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医学科各项规章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9473138
- 上传时间:2023-01-06
- 格式:DOCX
- 页数:41
- 大小:213.80KB
重症医学科各项规章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重症医学科各项规章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症医学科各项规章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3.重症医学科科室病历管理制度...........................67
34.疑难病例讨论制度.....................................68
35.会诊制度.............................................69
36.死亡病例讨论制度.....................................71
37.重症医学科不良事件防范制度...........................72
38.重症医学科不良事件登记报告制度.......................74
39.重症医学科应急预案...................................75
重症医学科工作制度
1.重症医学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主任全面负责重症医学科管理和科室之间的协调,主管医师负责日常医疗工作,护士长具体负责护理工作和病房管理。
2、各级医护人员必须服从科主任和护士长管理,严格遵守重症医学科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
3、重症医学科医护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具有较好的医学基础和临床经验,能掌握心电图和电子技术基本知识,熟练掌握抢救复苏仪器的操作和抢救药物的使用,懂得仪器结构原理。
4、重症医学科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遵守重症医学科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定工作岗位。
排定的班次未经科主任、护士长同意不得私自换班。
5、重症医学科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及查对制度,严防医疗缺陷发生。
6、重症医学科内各种仪器及急救车内物品做到定位存放、定量储备、定时补充、定时消毒及充电。
急救仪器、监护设备专人保管维修,按操作规程操作,操作前熟悉仪器性能和注意事项,每次抢救患者后由专人管理、检查,及时清理、消毒,消耗部分应及时补充并按规定放回原处。
7、一切仪器在工作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节参数,如患者病情需要,需报告值班医师同意后,请主管护士调节并详细交班。
8、重症医学科内应保持清洁、安静、舒适,不得大声喧哗,未经科主任、护士长同意,非本科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9、工作时间内不准因私事向外打电话。
接听电话时,应以最简单的话语,以免影响工作;
病房内严禁接听电话,以免干扰仪器工作。
10、做好病人的安全保卫工作,昏迷躁动病人要约束固定好,严防病人坠床等事故发生,值班工作人员管理好水、电、气、易爆剧毒等物品。
11、对转出重症医学科的患者,要提前与有关科室联系,并负责将患者安全送到转入科室,同时做好交接工作。
1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3、科主任及质控员随时监控科内的质量,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所有与质量有关的信息资料,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解决。
科室质量管理小组每月活动一次,由科主任、全体医师、护理骨干组成,讨论相关质量问题,拟定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相关记录。
14、实习生、进修生、轮转生须遵守重症医学科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单独进行任何医护操作。
15、重症医学科护工、清洁工由护士长负责管理并安排工作。
重症医学科工作常规
1、病人到达重症医学科后,认真及时了解病情,医护密切配合,立即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并采取救治措施。
(1)所有患者入科时均进行一次APACHEⅡ评分。
(2)病人意识状态评定(参考GCS评分),观察病人瞳孔是否改变,肢体活动是否正常。
若病人有外伤史,特别注意脏器的损伤(如肝、脾、肾、心、肺等)。
(3)连续生命体征监测(血压、心率、脉搏氧饱和度、体温和呼吸频率),立即急诊生化及动脉血气检查。
必要时行床旁ECG、床旁B超、胸片等。
(4)保持气道通畅、吸氧,必要时开放气道行机械通气。
(5)保持静脉通路通畅,常规行深静脉置管进行CVP监测和必要时给予静脉营养。
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时行有创性动、静脉置管进行血压监测及相关血气项目的测定。
(6)常规留置导尿管,记录单位时间尿量和24小时出入量。
(7)尽快向病人家属交待病情及相关重症医学科管理制度。
2、重症医学科医生每天至少一次向病人家属通报病情,病情变化特别是恶化时随时通报,涉及具体的专科病情时由专科医生给予解释。
3、所有转入病人由重症医学科医生负责管理,重症医学科医生除负责日常病人的病情观察及处理外,如遇专科情况请专科医生会诊处治。
