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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背景来看,马克思没有专门对这些观念从理论上进行过系统的分析和论证,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对社会主义的论述实际上蕴涵着自由、平等和正义的价值观。
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收入平等为基础的基本原则是对这些观念的追求和实践。
从理论上来看,它们似乎已经是实现了的事物,因而很少为人们所关注,然而改革的浪潮首先向这些观念提出了挑战,继而使这些观念陷入了冲突和危机之中。
而自由、平等与正义能否协调的问题一直就是资本主义世界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
在那里,无论现实是如何地不同,在理论上,自由和正义却被视为哲学和社会科学的灵魂。
前东德学者在两种社会体制和两种意识形态的冲突和碰撞中所进行的思考,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借鉴作用。
一、马克思主义能否与自由主义相融合?
传统社会主义改革在前苏东遭受挫折以后,不仅在西方世界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中间,而且在前社会主义国家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之间,也有人提出将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加以融合、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自由主义理论加以结合的自由社会主义观点,尝试着从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对立中走出来。
这种观点的核心内容是争取一种”自由的社会主义,在批判性地掌握自由主义理念和政治理论的基础上,使其从多方面为民主社会主义所利用”①(注:
MarxistischesForum,S.1)。
其基本方法是将自由主义的积极内容与消极内容区分开,对其在政治领域中的积极因素加以吸收,而对其在经济领域中的消极因素则加以剔除。
然而,这样的观点遇到了持不同观点者的反驳。
自由社会主义的提倡者在反思的基础上提出:
传统社会主义没有实现她本来应该实现的民主和自由,这意味着它的受挫与此有关,因而从政治上吸收自由主义的积极内容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存在着共同的根基,因而抑制自由主义,社会主义的“根”也就干枯了;
经济行为的人格化是否必然要求财产私有化,这是针对公有财产的无主体、低效率而提出来的问题。
而自由社会主义的反驳者则提出了以下观点与批判性思路:
关于政治和经济能否分离的问题,德国学者哈里·
尼克在《超越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一文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批判性分析。
尼克(Nick)在他看来,这样一种问题的产生并不奇怪,我们处在一个不断变革的时代,社会主义的政治纲领和观点应该是民主和自由的,否则就不可能赢得真正的社会主义。
他的这一思路实际上默认了传统社会主义体制下民主和自由状况的缺乏。
尤其对于前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除了传统社会主义自身体制方面的问题,他们还受着外来因素例如前苏联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严格控制。
显然,尼克并不反对自由社会主义对民主和自由重要性的强调,他所反对的是将自由主义的积极内容与消极内容区分开来,即将政治自由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区分开来,从而仅仅吸收政治自由主义积极内容的方法。
因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政治和经济是密切相关的,自由社会主义如何能够仅仅吸收自由主义的政治内容而摒弃其经济弊端呢?
尤其对于那些强调私有财产不仅仅具有工具性意义而且具有政治意义、是赢得政治选举的工具的自由主义者来说,经济同样是政治的基础;
他们并没有将经济与政治割裂开来。
反驳者一方面看到了传统社会主义的政治弊端,另一方面也看到了自由社会主义观点对事物本质的违逆。
从民主和自由是社会主义本身的价值观这一意义上来看,我们所应该做的,首先是自我反思为什么这些价值在社会主义体制下难以得到实现,而不是简单地从自由主义那里吸取政治上的民主和自由,因为两者的涵义是不一样的。
关于自由主义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根”的问题 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是自我所有原则,个人的自由和对财产占有的自由都是从这一原则中引申出来的。
将自由主义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根”这一观点,其根据是恩格斯在给卡尔·
考茨基的一封信中的一句话:
“自由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根”②(注:
NEW,Bd.38,S.288)。
尼克认为这不是恩格斯经过深思熟虑以后得出的结论,然而他仍然分析了传统社会主义在个人利益和自由方面存在着的问题。
从现实生活来看,在传统社会主义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对自我和个人物质利益的低估,这不仅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缺乏动力,也降低了人的自我实现、自我追求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社会主义需要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原则。
因为社会主义的个人自由与自由主义所强调的个人原则是有所区别的,后者以永久人性为基础,而这一画面事实上只是市民社会的画面:
这种人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着,是资本主义竞争环境的产物。
