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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沪浦发改经调[2008]784号);
2011年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1〕10号(沪金融办通〔2011〕10号文)等。
调研结果
一、对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监管
(一)对企业形式的规定
1、深圳前海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机构(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可知,应当只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
2、天津滨海新区
股权投资企业不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3、上海浦东
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
(二)对注册资本及出资的规定5
1、深圳前海“深府〔2010〕103号文”中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及投资监管有明确的规定。
“深府〔2010〕103号文”第一条第1、2、4项对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工商登记进行了规定。
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该规定第一条第
2项规定: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天津滨海新区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企业资本。
自然人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应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提供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该金融资产证明应由相应金融机构出具。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中每个机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
此外,按照(津发改财金〔2012〕82号)的规定:
新注册股权投资企业每个出资人最低认缴(出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股权投资企业中出资不受此限制,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中出资不受此限制;
新注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首期实收(实缴)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对首期6缴付比例的规定。
3、上海浦东新区
4、股权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
(2)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以信托公司名义出资的,应当在登记时明确该股权的性质,以保障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提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透明性。
(三)对股东的限制性规定
前海、滨海、浦东三地对股东的限制性规定各不相同,有对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规定,有对股东出资条件的规定等。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
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
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此外,按照(津发改财金〔2012〕822号)的规定: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全部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不予注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除外。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四)对企业名称的规定
1、深圳前海(无规定)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
资基金”。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也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根据实际需要,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缀以“一期”、“二期”、“三期”等字样。
(五)对经营场所的规定
三地的规定基本相同,都规定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六)对管理机构的规定
天津滨海新区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有特殊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二)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
受托管理出资人资本的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主要出资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经济管理经验。
二、对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的监管
1、深圳前海“深府〔2010〕103号文”第二条第3项规定:
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此外,该条文还规定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但没有操作细则具体落实。
2、天津滨海
该法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及投资行为、投资方向、资金运用有一定的限制或规定,并要求与独立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此外,还规定了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管理机构法律文件中的必备条款。
投资领域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投资方向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涉及须经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资金托管: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与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企业资产。
信息披露:
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三、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
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五条授权国务院对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规定具体实施办法。
2009年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该公告规定: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以上规定适用于三地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
深圳前海:
在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
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文件中,提出在制定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符合上述规定,执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见附注)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天津滨海、上海浦东:
(无)
2、合伙制企业的纳税规定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天津滨海: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
先分后税"
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上海浦东: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3、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关于普通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10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或"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政府专项资金支持
(1)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按照规定,符合《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条件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都可以享受向深圳市金融办申请落户奖励、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奖励、购房补贴、租房补贴、营业收入财政贡献奖励、企业所得财政贡献奖励等奖励和补贴的政策。
具体条件见该规程第六至十条:
第六条、申请发展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任一年度内,同一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既符合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奖励,也符合企业所得及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奖励条件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奖励,不得重复申请。
前款所称的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奖励是指申请人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者项目并于退出的同时依法缴纳税款后,对申请人所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的奖励。
第八条、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市企业或者项目退出后,按照合伙人缴纳所得税所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合伙人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只能由一方申请购房补贴或者租房补贴;
购房补贴只能申请一次,租房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旗下的3家基金申请落户奖励;
超过3家的,应当专项专报。
(2)国家对前海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专项资金支持根据2012年财政部、商务部通过的《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2〕81号),同意在深圳前海对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实行专项资金支持,2012年深圳前海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开展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13年6月前海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开展深圳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第二批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前海地区股权投资所投资的项目在国家规定的扶持领域范围之列。
由国家采用股权投资、财政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落户引导奖励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扶持。
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扶持方式。
2013年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前海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进一步加以明确规定。
(1)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本市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持股时间达一年(含)以上投资可申请补贴。
股权投资补贴申请每年一次,给予补贴的比12例原则上不超过其对天津市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滨海新区引导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津滨政发〔2010〕126号)规定了设立引导资金鼓励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
自2010年起5年内,区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1.5亿元,设立滨海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私募股权基金(PE)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VC)进行融资。
规定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给予以下奖励:
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对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投资比例超过基金总额50%的,由区政府在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外地项目迁入新区的,按照迁入项目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的一定比例,由区政府在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暂无相关规定
(三)奖励措施
1、金融创新奖
2008年12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深府办〔2008〕112号),作为对评定金融创新奖的实施办法。
深圳市政府于2009年出台了《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9]6号),2013年2月出台了《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深府〔2013〕12号)对上述措施进一步予以明确。
2、财政贡献
“深府办〔2010〕103号文”规定: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所得奖)对深圳市符合“深府〔2010〕103号文”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或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13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营业收入奖)根据“深府〔2010〕100号文”,对符合“深府〔2010〕103
号文”相关规定的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
(企业所得奖)对深圳市符合“深府〔2010〕103号文”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或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2)天津滨海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已失效,暂无新规定
3、落户奖励
自“深府〔2010〕103号文”实施之日起,新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注册资本达
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一)、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属于全国性或国际性的,补助500万元;
跨省市的,补助200万元。
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是指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市新组建运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门。
(二)、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
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包括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
(三)、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和金融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
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
标准给予补助。
(四)补贴政策
1、新购建、租赁自用办公房补贴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
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5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
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已失效,无新规定
(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
1、个人所得税优惠
(1)、深圳前海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文件中规定:
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2年深圳市出台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该办法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天津滨海、上海浦东:
(暂无)
2、奖励
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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