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通用标准A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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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要紧负责人参与安全标准化记录,扣3分;
3.未制定安全文化打算,扣2分;
4.从业人员对安全文化无意识,1人次扣1分。
3.企业要紧负责人应作出明确的、公布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2.《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二)。
1.安全承诺的内容应明确、公布、文件化;
2.要紧负责人应确保安全标准化所需的资金、人员、设备设施等资源。
1.要紧负责人安全承诺书;
2.资源配备文件及使用记录。
1.要紧负责人如何提供资源支持?
2.从业人员是否明白安全承诺?
查看现场:
安全承诺告知情形。
1.要紧负责人未作出安全承诺,扣10分;
2.安全承诺未明确、公布、文件化,一项不符合扣2分;
3.资源不充分,一项不符合扣2分;
4.从业人员不清晰安全承诺,1人次扣1分。
4.企业要紧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以下简称安委会)。
要紧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或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汇报,了解安全生产状况,解决安全生产咨询题。
查安委会会议记录或纪要。
要紧负责人听取汇报情形。
1.要紧负责人未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或听取汇报,扣10分;
2.未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扣2分;
3.安全生产咨询题未及时解决,一项不符合扣2分。
1.2
方针目标
(10)
1.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要紧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目标予以量化;
(5)公众易于获得。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1.要紧负责人组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战略目标和年度目标;
2.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应满足:
安全生产方针、战略目标、年度目标。
抽查从业人员是否明白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
查看现场:
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告知情形。
1.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和战略目标,扣10分(否决项);
缺一项扣2分;
2.安全生产方针、目标不满足标准要求,一项不符合扣1分;
3.未制定年度目标,扣10分(否决项);
4.从业人员不了解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1人次扣1分;
5.公众不易获得,扣2分。
2.企业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企业各级组织应制定年度安全工作打算,以保证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有效完成。
1.签订各级组织(包括治理部门、车间)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
2.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形;
3.企业及各级组织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安全工作打算。
1.企业的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打算;
2.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
3.各级组织年度安全工作打算;
4.目标责任书的考核与奖惩记录。
1.要紧负责人及各级组织负责人是否了解各自目标?
2.抽查从业人员是否了解本部门的目标?
1.未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扣10分(否决项);
2.每缺一个部门的目标责任书扣2分;
3.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与本部门安全职责不符扣1分;
4.企业未制定年度安全工作打算扣4分;
各级组织未制定年度安全工作打算,缺一个部门扣2分;
5.未定期考核,扣4分;
考核与目标责任书内容不符扣2分;
6.未予以奖惩,扣2分;
7.有关人员不了解本部门的目标,1人次扣1分。
1.3
机构设置
1.企业应当设置安委会,设置安全生产治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2.《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三);
3.《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第七条;
4.《注册安全工程师治理规定》第六条。
1.设置安委会;
2.设置安全治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
3.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且至少有一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体会。
1.安委会、安全生产治理部门或专职安全治理人员配备文件;
2.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文件。
要紧负责人对安委会、安全生产治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情形是否了解。
1.未设置安委会、安全生产治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扣20分(否决项);
配备不符合要求,一项扣2分;
2.未按规定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扣2分;
3.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体会,扣1分;
4.要紧负责人不清晰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形,扣10分。
2.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大小,设置相应的治理部门。
1.按照生产经营规模设置相应治理部门;
2.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1.治理部门设置文件;
2.治安保卫部门设置及专职治安保卫人员配置文件。
1.机构设置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符,扣2分;
2.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扣1分。
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治理网络。
建立从安委会到治理部门、车间、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治理网络,各级要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从安委会到治理部门、车间、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治理网络建立文件。
有关人员是否了解安全生产治理网络构成。
1.未建立安全生产治理网络,扣2分。
2.安全生产治理网络中每缺1个单位扣1分;
3.有关人员不清晰安全生产治理网络构成,1人次扣1分。
1.4职责
(30)
1.企业应制定安委会和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
(一);
2.《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一);
3.《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可方法》第五条。
制定安委会和各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各治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清晰本部门安全职责。
1.缺少一个治理部门的安全职责,扣2分;
2.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与部门安全职责不符合,一项扣2分;
3.要紧负责人不清晰安委会安全职责,扣10分;
4.有关人员不了解本部门安全职责,1人次扣2分。
2.企业应制定要紧负责人、各级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2.《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第五条。
1.明确要紧负责人安全职责,至少包括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2.明确各级治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3.明确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要紧负责人、各级治理人员、从业人员对各自职责是否清晰。
