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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财产保险基本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有或与他人共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三停”而造成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品的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3.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不承保由于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除此之外的一切损失风险,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都承保。
4.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规定:
如果在保险期间不发生保险事故,则在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将原缴保险储金全部退还被保险人;
如果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则在保险期满时不退还保险储金。
5.涉外财产保险与我国国内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不同,在赔偿处理规定中不区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6.涉外财产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至于一般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未经被保险人指使或授意)不在此限。
7.在利润损失保险中,如果投保企业有数个供应商或销售商,那么,扩展责任的加费率应相应于只有一个供应商或销售商的情况减少。
8.利润损失保险中,实际赔偿期是指从损失发生之日起到营业全部恢复为止。
9.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纠纷的区别在于,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指向的对象是产品本身。
(错)
10.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对)
1.如果保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内未缴付保险费,他可以通过实施自动保费贷款条款使保单继续有效。
(对)
2.投保人申报年龄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一个可变更的受益人意味着保单所有人保留更换受益人的权利,而不需征得受益人的同意。
4.保单贷款原意在于方便投保人,因此投保人无须承担合同约定贷款的利息。
(错)
5.保单所有人有权把红利用来购买保费缴清保险,以增加终身寿险的金额。
6.现金价值与准备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在保险期前期,现金价值低于准备金,在后期现金价值才等于准备金。
1.保险营销的主体只有保险公司,不包括保险中介机构,后者只是为前者提供一些中间服务而已。
(错)
2.利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销售保险业务的方式属于直接营销这种保险营销渠道。
3.我国各地区差别极大,所以大部分保险公司都采用地区性保险销售结构,各区域主管负责该地区所有保险公司产品的保险销售。
4.保险营销竞争主要表现在价格竞争,也就是保险费率的竞争。
5.一般来说,保险公司设有营销职能部门,实务中财产保险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的营销部门设置完全相同。
6.年龄是风险选择所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因为死亡概率随着年龄增加而增加,所以在投保时投保人应提供年龄证明文件。
7.对于业务质量优劣不齐,保险金额高低不均匀的保险业务,往往也采用超赔再保险方式来分散风险。
(对)
8.寿险中,体重是与健康有关的风险因素之一。
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超重偏轻的被保险人都将交纳更多的保费。
9.年龄和职业是所有人身保险中都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错)
10.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只有频数随着年龄增加而增加,而给付程度不变。
(对)
11.团体保险中规定一个最低参保率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
(错)
12.团体成员流动率越低,说明人员变化越少,风险越稳定。
二、名词解释
1.风险——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特定期间内,某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2.静态风险——在经济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规则的自然行为和人们的失当行为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
3.责任风险——个人或团体因疏忽或过失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伤害,依法或按照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4.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地位。
换言之,保险人有权从造成事故的第三者取得对被保险人赔偿的补偿。
2.陈述或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
其法律意义在于如果陈述虚报了重要事实,保险人能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3.隐瞒是投保人没有向保险人揭示重要事实。
换言之,投保人对重要事实保持沉默和故意不予泄露。
对重要事实隐瞒的法律后果与错误陈述相同。
4.保证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它规定了一种影响风险的事实存在作为保险责任的一项条件。
5.近因是指存在多个损失原因情况下,而且损失的因果关系不曾中断,对造成损失起支配作用的损失原因。
近因原则要求保险人在理赔时,准确地找出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关系双方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2.实际现金价值概念是补偿原则的基础。
在财产保险中,补偿被保险人的标准方法是根据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
其计算方法如下:
重置成本-折旧=实际现金价值
3.定值保险单偏离补偿原则,如果发生一次全部损失,定值保险单只赔偿保险单面额而不考虑实际现金价值。
4.重置成本保险是指在损失赔偿时不扣除折旧而是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金额。
5.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
7.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赔偿金额或给付金额。
8.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即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时间,也是保险合同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期限。
9.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不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单上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
当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低于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时,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损失。
2.定值保险是保险单中列明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若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
若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程度赔偿。
3.重置价值是以同一或类似的材料和质量重新置换的价值或费用。
4.划分危险单位是指区分组成保险财产的各个单元之间在遭受一次灾害事故时所涉及的范围和程度,可以按每一个危险单位确定保额。
5.车辆损失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别,它承保被保险车辆因碰撞原因(如两车相撞或与其他物体碰撞)和非碰撞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及施救、保护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6.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别,它承保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7.公众责任保险是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固定场所或地点进行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活动时,由于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8.赔款发生制是以索赔为基础,而不论事故发生在何时(上溯期间往往有具体规定,不可过长),只要索赔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即予以赔偿。
