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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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十字樓直段一樓:
16工坊(一樓公共區塊不含委外進駐商家區塊)、16工坊用儲藏室、空調電力機房(南、北側)、展示物、樓梯等
(5)十字樓直段二樓:
16工坊(二樓公共區塊不含委外進駐商家區塊)、第一辦公室、第二辦公室、會議室、八角樓空調機房、用電設備空間(中控區)、樓梯間
(6)廁所部分:
位於八角樓一樓及夾層,共計3處(詳附件二-廁所配置圖)。
廁所名稱
八角樓一樓
八角樓夾層
無障礙廁所
廁所編號(類別編號)
A
B
C
性別友善廁所
小便斗(a)
5
1
座式(b)
3
蹲式(c)
8
洗手台(d)
4
工具間(e)
二、室外空間部分(詳附件三-西門紅樓平面圖):
(1)戶外廣場(含通往其他廣場之通道或走道、位於廣場且隸屬於本會管理建物設施):
南、北廣場(含本會搭設之舞臺)、十字樓橫段外廣場及人行道、八角樓外廣場(含通道樓梯下園藝造景部分)。
(2)戶外設施部分
八角及十字樓戶外牆面及窗台、警局旁旋轉樓梯(含門柱)及樓梯下園藝造景、小八角亭、公共藝術設施、十字樓地下機房玻璃梯間。
7、清潔維護工作項目及作業要求
廠商應規畫清潔排程與清潔檢核表,使派駐清潔人員依排程施作各區清潔項目,按日填核各區清潔檢核表每次完成後,應與本會人員覆核認可。
清潔工作項目及工作要求除依下列各項規定時間定期維護外,並配合政令施行進行清潔消毒工作(如H1N1防疫措施等)。
一、工作項目
(1)防汛期間(每年5月至9月),每發布颱風、大雨(含以上)警報發布時,應清理室內外地面排水孔及溝槽,並將周遭落葉及垃圾清除避免堵塞,保持排水通暢狀態。
(2)每日清潔工作
1.八角樓一樓、十字樓直段一、二樓、哺乳室,內部地板清潔(公共走道、樓梯含扶手),室內場所配合政府規定比例之消毒水拖地
2.館所外圍(含、南、北廣場、警局旁旋轉樓梯及十字樓前人行道)紅磚內全區域垃圾及落葉清掃。
3.開館期間定時巡清廁間清潔,更換衛生紙、垃圾袋、填充洗手乳、坐式馬桶消毒液等備品常備,維持地板及洗手檯面乾燥、鏡面、垃圾桶外觀清潔,並於閉館後進行廁所全區域清潔並依政府規定比例漂白水消毒。
4.全區圾垃清運(含活動垃圾、不含大型廢棄物)。
5.全區玻璃大門清潔(含門框)
6.館內飲水機設備之出水口、排水槽清潔
7.館內各空間垃圾桶巡清
8.臨時性指派駐點清潔人員之立即性清潔工作
(3)每週清潔工作
1.第一、二辦公室、會議室地板清水擦拭與除塵清潔。
2.八角樓二樓地板、舞台、樓梯清潔
3.全區玻璃牆面、窗戶清潔、櫥櫃除塵擦拭。
4.全區牆、柱面(含固定於柱或牆之設備或裝置物)清潔
5.服務台、演休室清掃、清潔。
6.小八角亭清潔維護。
(4)每月清潔工作
1.全區地面、外牆(一樓高度)除草。
2.廁所地面應定期以自動化洗地機設備刷洗,作業時應協定休館日施作,並確保地面乾燥
3.館內牆飾、燈罩(具)、清潔
4.館內外地墊、地毯及窗簾,除塵或清洗
5.館內電梯內外除塵擦拭清潔
(5)每半年清潔工作
1.館所戶外排水溝除淤作業
2.館所內外病媒消毒作業
二、作業要求
除下列規定外,清潔任何區塊應隨時保持乾淨、無積水及污漬;
廁所應保持清潔、乾燥、無臭(異)味;
本會展區空間地面應保持清潔、乾燥,遇不潔情形應立即拖擦清潔;
各空間及設備應保持無髒污及生物衍生或排洩物(如:
蜘蛛網、昆蟲或動物排洩物等;
執行清潔工作時應擺放標示牌,註明工作項目或狀況,提醒民眾小心行走,以策安全。
