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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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
出资比例
14243119×
20%
30%
10%
□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
已核准名称
通知书文号
拟调整项目
原申请内容
拟调整内容
□已核准名称延期
原有效期
有效期延至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者经办人姓名
移动电话
13×
授权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授权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全体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
名称
备用名称1
备用名称2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平遥工商)登记内名预核字[201×
]第×
号
住所
山西省(市/自治区)晋中市(地区/盟/自治州)平遥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生产经营地
联系电话
1×
邮政编码
031100
□设立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成员总数:
(名)
其中:
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业务范围
种植。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支机构
□增设
□注销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章程
□初次备案□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章程
其他
□成员名册□联络员□财务负责人
注销原因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__________________
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情况
清算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申请人声明
本社依法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为本社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0354-56×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142431×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表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出资成员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元)
签名或盖章
1
货币
2
3
4
5
成员出资总额:
(元)
年月日
附表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成员姓名
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成员类型
农民
6
7
8
9
10
11
12
其中:
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年×
附表4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5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 ×
月 ×
年×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年 ×
附表6
联络员信息
注: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社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社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7
财务负责人信息
填写说明及规范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表6“联络员信息”及附表7“财务负责人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增设(注销)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6“联络员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
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
8.“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
“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
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
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编号:
[201]号
信用承诺书
(2016版)
为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
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告知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内事项的,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将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二、本企业对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照章纳税;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四、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的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按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五、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八、本企业自愿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九、本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承诺,并向本企业员工作了宣传教育。
签字:
年 ×
日
备注:
1、《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可登省政府网站或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
2、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说 明
一、本《信用承诺书》适用范围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本《信用承诺书》由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填写或提交注册登记材料时一并填写。
《信用承诺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受理。
三、本《信用承诺书》一式二份,其中:
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交由工商机关存档。
四、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市场主体应主动将信用承诺内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六、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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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预先 核准 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