9.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人员,如医生、药剂师、会计师、律师、设计师等因其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定期寿险是只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期满仍然生存,保险人毋须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
2.终身寿险是一种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业务,一般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100岁为止。
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100岁之前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保险人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3.普通终身寿险又称为终身缴费的终身寿险,它是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险。
4.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一险,它是把定期死亡保险和定期生存保险相结合的一种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不仅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时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而且在被保险人期满仍生存时也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5.联合人寿保险:
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承保2个或2个以上人的生命时,称之为联合人寿保险单。
该种保险单在数个被保险人中有一个人死亡时就给付保险金,合同即告终止。
如果在数个被保险人中最后一个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则称之为最后生存者保险单,一般适用于一对夫妇投保,其保险金可用来支付遗产税。
6.简易人寿保险是一种保险金额低,不必检查被保险人身体的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
7.信用人寿保险是一种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
它是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以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人为受益人。
在债务人未偿清贷款之前死亡或全部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负责偿还未偿贷款余额。
当债务人偿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保险责任终止。
8.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是一种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
如果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等于借款人所欠抵押贷款金额的保险金。
9.变额寿险是指在保险期内保险金额随资金运用实际业绩变动的一种寿险。
它实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人寿保险。
10.万能寿险与传统寿险相比,具有灵活的保险费、死亡给付金和区分定价三要素等特征。
由于万能寿险单的运作使保单持有人有可能缴付多于保险成本所需要的保险费,所以保单现金价值也有可能大于保单面额。
相对保单面额的现金价值愈多,该保单就愈像是一种投资产品,而非保险产品。
1.承保是指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申请并与之签订保险合同的全过程。
2.续保是指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投保人在原有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原有合同条件稍加修改而继续对投保人签约承保的行为。
3.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对可保风险进行评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分析过程。
4.承保控制是指保险人对投保风险作出合理的承保选择后,对承保标的具体风险状况,运用保险技术手段,控制自身的责任和风险,以合适的承保条件予以承保。
5.保险需求弹性是指保险需求对其影响因素的变动的反应程度,可用弹性系数加以衡量。
6.保险供给可以用保险市场上的承保能力来表示,它是各个保险企业的承保能力的总和。
第一讲
三、简答题
1.简述给个人和经济单位造成财务困难和经济没有保障的主要纯粹风险。
答:
给个人和经济单位造成财务困难和经济没有保障的主要纯粹风险有以下3种:
(1)人身风险。
它包括未老身故、老年、疾病、失业或待业。
(2)财产风险。
与财产风险相联系的损失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额外的费用开支。
(3)责任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过失人必须负有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2.简述可保风险的条件。
保险人一般承保纯粹风险,然而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可保性。
可保的风险要满足下列条件:
(1)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
据此保险人能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数和程度。
(2)损失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故意制造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则道德上的危险因素会明显增加,保险费就会相应提高,大数法则也会失灵。
(3)损失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测定的。
具体地说,损失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金额具有确定性。
(4)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
如果保险对象的大多数在同时遭受损失,保险分摊损失的职能就会丧失。
(5)保险费必须经济合理,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担得起。
3.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解释保险的含义。
(1)从经济角度上来说,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由于保险组织集中了大量同质的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损失发生的金额,并据此厘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
因此,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
(2)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同意赔偿损失的一方是保险人,被赔偿损失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主要是保险单,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单把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4.比较保险与赌博、储蓄的异同。
保险与赌博相似之处在于二者都是非等价交换,利益的获得有赖于偶然因素。
保险与赌博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赌博产生一种新的投机性风险;
而保险是对付纯粹风险的一种办法。
其次,赌博是非生产性的,赢者是以输者的损失为代价的;
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防损方面有着共同利益。
保险与储蓄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尤其是有些长期人寿保险带有储蓄性质。
但两者还是不同的经济范畴。
首先,保险是以众人的储蓄补偿少数人的损失,体现互助合作性质;
而储蓄总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对每个储户保持这种对等关系,它是一种自助行为。
其次,保险的目的是对付意外灾害事故损失;
储蓄也可用来对付不测事故,但储户的心理主要是把存款用于预计的费用支出。
第二讲答案
1.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利益的目的是什么?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什么?