(1)館內外公共區域:
1.館內各樓層地面(含階梯及扶手)應隨時巡查走動打掃維持清潔與乾燥,地面不得留有煙蒂、紙屑、果皮、口香糖及檳榔汁、殘渣、污漬、積水等。
2.廣場戶外空間(依第六條第二項所列項目,並含通往其他廣場之通道或走道、位於廣場且隸屬於本會管理建物設施與周邊)應隨時巡查走動打掃維持清潔,地面不得留有煙蒂、紙屑、果皮、口香糖、檳榔汁、殘渣及樹葉、枯枝等。
3.戶外全區地面、外牆牆縫等(由地面起算2m以下範圍內),巡查雜草或寄生草生植物應立即拔除
4.門窗玻璃(含窗溝、框及自動門)清潔:
自動門、拉門等,應每日排程於開館前完成擦拭,其窗戶部分應每週排程進行各區域之擦拭工作,保持清潔不得有水漬及手印污痕。
5.牆、柱面(含固定於柱或牆之設備或裝置物)清潔:
每週應排程清理擦拭,並隨時保持乾淨;
若有蜘蛛網、污漬、棉絮及灰塵等應立即清除。
6.牆飾清潔:
每月應排程進行清理擦拭,包括壁飾、配電盤體、消防用補助撒水栓箱、告示牌、燈箱、滅火器、緊急照明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出口燈等,附掛於牆上支裝置物、標示牌、設備均屬之;
7.燈罩(具)清潔:
每月應排程進行清理擦拭,若有蜘蛛網、污漬、棉絮及灰塵等應立即清除。
8.垃圾桶、容器清潔:
為大型垃圾桶做為垃圾中繼集中使用之。
每日應進行清理擦拭,必要時隨時清洗,垃圾袋視現場情形每日更換(PVC袋由廠商負責),垃圾桶內垃圾不得超過桶之2/3,定時巡查超過之情形應立即清除,垃圾桶外觀應保持潔淨無污漬。
9.飲水機清潔:
每週進行清理擦拭清潔,出水口應用海綿或軟性刷毛刷除水垢,刷除後並用酒精消毒,機體本身外觀清潔擦拭,排水槽內應無異物,周圍地板須保持乾淨與乾燥。
10.電梯清潔:
每月應排程進行清理地面、不銹鋼面板、門,保持清潔乾淨,面板按鈕部分及手把應用酒精消毒。
11.樓梯(含扶手)清潔:
每日進行清掃擦拭,梯階隨時清掃拖拭乾淨,側牆、梯間平台、樓梯下方空間定期進行擦拭,其擦拭用水應配合政府規定比例之消毒水進行擦拭。
12.園藝造景維護(不含植栽修剪):
每日應巡清理垃圾及積水處理。
13.館內各項設施(AED、文物罩或玻璃窗等)定期擦拭清理。
14.館內外地墊、地毯,定期每月除塵清洗1次。
15.垃圾處理:
管制各單位使用垃圾子車及垃圾集中放置區,定時將廢棄物依地方政府環保單位規定分類及清運,每次處理應將處理區域地面進行清洗,其清洗應以政府規定比例消毒水進行消毒,每次收集之廢棄物應立即分類處理,不得隨意堆放或任意放置其他非規定之放置區域。
其清運時間應於每日閉館時間後施行。
(2)公共廁所:
清潔工作應參考環境保護署編撰「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之清掃學習手冊」中清掃作業程序及工具使用注意事項施作。
1.廁所應派清潔人員廁所每小時進行巡檢清理,並清理衛生器具及收拾垃圾桶衛生紙,垃圾量保持2/3容量以下,垃圾收集清運時不得讓民眾目視該內容物以免影響觀瞻。
2.平時清潔維護衛生器具除使用清潔劑外應使用依政府規定比例漂白水消毒清洗,廁間衛生器具周邊地面清洗時,衛生器具接縫表面及死角不得留有污垢或穢物,並應使用清潔劑外,應使用依政府規定比例漂白水消毒清洗,並隨時保持清潔、乾燥、無臭(異)味。
3.廠商清潔人員清潔衛生器具之工具或拖把等,應分門別類各別使用,不得交叉使用。
每日於閉館前應遭將清潔工具整理於工具間,應分別依序掛放不得將工具間堆置雜亂物品、潮濕、異味等情形,有必要時應將工具完全消毒,如使用工具產生異樣、異味、使用有困難者,應立即更換新品。