4、重症医学科医生负责规范书写所管病人的每日病程记录。
重症医学科收住制度
为合理使用重症医学科病床,充分发挥重症医学科人员和设备的配置优势,方便管理,特制定本收住制度。
1、收住原则:
(1)收住各科具有监护指征的危重患者。
(2)入科前采用会诊制度:
病人入科前均需重症医学科医生会诊同意,并向患者家属详细解释病情、重症医学科制度、医疗费用等事项后,方可收入住院;
病人入科前,除抢救药品外,不得带入任何药品;
若病情危重等特殊情况,亦需电话联系重症医学科,做好床单元准备及必要的抢救、治疗与监测设施(如心电监护、呼吸机等),并与经治科室协调患者转科途中的护送工作确保转运安全;
院前急救接诊病人,需直接入住重症医学科的,亦需电话联系重症医学科。
(3)急诊外科病人需相应专科会诊处理意见。
(4)有基础疾病或拟行复杂手术的患者术前应通知重症医学科提前预留床位;
术中发生意外情况需紧急入住重症医学科的患者需电话联系并交待重要病情后方能转入。
2、重症医学科收治标准参考三方面的内容的综合考虑,包括优先级别,诊断及客观标准。
(1)优先级别用于区分最需要收入重症医学科(一级),和收入重症医学科对预后不能提供帮助的人群(四级)。
1)一级
病情危重,不稳定,需要除重症医学科之外其他地方不能提供的加强治疗及监护,这些治疗包括呼吸机支持、持续的血管活性药物输注等等,如术后或急性呼吸衰竭需要机械通气支持,休克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需要侵入性监测和/或血管活性药物支持,治疗积极程度无限制。
2)二级
需要加强监测及立即进行干预,如慢性疾病状态发展成急性内科或外科重症,积极治疗程度无限制。
3)三级
病情危重不稳定但由于基础疾病本身或急性病的特点康复可能性不大,患者可能需要强化治疗以缓解急性病情加重,但治疗积极程度受限制,如患者本人或家属拒绝最终的气管插管或心肺复苏。
这类患者常包括合并感染、心包填塞或气道阻塞等转移性恶性肿瘤的患者。
4)四级
通常不适合收住重症医学科,收治这类患者需根据个别情况并经重症医学科主任同意,包括如下两类:
低危,重症医学科的加强治疗对患者没有太大的意义(疾病过轻,无需监护),如一般性的外周血管手术,血流动力学稳定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轻度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的患者,药物中毒等。
不可逆性疾病终末期,死亡不可避免(病情过重,加强治疗无意义),如严重的不可逆性脑损坏,不可逆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转移性肿瘤对化疗,放疗无效(除非患者接受特别的方法治疗)等,病人拒绝加强治疗和监护,仅接受安慰治疗,脑死亡的非器官供给者,持续植物状态,永久无意识状态等。
3、收住注意事项:
(1)收住需办理转科手续。
(2)所有患者入科时均进行一次APACHE评分。
(3)转科前有关科室将患者的病种、病情、可能需要监护的项目,准备采取的诊治措施,通知重症医学科。
便于重症医学科做相应准备。
(4)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出重症医学科。
(5)医保患者收住,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特殊原因需收住者,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7)有收住指征但无经济承受能力者,必须请示行政总值班。
4、重症医学科收治病种范围
重症医学科收治病种的范围主要有:
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各种类型休克
急性呼吸衰竭
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重症哮喘
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
急性心功能衰竭
严重心律失常
高血压危象
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重症胰腺炎
大出血
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急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感染、脓毒症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
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
5、重症医学科各病种收入及转出指征:
一、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
收入指征:
不明原因或急性因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抢救成功后,均应收入重症医学科继续进行监护与治疗(不包括病程晚期的心脏停博及暂不能搬动者)。
转出指征:
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不再需要对呼吸、循环等各项参数进行严密监测,也不需要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二、各种类型休克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有下列休克的基本临床表现
收缩压<10.7Kpa(80mmHg),或原收缩压降低4Kpa(30mmHg)以上,并伴有下列二项:
1、意识障碍;
2、皮肤湿冷;
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7ml/h;
4、代谢性酸中毒。
(二)各类型休克(低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经扩容及初步病因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者。
