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师大贾婉婷劳动法讲义整理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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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社会保险与单位福利;
接受职业培训;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
义务:
按照劳动合同完成劳动任务;
劳动过程中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与监督;
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提高劳动技能等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指挥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
制定规章制度;
监督劳动者遵守法律规定与规章制度等
接受劳动成果;
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
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为劳动者建立并维持社会保险等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以劳动过程的实现为目的;
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具有平等性与隶属性
附随劳动关系概念:
由劳动法调整的与劳动法律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者: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受雇于用人单位并提供劳动的自然人
我国工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
参与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
参与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
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监督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障措施;
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雇佣职工并向其支付工资的单位
劳动合同概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特征:
主体具有特定性;
继续性合同;
多为附合合同;
体现较强国家干预色彩;
遵循合同的一般理论与价值取向;
履行中具有从属性与非强制性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服务期:
当事人约定的因劳动者获得特殊待遇或劳动条件而应在用人单位持续工作的期限。
保密条款23条
对象:
因工作原因知悉保密事项
内容:
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措施:
脱密措施竞业限制
待遇:
保密津贴、竞业限制补偿
责任:
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
23、24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适用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主体: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范围:
“竞争关系”
时间:
不超过2年
补偿:
合同终止后按月支付
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
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用人单位);
意思表示真实;
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的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10年;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劳动合同,续订合同且没有特定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过程和各自利益的行为。
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2、亲自履行3、协作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法改变劳动合同部分内容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
合同期限届满;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劳动者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期终止:
因特殊情况的存在劳动合同延期至该情况消失时终止。
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检查或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
3、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
6、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
(二)单方解除
1、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辞职:
提前通知、无需理由、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即时辞职(用人单位过错):
无预告期、符合法定条件、支付经济补偿
需通知情形:
用人单位未依约定提供劳动保障或劳动条件;
未及时支付足额报酬;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
用人单位的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需通知: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即时辞退:
劳动者不合格或有过错、无需预告、不予经济补偿、赔偿责任
原因: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致使合同无效;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预告辞退:
提前30天预告;
劳动者无过错;
支经济补偿
集体合同含义:
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核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主体不同、目的不同、内容不同、效力不同、形式不同
第一: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
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一方是企事业
单位或雇主等。
第二: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具体订立协议时是有区别的。
集体合同调节集体劳动关系,内容全面、复杂,带有整体性。
而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都在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
第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的时间不同。
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
中,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
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
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
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于改善劳动关系,
维护职工的群体利益。
而劳动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个人和
用人单位的权益。
第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同。
就职工一方来说,集体合同对一个单位的全体职工有效,而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有效,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集体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层工会(职工代表)
程序:
签约阶段:
确定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政府确认阶段
公布实施阶段
变更或解除:
用人单位被兼并、破产或解散,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不可抗力致使原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
合同规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劳务派遣含义: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
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义务:
告知义务、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等
用工单位义务:
提供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措施;
支付加班费、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进行岗位培训;
同工同酬;
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不得再派遣
劳动者权利:
平等待遇权(同工同酬)、团结权
非全日制用工含义: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日平均劳动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48小时。
社会保障法概念:
调整以国家、社会及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升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定性、社会性、实体法与程序法统一性、立法技术性、体现人道与互助精神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由社会保障法调整在参加社会保障关系的各方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定性、主体的多样性、关系的复杂性、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被保障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参加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待遇给付请求权、
知情权、监督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缴费义务、告知与协助义务
投保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知情权、缴费义务、协助与接受管理的义务
经办主体的职责:
登记、费用征缴、待遇给付、基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签订服务协议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保障生活需要原则、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兼顾原则
(保险内容还需要系统看书,PPT太简略。
养老保险概念: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特征1、对象是劳动者2、以保证年老者的生活为目的3、实行国家、雇主、劳动者三方共担原则4、适用范围广、时间跨度长
来源1、用人单位工资总额20%2、个人缴费工资8%
3、国家财政补贴
医疗保险:
保障劳动者在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后获得物质帮助权的社会保险制度。
特征1、范围的广泛性2、与其他社会保险的关联性3、受益时间的长期性4、费用支出的不确定性
缴费用人单位工资总额6%劳动者缴费工资2%
失业保险概念:
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
特征1、保障对象的特定性2、针对的社会危险是非自愿失业
3、保险待遇具有期限性4、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重新就业为内容
筹集用人单位工资总额2%;
劳动者缴费工资1%;
财政补贴;
基金利息收入
失业保险待遇1、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工伤保险概念:
指劳动者因公致伤、病、残、死亡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特征1、由用人单位承担缴费义务2、实行无过错责任3、受益主体包含劳动者及其家属4、目的不仅在于对受害者的事后救济,还在于对职业伤害的预防
属于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因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患职业病;
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情形: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
原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获得伤残革命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
不属于工伤: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
自杀或自残的
生育保险概念:
国家保障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而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对象:
达到法定婚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女职工。
筹集:
用人单位全部缴纳,不超过工资总额1%。
生育保险待遇:
1、医疗服务:
生育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费和药费;
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2、产假:
90天3、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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