4.水槽、洗手臺、鏡面、隔間板、牆壁隨時使用清潔劑徹底清潔擦拭及消毒(各廁所及無障礙廁所內應放置洗手乳並定時檢視衛生紙供應量是否充足,並維持用量為總量1/3以上)。
5.廠商需配合政令使用合法之垃圾袋及充足清潔用品、用具,清潔用具等並應定期更換並採購衛生紙,其放置維護與維持紙量,不得低於圓桶底面起算1公分為準,廠商應隨時檢視用量並備足館內廁所使用高峰期之使用量,遇短缺不足應立即填補。
6.馬桶、便器、洗手臺、拖把盆及排水孔等堵塞或功能操作不良時應立即排除,拖把盆使用後應清理乾淨並不得積垢(沙),洩水口須設置濾網,不可讓棉絮、泥沙等雜物進入排水管內,避免造成阻塞。
7.馬桶、便器每日需於閉館後進行廁所全區域清潔並依政府規定比例漂白水消毒、洗手臺周圍應隨時保持乾淨,每小時應巡清擦拭水漬。
8.天花板及燈罩應定期使用棕毛刷,將表面積塵、棉絮、蜘蛛網或污垢清除乾淨。
9.廁所鋪設地毯應每日應保持清潔,每月應使用政府規定比例漂白水消毒,每次消毒完畢後應於戶外鋪曬風乾,避免異味。
10.廠商清潔人員每次於巡查清理廁所完畢後,需於廁所清潔檢查紀錄表上簽名。
(3)特定區域:
1.服務台、紅樓選品、紅樓茶坊、中央展區、16工坊儲藏室:
(1).牆面、柱面、櫃檯每日進行擦拭。
(2).地板每日清掃、拖拭。
2.第一、二辦公室、會議室、用電設備空間、機房、儲藏空間、演休室、二樓劇場等其他隸屬本會管理空間:
(1).地板、地面、走道每日進行清掃、拖拭。
(2).門窗、玻璃、牆面、鏡面定期進行擦拭。
(3).辦公傢俱(桌、椅、櫃子、OA隔板等)定期進行擦拭。
(4).窗簾每半年清洗一次。
(5).樓梯地毯每日應保持清潔。
(6).本款所列之垃圾桶應每日巡清三次
3.16工坊:
(1).地板、走道、大門玻璃每日進行清掃、拖拭。
(2).垃圾每日依約定時間與地點進行清運。
(3).窗玻璃、牆面、柱面進行擦拭。
(4).燈罩(具)清潔:
定期進行清理,若有蜘蛛網、污漬、棉絮及灰塵等應立即清除。
(5).地毯每日應保持清潔。
4.小八角亭、十字樓地下機房、垃圾子母車集中區:
(1).地板、地面、走道、樓梯間定期進行清掃、拖拭。
(2).戶外周邊定期進行清掃並用政府規定比例漂白水進行消毒除臭。
(3).垃圾每日應進行清運,垃圾子母車輛外殼應定期保持乾淨,並標示貼有警告標語與上鎖確實,避免外來垃圾丟至周遭。
(4).門窗、玻璃、牆面定期進行擦拭。
(5).設備外觀定期進行清理,若有蜘蛛網、污漬、棉絮及灰塵等應立即清除。
三、備品或設備提供
(1)廠商應提供前項第一款第8目所列之垃圾桶,其垃圾桶為大型垃圾桶,應於桶外標示放置垃圾類別或回收類品類別。
(2)廁所廁間之垃圾桶如有發生異常故障或生鏽情形,廠商應立即更換維持廁間使用。
(3)廠商需配合政令使用合法規定之垃圾袋,其工作上所需之材料、器具及清潔用品、衛生紙,一律由廠商提供負責(但未含括臭味分解藥劑及便斗型及坐便式馬桶型消毒潔淨藥劑)。
(4)清潔用品如清潔劑、環境衛生用藥、滅菌劑、除垢劑、消毒水、漂白水、清香劑、除臭丸(禁止使用含有樟腦丸成份)、洗手乳等應符合CNS國家標準或綠色環保標章之產品。
應定時補充足清潔用品、用具,清潔用具並應定期更換。
(5)依館內性別友善廁所雙入口處放置衛生紙卷情況下提供,不提供擦手紙。
衛生紙以月12箱每箱以12捲計,每捲應重800g±
80g或以上,本案12期共計144箱為上限,契約期間用量超出上限,本會另行採購。
如期滿用量未達144箱,剩餘箱數需補給本會。
(6)地板清潔設備:
自動化洗地機為防止感電事故,該設備應有漏電斷路功能或於該設備設置漏電斷路器,該設備應放於指定之位置,不得隨意放置於廊道等參觀民眾動線之公共區域,臨時性任務之暫停工作時亦同。
8、清潔工作規範
