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正方婚内侵权可以请求赔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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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或妻的财产权不如人身权表现得独立、清晰。
四是行为的方式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
以作为方式形成的夫妻侵权,有婚内强奸导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导致的人身伤害,通奸、非法同居导致对配偶权的侵犯,私自处理共同财产导致对财产权的侵犯等。
以不作为方式形成的夫妻侵权,有不履行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而导致对一方同居权利的损害,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给一方造成损害等。
从立法上,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未使用“夫妻间侵权责任”或“夫妻间侵权行为”等概念,但却已包含着有关内容。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20条第1款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害。
”这里的“他人”“公民”理应包括具有独立人格的夫妻中之一方。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将配偶问的损害赔偿责任排除在侵权责任之外。
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要件为:
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只要符合以上构成要件,侵权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侵权主体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性规定,更没有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作为排除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的规定,侵权人当然也不能因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享有侵权豁免权。
现行《婚姻法}46条规定了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学者据此认为,我国法律否定受害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6】。
就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而言,实质上是侵权责任,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判断有过错方配偶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发生,也是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的。
从广义解释上,我们能得出对《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能请求婚内损害赔偿的结论,但却不能得出《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一》一概否认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结论。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很多被告因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而得到原告谅解,双方重归于好。
在司法实务中,对受害人提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目前已有得到法院支持的个案。
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亦实行夫妻共同财
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均为夫妻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的享有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
我国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婚后所得的共同制,习惯上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制让婚内侵权损害责任承担的金钱赔偿左口袋进,右口袋出。
婚后的共同财产制严重了削弱了婚内侵权的惩罚力度,因为这种责任的承担更注重的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制约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最大障碍,因为我国绝大多数的夫妻都没有采取约定财产制,而是采取了夫妻共同财产制。
当夫妻一方除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别无其他财产可用于承担损害赔偿的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难以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来承担责任,受害方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成了“空头支票”。
怎样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让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加大,让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注重实质上的对侵权者的惩罚,是函待解决的一个大问题。
纵观国外的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大多具有优先性。
虽然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都为夫妻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奠定了经济基础,能很好的解决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基础
必要性
一、保障人权的需要
二、实现男女平等的需要
三、预防家庭暴力,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的需要
理论基础
(一)侵权理论是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侵权理论第一大功能就是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补偿损害,补偿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事权利。
对于侵害人来说,有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支付金钱,对侵害人也是一种惩罚,体现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谴责和非难,故意和过失成都直接影响到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大小;
对于受害人而言,是补偿其受到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是为了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对侵害人的惩罚和对受害人的补偿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矫正了不法行为,起到了导向的作用。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两个人一旦自愿选择结婚,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就意味着他们要行使和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设定的义务。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这在夫妻关系中同样适用。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侵权行为的一般理念,在婚内发生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仅仅因为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在夫妻之间而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这与我国的侵权行为理念是相违背的。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必须有特殊的关系,如夫妻关系等,也没有规定侵权人可以因为与受害人之间有特殊关系而享有豁免权。
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种理念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早期,婚姻关系中的妇女没有独立人格的。
但是后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外出工作,并且出现了夫妻别体主义。
因为该主义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妻子拥有独立的人格。
夫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
夫妻平等原则,是对旧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的否定,是对旧中国封建夫权婚姻的否定,是对男尊女卑封建陈旧观念的否定。
建国后我国的婚姻法中一直以那女平等作为基本原则,现象婚姻法第13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夫妻法律法地位的原则性规定。
夫妻是家庭的基本成员,共同生活的伴侣,只有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才能建立起民主、和睦的家庭关系。
夫妻平等具有以下一个含义:
第一,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是作为夫妻关系的指导原则的,是确定夫妻各项权利义务的基础,不是夫妻在家庭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
夫妻平等的原则意味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平等的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的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第二,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主要意义在于强调夫妻在人格上的平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平等。
强调夫妻的人格独立,夫妻都是家庭关系的主体,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独立,不剥夺对方享有的权利。
特别是要强调保护妇女,保护妻子在家庭中的人格独立,反对歧视妇女,反对以打骂等方式虐待子女。
重点是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各项权益。
第三,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不是指夫妻在家庭中权利义务一一对等,也不是指夫妻要平均承担家庭劳务。
平等不是平均,家庭劳务要合理分担。
平等的地位与权利的基础为夫妻间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主体可能,夫妻侵权行为与其他普通侵权行为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相互协调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有一项重大的突破,那就是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了我国《婚姻法》立法的空白,保护了在受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但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缺陷。
如果在我国未来的《婚姻法》中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也不应当删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存在着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两者的目的不同。
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对离婚的无过错一方进行补偿,具有惩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弥补损害和精神抚慰的功能。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也具有上述功能,但其更主要的目的是制止婚姻一方的侵权行为,维护家庭的和谐安定。
二是适用的时间不同。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的法定时间内提出。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应当在婚姻存续的期间提出,如果在双方已经离婚后提出,则转化为离婚损害赔偿。
第三,是否要求受害一方无过错不同。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要求受害方必须无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没有此项要求,只要一方实施了针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受侵害的一方就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第四,救济方式不同。
离婚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主要采取的是单一的经济补偿。
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比较多养,不光有经济手段,而且有非经济手段,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第五,适用范围不同。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法定的,仅限于四种情况。
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要大于离婚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虽然都是赔偿,但是存在着很多差异,应该确定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来补充单独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不足与缺陷。
当婚内侵权发生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选择不离婚请求对方承担婚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离婚而请求对方承担离婚赔偿责任,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我国未来的《婚姻法》中分别规定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后,在婚姻家庭中发生侵权行为,二者在损害赔偿的范围内产生了竞合。
对于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来说,它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如果是承担财产性责任,这就存在二者的竞合问题,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哪一种。
对于非财产性责任而言,比如消除影响,责令具结悔过等,受侵害的一方不需要侵权一方承担财产性民事责任,则完全可以适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
在当事人选择离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反之,在当事人不选择离婚的情况下则完全可以适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虽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竞合,但是二者并不矛盾。
在未来的《婚姻法》中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可以有效填补离婚损害赔偿的不足,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到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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