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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的实施多在家里,只有施暴者和受害者,没有其他知情者,很是隐蔽,其他人更不愿意干预这种所谓“家事”,受害者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家庭的稳
定,只有等到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受害者才会像社会求助。
2.发作的反复性。
施暴者与受害者的关系为同一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生活,所以家庭暴力不是一次两次,而是持久、长期的暴力侵犯。
施暴者与受害者经历对峙—施暴—修复—亲密在反复从对峙开始,如此循环,直到一方忍无可忍,出现刑事案件。
3.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
它伤害被害人的身体,折磨被害人的精神意志,最后导致受害者明知犯法,也要冒险,造成一系列悲剧。
另外在家庭暴力对青少年的心理损害不可估量,如果其心理不能及时纠正,就容易成为下一个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更可能会成为报复社会的人,对社会的危害会更大。
4.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为同一家庭的成员,大多为老弱妇孺等弱势群体,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多为一些内部矛盾,所以家庭暴力的认定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5.行为的违法性。
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的,我国尚无专门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只有当施暴者违反保护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规定时,才能做出相应惩罚。
毛泽东带领我们推翻封建专制,解放了妇女,使得女性地位明显提高,但是依然消除不了家庭暴力。
尤其家庭暴力已经蔓延到高素质、高收入家庭。
封建残余导致“男尊”思想依然存在,家庭暴力依然泛滥,由于它的隐蔽性很强,有一些受害者生活在长期的暴力阴影之下无法解脱,绝望下选择了“以暴抗暴”的极端方式。
家庭暴力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层出不穷,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小危害。
三世界各国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在美国,所谓“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之间所发生的侵犯或暴力行为。
美国对“暴力”的定义是“有目的或有可见目的地对另一人造成身体痛苦或伤害行为。
”22朱佳,法学语境下的家庭暴力之含义,《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9.
“加拿大立法界定家庭暴力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其他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和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
”33朱佳,法学语境下的家庭暴力之含义,《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9.
日本的《配偶暴力防止被害人保护法》中所谓“配偶暴力”是指配偶(含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事实上处于与婚姻关系同样情况下者)实施的对身体的不法攻击,对生命或者身体带来危害的行为。
此法律中的“被害人”是指受到配偶暴力者(含受到了配偶暴力之后解除了婚姻者,有继续受到来自该配偶的生命或者身体危害的危险者)。
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只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它的定义。
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的对家庭暴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界定,婚姻法本身而言,没有对家庭暴力这个词做出很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四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有很多方面的因素,主要有一下几点:
(1)中国长期存在的“男尊”思想及家长制根深蒂固
儒家推崇的“男尊女卑”在中国历史存在数千年,女子从小被教育“三从四德”、“夫为妇纲”,使得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不同程度依附于男性,虽然《宪法》规定男女平等,但是“男权”思想的长期植根于女性心中。
几千年来都是男人支配社会的一切,在这样的社会里,很难把女性及儿童作为独立的人来看待。
这种几千年来文化的影响,不是一下就能纠正,只能在社会大方向里慢慢转变。
另外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以为忍让和不作为,无疑中助长了施暴者施暴的恶行,也成为施暴者恶行的推动力。
。
(2)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心理因素
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多为男性,文化素质偏低,有性格缺陷和精神障碍,不能自己开导自己,往往在心里积压情绪而,导致他们偏离正常的思维。