1.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利益的目的如下:
(1)防止赌博。
如果不要求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会变成一个赌博合同。
(2)减少道德危险因素。
(3)衡量损失。
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财产所有权和可能的法律责任能代表保险利益。
在人寿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当你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时,无疑你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你为他人投保人寿保险,你必须对这个人的生命具有保险利益,即预期被保险人死亡会给自己带来损失。
在人寿保险中,婚姻、血缘关系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2.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2.按照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具有劳动关系的雇主与雇员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各类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什么时间?
3.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
有些财产保险合同允许在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可以对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但预期在将来对它具有保险利益。
相反,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要求只要在保险单出立时满足就行,而不要求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具有保险利益,因为人寿保险单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一种定额保险单,而且可以转让。
在健康保险中,在何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问题也取决于健康保险单是定额保险单还是补偿性合同。
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可能有什么不同?
4.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合二为一。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分离,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当作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5.简述规定代位求偿权的目的。
5.首先,代位求偿权防止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损失中取得重复赔偿。
在没有代位求偿权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和过失方取得重复赔偿是有可能的,但这违反了补偿原则。
其次,代位求偿权使肇事者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从过失方取得补偿。
6.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哪些属于重要事实?
6.属于重要事实的情况有:
(1)凡是影响保险人是否作出承保决定的事实。
(2)凡是影响保险人改变承保条件或费率的事实。
四、案例分析
1. 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
(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为什么?
(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1.
(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
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
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
(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
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2. 某货轮装有冷冻食品一批以及大豆1000吨。
货主对这些货物均投保了一切险并附加战争险和罢工险。
货抵目的地后,大豆刚卸至码头便遇上当地工人罢工。
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冲突中,该批大豆有的散落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损失近半。
另外,货轮因没有储备足够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造成冷冻食品变质。
对这些因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2.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时,在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远因。
在损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况下,需要找出一个造成事故损失的主要原因。
而本案中造成大豆损失的近因是罢工,属于罢工险责任,故保险公司承担大豆损失赔偿责任;
而冷冻食品损失的近因是燃料储备不足,属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不属于一些险和罢工险的责任范围,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3. 黄先生新买了一辆轿车,投保了机动车辆险。
该车在某处停放期间,由于正在施工中的一座吊塔倒塌,致使轿车损毁。
对于该项损失,一方面属于保险责任,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
另一方面由于施工队在吊塔的安装过程中存在过失,也应承担轿车的损失赔偿责任。
那么,黄先生是否能从两方面都获得赔偿呢?
3 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代位求偿权原则。
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当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规定代位求偿权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损失中取得重复赔偿。
另外,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范围仅限于其支付的赔款金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补偿其实际损失,他仍然可以就未补偿部分向第三方请求赔偿,不受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影响。
就本案而言,黄先生有权选择究竟是向保险人索赔还是向施工队索赔。
如果先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之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向施工队代位求偿的权利。
4. 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何、林之间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且由于何某投保时,林某不知情并且事后没有表示同意,故何、林之间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
从《保险法》的规定看,只能认定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
由于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讲答案
1.简述保险合同凭证的种类及其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用途。
1.保险合同的凭证就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包括订立正式合同之前的预备文件,大致上有以下四种凭证:
(1)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单证,由保险人印制,具有统一格式,投保人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即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2)暂保单(binder),又称临时保险单。
暂保单出立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几种特殊的情况下才使用。
(3)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书面证明,详细列明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4)保险凭证,也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只在少数几种业务中使用,如在企业单位的机动车辆保险、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中发给驾驶员、个人被保险人的保险证。
2.简述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2.保险合同终止可分为以下几种:
(1)自然终止;
(2)合同已履行而终止;
(3)协议注销;
(4)违约失效;
(5)合同自始失效。
3.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处理争议?
3.当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
首先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共同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纠纷。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
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也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在调解不成时,仲裁机关可作出裁决。
第四讲答案
1.简述普通家庭财产保险赔偿处理方式。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根据被保险人家庭财产的实际情况,自行估价确定。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根据承保不同险别的保险责任按照保险财产当时市场牌价,并根据新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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