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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包工包料。
三、承包内容:
建筑物2米(入户井)范围内施工图纸所含全部项目。
即:
土建工程、内外装饰工程、水暖工程、电气工程,不包含弱电(电子对讲、电话、宽带、有线电视)和燃气、电梯、消防、通风工程。
四、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
哈尔滨市优质工程(由于政府原因不能申报优质工程的,可以不申报)。
2、验收标准:
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结构优质,感观优良。
五、工程工期:
18层:
2010年7月24日开工,2011年8月30日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
2010年年末14层封顶。
六、工程结算办法:
1、执行200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电气、水暖)、2006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哈尔滨市估价表》、2007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高级装饰)》、2007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工程取费标准:
土建部分措施费按1.35%,企业管理费21%,利润25%;
装饰部分措施费按1.2%,企业管理费18%,利润25%;
水暖、电气安装部分措施费按1.15%,企业管理费22%,利润25%;
材料检验试验费4%;
人工费找差部分:
土建、水暖及电气按42元/工日,装饰按55元/工日进行找差(取费基数为35.05元/工日)。
3、安全生产措施费及规费按省市建筑相关部分核定标准执行。
4、主材差价:
(钢材、水泥、碎石、红砖、陶粒砌块、砂子)按施工期间的《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找差,机械费及其他辅材(含周转材料)均不找差。
2006年《黑龙江省建设预算定额哈尔滨市单价表》及《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品牌材料,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由甲方认质认价,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甲方,造成结算中产生分歧,最终以甲方询价作为结算价格。
在施工中如使用三级钢,造价信息上没有的三级钢价格在二级钢相同规格的基础上每吨单价增加200元。
5、乙方自愿按工程总造价优惠4%(不含甲供材及甲方指定分包项目)让利给甲方。
6、建筑面积计算执行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七、材料采购与供应:
1、消防工程、电梯、排风机组、水箱、水泵等不含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由甲方另行发包。
消防工程及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给总承包单位1%的管理费,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进度时,由总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使用乙方机械费,水费及电费由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另算。
2、甲指乙供材料:
防水材料、配电箱、水暖材料、苯板、挤塑板、电气配管、配线开关插座《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由甲方认质认价。
3、甲供材料:
屋面瓦、理石、室外台阶机刨石、信报箱,甲供材乙方不计取保管费。
4、甲方指定分包工程:
所有门窗、铁艺、外墙涂料、砂岩(含骨架及人工费)、GRC构件、电梯前室装饰工程,工程造价直接计入材料费中,不计算人工费,甲方指定分包工程乙方不计取保管费。
5、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必须按着设计和国家标准进行采购。
八、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所需的审批手续,施工图纸设计及审查工作。
2、甲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
3、电源总箱由甲方负责设置,由电源总箱往各楼引的电缆及电箱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由乙方负责;
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用电有检查及经济上的制裁权。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对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所用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抽检不合格所发生的返修及各项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甲方在工程施工中可以更改工程设计图纸,乙方应按照更改后的图纸施工,变更差量按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6、甲方统一规定施工现场和分担区的现场布置并组织施工。
7、甲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审批时,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配合。
8、甲方负责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乙方配合。
9、甲方负责交纳安全生产措施费,农民工保障金,安全生产措施费拨款时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0、甲方有权对乙方进场没有资质的分包队伍,有清场权和更换权。
九、乙方权利及义务:
1、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规程、施工图纸、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组织施工、验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的安全教育,安全保护。
因为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质量、人身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对分包单位加强管理,分包单位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上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班子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配备的人员相符,在施工中不允许调换,如违反此规定清除施工现场,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承包的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将乙方清出现场。
4、为确保工程进度,甲方采购的材料在甲方提供图纸后,乙方应在30日内(如逾期7日不报,将处以工程总造价1‰罚款)提出规格、数量、进场日期,并填报材料采购清单上报甲方,以便甲方组织采购,乙方所提供的采购计划必须准确,超出部分按甲方实际购入价格,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导致误工或增加价款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按建委规定乙方交纳散装水泥费用,办理报建手续。
6、乙方应按甲方规定,设置乙方管理人员临时宿舍、办公室及自行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及其他临时设施等。
现场办公区设置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标准执行,费用自理。
工人生活区甲方要求设置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的费用自理。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场地树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破坏,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维修。
8、乙方负责本工程竣工会签验收的报验工作,并承担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9、乙方应与甲方,供货单位(分包单位)共同完成供货(分包)数量的确认,并作为结算依据;
甲供材料到现场后,由乙方负责保管,不计取任何费用,按封样标准验收。
10、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可就施工图纸问题直接与设计院沟通。
11、乙方承担一次性缴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意外伤害保险金费用,如果由甲方垫付时,在第一次拨付工程款时扣回。
12、乙方应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投标资料,并按规定支付半数的招标代理费、席位费。
13、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监理、乙方三方进行现场“封样”后,材料方可进场。
1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5、乙方在工程需要时,要为外网施工创造条件,如发生现场料场、暂设、设备的位移需给予配合,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6、甲方工程部设有质量检查罚款细则,在工程施工中,如果某项施工质量没有达到质量验收要求,按甲方工程的罚款细则执行,对于罚款乙方拒不签字的,经甲方工程部主管、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三方签字确认后即生效,根据乙方的态度情况加罚2-5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7、为控制施工现场出现勒、拿、卡、要情况,甲方设有一部投诉电话及投诉信箱,乙方可以随时打电话或往投诉信箱投信的方法进行投诉。
