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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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
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2条
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3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4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3)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4)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5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6条
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7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8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9条
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0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11条
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12条
本企业实行
工资制度。
第13条
工资支付形式。
第14条
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
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15条
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
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
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16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
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17条
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支付办法
第18条
员工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期的工资支付办法
第19条
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第20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
%。
员工增(减)工资的具体办法是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21条
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1)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
日;
(2)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第22条
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1)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2)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3)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23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24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25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6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27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28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29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30条
企业对在
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31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32条
条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33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34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35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36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37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38条
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39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
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40条
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人成本开支。
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41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42条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43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44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45条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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