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充电锂电池和电池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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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CTSO批准的产品,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3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不可充电锂电池和电池组应满足RTCA/DO-227《锂电池系统最低性能标准》(1995.6.23)中第2节要求以及按本CTSO附录1所做的修正。
RTCA/DO-227中包括化学成分、潜在危害物质含量、电池尺寸、电池构造、单电池与电池组的互联、熔断、排气、电流限制以及试验要求和指南。
RTCA/DO-227还包括了运行和存储环境、封装、废弃处置等可能会影响机上电池使用的要求。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预期为航空器设备包括应急和备用系统提供电源的不可充电锂电池、电池组。
不可充电锂电池、电池组又称作一次电池、电池组。
b.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3.a节定义的功能失效属重大的(major)失效状态。
产品的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证等级。
c.功能鉴定
按照RTCA/DO-227中第2.2节和第2.4节要求以及按本CTSO附录1所做的修正,证明产品性能满足要求。
d.环境鉴定
按照RTCA/DO-227中第2.3节要求以及按本CTSO附录1所做的修正,证明产品性能满足要求。
e.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产品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
申请人应按照CCAR-21R3第21.310条
(二)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应为每个电池单元或电池系统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R3第21.312条(四)和RTCA/DO-227中第1.4.6节规定的所有信息。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设计和生产批准。
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3第21.310条(三)3中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运行说明和产品限制,该内容应包括对产品运行能力的充分描述,以及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
如需要,应标明产品的件号、版本、软件/硬件等级、使用类别以及环境类型。
b.安装程序和限制。
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产品后,产品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
限制必须确定安装方面的任何独特要求,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产品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
如欲在飞机上安装此产品,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
c.安装原理图。
d.安装布线图。
e.不可充电锂电池、电池组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
如适用,包括对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f.部件维护手册(CMM)。
应包含产品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保证产品的持续适航性。
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必须对本CTSO第5.a节中已批准的偏离进行详细说明。
g.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h.按CCAR-21R3第21.143条和第21.310条(三)2条的要求提供质量控制系统(QCS)方面的说明资料,包括功能试验规范。
对于已批准的设计,质量控制系统应确保检测到可能会对CTSO最低性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改,并相应地拒收该产品。
i.制造人的CTSO鉴定试验报告。
j.铭牌图纸,应包含本CTSO中第4节所要求的信息。
k.定义产品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l.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环境鉴定的试验条件总结,可采用表格方式描述。
6.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适航部门评审:
a.用来鉴定每件产品是否符合本CTSO要求的功能鉴定规范;
b.产品校验程序;
c.持续适航文件(在颁发CTSOA后12个月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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