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防疫承诺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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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证规模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五、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做到生产记录、投入品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监测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内容规范详实,并将档案材料保存两年以上。
六、按要求执行消毒制度。
生产区每周消毒一次;
定期对饲养工具、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
定期向场区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其有效药物浓度,并保证定期对消毒药物进行轮换。
七、按《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饲料、兽药使用,保证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添加物,认真执行休药期。
八、配合当地县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依法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药物残留检测等工作,并积极主动接受畜禽血液、组织等样品采集工作。
九、按要求履行引入动物报批报检制度,保证出售畜禽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动物产地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场。
十、动物交易按要求做到:
(一)保证在固定的交易场地完成。
(二)保证动物经营运输人员以及运载动物的工具不进入生产区动物圈舍,不与动物直接接触。
(三)保证凡进入交易场地没有销售完的动物不能立即投入原饲养圈舍饲养,应先投入隔离场或隔离圈舍观察,14天后无异常情况方可入圈。
(四)保证在畜禽出栏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全场或对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
十一、按要求对疫苗进行保存和使用,并做好疫苗领取、使用记录。
保证不转借或买卖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疫苗和标识。
十二、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按要求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疫情处理工作,保证不擅自处理。
十三、保证不出售、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
十四、发生疫情时,自觉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配合有关部门疫情处置工作。
十五、保证对病死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实施生物安全处理。
十六、保证聘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从事饲养、防疫、诊疗活动。
十七、保证履行国家其他动物防疫有关规定。
若违反以上承诺,造成疫情发生,将接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动物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为了贯彻《动物防疫法》落实国家对动物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有效地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现承诺,本养殖场的生猪按照动物防疫操作程序做好免疫工作,其免疫抗体要达到规定的标准,并搞好动物环保,消毒灭源工作,我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承诺人:
年
月
日
51隆兴镇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承诺书
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场(小区)自愿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做出如下承诺:
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代码。
二、做到“四个健全”
1.健全动物防疫组织,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2.健全引入动物报告、动物疫病报告、病死动物生物安全处理、出售(调运)动物申报检疫和动物
防疫消毒等制度;
2.
3.
1.
4.
4.健全动物防疫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健全养殖档案及动物防疫活动记录,内容规范详实。
引入动物入场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饲养动物出现死亡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出售或调运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和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内容,做保证引入动物在混群前隔离一个潜伏期以上;
保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动物防疫消毒工作;
保证对病死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程实施生物安全处理。
三、做到“四个报告”
四、做到“四个确保”好免疫和驱虫工作,佩带畜禽标识;
五、履行省外引入动物报批报验制度,按规定引入动物。
六、聘请有资格的人员实施动物疫病的诊疗,按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七、聘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从事饲养、防疫、诊疗等活动。
八、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制度,完善各种记录,严格落实动物标识、免疫档案、养殖档案管
理制度,建立疫病可追溯体系,对所有记录均保存两年以上。
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资料;
接受当地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的监测、检测。
九、对存在的缺陷问题自愿接受监督部门公开曝光。
十、履行国家其他防疫有关规定。
十一、如未兑现上述承诺,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理处罚。
养殖场(养殖小区)(签章)
二0一二年月日
领条
今领到隆兴镇农业服务中心疫苗:
猪瘟头份,猪w头份,仔猪副伤寒头份、
头份,保证按照规定剂量和方法及时进行免疫。
此据
领取人:
2012年月日
肇源县与规模养殖场签订防疫环保承诺书
肇源县畜牧兽医局为妥善处理好畜牧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将县辖区内的所有规模养殖户登记存档,并与所在乡镇政府签订了防疫、环保承诺书,该承诺书一式三份,乡镇政府、县畜牧兽医局、养殖场各一份。
从九个方面予以承诺:
一、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实行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环保型发展,减轻面源污染。
二、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规定选址,在允许饲养的区域内建立养殖场,整个工程布局设计、设施设备达到防疫要求,经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按照《环境保护-法》、《肇源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修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粪污处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经县环保局环评合格后,方可从事养殖。
四、采取雨污分流和干稀分离减排措施,建沼气池、堆粪房、氧化塘等处理设施对污水、粪尿集中处理,沼液通过管网用于农作物浇灌,不直接向河流、堰塘排放粪水。
否则,由此产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本场负责。
五、落实无害化处理制度,保证病死畜禽不出售、不随意扔弃,并对其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对其垫料、排泄物以及被污染的饲料等运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落实畜禽防疫制度,依法履行畜禽疫病强制免疫义务,自觉接受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落实防疫消毒制度。
严格执行种畜禽引种审批制度,不从疫区引进种畜禽,对新引进的种畜禽做好隔离观察。
七、因本场动物防疫条件、粪污治理达不到要求,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除不享受国家的有关补贴政策外,还必须无条件的关闭;
并对拒绝防疫导致疫病发生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由本场负责。
八、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制度,完善各种记录,严格落实动物标识、免疫档案、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疫病可追溯体系,对所有记录均保存两年以上。
九、主动接受、配合县畜牧兽医局、县环境保护局等监督检查、监测监管等工作。
养殖场防疫责任书
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良性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动物养殖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应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强制性免疫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加挂畜禽标识,适时监测免疫抗体效价。
要求动物强制免疫率、免疫标识佩戴率均达100%。
对新补栏畜禽应及时上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以便做好强免疫苗计划供应和补免工作。
三、养殖场应当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确保防疫制度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四、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厂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的消毒液确保有效,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五、充分发挥防疫主体作用,密切配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日常监督和免疫抗体、药残监测等具体工作。
六、自购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经正规渠道采购具备相关生物制品生产资质厂家的疫苗,并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
七、建立健全各项登记制度,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官方登记记录。
八、发现疑似疫情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做好自身防护,不得私自散布疫情信息,有责任和义务无条件服从当地政府按程序进行疫情处置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盖章):
养殖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和养殖场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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