休克纠正,无继发性损伤存在,病情基本控制。
三、急性呼吸衰竭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有引起急性缺氧和/CO2潴留的病因存在并以下之一:
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
引起呼吸衰竭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治疗
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谢紊乱
有进一步加重的可能
需要基本呼吸监测和支持治疗及更高级的呼吸支持治疗
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吸氧情况下可能满足机体基本需要,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四、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多次住院,经呼吸支持治疗呼吸功能明显改善伴
1.此次呼吸功能不全较前有加重的趋势
2.一般鼻导管吸氧不能纠正低氧
3.引起急性发作的病因不能立即纠正而需要一段时间或进一步治疗
4.引起其它系统功能障碍或代谢紊乱
5.有进一步加重的需要高级呼吸支持可能
呼吸衰竭得到明显改善,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病因得到明显纠正或治愈,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五、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
(一)存在引起ALI/ARDS急性因素;
(二)临床有明显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
(三)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
1、PH值<7.30;
2、PaO2<8Kpa(60mmHg);
3、PaCO2>6.66Kpa(50mmHg);
4、SpO2<90%;
(四)慢性呼吸功能失代偿,需要开放气道机械通气者。
呼吸困难、紫绀完全缓解,血气分析大致正常,不再需要机械通气治疗。
六、重症哮喘
转入指征:
哮喘持续发作导致二氧化碳潴留和低氧血症,PaO2<8Kpa(60mmHg),PaCO2>6.66Kpa(50mmHg)。
二氧化碳潴留和低氧血症纠正,稳定24小时。
七、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
(一)临床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
(二)可疑急性心肌梗塞(心绞痛持续并伴有急性心梗早期心电图变化);
(三)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
(一)不稳定型心绞痛症状缓解,心电图稳定,心肌酶正常;
(二)急性心肌梗塞症状明显改善,无心功能不全及心律失常并发症,不再需要心脏及血流动力学监测。
八、急性心功能不全或衰竭
(一)急性左心功能不全;
(二)急性左心功能衰竭肺水肿;
(三)心源性休克;
(四)急性心包填塞(心脏压塞)。
左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心包填塞等症状得到控制,不再需要进行心脏血流动力学监测。
九、严重心律失常
临床上有症状或并伴有严重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快速心律失常或慢性心律失常。
对频发室性或房性早搏是否收入重症医学科,应请示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含主治医师)决定。
心律失常基本控制。
十、高血压危象
收缩压>24Kpa(180mmHg),舒张压>14.7Kpa(110mmHg),剧烈头痛和/或伴恶心、呕吐。
血压控制正常或收缩压<18.7Kpa(140mmHg),舒张压<12Kpa(90mmHg),症状消失。
十一、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
有明确急性肾功能不全之病因,并有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
(一)尿量:
24h尿量<400ml(<17ml/h)或无尿;
(二)血清钾>6.0mmol/L及心电图出现T波高尖等高血钾表现;
(三)血肌酐、尿素氮急剧增高。
(一)尿量增多,血钾、尿素氮、肌酐等有关实验室指标逐日下降或趋于正常,高血钾所致严重心律失常基本控制。
(二)经监护治疗而病情发展需长期透析治疗。
十二、重症胰腺炎
同时具备下列两条者:
(一)有暴饮暴食、腹部外伤或胆道系统疾病史;
(二)临床诊断符合急性胰腺炎;
(三)伴有以下一条表现者:
1、有剧烈和弥漫的腹痛或休克表现;
2、高热、腹胀,全身中毒症状明显;
3、腹腔穿刺液为血性液体或酱油色液体,穿刺液淀粉酶升高;
4、升高的血淀粉酶突然下降,血糖升高,血清钙磷浓度下降;
5、B超提示胰周渗出、胸腔积液,腹腔积液、肠腔积液积气;
6、CT提示胰腺肿大、边界模糊,胰腺实质密度不均匀;
7、急性器官功能不全或衰竭。
胰腺炎症控制,坏死感染组织吸收、局限,器官功能恢复,生命体征稳定。
十三、大出血
(一)出血性疾病引起的严重急性出血并发症:
如消化道、呼吸道、泌尿道或颅内出血等;
(二)上消化道出血:
突发大量呕血,或出现低血压,收缩压<10.7Kpa(90mmHg),面色苍白、皮肤湿冷等休克表现者;
(三)咯血引起突发窒息或呼吸困难、紫绀等危重症状;
(四)产科出血合并失血性休克,经抢救生命体征未平稳,或出血原因未完全控制者;
(五)各部位创伤后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如肝、脾破裂,肾挫裂伤,血胸等。
