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计划书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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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计划书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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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质量监督
(一)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
(1)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情况;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
(3)工程检测委托情况;
(4)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书、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情况;
(6)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标牌的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情况;
(3)设计单位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情况;
(4)参加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5)参加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情况。
3、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人员配备、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及备案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情况;
(5)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
(7)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情况;
(8)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9)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10)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情况。
4、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部的人员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现场项目监理部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
(3)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编制审批情况;
(4)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5)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检查验收情况;
(6)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7)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8)监理联系单、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9)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5、检测单位
(1)检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检测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检测报告的签章及其内容是否规范;
(3)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监督机构情况。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1、主要原材料、半成品
2、地基基础
3、主体结构
4、外观质量
5、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6、其它
(三)监督抽测的主要内容:
1、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
2、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
3、建(构)筑物几何尺寸
4、其它
(四)工程质量事故(问题)调查处理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站组织调查处理;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站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1、一般质量事故(问题)的调查处理
调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监督组发出《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或报站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站对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进行处理。
2、重大质量事故(问题)调查处理
(1)重大质量事故(问题)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站报告。
(2)接到报告后,站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下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
(3)站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入监督档案。
(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1、竣工验收条件监督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站提出书面申请;
监督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对竣工资料等验收条件进行检查;
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验收组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监督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以及《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报站核查。
3、竣工验收监督
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予以记录;
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将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站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工程安全监督
(一)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
建设单位在对工程安全开工条件审查合格后,报站进行复查;
复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按规定组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是否已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方案是否按规定编报;
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
7、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
8、“四有两不”硬件条件达标工作落实情况;
9、是否制定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复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站下发《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二)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1)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等。
2、监理单位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关键部位的安全控制措施;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3)审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情况;
(4)审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见证演练过程的情况;
(5)审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6)组织或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等。
(1)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及组织专家论证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5)民工学校建立、备案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6)危险源登记、建档、公示、监管情况;
(7)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情况;
(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情况;
(9)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10)安全检查、验收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11)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
4、其他有关单位
(1)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
(2)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3)施工起重机械设备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等。
(三)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1)基坑(沟槽)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2)脚手架搭设情况;
(3)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情况;
(4)施工用电设置情况;
(5)起重吊装设备安全防护情况;
(6)洞口、临边、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7)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文明施工抽查现场围档、封闭管理、场地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台设置、材料堆放、消防设施配备、生活设施、环境卫生及施工周边与社会通道相关区域等情况。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须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其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将经审批合格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站备案,并在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公示牌。
必要时,站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进行抽查。
(五)工程安全事故(问题)调查处理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安全问题由站组织调查处理;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站报有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1、一般安全事故(问题)的调查处理调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监督组发出《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或报站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
2、重大安全事故(问题)调查处理
(1)重大安全事故(问题)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站报告。
(2)接到报告后,站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下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
(六)竣工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站提交《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
站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五、其他
1、站委派以下人员为本工程的主要监督人员,代表站履行监督职责:
2、建设工程中,请参建各方配合站开展监督工作。
欢迎对监督人员的工作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公开监督,监督电话86996605;
3、市政监督网网址:
。
项目监督负责人:
审批人: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年月日
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书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七条)
(2)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法》第十五条)
(3)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4)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1)监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2)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须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
(1)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2)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五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六条)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6)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7)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8)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9)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10)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2)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4)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5)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我站登记备案。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检验登记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7)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8)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至我站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保险费率:
以结构性为主的工程为工程造价的1%;
其他类工程为0.8%。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告知书
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3、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4、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6、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家组成员应当从南京市住建委专家库中抽取。
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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