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险银险一般保全业务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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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险银险一般保全业务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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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保部分按新增加部分的保单价值准备金补费,加保后的新保费追溯到原保单订立时被保人的年龄段费率计算,须期保费按新保费收取。
4.新加保部分适用“除外责任”,按新契约承担责任。
4.减少保险金额
1.减少部分按照退保处理。
2.若有欠缴保费、借款、垫缴保费的保单,须先行清偿在减保。
3.含附加险的主险减保时应检查减保后与主险的比例,不得超额。
4.减额缴清的保单不允许减额。
5.已领取保险金且合同尚未终止的险种不得减额
6.转账件于转账期间不受理减额。
7.有满期给付、返还责任的险种,期满时以减保后的保额及相对保费给付。
8.减额以每一保单的每一险种为操作对象。
9.若复效同时减少保额,应先行减少保额再复效。
5.附加短险的增加或新增
1.附加险的增加或新增须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申请书上填写告知事项交核保部门核保,根据核保意见办理。
2.除条款另有约定,新增的附加险缴费方式应与主约一致。
3.正在理赔中、代扣中,暂不受理增加附加险。
4.主险未到保单应缴日,中途新增短期附险,保费按申请时保单年度初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当期应交保费。
5.附加险续保要重新计算附加险保费。
一般保全业务细则
A:
保单变更----涉及保费变化10项
6.附加长险的新增
主保险单周年日(含宽限期)前一个月
1.缴费期限(保险期限)小于等于主约剩余的缴费期限(保险期限)。
2.趸交保单可新增趸交长期附险。
3.附加险的投保人、受益人、交费方式与主险相同。
4.其他约定与附加短险的增加或新增规则中1.2.3相同。
7.附加险的减保、解约或终止
保单、《变更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附加险减保部分按退保规定处理。
2.减少额以每一保单的每一险种为操作对象。
3.若附险应缴保费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公司,短附或长期意外终止,有现金价值的长期附险终止。
8.交费期变更
保单有效期内、交费期满两年
1.按投保当时被保险人情况计算应缴保费,补交差额及利息,同时变更下期保费金额。
9.交费类别变更
保费到期前后一个月内
1.不可在豁免保费利益期间申请。
2.已经办理了海外缴费方式的,只可为年交。
不可更改。
3.主附加险、有附加险的均采取年交,不允许变更。
4.更改时保费的计算:
较长保费缴费周期改为较短时,只收取新缴费方式的保费。
较短保费缴费周期改为较长时,3条原则。
5.如保单失效后办理复效并同时申请变更缴费方式,则将保单失效日作为缴费方式的变更日,并套用以上变更的规则。
6.生效日期:
批注日次日零时。
10.保险利益转换(暂缓)
有效期内的周年日,含宽限期,距期满5年
保单变更----不涉及保费变化
1.文字变更
保单、《变更申请书》投保人、相关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姓名、性别、证件号码等视作文字变更。
2.更改通讯地址可不提供保单,直接填写在保费通知书的交款单上、或是填写《合同变更申请书》并可邮寄。
3.被保险人姓名、性别不可同时变更。
2.缴费方式变更
1.转变为自动转账方式的必须提供转账授权书、投保人转账账号及复印件。
2.出保单状态在代扣中,自动转账方式允许收取现金,对已交保费者,所交现金直接转为保费,未到期者,放入预交账户,作为下期保费。
3.变更为自动转账方式,要重新录入变更后的账号。
3.转账账号变更
保单、《变更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转账合同授权书、转账账号及复印件
1.变更后的转账账号必须是投保人本人的。
2.电脑录入变更后的账号。
4.寿险保单不丧失价值选择
1.不丧失价值选择:
自动垫缴、中止契约。
2.选择退保后,不能再恢复保单的效力。
3.若客户为选择且逾宽限期后仍为缴费的,默认为选择“中止契约”。
4.每保单年度只允许变更一次。
5.生存金处理方式变更(红利、年金)
1.红利处理方式有:
累计生息、直接给付、抵交保险费、购交增额保险
2.生存金处理方式:
累计生息、直接给付、抵交保险费
3.每保单年度只允许变更一次
4.选择变更为增额交情的,不允许在选择其他变更方式。
6.保险费逾期未处理方式
1.客户投保时为选择则默认为“保费中止”方式。
2.每保单年度只允许变更一次。
7.溢交保费处理方式变更
1.每一保单年度只允许变更一次。
2.生效日期为批注日。
8.减额交清
交费期满两年后,应缴月(含宽限期)或期前一个月
1.减额后的保额不得低于1000元。
2.次标体不得办理。
3.保单必须具有保单现金价值方可办理。
4.办理交清作业后,不得再行要求恢复原契约。
5.办理减额交清后,不得解除合同、借款、不享有分红,可转换权益。
6.减额交清后附加险效力中止,附加险作解除处理,若附加险在本年度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情况,本公司按比例表退还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到期保费,若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清况,本公司不退还保费。
9.更改投保人
原投保人,同时征得新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同意
保单、《变更申请书》原投保人、新投保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填写新投保人资料。