1.未建立健全要紧负责人、各级治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每缺一岗位扣5分;
2.安全职责与其所在岗位职责不符合,一项扣2分;
3.要紧负责人对其安全职责不清晰,扣20分(否决项);
4.其他人员对其安全职责不清晰,1人次扣2分。
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治理部门、治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形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形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1.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
2.对各级治理部门、治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1.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2.考核、奖惩记录。
1.未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扣10分;
2.未按考核制度对各级治理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一项不符合扣2分。
1.5
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
1.企业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2.国发【2004】2号第13条;
3.《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二);
4.《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第六条。
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治理暂行方法》(财企[2006]478号)及地点规定标准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安全生产费用制度;
2.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1.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扣20分(否决项);
2.提取标准不符合要求,扣6分。
地点可补充有关具体标准。
2.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1.安委办【2008】26号第13条;
2.财企[2006]478号第三章;
3.《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第六条。
1.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治理暂行方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的使用范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载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形。
安全生产费用治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形。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形与台帐记录是否符合。
1.未规定使用范畴,扣10分;
使用范畴不符合规定,一项不符合,扣2分;
2.安全生产费用挪作他用,一项不符合扣10分;
3.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扣5分;
台帐内容与规定要求不符,一项扣2分;
4.使用情形与台帐记录不符,一项扣2分。
3.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国发【2004】2号第14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4.《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七);
5.《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第十一条。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社会保险凭证。
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扣10分;
每漏缴1人次,扣1分。
2风险治理
2.1
范畴与评判方法
1.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判治理制度,明确风险评判的目的、范畴和准则。
1.制定风险评判治理制度;
2.明确风险评判的目的、范畴、频次、准则及工作程序;
3.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职责。
风险评判治理制度。
从业人员是否了解风险评判制度的有关内容。
1.未制定风险评判治理制度扣10分;
2.风险评判治理制度内容,一项不符合扣1分;
3.未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职责,一项不符合扣1分;
4.从业人员不了解风险评判制度内容,1人次扣1分。
2.企业风险评判的范畴应包括: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时期;
(2)常规和专门规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形;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企业周围环境;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难等。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2.安全监管总局8号令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3.《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第七条。
1.风险评判范畴满足标准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判单位进行安全评判。
1.风险评判记录;
2.评判机构出具的安全评判报告;
3.评判单位的资质。
1.风险评判范畴不符合标准要求,一项扣1分;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判,一项扣10分;
3.评判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要求,一项扣10分。
3.企业可按照需要,选择科学、有效、可行的风险评判方法。
常用的评判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预危险性分析(PHA);
(4)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与阻碍分析(FMEA);
(6)故障树分析(FTA);
(7)事件树分析(ETA);
(8)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
1.选用JHA法对作业活动、SCL法对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不和风险评判;
2.选用HAZOP法对危险性工艺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不和风险评判;
3.选用其他方法对有关方面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不和风险评判。
1.风险治理制度;
2.风险评判记录。
有关人员对风险评判方法的把握情形。
1.未规定选用何种风险评判方法,扣2分;
2.选用的评判方法不适用,一项扣1分;
3.有关人员不清晰或未把握风险评判方法,1人次扣1分。
4.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判准则: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治理标准、技术标准;
4)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1.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形制定风险评判准则;
2.评判准则应符合标准规定;
3.评判准则应包括事件发生可能性、严峻性的取值标准以及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
风险治理制度。
1.未按照实际制定评判准则,扣2分;
2.评判准则不符合标准规定,一项扣1分。
2.2
风险评判
1.企业应依据风险评判准则,选定合适的评判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不和风险评判。
企业在进行风险评判时,应从阻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峻程度分析。
1.建立作业活动清单和设备、设施清单;
2.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机,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判;
3.从阻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峻性进行评判。
1.作业活动清单、设备、设施清单;
1.未建立作业活动清单、设备设施清单,每一项不符合扣1分;
2.未按规定的频次和时机开展风险评判,扣3分;
