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第五章第三节知识点及课后考题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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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第五章第三节知识点及课后考题详解
第五章进出口税费
第三节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掌握)
(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掌握)
各国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并为执行本国关税及非关税方面的国别歧视贸易措施,按一定的标准确定进口商品的原产地
(标准就是原产地规则)。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一国(地区)为了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类别(掌握)
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数量限制、关税配额、原产地标记或贸易统计、政府采购时而采用的原产地规则。
典型试题:
(2007判断)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原产地为最惠国的进口货物。
答案:
错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掌握)
完全获得标准:
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品。
不完全获得标准:
货物经过几个国家(地区)加工、制造的产品,多以最后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①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②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和饲养的活动物;
③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领海开采的矿产品;
④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3)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地区非原产原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部分贸易协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A.《亚太贸易协定》:
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总价值≤55%;孟加拉国≤65%
B.《框架协议》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来自自由贸易区≥40%,即非自由贸易区≤60%
C.CEPA项下的港澳产品不低于30%
D.“特别关税优惠待遇”:
受惠国增值≥40%。
(4)制造加工工序标准
(5)其他标准
(6)直接运输规则:
直接运输指优惠贸易协定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若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直接运输:
A.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须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B.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出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C.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停留时,处于该国或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①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②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③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④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⑤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⑥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上述①—⑤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⑦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⑧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⑨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⑩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⑨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⑾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⑿在该国(地区)完全从上述①—⑾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贸易措施下两个及以上国家参与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地。
A.税则归类改变(最基本):
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使其的4位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
B.若税则归类不能够反映实质性改变,用下列:
a.制造或加工工序:
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b.从价百分比:
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
超过货物价值30%。
注意:
上述a.b只适用于“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具体列明,并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
对未列入该清单的货物,其实质性改变的标准,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典型试题:
(2008单选)下列不属于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是
A完全获得标准
B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C从价百分比标准
D加工工序标准
答案:
A
(2007单选)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之一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原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的比例:
A.≥30%B.≥40%
C.≥55%D.≥60%
答案:
A
2)若在1)中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证明的:
可进行补充申报,海关按照协定或特惠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
3)若海关要对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海关按照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或其他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协定或特惠税率:
(1)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
(3)经查验或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认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4)其他不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
2.部分优惠贸易协定申报要求
A.《亚太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等。
B.《框架协议》:
主动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提交原产地证书等。
C.港澳CEPA:
申明零关税税率,证件:
有效的原产地证书等。
D.“特别关税优惠待遇:
申明适用特别优惠惠关税,提交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等。
3.出口货物申报要求
出口货物发货人,按照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正本复印件。
4.货物申报的其他规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
(五)原产地证明书(掌握)
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关税优惠的凭证。
进口货物是否适用反倾销、反补贴税率、保障措施等贸易政策的参考凭证。
1.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A、指定机构手工或电子签发;
B、格式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C、证书印章与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引模相符。
D、有效期1年;
(2)《框架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向我国提交,第三方转运时,延长至6个月,FOB≤200美元免交。
(3)CEPA的原产地证明书
香港签发机构:
香港工贸易署、香港总商会、香港印度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澳门签发机构:
澳门经济局
(4)“特别关税优惠待遇”原产地证明书有效期180天,文字为英文。
2.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A.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倾销产品(以下简称“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B.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确实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经海关实际查验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C.对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进口经营单位在有关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也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D.对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已经申报进口的加工贸易和其他保税进口货物,因故申报内销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的,进口经营单位应申报内销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对于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保证金。
(2)对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自海关总署公告规定的加征关税之日起,进口企业申报进口涉案产品时,不能提供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原产地证明或尚不应加征关税的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原产地证明或者海关对其所提供的原产地证明的真实性有怀疑的,如经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包括合同、发票、提运单等)及对货物实际验估能够确定原产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如仍不能确定原产地,且进口企业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原产地的其他材料的,应在现行适用的关税税率基础上,按照相应涉案产品适用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在海关审核认定原产地期间,进口企业可在提供相当于全部税款的保证金担保后,要求先行验放货物。
原产地证明书并不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唯一标准。
若海关通过查验货物或审核单证认为所提供的原产地证明书不真实的,海关将根据原产地规则标准予以确认。
(六)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进口鲜水果、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原产地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
运输:
直接运输;或经过香港、澳门或者日本石垣岛转运。
(七)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经营单位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能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产品说明书等;出口国(地区)或者
货物原产地的有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其他认定证明;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的资料;能说明进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工序、流程、工艺、加工地点以及加工增值等情况说明资料;
3.说明该项交易情况的文件材料;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依照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对进口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
二、税率适用(掌握)
(一)税率适用原则
分为:
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1.进口税率适用原则:
同时适用多种税率的进口货物,从低计征。
(1)
适用进口货物范围
备注
最惠国税率
WTO成员国;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原产与我国境内的货物.
适用范围最广
协定税率
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
特惠税率
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
普通税率
上述国家以外的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税率最高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税率。
按照普通税率进口的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3)国家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在进口配额内,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对配额外的进口货物则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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