2.若选择自动转账交费方式,要重新签署“银行转账合同授权书”并重新录入新的转账账号。
3.若有投保人责任的险种,须通过核保和契约调查。
10.更改受益人
保单、《变更申请书》投保人、受益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受益人变更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2.更改后的受益人与被保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须符合核保规定。
3.增加、取消同一收益顺序的受益人时必须同时变更已有受益人的收益份额,是变更后受益份额总合为100%。
4.若在理赔过程中,不可变更受益人。
11.保单管理单位转换
1.电脑修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详细的新工作地址、交费地址、联系方式。
2.电脑更该保单的管理单位。
12.保单补发
保单生效后任一时间
1.客户申请
2.内部
B:
保单效力及责任----涉及退费、给付
1.承保前退费(撤件)
承保生效前
《首期保费暂收收据》(客户联)《变更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投保人委托他人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并留下复印件。
代办金额小于2000元。
2.业务员办理撤件退费的必须是此保单的签单代理人本人,并需提供银业部经理签字确认,不受理其他营业员代办。
3.《首期保费暂收收据》客户联丢失,投保人必须做出书面声明。
4.全额退还保费,退回方式以交费方式为准。
5.若为体检件,扣除体检费(因拒保、延期或不接受次标体加费、除外责任而退保的除外)。
6.登陆TPLS系统作保单状态查询及申请金额与系统内实际交费金额核对,作撤件操作并打印或填写退费凭证后,转交财务部门。
2.冷静期撤单
客户签收保单10天内
2.业务员办理撤件退费的必须是此保单的签单代理人本人,并需提供银业部经理签字确认。
3.可作单个险种的撤单,也可作整个保单的撤单。
4.撤销单个险种考虑附加险和主险比例的变化,撤销单个主险后附险同撤
5.全额退还保费,退回方式以交费方式为准。
6.退费时扣除10元工本费,撤销部分险种的保单不扣费。
7.若为体检件,扣除体检费
8.单个撤销其余有效,整个保单撤销合同中止。
9.登陆TPLS系统作保单状态查询及申请金额与系统内实际交费金额核对,作撤件操作并打印或填写退费凭证后,转交财务部门。
3.退保
保单生效后任一天
保单、最近一期交费凭证《变更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保单遗失,必须投保人亲自办理解约,做出相关书面声明(TPLS统一查询后操作办理,打印退费凭证,交经办人到财务窗口领取退费)
2.补发保单的解约原则上由投保人亲自办理。
3.退保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允许代办。
4.投保人免交保费解约,若条款未约定不得解除合同的,按正常保单列明的现金价值解约。
5.合同有效期内,以受理日期为退费计算日期,若在宽限期内,以宽限期开始的前一日为准。
6.主险解除合同,相应的附加险同时解除,附加险按条款规定由现金价值的退还现价,无现价的按规定解除合同。
7.对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中止两年内的保单,可以作单个险种解除合同,对合同中止两年以上的保单只能针对保单作解除合同操作。
8.健康加费不退。
职业加费:
未经过时期的加费部分退还。
9.保单处在变更中、代扣中、理赔中不能解除合同。
10.通融解约必须报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后台保全操作。
11.合同状态变为终止。
12.退费方式:
以交费方式为准,人工收取退现金,自动转账退回账户。
13.登陆TPLS系统作保单状态查询及申请金额与系统内实际交费金额核对,作退保操作并打印或填写退费凭证后,转交财务部门。
4.溢缴保险费退费
保单、《变更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通知溢缴退费的《保单送达通知书》
1.人工交费方式退现金,自动转账交费方式退回账户。
银行代收退现金。
2.多缴部分挂于公司账上,冲减下次客户应缴保费。
3.除缴费期满或是退保,溢缴保费50元以内允许无息退还。
4.登陆TPLS系统作保单状态查询及申请金额与系统内实际交费金额核对,作退费操作并打印或填写退费凭证后,转交财务部门。
5.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保单失效后两年内
保单、《变更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健康告知书
1.退保后不得复效。
2.对于有附加险的保单,一年期附加险自动解除,长期附加险可同时复效。
3.补交保费利息计算要以合同交费日对应日为计算日。
4.效力恢复时间为补交保费次日零时。
5.自本次受理30天内未缴纳保费,本次作废,应重新申请。
6.复效需经过保全核保程序方可办理,公司有要求客户体检或作其他化验之权利,且所需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7.若受理日期超过合同终止日起2年,在一定级别用户中可受理复效,但超过时间应在半年之内。
6.满期金及各中年金给付
生存受益人
保单、最近一期缴费凭证、给付申请书、生存受益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代办需提供生存受益人的户口,且金额小于2000元。
2.如原保单有未清偿的贷款或自垫保费,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时应先扣除偿还,如仍有余额在给付。
3.各支公司应1个月前打印应领报表,各保户寄发给付通知,对于月领的保户,每年只发一次。
4.客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若最后一次保费未交,应先交保费再办理给付。
5.生存保险金到期未领,可于下次领取时一并领取,但未领的生存金部分不予计息。
6.客户首次领取生存金时,必须到公司办理.