3.危险、有害因素识不、评判不全面或不正确,一项扣1分。
2.企业各级治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判工作,鼓舞从业人员主动参与风险评判和风险操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1.厂级评判组织应有企业领导参加;
2.车间级评判组织应有车间领导参加;
3.所有从业人员应参与风险评判和风险操纵。
1.各级评判组织文件;
2.风险分析记录;
3.风险评判有关会议记录或纪要。
有关领导及从业人员是否参与风险评判工作。
各级治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未参与风险评判工作,1人次扣1分。
2.3
风险操纵
1.企业应按照风险评判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形等,确定不可同意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操纵措施,将风险专门是重大风险操纵在能够同意的程度。
企业在选择风险操纵措施时:
1)应考虑:
⑴可行性;
⑵安全性;
⑶可靠性。
2)应包括:
⑴工程技术措施;
⑵治理措施;
⑶培训教育措施;
⑷个体防护措施。
1.按照风险评判的结果,建立重大风险清单;
2.结合实际情形,确定优先顺序,制定措施消减风险,将风险操纵在能够同意的程度;
3.风险操纵措施符合标准要求。
1.重大风险清单;
2.风险操纵措施;
3.风险评判记录。
查现场:
重大风险操纵措施现场落实情形。
1.未建立重大风险清单,扣1分;
2.风险操纵措施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靠性,一项扣1分;
3.未将重大风险降到能够同意的程度,扣2分。
2.企业应将风险评判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操纵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把握、落实应采取的操纵措施。
1.制定风险培训打算;
2.按打算开展宣传、教育。
1.培训教育打算;
2.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是否明白本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操纵措施。
1.培训、教育记录缺少风险评判有关内容,一项扣2分;
2.从业人员不了解本岗位风险及其操纵措施,1人次扣2分。
2.4
隐患治理
1.企业应对风险评判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
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四)、五十一条、五十六条(三);
2.安监总局令第16号。
1.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2.下达隐患治理通知,做到“四定”;
3.按期治理隐患项目。
1.隐患治理制度;
2.隐患治理台帐;
3.隐患治理记录。
1.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扣5分;
2.未向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一项扣2分;
通知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一项扣1分;
3.隐患项目未按期治理,一项扣5分。
地点可补充有关规定。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判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形等;
4)治理时刻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
按标准要求建立重大隐患项目档案。
重大隐患项目档案。
1.未建立档案,扣5分;
2.档案内容不全,缺一项扣2分。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截了当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1.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1.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
2.书面报告。
1.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扣5分;
2.未书面向直截了当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扣5分。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打算,限期解决或停产。
1.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
2.纳入隐患整改打算,限期解决或停产。
2.隐患整改打算。
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纳入打算,或未限期解决或停产,一项不符合扣5分。
2.5
重大危险源
1.企业应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方法》第十五条;
3.安委办【2008】26号第15条;
4.安监总和谐字【2005】125号第8条。
1.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
2.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
危险物质名称、数量、性质、位置、治理人员、治理制度、评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检查记录等。
1.安全评估报告;
2.重大危险源档案。
1.未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扣20分(否决项);
每遗漏一处扣5分;
2.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扣5分;
3.档案内容一项不符合扣1分。
注:
无重大危险源,按缺项计。
2.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许可证条例》第六条(十一)。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检测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并将信号传至操纵室。
安全监控报警设施台帐。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一项不符合扣2分;
安全监控报警系统完整性,一项不符合扣2分。
3.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2.安监总和谐字【2005】125号第8条。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
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报告。
1.未按要求定期评估,扣10分;
2.无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扣2分。
4.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2.安监总和谐字【2005】125号第12条。
1.定期检查、爱护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包括检测外表、附属设备及配件;
2.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
1.重大危险源的定期检查记录;
2.设备、设施的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
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的完整性。
1.未定期检查、爱护,扣2分;
2.未定期检验,1台次扣2分;
检验不合格仍在使用,扣2分;
3.无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1份扣2分。
4.设备、设施完整性一处不符合,扣5分。
5.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许可证条例》第六条(十一);
3.安监总和谐字【2005】125号第14条。
1.按要求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2.按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
3.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2.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3.应急救援器材台帐。
抽查有关人员对应急救援预案的把握情形。
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现场状况。
1.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扣10分;
缺一处预案,扣2分;
2.未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扣10分;
配备的救援器材、装备不能满足要求,一项不符合扣2分;
完整性不符合要求,一处扣2分;
3.未按要求演练,扣2分;
演练记录或总结不符合要求,一项扣2分;
4.从业人员对应急救援预案不清晰,1人次扣2分;
5.现场检查爱护记录不符合要求,一项扣1分。
6.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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