1、工作中如有廠商所派之清潔人員清潔過程中若造成現場財產、物品、建物或設備等破壞、損毀情形,除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或本身固有瑕疵所致之損害外,廠商均應負責於一週內恢復原狀或照市價賠償,並負法律上一切責任,另廠商所派之清潔人員如有發現現場財產、物品、建物或設備損壞時;
或發現並能舉證為非工作人員(如佈展廠商或參觀民眾等)之人為因素而造成財產、物品、建物或設備等破壞、損毀情形,應主動通知本會維運管理人員,以便後續修復及責任釐清。
2、廠商應派駐清潔人員,於約定之工作時間內(含國定假日,遇颱風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辦理),派駐清潔人員駐館服務,執行清潔工作並填具清潔項目檢核表並定期繳交,人員更換時提供派駐人員連絡方式,休假時應選適任人員至現場準時進駐,派駐人員如臨時無法到勤廠商需於一日前通知本會,並應事先報備派選人員遞補。
3、廠商須配合政府相關單位及本會營運單位,定期針對防疫政策進行全區病媒防疫消毒措施,施行該措施所需須。
4、廠商對其派駐之清潔人員衛生、紀律等應負管理之責,不得於上班期間兼職或於本案標地物外之工作,不得收取第三者之傭金等有越軌營私之行為,工作人員應一律穿著繡有公司名稱之工作制服,不得穿著簡易式背心式制服,並隨身佩掛識別證,在工作上須服從本會維運管理人員之指揮。
廠商應每月至工作地點巡視,以便監督及瞭解工作狀況,確保清潔品質,並與本會保持聯繫。
5、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工作範圍遭環保局或其他主管機關開單取締,其罰鍰應由廠商負擔
6、清潔人員之一切安全及雇用事宜,如薪資、服裝、勞健保、退休金、及年節獎金等概由廠商負責,廠商應依據政府相關勞基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辦理,不得有違法情事,若清潔人員有勞資爭議概由廠商負責,與本會無涉。
7、清潔人員之年齡限在18歲以上有具有工作之能力、身心健康及四肢健全者者(惟65歲以上者,須檢附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x光)送本會備查),有關勞工保險、福利及勞動條件等相關事項,廠商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廠商需提供清潔人員之投保證明及相關法定要求項目呈報本會備查;
另外籍勞工或大陸人士雇用則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8、廠商須於履約前造具工作人員名冊2份(含相片、工作人員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識別證【貼相片】及勞健保投保資料、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送至本會核備,如有工作人員異動時,應立即通知本會並須於一週內以書面方式提供相關資料送至本會核備。
9、清潔人員時間及人力:
(1)每日09:
00至22:
00派駐1名人力,週一休館09:
00至18:
00;
週五、週六延長開館需至22:
30。
(2)派駐時間中午及晚上休息時間各一小時,並配合工作調配。
(3)除夕全區休館,不派駐人力,大年初一及初二13:
00派駐1名人力。
(4)國定例假日為週一時則不休館,09:
00派駐1名人力
