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商业小街商铺租赁合同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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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另外商业小街内不设置纹身店等不符合主流文化的经营类别。
2.2该商铺仅限于乙方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如有违规操作甲方将对乙方发出整改通知,如乙方不执行,甲方将在三次整改通知后进行对乙方的罚款,罚款金额100-1000元,视违规程度来定,将在乙方交付的押金中进行扣除。
2.3在租赁期间乙方保证,所经营商品服务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许可人/被授权人,相关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商铺正常经营的限制。
2.4乙方必须合法从事经营活动,在该商铺内不得进行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不得作出对甲方或正方商业小街的商誉有不良影响的行为,确保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
2.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用途。
2.6乙方违反前述约定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或连带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一切损失。
2.7乙方已阅读上面所有条款并且无异议,乙方签字确认
第3条租金、费用、支付方式及装修免租期
3.1租金(含综合管理费)
3.1.1乙方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租项目编号:
ZHGZCJ15-)以网络公开竞价结果每月租金元,大写:
万仟佰拾元角分;
乙方可选择以下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3.1.2方式一:
租金每三个月缴纳一次,当月缴纳后面三个月(含当月)的租金。
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3.1.3方式二:
租金每六个月缴纳一次,当月缴纳后面六个月(含当月)的租金。
3.1.4方式三:
租金每十二个月缴纳一次,当月缴纳后面十二个月(含当月)的租金。
3.1.5租金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该商铺正式移交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前个月的租金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之后,乙方应在每满个月的次月5日(如遇周六、周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上一个工作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后面个月的租金。
3.1.6若某月计算租金的起始日期或结束日期非为该月第一日或最后一日,则该次实付租金应按照乙方在该次实际租用天数依比例支付。
3.1.7中央空调的公摊电费(针对人行隧道中安装了中央空调的商铺);
中央空调公摊电费按签约期一年对每位商户进行收取;
签约前一次性缴纳1800元的公摊电费。
商铺租赁的是分体空调的按店铺内独立电表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计费。
3.1.8乙方已阅读上面所有条款并且无异议,乙方签字确定
3.2租赁保证金
3.2.1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元(3个月租金);
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经营违规或者拖欠租金的情况下,甲方将于此保证金内扣除费用。
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经营并未违法任何约定的条款情况下,将于合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3.2.2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当日以汇款方式或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
该保证金是乙方遵守及履行本合同所载条款、条件、协议及规定的保证。
3.2.3租赁期间,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或因乙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或未赔偿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
如不够抵扣赔偿款,甲方可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进行追索。
3.2.4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抵扣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租赁保证金如有剩余,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3.2.5甲方在下列情况发生后7日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a)租期期满,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将该商铺交还甲方;
(b)乙方圆满解决及支付其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规定、条款及条件等的赔偿;
3.3其他费用
3.3.1乙方须按照安装的分表或者甲方出示的账册缴纳与该商铺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如有)、电费等,及其他由乙方单独使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运行费用;
其他费用的支付办法以甲方的统一规定为准。
3.3.2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网络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其他费用。
3.4费用支付
3.4.1乙方的租金应以汇款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以下银行账户,不得有任何扣减或抵消,因上述费用的支付而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名称:
**市香洲正方绿道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金华支行
银行账号:
2002025319100087695
3.4.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等。
3.4.3乙方不得因甲方不能完成或延迟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3.4.4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必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3.4.5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及水、电等费用之一或全部的,应按逾期交付金额、每日5‰计付滞纳金。
逾期2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3.5装修免租期
3.5.1免租装修期(即免租金、综合管理费租赁装修期):
本合同签订后且租赁物交付乙方后连续10天为免租装修期(从年月日之日起计算,至从年月日止)。
第4条经营主要条款
4.1部分经营活动
4.1.1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市制定的有关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的经营活动的法规和政策。
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作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1.2乙方必须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售卖违法、违禁货品,乙方也不得允许、包庇、纵容顾客在营业区内使用或食用违法、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
4.1.3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外进行任何形式的叫卖或在该商铺外兜售或招徕。
若乙方在该商铺外或经甲方许可的小街其他场地开展促销活动,该促销活动必须经甲方的批准。
4.1.4乙方不得在非营业区域越界摆放任何设备、设施或物品;
不能有阻碍公共通道的行为。
4.1.5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面向公共通道的广告灯箱画面或增加任何广告灯箱。
4.1.6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乙方不得在商铺外播放音乐;
商铺内应严格控制音量以免影响到其他商铺经营活动或对顾客产生不愉快影响。
4.1.7该商铺及该商铺内的人身、财物的安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支持并协助甲方进行该商铺内的安全检查。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火灾、水灾等事故造成甲方损失或第三者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4.1.8乙方应避免在该商铺内存放现金、贵重物品等过夜。
4.1.9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该商铺的用途和经营商号,不能将该商铺转租、转借、转用。
第5条物业管理
乙方须遵守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以下简称“正方商业小街管理规定”);
该等管理规定除本合同附件《正方商业小街管理规约》外,其他管理规定由甲方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该等管理规定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并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5.1物业管理主要事项具体参见本合同附件《正方商业小街管理规约》;
甲乙双方现就下列事项特别约定如下:
5.1.1未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与乙方之业务或营运有关的情况下或出于其它目的,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或小街的名称∕标志或其任何部分作任何用途,也不得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整个或部分该名称∕标志或小街或该商铺于任何图片、图标或相似标识,仅用于表明乙方之商业地址的则不在此限。