7.对一次领取金额较大或被保人年龄较大的客户,可委托生调人员进行生存调查。
7.保单贷款(暂缓)
保单有效期内且保单必须有现金价值
保单、保单借款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保单效力及责任----不涉及退费、给付
1.合同效力终止
续期缴费是否超过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内或自动垫缴终止日的次日零时
无自动垫交、或有自动垫交,但现价余额不足以交付当期保险费。
保险合同未在理赔、合同终止作业中。
合同效力中止后,只允许做保险合同复效、解除、减额及理赔,其他业务均不允许操作。
(精算部提供公式)
系统自动操作,每日更新一次。
打印《合同效力中止通知书》寄发给客户,邮寄对象:
投保人。
生效日期:
宽限期末日次日零时或保费垫缴终止日次日零时。
2.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终止状态满两年
每月中旬抽档上个月资产评估日至本月资产评估日之间中止状态满两年的保单,并打印清单和保单现金价值表。
电脑按照本月的资产评估日的价格计算终止保单的现金价值,并由投资基金中转出,不再扣除管理费。
电脑批次打印保单终止通知书,寄发给客户,通知书注明失效日期,最终现金价值。
通知目的:
通知客户保单效力已终:
告知客户保单最终现金价值,通知客户领取现金价值。
保单中止状态两年末日的次日零时。
特殊险种保全作业规则
一、附加险保全规则
1.受益人与主险身故受益人一致,不单独受理变更。
2.相关变更、复效、解约、给付等作业参照主险保全规则。
3.若主合同责任终止或办理减额交清,须依条款同时办理交清或解约。
4.主险保费免交后,长期附加险可单独存在,并允许办理各项相关的保全作业。
二、短期附加险保全规则
1.解约:
返还未满期责任保费
2.主险缴清或终止时,短期附加险须同时解除。
3.主险保费免缴后,若保单无长期附加险存在,短期附加险须同时解除。
4.已领过任何保险金,不得办理解约。
三、分红险保全作业规则
1.红利分配
1.分配日:
保单周年日2.红利领取资格人:
投保人3.应备文件:
保险单、投保人身份证及原件
2.红利领取
1.客户领取保单红利,需扣除贷款、利息及其它未还清款项。
2.红利部分领取,每年不能超过一次。
3.红利抵缴保费
1.选择红利抵缴保费方式的,红利抵缴该主险保单名下的主附险保费
4.累计红利
1.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5.红利增额缴清
1.选择红利购买的增额交清方式的,增额交清部分不参与红利分配。
6.红利领取变更
1.每一保单年度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变更;
2.可选择的红利领取方式仅局限于条款约定的方式;
3.生效时间:
提出变更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开始,保单周年日前两个月提出的,本周年日不予变更。
4.次标体不能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方式。
7.减额缴清
1.交清保额计算方法:
以保单保证现金价值和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计算交清保额;
2.减额交清后,本保单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公司返还之前发生的累积红利余额。
8.解约
1.解约时客户领取累积红利及利息、抵交保费帐户余额;
2.保单周年日前退保,本公司不给最后不满一年的红利以及累积红利应计利息;
3.解约时,若有未清偿款项,则需清偿后方能解约。
9.身故或重疾
1.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因理赔所致合同终止,公司将按保单在该保单年度中的实际经过天数分配相应比例红利和累积红利应计利息,红利按照身故当时适用的红利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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