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证公证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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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当事人为境外法人:
1、当事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转递;
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办理公证;
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当事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合同若干本。
如涉及有关财产的,提供财产权利凭证。
如涉及夫妻关系、亲属关系等,提供夫妻关系、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
如涉及财产共有关系,提供共有关系证明,共有人应到场确认该财产处分行为。
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专业人士表示,合同的使用范围相当广泛,内容十分复杂,专业程度较强。
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是十分必要的,如我国的劳务出口,一般都需订立严格的合同条文。
公证机关对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等,要进行认真审核。
因此,合同公证也是我国在对外合作中,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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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办理公证流程及所需资料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可继承的财产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墓地证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情况证明;
4、遗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5、弃权人的身份证件(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可处分财产的范围:
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
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遗嘱承受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遗嘱涉及的财产所有权的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明等;
5、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与遗嘱承受人有亲属关系时);
6、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
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委托公证的方式:
1、委托书公证:
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委托合同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委托事项的依据,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夫妇共同委托时;
4、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5、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1、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单并写明委托书的年月日;
2、代理权限应注明是全权代理还是专项代理,有无转委托权;
3、代理期限应注明代理的起止时间。
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赠与公证的形式:
1、赠与合同:
是指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
2、赠与人的赠与书;
是指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
3、受赠人的受赠书;
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赠与人及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1、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4、办理赠与公证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活动。
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明,如医院的出生或证居(村)委会证明;
3、被证明人的父母情况证明;
1、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
2、当事人姓名要真实,一律采用简化字;
3、当事人出生日期应具体写明年月日。
4、出生公证只能证明在域内出生的事实,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公证处不予公证。
当事人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地名要写全称。
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以括号加注原地名全称;
5、出生公证书中父母姓名只能是生父母的姓名。
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同时注明养父母姓名,以及从何时起被收养。
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应如实证明其生父、母的姓名,必要时可进行亲子鉴定,查证属实后再予以办理。
生父母查找不到的,可注明父母不详。
继父母不要注明。
6、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
补正公证书格式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目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委托
第二式声明
第三式赠与
第四式受赠
第五式遗嘱
第六式保证
第七式公司章程
第八式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第九式出生
第十式生存
第十一式死亡
第十二式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曾用名
第十四式住所地第十五式学历第十六式学位
第十七式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职务(职称)第十九式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无(有)犯罪记录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婚姻状况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亲属关系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扶养事实第二十五式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收入状况第二十七式纳税状况第二十八式票据拒绝第二十九式选票
第三十式指纹
第三十一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十二式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第一式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
×
字第×
号申请人:
(基本情况[注2])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
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
定。
[注7]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县)×
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日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
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证明
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
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
号码。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
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
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
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
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
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
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
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
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
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
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
×
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
(印鉴)是×
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
在台湾
的遗产手续”。
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公证书格式及范本范本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写明标题、编号,即“×
公证书”,“×
公证字第×
号”。
继承、收养、亲属关系公证书还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项。
(二)正文。
又称证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的事项,写明公证机关确认的法律行为
或法律事实。
(三)尾部。
写明制作文书机关的全称,并由公证员签名盖章,注明文书签发的年月日,
并加盖公章。
公证书范本
(一)×
合同公证书(×
)字第×
号
(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与×
日,在×
(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
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
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
日(×
被继承人:
(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继承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
人:
(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经查明,被继承人×
于×
日因×
(死亡原因)在×
地(死
亡地点)死亡。
死后留有遗产计:
(写明遗产的状况)。
死者生前无遗嘱。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
、×
(继
承人名单)共同继承。
(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
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
(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
日
(三)出生公证书
(×
字)第×
根据×
户籍管理机关×
日档案记载(或×
单位公务
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
提供的材料),兹证明×
,男(或女)于×
日在×
市出生。
的父亲是×
,×
的母亲是×
。
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
日被收养。
养父是×
,养母是×
(五)专业职务公证书(×
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
(男或
女,×
日出生)于×
日由×
医院(或×
大学、
研究员等)聘为×
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六)国籍公证书
市户籍管理机关发给×
的号码为×
的居民身份证(或×
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兹证明×
(男或女,×
日出生)
现户籍地在×
市×
路×
号,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七)遗嘱公证书
(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
日在×
(地
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
(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
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
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八)婚姻状况公证书
1.结婚公证书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
号的结
婚证书,兹证明×
(男,×
日出生)与×
(女,×
年×
(地点)登记结婚。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2.未婚公证书
(男或者女,×
日出生),现在×
(住址),至今未曾登记
结婚。
3.离婚公证书
月×
(地点)登记结婚,于×
(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
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4.夫妻关系公证书
(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
(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
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市(县)公证处篇三:
公证书格式篇四:
公证书格式继承公证书()证字第号申请人:
a,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b,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c,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
d,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公证事项:
继承权
申请人a、b、c因继承被继承人d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明细)。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初步审
查,公证人员现场告知了申请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若申请
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申请人承担,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d,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二、继承人a、b、c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d生前遗留的财产如下:
?
?
被继承人d生前无遗嘱。
申请人称该遗产系被继承人d个人合法财
产(夫妻共同财产若其他所有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d的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
怎样补办公证书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
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
“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
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
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
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需要认证;
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
(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
邮费等有关费用。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回复时间:
:
08-2009:
51
如何办理公证手续
办理事项:
公证手续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国驻外领事馆公证,或经司法部制订机构、人员证明。
根据司法部规定,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国内公民代理其申办民事公证事项,可采用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电报、电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公证处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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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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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