(5)本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週五、週六、週日、國定例假日(不含大年初一及初二)於13:
00需總派駐人力2名。
10、上述所指人員應以實際到班出勤作業人數為準(不含休假人員、負責人及內勤人員等)。
11、廠商須配合館內各項展覽活動、國定例假日、年節期間(大年初一及初二)、天然災害後災前災後現場處理,增派機動人力(依據調價之單價分析表計算表,依計日或計時計算)進行各項清潔維護事項。
12、廠商出勤清潔人員,應每日至本會指定地點簽到退或上下班打卡,並指定領班1名,負責督導作業品質及聯繫作業等工作(領班並須配備無線電通訊對講機);
另出勤清潔人員遲到20分鐘以上,視為缺工,本會管理人員得拒絕其簽到並依約罰扣。
13、廠商應僱用合法勞工,其所僱人員應遴選品行端正、工作勤奮、身心健康之清潔人員,並絕對遵守本會指派執行清潔工作,清潔人員中若有品德不良、工作無法勝任或工作期間行為脫序影響本會聲譽及不服本會人員督導者,或未依工作項目執行並經勸告且未改善者,本會有權要求廠商於3日內更換清潔人員,廠商應配合辦理,不得藉故以任何理由拒絕。
清潔人員值勤中不得有非業務相關人員陪同,以免干擾工作。
14、為強化本案工作品質,廠商負責人須每月會同本會管理人員檢查廠商清潔維護範圍區域內清潔品質至少1次(其時間由本會指定),以便瞭解工作狀況,務期盡善。
15、廠商應每日將垃圾、廢棄物分類後依規定期限內清理運出,費用由廠商負擔(含連繫及清運費用),並於現場放置2座垃圾放置用子車,每日應最少載運一次,每月載運量已5000kg為限,垃圾清運需持有合法清運証字者方得清運或需委託合法垃圾處理業者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16、前項之垃圾子車應將上蓋完全鎖上避免外人丟棄垃圾,子車車輪應固定牢靠或用鎖鍊圍住該區,避免子車由外人任意移動或推動。
17、本工作說明書所計面積與數量如有誤差,則以實際場地及現有設備數量為準,同時如有因業務需要變更工作細目或遇慶典、外賓長官蒞臨、天然災害及其他特殊情形時廠商須配合加強清潔工作。
18、廠商於履約期間如因原物料上漲以致物價波動,導致清潔維護用品進貨成本提高,應由廠商自行吸收,不得任意改變、使用不符合CNS產品。
19、廠商應無償配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清掃學習活動」派員參訓,並維持契約約定之執勤人力。
9、罰則(特別聲明)
廠商如有違反工作說明書清潔工作規範所列之事項者,本會得依此罰則對廠商施以罰扣款,廠商不得將罰扣款轉嫁員工。
1、廠商所雇用工作之人員,如未依契約規定之人數者或未告知本會臨時更換清潔人員,每缺少一人每日(每次)罰扣新台幣2,000元整。
2、廠商所雇用工作之人員,於工作場所內,有行為脫序情形,經查證屬實者,每次罰扣新台幣2,000元整。
3、本會要求廠商於3日內更換員工,廠商未依本會要求更換者,每日計罰新台幣2,000元整,得連續處罰至改善完成。
4、工具器材未置放於規定場所內形成髒亂,每處罰扣新台幣500元整。
5、非廠商指定清潔工作人員(離職人員未及時遷出亦同),逗留館內非供公共開放區塊,每次每人罰扣新台幣500元整。
6、廠商未依政府規定對清潔人員投保,每次每人罰扣新台幣1,000元整,如未及時改善,則按日計次連續罰扣至改善為止。
7、廠商僱用人員未依規定穿著工作服者,每次每人罰扣新台幣500元整。
8、廠商所僱用之人員薪資發放未達政府規定基本工資者,每次每人罰扣新台幣5,000元整。
9、如遇需加強或改善事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罰扣新台幣2,000元整,得連續處罰至改善完成止。