从理论上来看,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没有忽视个人的自由问题,他们只是从更高的社会形态将未来的社会论证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③(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4页)。
不过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个价值体系在传统社会主义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体现出来:
实际上,人们正好从相反的意义上去理解这句话,即“全体人的自由是每一个人自由的前提条件”④(注:
Hermlin,S.20-22);
在民主德国时期,这是在哲学、社会学界一个非常流行的价值观,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自由观因此被曲解。
这似乎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说明民主德国时期的人们并没有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念,或者说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念没有得到实践。
遭受挫折后,前东德人才开始反思这一问题,而亲历资本主义体制也使他们对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真正区别有了更加深刻的感悟:
后者的自由与人们的平等权利存在着严重冲突。
马克思主义从生产手段的社会占有这一意义上论证每一个人的自由,而自由主义所论证的个人占有生产手段的自由并不能使每个人都成为企业主。
自由主义对此的辩护是:
这无所谓,自由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人都要成为企业家,只是每一个人都有成为企业家的同等自由。
尼克认为从理论上来看,社会主义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这是一种平等的自由观,没有人是例外;
它向每一个人提供必要的物质、自我发展条件和文化环境。
然而这只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自由,在现实中它却被对个人利益的低估所曲解。
然而,这样一种平等和自由,正如自由主义者所说,使经济发展缺乏动力。
尼克明确地认识到,20世纪以来的社会主义不但没有扩大原有的公民自由,反而在这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倒退。
然而,尼克并没有能够真正从理论上理解传统社会主义在个人利益与个人自由之间存在着的悖论,即:
个人利益的平均主义状态这样一种自由,是以个人追求物质利益的非自由状态为代价的。
因而他并不能够真正从自由社会主义的反思之路中走出来;
后者解决问题的思路不可避免地是重复自由主义的老路,使人的平等权利受到威胁。
关于公有财产的低效率是否可以归结为经济行为的非人格化和无主体状态的问题自由社会主义的观点就是试图从自由主义那里获取经济人格的观念,为社会主义经济注入活力。
然而问题在于,经济人格不是一个孤零零的抽象概念,它会带来一系列的棘手问题,首先是财产的占有形式问题。
对此我们只有从人们的经济生活方式中才能够进行更加透彻的认识。
在自由主义那里,私有财产具有工具性意义:
在他们看来,人们应该从实践的角度考虑私有财产的必要性,而且私有财产作为生产手段是人不可与之分割的、不可转让的谋生手段和基本权利。
然而其理论问题在于,当他们论证占有财产(自然资源、劳动手段)是人的自然权利时,他们不能用同样的原则去说明为什么大部分人在现实社会中失去了这样的自然权利。
因此,自由主义关于人平等占有自然资源的权利和财产的自由占有权存在着悖论。
鉴于传统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由于无主体状态带来的低效率结果,经济活动人格化似乎是对症开方,这种观点自然要求产权主体的明晰化、私有化。
对此,尼克的反驳思路是:
一方面认可传统社会主义面对商品和货币经济困难重重、束手无策并对其自然发展加以压制,是导致其失败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是揭示私有财产的弊端,即它不可避免要带来社会分化。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
简单地用自由主义的方法解决公有制的主体缺乏问题,是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
因为由此取代传统社会主义弊端的,将是私有财产引起的一系列固有的社会矛盾。
分歧的焦点在于人性画面的不同。
例如对于人的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自然因素与文化因素、利己性与利他性等,如果人们只肯定前者,那么自由主义的观点就是有说服力的,因为在致富动力背后起支配作用的是人的自然禀性和对外在生活条件的适应这一自然原则。
用最少的消耗在有限的环境中赢得生存手段,对人们来说就意味着以最少费用争取最大利润,经济原则由此而形成。
由经济原则到买卖原则,再到输赢规则,由此推论出财产私有,似乎一切都已一目了然。
然而尼克没有认识到,马克思论证过人的为我性,同时认为人的利己性与利他性正是社会关系的产物。
从这一意义上,马克思反对对自我牺牲和利己主义进行纯粹意识形态的解释。
因此当尼克认为社会主义强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对集体的服从和团结,而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由和自我负责,从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世界观,并以此来解释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对自由涵义之认识的区别时,便陷入了一种过于简单的意识形态分析。
这是尼克反驳思路的薄弱环节,也是问题本身的困难之处。
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不仅仅是世界观上的,而是首先表现在对财产占有关系的认识上:
与自由主义将私有财产作为人类解放的基础相反,马克思主义将公有财产作为人类解放的基础,然而这是一个并没有从理论上得到解决的问题。
至少,尼克否定了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相结合的观点,他认为自由社会主义是对传统社会主义受挫问题的一种过于简单的回答。
二、马克思主义的平等原则意味着什么?