5.1.2乙方在该商铺内、外的所有布置包括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海报、橱窗和货架的陈列等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认可及完全符合甲方的指定规格,以保持小街的良好声誉和对外统一的风格。
5.1.3乙方须保持该商铺内清洁及卫生状态、店铺外观整洁;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商铺外墙、橱窗、玻璃作任何形式的建设或更改。
5.1.4在营业时间内乙方须保持该商铺内、店面橱窗、玻璃陈列柜及该商铺指示牌的足够照明。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外安装各种闪灯、旋转灯及其他引人注目的灯饰以致影响其他商户。
5.1.5乙方不得在正方商业小街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或其他公共地方铺设、安装、竖立、附加任何电线、电缆或其他物件,亦不得将货品或其他任何东西摆设或堆放在该商铺之外,除非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的。
5.1.6甲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乙方在该小街公共区域内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物品,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租,且甲方无须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因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损失、开支或费用。
5.1.7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免受台风、暴雨或类似事件的破坏。
5.1.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正方商业小街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地方安装任何天线、接收器、管道、附属物、遮阳物、凉蓬或其他任何类型、性质的安装物和附属物。
5.1.9乙方不得破坏、损毁或涂污正方商业小街结构的任何部分,或正方商业小街的公共地方、楼梯的任何装饰外貌,包括正方商业小街内的任何树木、植物及灌木。
5.1.10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在正方商业小街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及其它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
甲方应尽量减少干扰乙方。
5.1.11除非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商铺、窗框、外墙或墙壁的内面或外面涂漆、喷漆、使用或黏贴任何东西、物件或悬挂霓虹灯广告。
5.1.12乙方应以整体协调的风格和方式布置该商铺店面玻璃及陈列橱窗,在收到甲方对其展示提出反对意见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改变或更换有关摆设。
5.1.13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正方商业小街内进行任何拍卖,或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但季节性的促销活动或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5.1.14乙方不得在正方商业小街的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兜售、招徕行为;
亦不得分发各种宣传性的小册子及广告资料,甲方同意除外。
5.1.15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进行生产、制造或加工任何其他货物或商品。
5.1.16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商铺内放置或贮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他可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或危险货物。
5.1.17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或容许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有毒及有害的气体或气味。
5.1.18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饲养任何动物、宠物。
5.1.19乙方须自费采取所有甲方要求的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白蚁、老鼠、蟑螂或其他害虫、寄生虫在该商铺内滋生。
5.1.20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居住或容许他人居住。
5.1.21乙方不得损坏、损毁或毁坏正方商业小街的公共区域的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布置物、楼梯、及周围的树木、植物或灌木等。
5.1.22不论甲方在该正方商业小街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甲方对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不负任何保安及保管责任,乙方需安装必要的防盗、监控设施设备。
5.1.23甲方尽力保持该正方商业小街的屋顶、主体结构、墙壁、水管通道及电缆电线在良好的使用状态。
5.1.24甲方须尽力保持正方商业小街公共地方处于清洁的状态。
甲方须尽力保持其自行安装的正方商业小街内任何保安设备、空调设施、消防设施及其他设备在安全及可运作的状态。
第六条商铺修缮
6.1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商铺由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尽快安排维修工作。
6.2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6.3因乙方或乙方的供应商、服务商、雇员、代理人等关联人员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6.4经营期间,乙方如需对店铺进行小范围修缮,必须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获及批准后,方可进行。
6.5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使用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并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
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避免因此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
6.6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乙方商铺,甲方无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7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乙方必须进行赔偿。
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6.7.1因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6.7.2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燃气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及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第7条商铺返还
7.1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
7.1.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之日起不超过1日内交还该商铺。
7.1.2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过1日内交还该商铺。
7.2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
7.2.1合同终止(不论基于何种原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述方式之一交还商铺:
7.2.1.1本合同终止后(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自费将该商铺内的属于乙方所有的动产(附属设施/设备除外)搬离该商铺,该商铺交还时的状况应当与乙方在合同结束前1个月内正常营业时的状况一致;
商铺之固定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归甲方无偿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商铺的固定装修或附属设施/设备遭到破坏,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损失。
7.2.1.2乙方自费将商铺内的属于乙方所有的物品搬离该商铺,并将商铺恢复至交付状态(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
7.2.2如果该商铺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商铺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
7.3合同终止(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双方均应提前5日通知对方交还/收回该商铺的具体日期,甲方应当按照该等通知查验及接收该商铺。
7.4甲方应当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规定查验该商铺。
7.5逾期交还的后果
7.5.1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9.1条的规定交还该商铺,则甲方有权选择采用下述方法收回商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7.5.1.1将该商铺内的一切属乙方所有的动产搬离该商铺,该商铺之固定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
7.5.1.2将该商铺内的一切属乙方所有的动产搬离该商铺,并将该商铺内一切固定装修、附属设备/设施拆除,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