10、廠商違約經罰扣款項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罰扣,並限期改善完畢,不受罰扣次數之限制,以利清潔之維護。
前述需改善事項,本會將以清潔維護檢查異常通知書(如附件三)知會之。
11、本辦法之罰扣款在契約價款內按月扣除,其所稱款項均以新台幣計之。
12、本會對於罰扣事項及款項應予登記,並通知廠商之領班。
該項罰扣款在每月初申請清潔維護價款中扣除。
13、廠商未履行本案工作說明書清潔工作規範時,除依罰則扣款外,每月扣罰金額達當月撥付總金額10%以上,且契約期限內累計3次以上時得據以終止契約規定辦理。
10、計費方式
一、本案服務費用之計費方式係採總包價法
二、派駐時間外增派人力或垃圾清運超過契約每月總重5000kg另外計價。
三、派駐時間外增派人力情形需另外計價方式如下:
(1)臨時性加班:
1.平日22:
00前每小時新臺幣貳佰壹拾伍元(含稅)。
2.平日22:
00後至隔日09:
00前每小時新臺幣貳佰玖拾元(含稅)。
3.例假日每小時新台幣貳佰玖拾元(含稅)。
(2)臨時性派駐人力:
1.平常日一人單一天-八小時計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含稅)。
2.例假日一人單一天-八小時計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含稅)。
11、資料保密
1、契約有效期間及契約終止後,本會提供廠商之所有資料或文件,廠商對業務上所接觸之資料,應視同機密文件採必要之保密措施,廠商參與本案人員均應填具保密切結書,任何因廠商人員洩密所致之賠償及刑事責任,概由廠商負責。
2、雙方任何一方因本契約之故,由他方獲得或知悉經指明為機密之資訊、物件、設備,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運用於與履行本契約無關之工作,且應防止第三者獲得或知悉,並應以書面要求履行輔助者負同一保密義務。
3、上述機密之公開,非可歸責於另一方時,例如:
機密已經解密、或係他人公開、或係因法令要求公開,則不在此限。
4、契約效力消滅時,保密義務於契約效力消滅五年內不消滅。
本會與廠商雙方任何一方應依對方要求銷毀或返還原屬其所有之機密文件、物品、設備,不得留存任何備份。
12、其它
1、本工作說明書如有規劃未盡周詳之處,投標廠商於撰寫「服務建議書」時,得針對本案提出對本會未來發展更完善之規劃或構想,此項作為評比參考。
2、本案不受物價指數影響,於履約期間不得要求調整契約價金。
附件一-室內空間平面圖
附件二-室內空間平面圖
附件三-西門紅樓平面圖
附件-清潔維護檢查異常通知書
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西門紅樓清潔維護檢查異常通知書
維護清潔承商
○○○○○○公司
檢查時間
○○年○○月○○日○○時○○分
異常情形:
(維運管理人員填寫記錄異常之樓層、區域、位置、作業項目並附異常情形照片資料於本通知書上。
)
異常相片位置:
樓層:
區域:
位置:
作業項目:
通知時間
○○月○○日○○時○○分
廠商
現場人員
執行單位
檢查人
改善期限
應於○○月○○日○○時○○分前改善完畢。
值班主管
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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