分配公正与收入平等被视为社会主义的特征。
在传统社会主义体制下,人们对这一点并没有太多的疑虑:
在现实中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遮蔽了分配公正与收入平等的内在矛盾。
分配公正与收入平等真正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起始于改革运动的兴起;
对于变迁后的前东德人来说,它更加受着今昔两种社会形态对比的启发,以及产生于对比中的反思的影响。
这些反思的主要问题包括:
财产公有能不能自然而然地意味着平等,平等能不能自然而然地意味着自由和民主,没有平等的自由是不是真正的自由;
资本主义的效率机制与道德危机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如何认识按劳分配的公正与差异。
关于在公共财产与平等、平等与自由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的问题 这不仅是变迁后前东德人反思的问题,也是传统社会主义体制改革后其他人同样要反思的问题。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由于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取代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利用生产手段占有他人劳动的客观条件不存在了,于是人与人之间似乎能够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平等了。
然而现实情况并不是这样。
原因之一是特权阶层的迅速崛起,其发展速度并不亚于利用生产手段占有他人劳动的资本家。
这样的不平等不是通过经济手段,即通过对生产手段的占有,而是通过政治手段,即通过对政治权力的滥用实现的。
因此这里存在的首先不是分配公正与否的问题,而是权力参与分配的问题。
它涉及到政治自由和民主。
传统社会主义没有解决好这一问题,这是一个为人们所普遍公认的事实。
在经济收入方面借助于平均主义原则而获得平等地位的人们,在政治上仍然缺乏自由和民主的权力,这一问题在60年代左右东欧诸国在改革中崛起的市民阶层对自由和民主的呼声中表现得尤其突出。
今天,人们在反思中已经认识到,经济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政治上的平等,即自由和民主。
变迁后的前东德人今天似乎有了更多的经济自由和参与政治事务的自由,然而同时贫富差距也在迅速拉大。
与过去相比,政治上的自由和民主换来了经济上的不平等。
对比前后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布朗斯特勒(Branstner)在《平等原则》一文中反思了自由与平等的关系。
在他看来,没有平等的自由不仅仅是幻想,同时是欺骗;
平等不仅是自由的前提条件,同样是民主的前提条件。
从逻辑上看,社会主义的平等原则以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
布朗斯特勒认为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出发,平等原则的实现是完整的人的实现,而不平等则是以扼杀人性为代价的。
前东德人今天能够体验到资本主义市场条件下的不平等及其不合理性:
劳动者随时面临着失业的威胁,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人上人,他决定着我们是否劳动、谁能够劳动,决定着人们的境遇,主宰着战争与和平。
这种矛盾存在于平等与财产占有的合法性之间。
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一方面,自然资源是赋予所有人的,而另一方面,自由主义所认可的私有制却将人人赖以为生的自然资源变成为一小部分人的财产,剥夺了大部分人的权利,这显然没有什么平等可言。
然而已没有平等的自由是不是真正的自由?