被害者往往对施暴者心存希望,一次次容忍,遭到暴力总怪命运不好,由于这种心理暗示,使得受害者反复遭受家庭暴力的迫害。
(4)经济收入差异是一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人在有钱后,产生“优越感”,对社会上流行的现象产生好奇,对家庭产生不满,追求新鲜,甚至主动制造矛盾,毁掉现有的一切;
另一方面女强男弱,女性收入比男方要高很多,差距大,导致男方自尊心受挫,心理失衡,对女性产生怨恨,或者因为家庭贫穷,生活压力大,把家庭成员当做发泄对象,实施家庭暴力。
(5)社会不当宽容和维权意识不高是重要原因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社区一般不好干预,
篇二: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提纲)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提纲)
1.引言
2.家庭暴力的界定及成因
2.1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征
2.1.1家庭暴力的概念
2.1.2家庭暴力的特征
2.2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危害
2.2.1家庭暴力的成因
2.2.2家庭暴力的危害
3.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
3.1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现状分析
3.1.1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2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3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2英美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及对我国的启示
3.2.1英国反家庭暴力救济
3.2.2美国反家庭暴力救济
第4章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构建
4.1完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体系
4.1.1出台全国性《反家庭暴力法》
4.1.2完善民事相关规定
4.1.3完善刑事相关规定
4.2加强司法救济的力度
4.2.1引进民事保护令制度
4.2.2规范诉讼程序
4.2.3成立专门审理家庭暴力的审判庭
4.3健全社会救济机制
4.3.1建立家庭暴力社会综合网络体系
4.3.2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成立救助、庇护机构
差个内容的总括
有些些详细一点,尽量写到600字
篇三:
从社会学角度看待家庭暴力及其解决方法
从社会学角度看待家庭暴力及其解决方法
——从中西方的对比中说开去
作者:
南京大学社会工作系汪锐
学号:
101080042
摘要: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一直是社会学所关心的范畴,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作为社会学院的学生,我们应当结合所学,用社会学的眼光去重新审视这一命题,从而解决问题。
本文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看待家庭暴力,希望说明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原因以及如何解决家庭暴力,并且试图通过中西方有关家庭暴力的思想的对比,来寻求更为有参考价值的答案。
家庭暴力社会学中西对比
说到家庭,人们大多都有一种温馨的感觉,关于家庭功能的社会学研究甚至造成了关于家庭的某种神话。
但是,说出来也许使人难以相信,家庭恰恰是冷酷的现实的一部分。
根据社会学家理查德-吉尔斯的研究,家庭是除警察和军队外的第三大暴力群体。
尽管,也许人们不会同意他对警察和军队的“暴力群体”的标定,但是家庭暴力是现代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的社会问题,是现代文明社会不和谐的音符。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在笔者查阅了多方资料并且进行相关整理后总结得出: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
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的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并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其中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其次儿童所受到的家庭暴力的影响也是不能忽视的。
家庭暴力会给受害者带来生理和心理的双重伤害,严重的家庭暴力会造成受害者死亡的恶性事件。
然而中西方在有关家庭暴力的概念的界定上,存在着一些差异。
中国的学者们普遍倾向于从主体、内容、对象等角度对其作概括性解释:
将家庭暴力的主体限定在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
在家庭暴力侵害的内容及对象上,包括了身体、性及精神三方面。
而国外学者从家庭暴力的适用角度出发,对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与国内学者不同,他们重共同生活之实,不以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
使“家庭暴力”中的“家庭”更像是场所,指发生于“家”这一特定场所的暴力事件。
