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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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具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至少1家技术依托单位。
(三)具有基本的服务设施。
申请单位至少拥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场所,能够为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低成本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及创业培训、检测、商务、宽带网络等相关服务;
申请单位开展农牧业生产的自有/长期租用土地面积不少于30亩(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免费或低成本供创新团队和企业使用。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商业发展模式。
具有创业实体评估准入与退出、财务管理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得收益,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五)具备“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
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牧区创新创业的便利化、信息化。
(六)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
至少有7人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专职服务团队和5人以上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的创新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市场营销、技术、金融、管理等方面实际问题。
(七)具有较好的创新创业孵化基础。
每年协议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5个,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每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不低于5场次,每年成功孵化进入市场企业数量不低于2个。
第六条星创天地备案申报材料包括:
(一)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备案申报书。
(二)附件材料:
1.独立法人的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场地面积及证明材料;
4.星创天地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创业导师名单及聘书(或聘用文件);
5.技术依托单位名单、注册商标名称、线下服务平台实景照片;
6.星创天地内部管理规范制度;
7.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列明入驻时间)、毕业企业名录及证明材料;
8.运营机构成立以来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情况;
9.星创天地开展的服务、活动和具备服务功能的佐证材料;
7.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社会开展自治区星创天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
备案程序包括:
申请备案自治区星创天地的建设运营主体向所在盟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直属科研院所、高校等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科技厅出具推荐函。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集中评审和实地抽查,并进行信用审查,择优拟定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自治区星创天地备案名单并授牌。
第八条已认定(备案)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软件产业基地、众创空间的星创天地,不再纳入自治区星创天地的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章政策与扶持
第九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服务和指导全区星创天地发展工作。
各盟市科技局及有关单位要延伸服务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帮助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对星创天地及其入驻的创业企业和团队给予配套支持和服务。
第十条自治区科技厅通过绩效考核择优对自治区星创天地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
支持星创天地内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双创赛事。
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与设施开放共享服务网络管理平台要为自治区星创天地优先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为星创天地提供技术服务。
加强各类服务资源与星创天地的合作机制建设,以研学、论坛、研讨、培训、训练营等方式,促进区内外创新创业资源有效流动。
第十二条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投向星创天地和孵化企业。
引导和鼓励自治区星创天地的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第十三条通过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星创天地人才和智力支持。
积极发挥创新创业导师作用,为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全链条创新服务。
第十四条推荐绩效考核优秀的自治区星创天地备案国家星创天地。
对2020年以后备案为国家级星创天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性补助。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自治区星创天地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
自治区星创天地应当每年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星创天地综合运营情况和统计数据。
星创天地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通过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来函报备变更情况。
获得表彰奖励的星创天地有义务进行示范交流和经验介绍,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发布,供其他星创天地学习和借鉴。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星创天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对已备案的星创天地实行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
绩效考核周期为3年,每年根据星创天地的备案时间、备案级别等因素依次安排部分星创天地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星创天地绩效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一)星创天地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分数由基础分(100分)和附加分(10分)构成,评价最终成绩为基础分数和附加分数之和。
(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得分85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70(含)-85分为良好,得分50(含)-70分为合格,5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绩效考核结果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自治区科技厅对绩效考核优秀的星创天地给予30万元奖励性补助;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四)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考核资料的单位,视为不合格。
(五)连续两年未上报统计信息的、违反管理规定的星创天地,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星创天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指标解释
考核标准
分值
基本服务情况(20分)
服务场所面积
为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办公及公共服务场地总面积。
考核期内,场所面积满500平米得2分。
每增加100平米加1分,累计最高得4分。
4
开展农牧业试验、生产用地面积
自有或通过长期租用为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的农牧用土地及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等场所总积。
考核期内,场地面积达30亩得5分,每增加10亩得1分,累计最高得10分。
10
线上服务平台数量
为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的涉及电商、技术交易、创业培训等“互联网+”网络服务平台数量。
考核期内,建有线上平台满1个得1分。
每增加1个平台加1分,累计最高得3分。
3
线下服务平台数量
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创意创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技术交易等线下公共服务平台数量。
考核期内,建有线下平台满1个得1分。
人才队伍建设情况(15分)
星创天地专职服务人员数量
与星创天地签订协议,专职为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服务的人员的数量。
考核期内,专职服务人员数量满7人得2分。
每增加1名专职服务人员加1分,累计最高得5分。
5
创新创业导师人数数量
在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发展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导师人数。
考核期内,创新创业导师人数满5人得2分。
每增加1名导师加1分,累计最高得5分。
研发人员数量
创业团队和企业中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在内的从事研发活动的研发人员数量。
考核期内,每1名研发人员得1分,累计最高得5分。
培育孵化情况
(20分)
入孵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情况
成功吸引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
考核期内,年协议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满5家得2分,考核期内,每新增1家得2分,累计最高得10分。
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毕业情况
成功从星创天地进入市场商业化运营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
考核期内,毕业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满2家得4分,每新增1家得2分,累计最高得10分。
开展创新培训和创业活动情况(20分)
开展创新培训情况
开展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一线实训,召开示范现场会、专题培训会情况,开展科普宣传等情况。
考核期内,开展培训5场得5分,每增加1场活动得1分,累计最高得10分。
开展创业活动情况
举办创新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情况,开展需求对接、市场推广等情况。
考核期内,举办活动5场得5分,每增加1场活动得1分,累计最高得10分。
金融服务情况
(25分)
举办的投资洽谈活动
举办的投资者与创业者之间各类投融资洽谈活动次数。
考核期内,每举办1场活动得2分,累计最高得10分。
投融资等其他支持情况
提供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含投融资贷款、租金减免、设备使用补贴、争取政府项目等支持情况。
考核期内,每提供1项支持得5分,累计最高得15分。
15
附加分
(10分)
获得荣誉情况
获得国家有关业务部门的荣誉;
获得自治区有关业务部门荣誉。
考核期内,获得国家级荣誉每项得2分;
自治区级荣誉每项得1分,累计最高得3分。
国际合作情况
引进国际资本项目/企业(含港澳台)情况。
考核期内,每建立1项国际合作得1分,累计最高得2分。
2
宣传报道情况
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平台等各类载体向外界宣传报道。
考核期内,每新增1次宣传报道得1分,累计最高得2分。
社会经济效益
辐射带动周边相关农牧业产业发展,吸纳就业人数、带动农牧民增收、助推贫困户脱贫增收等情况。
考核期内,每新增1项满足带动经济效益情况得1分,累计最高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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