资本主义现实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回答了这一问题。
一旦我们从效率机制的角度来认识经济自由和平等问题,那么即使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两者的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
关于能否既保留资本主义的经济效率又克服资本主义的道德危机的问题 变迁后的前东德学者认为,传统社会主义的受挫不仅仅是失败,它同时为人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人们至少能从这一挫折中获得这样的认识:
一方面我们需要资本主义的经济效率,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引起的道德危机。
然而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资本主义的经济效率与其道德模式具有内在的联系。
在马克思那里,法律的形成植根于经济活动,道德也一样:
人们的经济行为对于法律和道德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前者是后者的基础。
道德作为伦理学问题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布朗斯特勒对经济与道德关系的分析是从个人与财产之间的责任关系入手的:
史前社会的自然人对他们的财产和行为负责,那么在历史发展的第二阶段即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人类对财产具有连带责任的道德根据是什么?
如果经济差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那么对于由这一差异而形成的财产差异进行道德辩护似乎就是无可非议的。
人们认为个人对自己财产的责任是与生俱有的道德,因而对个人成功往往从他的经济成就上进行解释,对个人失败往往从他的经济失误上进行解释。
然而随着阶级社会的形成,情况发生了变化:
个人财产不再是他本人的劳动所得,与此相反,个人财产成为其收入的合法依据。
“不是因为我为财产进行辩护,我就有了财产,而是因为我有了财产,我才对它进行辩护。
一句话,谁有财产,谁就有权利。
这就是阶级社会的道德——财产所有者的道德。
”⑤(注:
Branstner,S.15)对财产的这种道德解释模式,就是用财产的自我负责来解释经济差异,它导向用人们的经济地位判断他的道德责任。
布朗斯特勒认为,这样一种个人对自己经济状况负责的观点,在阶级社会中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它是自由主义的观点。
与此相反,马克思主义从社会结构中解释个人的经济处境。
吸收资本主义的经济效率是传统社会主义挫折带给人们的启示,然而若要同时接纳由此而连带的个人与财产之间的联系,则并非易事。
这不仅涉及两种意识形态的冲突,而且因为在变化了的社会结构中,如果用财产的多寡来判断个人对财产及其责任的道德,那么占有他人劳动的多少将成为衡量个人道德水平高低的标准,而这是非常荒谬的。
关于按劳分配的公正与差异涉及的是具体操作还是基本理论的问题 在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生产行为同样是生活行为,它决定了一个人如何对待别人以及其行为道德。
只要人们的经济行为存在着对抗性的矛盾,人们的行为道德就是矛盾的,社会主义就是要铲除这种对抗性的基础。
因此当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给所有人带来平等时,它的经济收入原则就是按劳分配。
然而,社会主义的道德同样存在着难题,这就是如何在所有社会成员平等的状况下,能够对个人的不同能力作出评估,以便按照人们能力的不同给予相应不同的报酬,防止绝对平均主义现象的发生,继续保持人们的责任心。
这一难题内在于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和按劳分配(差异分配)的生产方式之中。
马克思已经发现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平等与不平等以及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不平等之间的矛盾关系,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原则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
它结合了差异和平等,使两者互为条件。
然而布朗斯特勒的分析忽视了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这就是对不同能力的评估如果是可能的、并且能够通过劳动报酬体现出来,那么这样的差异是不是仍然能够在积累了的劳动与活劳动之间形成对立?
这是其一,这其中就蕴涵着责任心、经济权利与财产的关系问题;
其二,按需分配即使从字面的意思上来看,也并不是像布朗斯特勒所论述的那样是差异和平等的结合,而是与初级阶段有着本质区别的不计能力差异的实际平等。
这时人们责任心的根据又是什么?
显然已经不再是按劳分配的“劳”了,而是对整体利益的社会责任心。
这些都包含着相当深刻的理论问题:
这些问题有些离我们很远,有些离我们很近,它们不仅关系到我们对分配公正的历史性理解,同样关系到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现实性理解和具体操作。
受挫后的前东德学者对前苏东传统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经济基础、意识形态、政治因素等方面,显然有了不同于以往的认识:
一方面,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并不能够自然而然地意味着平等,而平等并不能够自然而然地意味着自由和民主;
另一方面,在传统社会主义的平均主义平等原则和经济效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对于他们来说,同样对于我们来说,充分地利用这一经验,将会大大地有助于推动未来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是什么?