所以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异性婚与同性婚,现有的两性关系与曾经有过的两性关系等都包括于其中。
中西方学者认识上的差别主要在于对“家庭”的理解上,中国采取的是狭义的或传统的解释,而西方的理解是广义的、较为“前卫”的。
在这里还需要特别注意,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暴力的形式和内容愈加复杂。
而中国近来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在对待家庭的观念中还受一些传统思想的影响存在着一系列的盲区:
其一,家庭暴力与受教育情况。
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在1994年4月对该市已婚人口的抽样调查(共抽取2118人)表明,家庭暴力现象并不限于文化程度低的夫妻,在文化程度高的家庭中也时有发生。
广州市妇联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施暴丈夫为高中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117%,其中有大学生、博士,甚至还有大学教授。
这反映了家庭暴力与受教育情况并没有绝对关系。
其二,家庭“冷”暴力现象。
所谓“冷”暴力主要指精神施暴。
据来自各方面的调查,在家庭暴力中,“冷”暴力所占的比例并不在少数。
对于受害一方来说,在受到“冷”暴力侵犯时所承受的痛苦决不亚于人体虐待。
这种“冷”暴力包括对家庭不投入感情,对另一方不闻不问或进行“心灵施暴”,经常在家里威胁、恫吓、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
苦、奚落、嘲笑;
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行动自由,阻止与他人来往以此发泄情绪等。
这些精神伤害往往使受害者正常的工作生活难以进行。
其三,家庭暴力损害及影响的社会性。
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笔者注意到了一个具体的数字案例:
1986年至1997年7月共有1658名女性到北京市法院做法医学临床鉴定,因家庭暴力致伤者170例(占10125%),其中101例为丈夫施暴致伤。
对这101个案例的统计分析表明,其中重伤7例(6%),轻伤50例(42%),轻微伤44例(37%)。
损伤致残者13例(11%),致容貌受损或毁损者5例(4%)。
总体损伤程度偏重,轻伤以上的损害占63%。
可见,家庭暴力对妇女所造成的身体与心理上的伤害已不是单纯个人的事情,它严重侵犯了妇女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
这仅是家庭暴力的社会性结果的一个方面。
在其他方面家庭暴力还导致家庭破裂,儿童无人抚养、教育,老人无人赡养等许多的社会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国的社会学分析)
由于中国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家庭暴力的案例,因而有关家庭暴力原因的分析也是不胜枚举,然而,总的来看,有如下的一些社会学原因。
第一,家庭暴力可能源于某种历史传统。
历史上对女性的歧视和男权主义文化的传统是对女性暴力的根源。
在这里,文化水平的高低不再是打不打老婆的关键所在,决定因素是作为丈夫的男性头脑中是否还残存着对女性的歧视和以南拳为中心的文化价值观念。
有些高知识背景的丈夫,满脑子都是性别歧视和男权思想,让他不打老婆很难。
第二,家庭暴力可能起源于某种经济——社会地位的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在社会上可能表现为有权者对无产者的剥削和压迫,在家庭中则(来自:
WwW.xIelW.cOm写论文网:
如何认识家庭暴力问题发言提纲)可能表现为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和暴力。
封建社会中国,男性往往是家庭中的有产者,而女性则是家庭中的无产者吗,阶级就是伴随着男性对女性的奴役产生的,那种控制欲很强的男性在掌握了更多的资源和更大的权力时更容易发展出对配偶的暴力侵犯行为。
第三、家庭暴力可能产生于社会挫折所产生的社会愤怒的转移里。
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对男性和女性的压力都很大,他们在社会上经常会受到挫折,因而会产生社会愤怒。
然而,
他们又不能把这种愤怒向造成其挫折的源泉发泄,因为社会是如此强大和有权威,所以只能在家庭中把妻子和子女当成发泄愤怒的替罪羔羊,这也是部分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
第四、家庭暴力可能产生于当事人的家庭暴力经历和社会化缺陷。
由于当事人本人亦生活在一个问题或破裂家庭,其童年生活就是在双亲无休止的暴力冲突中度过的。
其本身也经常伤痕累累。
正常的家庭伦理关系和做人之道他(她)没有学到,虽然其生理年龄已进入成人阶段,但其社会化的任务并没有完成,不懂得如何扮演夫妻角色和双亲角色,错误地以为家庭更暴力是正常的,这种家庭暴力经历可能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另一个源泉。
第五,家庭暴力可能产生于某种不健全的人格。
这种不健全的人格可能与某种生理遗传有关,也可能与社会化的缺乏有关。
具体而言,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往往会成为丈夫对妻子施暴的直接导火索;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双亲对子女施暴的直接动机;
法制观念薄弱,把家庭暴力当作“管老婆”“教育孩子”的手段,认为这是家庭私事儿别人管不着;
令人不便泉、单位不好管的心态也从用了家庭暴力的存在。
三、家庭暴力的原因(西方的社会学分析)
而西方社会同样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家庭暴力现象,而其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学解读却有着一些不同的内容。
第一,从认知理论理解家庭暴力的原因。
什么是认知理论?
