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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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
各级质控中心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上级质控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市卫生局申请承担市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市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市卫生局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县区级质控中心的条件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设置质控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设置申请书。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质控工作计划、工作预期目标等。
(四)单位法人意见。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出同意的决定。
第十五条
市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
(二)在市卫生局指导下,负责质控工作的实施;
(三)经市卫生局同意,定期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
(四)逐步组建全市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区县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
(五)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负责实施对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的部分职能,承担本专业医疗质量的检查、评比工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医疗质量检查、评比情况。
(九)每年定期举办与质量控制相关的管理、技术培训不少于两次,培训计划需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十)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县区级质控中心职责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质控中心每年至少一次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十九条
质控中心每年一月底前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当年七月和次年一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各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质控人员制订全市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制订质控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六)定期向市卫生局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区级质控中心主任的条件和职责,由县区卫生局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质控中心人员设置、任免和更换。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
对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停止其质控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选定。
(一)中心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联络秘书1名。
(二)质控制中心主任需由挂靠医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可随所挂靠单位的人事变动而调整,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副主任由挂靠医院负责推荐学科专家担任。
(四)联络秘书由挂靠医院学科成员担任。
(五)建立质控专家组,设专家若干名,可吸收其他医院人员作为专家组成员。
(六)确有特殊贡献,有一定知名度,热心质控中心工作,学科专家因人事变动而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经所在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担任质控中心领导。
(七)质控中心成员的组成和变更后的情况须及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质控中心。
第二十五条
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质控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控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定期召开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质控工作会议,形成分级负责、逐级管理、专家参与、相互协作的全市医疗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体系。
第二十八条县区卫生局应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卫生局。
第二十九条
各市级质控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各级质控中心的质控信息,组织质控交流,经市卫生局同意后发布全市质控信息。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各质控中心的职能行使情况,对各质控中心实行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审核校验,对不认真履行中心职能,违反本办法的质控中心予以撤销或重新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县区卫生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行政区域质控工作需要,制定县区级质控中心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咸阳市医疗质量控制
中心建设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专业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咸阳市卫生局
填写说明
一、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晰易辨。
经审查,若填写内容不真实,则取消申请资格。
二、第12页科技优势的两栏项目名称中需用括号注明是那一级别及承担单位排名。
三、申请书一式10份,用A4纸打印,并于左侧装订成册。
附件:
按以下顺序装订
1、市级及以上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第一完成人、立项年度、类别及资助金额);
省(部)级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2、省(部)级科技奖或市级二等以上科技奖清单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3、国内核心期刊、国外期刊发表论文清单;
国际著名的医学杂志发表过文章并被SCI收录的医学科技论文清单及相关证明。
4、取得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临床应用、产业化证明。
5、其他补充说明的文字性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名称
性质
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其它: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
联系人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床位数
张
在编人员
人
设置科室
(写名称)
申请专科负责人
二、专科情况
(一)人员情况1、总体人员
职称结构
总计人数
卫生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其他
医生
护士
技术人员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学历结构
博士
硕士、研究生
学士、本科
专科及其他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务、职称
专业
专科学会及省级及以上杂志担任职务
2、专科负责人
职称
职务
专长
地址
学术团体、专业杂志任职情况:
专业工作简述:
科技成就(“十五”以来承担项目、获奖成果、专利、发表论著等):
(二)科技优势
1、专科建设
“九五”以来列为重点学科/专科(在括号内填写通过年份)
国家()省部级()
市级()
目前已列为重点学科/专科(在括号内填写通过年份)
2、
“十五”以来承担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主要项目名称
立项年份
第几承担单位
3、
近年以来获省(部)级科技奖或市级二等以上奖的项目
主要成果名称
授奖部门/等级
获奖年份
第几完成单位
3、论文
公开发表
篇
其中:
国内核心期刊篇;
国际杂志篇;
SCI收录篇
4.其他科技成就
(编写专著、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
(三)专业技术优势和特色
(四)医疗指控组织与水平
(四)场地及设施
总面积
平方米
专用设备(名称及金额):
相关配套设施(名称及金额):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专家组意见:
组长签名:
年月日
市卫生局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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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市 医疗 质量 控制中心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