出血基本控制,经观察24—72小时,生命体征稳定,无严重早期并发症。
十四、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
严重创伤、多发伤,伤后24小时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严重创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收缩压<10.7Kpa(80mmHg);
(二)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开放气道或行机械通气治疗;
(三)有心脏骤停者;
(四)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8分,有瞳孔散大,或仍表现为意识障碍者;
(五)多发伤,伤情危重者。
生命体征平稳,观察24--72小时,无严重早期并发症。
附:
多发伤诊断标准:
受伤部位
伤情
颅脑损伤
颌面损伤
胸部外伤
腹部损伤
骨盆骨折
上肢
下肢
软组织损伤
颅内血肿,脑挫裂伤及颅底骨折
开放性骨折伴有大量出血
气胸、血胸、连枷胸、膈疝、心或纵膈气肿(无论有否肋骨骨折)
腹腔内脏器损伤
伴有后腹膜血肿而致休克
肩胛骨或长骨骨折
长骨骨折
伴有广泛的挫伤或撕裂伤
注:
表中2项或者2项以上合并存在,即为多发性损伤;
但仅有上肢损伤合并下肢损伤而无休克表现者,不能作为多发性损伤。
十五、急性神经系统损伤
(一)有引起急性脑功能障碍的病因且伴有
1、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
2、意识状态逐渐加重
3、颅内感染,颅内压增高
(二)暂不够手术指征的脑血管病变有可能进一步发展者
(三)有可能突然加重的脑血管病变或畸形
(四)需要监测生命体征及影响呼吸循环中枢的急性损伤
生命体征基本平稳,引起急性脑功能损伤的病因得到控制或消失,无需呼吸支持。
十六、急性重症肌无力
1、病情加重,累及呼吸肌,引起呼吸肌无力或麻痹而致呼吸困难时;
2、出现肌无力危象、胆碱能危象等需基本或高级呼吸支持(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或有创机械通气)等;
呼吸肌无力得到缓解,呼吸困难明显改善,无需呼吸肌辅助通气后24-72小时仍平稳者。
十七、重症感染、脓毒症
(一)具有明显的感染中毒症状,如发热、心率增快、血常规改变等;
(二)伴有以下征象之一者:
1、感染灶累及某一器官;
2、血容量不足或休克;
3、血培养致病微生物阳性;
4、出现器官功能障碍或MODS/MOF。
感染控制,全身中毒征象消失,微生物培养阴性;
器官功能恢复,生命体征稳定。
十八、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具有引起DIC的病因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出现程度不同的出血,如紫癜、血泡、皮下血肿、采血部位出血、手术创面出血、外伤性出血和内脏出血等。
(二)临床上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脏器功能障碍的不同症状,如呼吸困难、少尿、无尿、恶心、呕吐、腹部或背部疼痛、发热、黄疽、低血压、意识障碍(严重者发生昏迷)及各种精神神经症状。
(三)血小板低于10万/mm3。
(四)凝血酶原时间测定延长3秒以上。
(五)纤维蛋白原低于150mg/dl。
(六)3P试验(+),血清FDP值>
20μg/dl。
(七)其它提示有可能为DIC的实验室检查。
原发病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出血倾向得到明显缓解,凝血功能恢复正常,血小板、3P实验、FDP等相关实验室检查恢得正常。
十九、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
各科室危重病出现严重电解质紊乱,如高血钾、低钾、高钠、低钠等,并伴有相应临床表现者。
(一)高钾血症
血清钾>6.0mmol/L,有ECG变化,如窦房或窦室阻滞、T波高尖、QRS波增宽、室性纤颤,心博骤停。
血清钾<5.5mmol/L,ECG上述变化消失。
(二)低钾血症
血清钾<2.5mmol/L(周期性麻痹除外),同时伴有ECG变化,如T波增宽、低平倒置、出现U波及Q---T间期延长,伴室性心律失常。
血清钾恢复正常,ECG变化好转,室性心律失常控制。
(三)高钠血症
血清钠>145mmol/L,伴烦躁、谵妄或昏迷。
血清钠接近正常,上述症状改善或消失。
(四)低钠血症
血清钠<130mmol/L,伴意识障碍,如淡漠、嗜睡、昏迷。
血清钠接近正常,意识障碍改善。
(五)其他
低镁血症、高镁血症、低钙血症、高钙血症,均系肝、肾、内分泌、肿瘤、胰腺疾病等部分征象,出入重症医学科指征应根据原发病决定。
(六)酸碱失衡
双重性酸碱失衡、三重性酸碱失衡或需用机械通气者。
双重性或三重性酸碱失衡经治疗后转为单一性酸碱失衡(观察24—36小时)或不再需要机械通气。
二十、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
存在糖尿病依据,高血糖(>15mmol/L),存在血容量不足征象或伴有休克。
代谢性酸中毒,尿酮体阳性;
意识改变,高钠高氯血症。
血糖控制正常,意识恢复,水电、酸碱失衡恢复正常,生命体征稳定。
二十一、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
(一)急性中毒
有毒物接触史,出现下列各系统症状体征之一:
(一)神经系统:
昏迷;
谵妄;
惊厥;
瘫痪;
(二)呼吸系统:
呼吸机麻痹或瘫痪需用机械通气者,急性肺水肿;
急性呼吸衰竭;
(三)循环系统:
各种严重心律失常;
心跳骤停;
休克,心肌损伤;
(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症 医学 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