社会正义与自由和平等相关,然而又是一个比自由和平等更为复杂的问题。
变迁后的前东德地区随着资本主义体制的运行、社会分化现象的重新出现,正义问题自然也就成为人们格外关注的话题。
由于人们对社会正义或社会公正概念的理解是如此地不同,以致形成了一个更具有争议性的话题:
在资本主义框架内寻求正义,或者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表达的是两种不同的正义观,还是对同一正义观的不同理解?
关于是否存在着共同的正义标准的问题 德国学者瓦格勒(Wagner)在《追求社会正义》一文中分析了马克思主义学者之间两种较为流行的观点。
瓦格勒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没有提出过正义理论,也没有专门从事正义理论的写作;
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立足于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正义理论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和论证社会主义的基础:
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从正面阐述过正义理论,但是他们对资本主义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等非正义性的批判,表明他们的正义内涵是以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
瓦格勒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分析,认为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往往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解释“历史合理性”、“历史发展趋势的不可避免性”,或者从“政治经济学”(交换正义的表达)的角度解释历史发展规律,而避免使用“历史正义”这样的概念,这是侧重于对历史发展的事实判断。
而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历史进程使正义本身具有相对性、不完全性,正义仅仅体现为历史向着正义方向发展的趋势,这是侧重于对历史发展的价值判断。
瓦格勒指出,从自由主义角度来看,社会正义同样是联邦德国政治体制中的普遍原则,然而它不是通过寻找资本主义的替代品来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非正义问题,而是在肯定现实的情况下,只讨论在什么程度上以及用什么手段地资本主义进行限制,使其成为一个更加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社会,从而在资本主义的范围内实现社会正义。
然而从马克思主义关于世界历史的发展观点来看,人们还坚信另一种可能性的存在,即从漫长的历史进程出发,通过社会正义体系的变更,用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取代资本主义的社会正义。
因此在马克思主义那里,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
瓦格勒对此进一步分析:
从历史上来看,正义概念起源于史前社会,因而与道德范畴、法律范畴具有同样悠久的历史。
由于道德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法律涉及的是财产关系,这两种关系在阶级产生以前就存在了,因而正义概念的出现也早于阶级的形成。
不过随着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以及阶级的形成及其意识形态的出现,不同的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和要求形成了不同的正义范畴。
此处,瓦格勒没有加以具体分析的问题是,对于不同的阶级而言,正义范畴与经济利益具有什么样的关系,以及追求正义与追求经济利益对于不同的阶级而言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起什么样的作用。
正义问题还可以从经济上的分配公正(这是马克思批判阶级剥削的前提)、政治上的权利平等(这是马克思批判阶级压迫的前提)等等具体问题中加以分析和认识,而一旦我们将正义问题具体化,我们就会看到对正义认识的分歧是由人类社会本身的矛盾所引起的。
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着的按劳分配原则实际上已为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所取代的现象,不仅是由于存在着对“劳”的“定量”困难,同时也是由于平等主义观念在起作用。
而在按劳分配名义下进行的无视个人差异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从个人利益角度来看,显然是不公正的。
这种性质的不公正极大地有碍于个人劳动积极性的发挥,遏制了经济发展的动力。
而如果我们将按劳分配理解为差异分配,那么,什么样的差异是合理的并且不会导致社会分化的差异呢?
这个问题反映了分配公正与分配平等之间的紧张关系,正义问题的争论由此而引发出来。
自由主义认可分配差异,直至认可由差异发展而来的阶级剥削,然后用矫正方式去克服由此产生的严重社会问题。
而传统社会主义和改革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严格说来并没有从理论上解决马克思主义的分配公正问题。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Branstner,Gerhard,1996,“DasPrinzipGleichheit”,MarxistischesForum,Heft 8,Berlin.
Hermlin,Stephan,1987,Abendlicht,ReclamVerlag,Leipzig.
MarxistischesForum,1996,Heft7,Berlin.
MEW,1968,DietzVerlag,Berlin.
Nick,Harry,1996,“ü
berSozialismusundLiberalismus”,MarxistischesForum,Heft8,Berlin.
Wagner,Ingo,2000,“AufderSuchenachsozialerGerechtigkeit”,MarxistischesForum,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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