7.5.2如乙方逾期交还商铺,除应当依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外,每天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日基本租金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8条转租、转让
8.1租赁期限内,甲方只确认乙方是该租赁物唯一的承租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该租赁物转租、转让、转移给第三人使用或经营。
转租、搭拼铺位应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元的转让费服务费,工商营业执照应进行相应的变更,且不超出甲方规定经营范围,方可经营。
否则,乙方需承担因此产生的连带责任。
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
8.2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元转让服务费后、乙方可将该租赁物转租、搭拼铺位。
8.2.1本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8.2.2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的承租期限;
8.2.3租赁物的使用功能不能改变;
8.2.4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本租赁合同终止,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8.2.5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与甲方无关;
8.2.6如乙方需要进行转租需与甲方、丙方签订三方协议。
第9条合同提前终止
9.1在租期(包括装修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即时单方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商铺、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并保留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的权利:
9.1.1乙方在该商铺内违法经营遭受工商、税务、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查处;
9.1.2该商铺或其内任何物品因乙方的诉讼或仲裁案件而遭受法院或其他部门的查封或扣押;
9.1.3因针对乙方的执行案件,令甲方负担协助执行义务而给乙方造成损失;
9.1.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该商铺转租、提供或容许给任何第三人使用;
9.1.5乙方擅自改变该商铺用途或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9.1.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止对外营业达到10日;
9.1.7乙方屡次故意违反本合同,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乙方拒绝或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后未果或再次违反;
9.1.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商铺结构,或损坏商铺,且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在10内仍未纠正的;
9.1.9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及水、电费之一或全部的,并超过20天的。
9.2在租期(包括装修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即时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付清租金等费用,甲方应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已缴纳的租赁保证金,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赔偿。
9.2.1出现非甲方所能及的情况,使该商铺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3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其正常使用商铺的;
9.2.2在租赁期间,政府决定征用该商铺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该商铺的;
9.3如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都有权发出书面通知提前终止本合同,双方就此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承诺
10.1甲方承诺
10.1.1在乙方按期并按所规定方式支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并遵守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有权在租期内和平地使用该商铺,而不受甲方或任何有权通过甲方行使权利人士之干扰,唯乙方须了解确认甲方有权在正方商业小街内、外及或其上进行修葺、更改及或修理工程。
10.2乙方承诺
10.2.1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工商、公安、安全防范、劳动、健康卫生、消防、税务及海关等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关文件。
10.2.2乙方应承担该商铺内的消防、安全和维修等方面的责任。
10.2.3甲方拥有对乙方使用商铺的建议权和对商铺使用状况的知情权。
10.2.4合同期内,乙方同意将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包括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作正方商业小街或甲方举办之其他推广活动之用。
10.2.5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市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否则乙方将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11条甲方违约责任
11.1租赁期限内,如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商铺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租赁期限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11.2.1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该商铺因法庭强制执行而被查封的;
11.2.2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11.3乙方依据本合同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返还租赁保证金,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如有)并赔偿损失,并在3日内迁离该商铺。
11.4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
11.5乙方对甲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乙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乙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乙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第12条乙方违约责任
12.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及水、电费之一或全部的,每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5‰计付滞纳金;
若超过20天的,甲方可行使下列权利:
12.1.1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整个商铺,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
12.1.2保证金不予退还,收归甲方所有;
12.1.3甲方有权截断该商铺之电力、空调、水或其它设施的服务和供应,甲方不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12.2租赁期限内,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若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2.3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商铺,没收保证金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2.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商铺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12.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商铺结构,或损坏商铺,且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如乙方不执行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强制性修改并将产生的费用从乙方的保证金内扣除。
12.3.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12.3.4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商铺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12.3.5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该商铺因执法而被查封;
12.3.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中断、停止其经营活动10天(含10天);
12.3.7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12.4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3日内迁离并交回该商铺;
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12.5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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