员安全再培训台帐
9.2煤气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台帐
9.3外用工安全培训台帐
9.4新员工安全培训台帐
9.5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台帐
记录清单
记录编码
记录名称
保管场所
保管期限
SAAH/442/01-01
全员安全再培训台帐
二级单位
2年
SAAH/442/01-02
煤气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台帐
SAAH/442/01-03
外用工安全培训台帐
SAAH/442/01-04
新员工安全培训台帐
人力资源处/有关部门/单位
SAAH/442/01-05
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台帐
附表:
SAAH/442/01-01
序
号
姓名
单位
岗位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培训课时
授课人
考试成绩
年
月
日
SAAH/442/01-02
SAAH/442/01-03
SAAH/442/01-04
SAAH/44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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