十、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支付方式:
现金付款90%,抵房10%,抵工程款商品房价格随甲方现行市场定价表执行,抵账商品房在乙方应拨付工程款的前三天由甲方提供房源表,乙方在房源表中选择。
(伸马梧桐湾、伸马祥园及呼兰房子可以预先指定房源及价格)。
工程总造价暂按2519万元计算(包括甲供材价格),为了方便付款,暂定以下价格。
小高层11层按1200元/m2,15层、16层及18层按1350元/m2,工程最终造价以竣工结算为准,甲方代扣代缴劳保统筹2.99%及税金3.44%,上级主管部门如需缴纳其他等税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一)小高层十八层付款方式
1、基础至正负零层顶板完成,水暖及电气同时进行,拨付工程总造价的5%现金,扣除当期代扣代缴费用;
2、一层至四层顶板完成,水暖及电气同时进行,拨付工程总造价的10%现金,扣除当期代扣代缴费用;
3、五层至十一层顶板完成,水暖及电气同时进行,拨付工程总造价的10%现金,扣除当期代扣代缴费用;
4、十二层至主体结构顶板完成,水暖及电气同时进行,拨付工程总造价的15%现金,扣除当期代扣代缴费用;
5、塑钢窗框安装完,内墙抹灰完成后,水暖及电气同时进行,拨付工程总造价的10%现金,顶账房5%,扣款时塑钢窗按60%扣除,扣除当期代扣代缴费用;
6、外墙装饰全部完成后,水暖及电气同时进行,拨付工程总造价的17%现金;
扣款时塑钢窗按40%扣除,其余甲供材全部扣除,扣除当期代扣代缴费用;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甲方物业验收后拨付工程总造价的8%现金,扣除当期代扣代缴费用;
8、竣工结算后留总造价5%质保金(现金)后拨付剩余部分工程款及其5%剩余房源。
十一、其他约定:
1、排污费:
根据有关要求由乙方自行交纳。
2、水费:
按有关规定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包括打井及报批的费用)。
3、电费:
乙方挂表(含变损、线损负担),由乙方自行缴纳。
4、农民工保障金在工程竣工前乙方负责提供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甲方在工程尾款中扣除,如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原因动用保障金,甲方将在总造价中扣除。
5、施工环境污染应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不得因手续办理不及时影响工程进度,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当期付款前须由甲方、监理对其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乙方填写拨款申请并加盖公章,应附有经监理及甲方确认的形象进度结算书。
以上资料经监理及甲方工程师、主管领导签字后,按相关程序付工程款。
7、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地下障碍物处理等套用2006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估算表,材料价格执行当月哈尔滨市造价信息,其余费用只计取规费、税金二项费用。
(由于图纸会审没有审出来的问题造成现场签证部分甲方不负责),设计变更不让利。
8、发生的冬季维护费用及看护费用等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担此项费用。
9、现浇砼构件:
梁、板、柱、剪力墙及基础砼构件,模板采用复合木模、钢支撑。
工程实际施工中天棚采用清水砼不抹灰(含天棚梁),按约定的模板型式套用定额,甲方不给补差,砼天棚一次抹灰执行11-122砼天棚一次抹灰混合砂浆项目(包含天棚打磨处理及清水模板的补差费用)。
10、基础、主体砼采用商品砼。
11、甲供材部分抵扣乙方的现金付款。
12、土方工程不发生外运,留在现场,结算时执行1公里场内运输项目。
13、现场的土方回填不够时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责费用。
14、地下车库施工中发生降水时,按实际发生结算。
十二、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材料及标准要求:
1、土建工程:
钢筋要求使用(西林、通化、鞍钢等大厂家的钢筋),水泥要求使用普硅水泥(大厂家出的水泥)。
2、水暖工程:
所用材料用甲方指定的合格产品。
3、电气工程:
阻燃管、焊接管、配电箱及柜、电缆、电线等采用甲方指定的合格产品。
以上指定产品由甲方指定品牌。
4、其他材料采购必须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二次检测报告,对不合格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一经发现罚款20万元,并按甲方及监理要求时间对不合格材料运出施工现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三、质量保修:
1、乙方应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6、装修工程为2年;
7、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乙方和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签署《工程质量物业保修合同》,在后期的维修中乙方必须设一步联系电话,24小时开机,如有更换必须提前通知物业公司。
对于不能按《工程质量物业保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到现场维修的,经甲方工程部、物业公司级业主三方签字确认后,由物业公司自行维修,发生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并对施工单位处以维修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一并在质保金中扣除。
8、质量保证金3%预留期为2年,其余2%的保证金,预留期为1年,待保修期满后,甲方会同乙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甲方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其他事宜,按《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违约与争议:
1、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交监理及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场施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按甲方要求进行处理。
2、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的,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支付合同价款的1‰,超过七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由于甲方原因工期延误,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经济责任。
3、乙方若无故停工三天以上、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施工合同,乙方在甲方提出解除施工合同五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将工程交付甲方使用,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购房人不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间进户的全部经济损失),并且每延期一天乙方须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
5、工程竣工验收后,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甲方同意,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
竣工验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如甲方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条款拨付工程款,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工期可以延误,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乙方应保证具有施工本工程的资质,如因乙方资质原因影响验收等问题,乙方负全部责任。
8、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甲方延期15天支付进度款,乙方保证不因此影响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十五、其他:
1、乙方承包期间对外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盈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每标段交纳10万元(人民币)合同履行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正负零层拨款时返还乙方。
3、要求施工企业开具税务外管证明。
4、甲供材单位提供正式发票给乙方。
十六、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可另外达成协议。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双方签订的施工内容及有关条款是作为国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本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不一致处,均以本合同为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盖章)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签字)法人代表:
(签字)
甲方代表:
(签字)甲方代表:
201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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