心理学认为认知就是认识和知觉。
它认为人的行为是受制于理性思考,而非潜意识的本能。
不良行为主要是产生于认知上的错误或理性思维能力的缺乏。
因此,家庭暴力实际上可以反思家庭暴力的施暴主体与受害主体认知上的错误。
与中国强调封建男权观念不同的是,西方更加强调女权的觉醒,更加强调受害主体自我认知的变革而非仅仅停留于施暴主体的认知错误。
中国的社会学分析忽视了受害人自身的问题,对缺乏理性思维能力的妇女而言,她们认可男人支配女人的“合法性”,对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妇女而言,即使看到了问题的所在,他们在遭受丈夫施暴之后仍然寻找丈夫施暴的理由并将其合法化,诸如“我生了女儿”“我的工资比他高,他心里不平衡”等等。
而认知理论则规避了这样的问题,通过女权的兴起来争取男女地位的平等,事实上取得了更好的效果。
第二,社会冲突理论与家庭暴力。
社会冲突论正视社会冲突,并看到冲突所带来的正功能。
从冲突理论来解释家庭暴力,可以归结为如下观点:
1.社会冲突理论认为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存在于家庭中的暴力冲突也应该是普遍存在的。
这种家庭暴力的冲突形式可能是由于家庭成员间目标,价值观,兴趣爱好的不同而形成的。
2.权利问题是家庭暴力这种冲突形式得以存在的一个主要原因。
观察这些存在暴力的家庭可以发现,成员的权力不平等造成地位不平等,权力高的一方对权力低的一方的控制与压迫是这些家庭的一个共同特征。
这样的观点事实上表明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真正需要避免的是如何化解冲突,而不至
于使其上升成为暴力的层面,与中国将冲突归结于个人心理不健全、社会愤怒等等原因相比,更加理性地看待了冲突本身,避免了问题的扩大化。
第三沟通理论与家庭暴力。
沟通理论是以社会心理学,人类学和社会语言学中有关人际沟通的一些理论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学理论。
这种理论强调的是人际沟通在人际关系中的重要性。
它认为许多人的行为问题都发生在人际沟通方面。
如不能恰当地介绍,选择与评估信息,不能很好地给予或接收信息反馈等都是人的行为出现问题的原因。
沟通是彼此传递信息与分享信息的过程。
沟通好了,可以帮助家庭成员建立亲密信任的关系,促进家庭成员角色的实施和家庭功能的正常运转。
但沟通出现了问题,也会造成家庭成员间彼此猜忌,防范,关系冷淡与疏远。
在缺乏有效沟通的前提下,一方会为了压制另一方而采取暴力方式,形成家庭暴力问题。
我们相信,帮助夫妻学会沟通,是使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减少甚至杜绝该行为的有效方式,是一种可以起到加深,增强夫妻感情的重要机制。
夫妻之间的沟通并不仅局限于语言,一个表情,一个手势,甚至一件物品都能达到沟通的目的。
因此学会如何沟通是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成员应当习得的技巧。
消除沟通过程中的障碍有利于达到消除家庭暴力的目的。
与中国的社会学分析相比,西方强调沟通的重要性更贴近于生活的实际情况,更具有操作性。
四、如何处理家庭暴力
法律作为人类理性认识的结晶,是调整人们固有行为的一种有效强制手段。
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等缺陷。
如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害案件及虐待案件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但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者往往有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担心,或是有惧怕施暴者报复的顾虑,不愿“告诉”,使对妇女的维权成为难题。
又如《刑法》规定只有达到轻伤、重伤或致死才够得上暴力犯罪。
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条例》第2条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的损伤。
据此遭受丈夫殴打、虐待的妇女,告到法院后往往不被受s理或难以被受理。
国外普通的做法是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至今已有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制定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
我国台湾地区也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法》及其实施细则。
通过专门立法使制裁施暴者、保护受害者有法可依,是更为有效的作法。
在美国,如果一个家庭有虐待儿童的行为,它的另据就会向警察局报告,警察局就会派人来把受虐待的儿童带走,为他找一个“免费的家”。
什么时候双亲改好了,并保证以后不再打孩子了,有关部门再把这些孩子送回去,于此同时,社会工作者要不断进行跟进性的监督访问,以确认这些孩子在这样的家庭中受到了良好的对待,对于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他们也会被接到临时的“家庭居所”而受到保护,例如,中国台湾台北市就为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建立了一个24小时庇护中心。
而中国可以看出,在法律方面的空白是相当大的,不仅如此在社会工作方面的帮助也是相当空白的,这反映了在意识上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的不足。
值得高兴的是,1996年1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成为我国第一个地方性专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今年2月,辽宁省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现在已有3省11市出台了此类规定。
这些法规的出台,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增强了操作性,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而在具体的执行方面,社会工作者的参与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像我们这样的学习社会工作和社会学方面的专业人员积极地参与去帮助那些有困难的人。
通过学习朱老师的课以及半年来社会工作的专业训练,我深刻意识到,社会工作和社会学的重要意义,助人自助的重要价值。
我愿意努力学习,积极参与实践活动去为社会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同时也呼唤更多的人能够加入我们的队伍,给予我们支持和帮助,让这个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参考文献:
[1]夏学銮,家庭暴力:
一个沉重的社会学话题,中州学刊,2000-11-18
[2]佟新,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0,
(1):
102-111.
[3]“让妇女远离伤害”.南京日报,2000年11月26日
[4]曹秀谦.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治思考[J].政法学刊,2000.4
[5]朱力.社会问题概述[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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