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司法鉴定问题概述.docx
- 文档编号:1945920
- 上传时间:2022-10-25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8.91KB
论文范文司法鉴定问题概述.docx
《论文范文司法鉴定问题概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文范文司法鉴定问题概述.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文范文司法鉴定问题概述
论文范文:
司法鉴定问题概述
第一章司法鉴定启动权问题思考
现代社会科学及专业分工之细密,导致事实审理者“大量地依赖鉴定人看来似乎是唯一可选择的方式”。
[1]在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探索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配置应该是一个热点问题,因为它与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紧密联系;同时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因为它与国家司法制度及司法层面的众多关系和环节有关;它更是一个重点问题,因为司法鉴定的启动是司法鉴定程序中的起始环节,对整个鉴定程序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研究并合理配置司法鉴定启动权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是以当事人启动专家证言为主的英美法系,还是以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为主的大陆法系,鉴定程序的启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官心证的形成均会产生深刻影响。
一旦立法规定、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对鉴定程序的规定存在偏差或论述的不正确、理论的不科学,则会引发以下的问题:
一是如果立法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完全赋予法院,将鉴定珍视为纯粹的法官助手,案件事实的认定则会强烈地依赖于鉴定人,甚至会出现将本属于法院认定事实权力暗暗地转交给鉴定人,出现法官与鉴定人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事实,这不仅流失了审判权,而且也会使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出现危机。
二是如果法院对于诉讼案件启动鉴定程序的范围紧缩并使之过于狭窄,将本应由鉴定人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划归法官认定,不仅会因法官的知识不足对案件事实进行妄想猜疑,而且还会造成案件事实认定的误差或错误,导致错案的丛生,动摇司法正义的根基。
“若不论是否成为犯罪事项,任意送鉴定,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显有不妥”,[2]因此,科学的建构鉴定启动程序则是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第一节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的现状
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移植了前苏联的立法模式,也部分含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现存鉴定启动程序的因素以及台湾地区鉴定制度改革前的成分。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自行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独享鉴定程序启动权及决定权。
民事诉讼中,法院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视为一种公权。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侦查机关司法鉴定启动权程序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121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规定的内容来分析,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侦查程序中可以主动地启动鉴定程序,享有不受任何限制的鉴定程序启动权。
检察机关也享有启动鉴定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9条、第200条、第205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鉴定。
”、“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从以上不难看出检察机关自行设立鉴定部门,检察机关不仅享有鉴定程序启动的决定权,而且还是实施鉴定活动的主体,鉴定的实施主体与鉴定程序启动的主体为同一个,检察机关在鉴定中扮演双重角色或具有双重身份。
当事人对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没有任何的异议权,也没有任何救济渠道。
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从上述规定的条款来看,人民法院对鉴定程序启动和选任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享有绝对的决定权,其他诉讼主体无制约的权力。
法院自行决定启动鉴定程序是否需要法律的限制?
当事人应否存在申请启动鉴定程序或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同意鉴定后,有无选任鉴定人的权力?
这些问题则是应当研究的重要课题。
第二节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分析与评判
我国的司法实践是如若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当事人只有向案件所在司法机关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是否同意,由司法机关决定。
正是由于当事人只有鉴定申请权,没有直接委托权,不少涉及鉴定的当事人因对鉴定结论的采信质疑由此对司法处理结果不服而长期申诉甚至上访。
在这种社会要求下,国家开始酝酿司法鉴定的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出台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等,也对传统的限制进行了较大突破。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在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分配上,我国是以司法机关为主,当事人为辅原则。
然而,客观上讲,目前的这些规定,虽然较传统有了实质性突破,具有进步意义,但还远远不够。
主要是:
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启动权还很局限,且受到许多限制,这种权力的配置结构还不严谨,运作也欠规范,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重新鉴定问题思考
重新鉴定是对初次鉴定或补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后,对其是否可信存在疑虑,法院或当事人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鉴定机构再次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程序在法国称之为“反鉴定程序”,认为“是选任新的鉴定人”。
重新鉴定一般要另行委托新鉴定人进行,并附送历次鉴定所需的鉴定资料。
重新鉴定应独立进行,不受以前鉴定的影响。
《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四种情形: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如果鉴定结论不具有以上四种严重的程序和实体违法情形,只是存在某种缺陷,则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而不需重新鉴定。
第一节重新鉴定之历史考察
近年来,类似黄静重新鉴定案件屡有发生,多渠道、多层次的重复鉴定,不仅增大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负担,造成资源浪费,且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情况,法院对此无所适从。
诉讼久拖不决,有的案件鉴定七八次、长达四五年得不到公正判决,有的造成冤案或放纵了犯罪,一些地方司法鉴定方面问题成了上访的主因之一,影响了社会稳定。
这种现象之所以长期大量存在原因:
1.我国原来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如司法鉴定机构多系统重复设置,鉴定权混乱;司法鉴定机构运行机制混乱等种种弊端,为案件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提供了滋生蔓延的温床。
2.司法鉴定立法的滞后,尤其是诉讼立法关于鉴定程序规定的缺失,使重鉴定权的启动缺乏有效制约,客观上为重新鉴定权重复无限行使提供了便利。
第二节重新鉴定的立法思考
我国对司法鉴定方面的规范很少,对于重新鉴定的规定更少,从一定意义上讲,相关规定的欠缺是重复鉴定现存诸多问题的根源。
1.重新鉴定缺乏程序规范。
主要表现在:
(1)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无规定。
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是否准许,没有标准,因此有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的纠缠,就准许了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启动具有随意性。
(2)重新鉴定的机构如何选择无规定,目前没有对重新鉴定的机构作出规定,实践操作中也很难把握,各鉴定机构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又成为重新鉴定的动因。
(3)重新鉴定的次数无限制。
申请重新鉴定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于己不利,就申请重新鉴定,一案多鉴甚为普遍,因鉴定而化去一年半载屡见不鲜。
2.鉴定委托主体多样。
按照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均是是启动鉴定的唯一合法主体;《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未能很好地行使批准决定权,一般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法院的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一般都会批准,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但没有给对方当事人表示意见的机会,这样,如果重新鉴定结果不一,对方当事人大都会对重新鉴定的结论表示异议并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重新鉴定问题思考............15
第一节重新鉴定之历史考察............15
第二节重新鉴定的立法思考............16
第三章司法鉴定结论质证问题思考............21
第一节外国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程序之借鉴…………21
第二节我国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现状...........23
结论............31
结论
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个方面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近年来,理论界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研究也越来越多,使得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神秘的面纱也渐渐被揭开。
本文从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质证三个方面研究了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制度状况。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制度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体制上都或多或少存在不少问题,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应立足我国的司法实践,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西方英美法系的司法鉴定体制,也不能直接引用大陆法系司法鉴定体制,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鉴定体制。
笔者期待,我国在有关司法鉴定立法过程中,总结相关的理论成果和司法实践,同时也适当借鉴国外先进行立法技术和经验,早日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主编:
《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版。
2.邹明理主编: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邹明理教程:
《司法鉴定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范方平主编:
《建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探索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孙业群: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郭华:
《鉴定结论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齐树洁主编:
《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何家弘主编:
《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薛梅卿主编:
《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0.陈永生著:
《侦查程序原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3年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论文范文 司法鉴定 问题 概述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