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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须知
(一)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
4.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但对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二)请您根据上述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申诉。
(三)请提供相关申诉状和法律文书。
(四)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诉。
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一)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1.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3.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4.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二)请您根据受理范围提出申请。
(三)请提供赔偿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文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请。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民事行政申请监督须知
(一)民事申诉受理范围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民事案件不受理范围
1.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
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2.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行政申诉受理范围
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行政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上述规定中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四)行政申诉不予受理范围
1.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查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6.申请监督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7.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8.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五)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受理范围
1.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受理范围:
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
2.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受理范围: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六)申请民事(行政)监督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1.申请书(例如:
抗诉申请书、监督申请书)
2.身份证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3.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审、二审、再审等)
4.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
5.证据材料
6.地址确认书
信访须知
1.请您依法、理性、如实反映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借信访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会受到严肃处理,甚至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2.请您详细写明要反映的信访内容。
3.请不要重复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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