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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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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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
目录
第一部分野生动物有关许可3
第一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3
1、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3
2、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4
3、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5
4、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6
5、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猎捕量限额审批7
6、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7
第二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8
1、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8
2、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9
3、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10
第三项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11
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1
2、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2
3、出售、收购、利用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3
第四项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核发14
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核发……………………………14
2、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核发……………………………15
第五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15
第六项科教单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外考察、科研许可16
1、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研审批★16
2、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研审批17
第七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许可18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8
2、进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19
3、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20
4、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21
5、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23
第八项外来陆生野生动物引进、放生许可24
1、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24
2、外来陆生野生动物野外放生审批★25
第二部分野生植物有关许可26
第九项野生植物采集许可26
1、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26
2、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27
3、省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27
4、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植物资源的采伐和采集许可28
第十项野生植物经营利用许可29
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许可29
2、经营、利用省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许可30
第十一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外考察许可31
第十二项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许可31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审批★31
2、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核★32
3、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审批★33
4、进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审批★…………………………………………34
5、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35
6、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37
第三部分自然保护区有关许可38
第十三项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修筑设施许可38
1、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38
2、在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39
第十四项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许可39
1、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39
2、在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40
第十五项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许可41
第十六项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许可42
第四部分湿地有关许可43
第十七项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引入陆生动植物新品种许可43
说明: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
第一部分野生动物有关许可
第一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
1、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审批,江西省林业厅审核。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三)《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四、条件
(一)申请的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三)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1、申请人向猎捕地所在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
2、对猎捕对象极度濒危或资源状况不清等特殊情况,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
3、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省林业厅审核10日内。
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国家林业局审批3个月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2、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江西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三)《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四、条件
(一)申请的条件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用于驯养繁殖的,需提供饲养场的基本情况,如规模(场地、设备)、饲养能力、技术力量、医疗条件及社会经济效益等;现有驯养的动物种类及种兽(鸟)数量;申请猎捕的种类和数量;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
用于科学研究的,需提供经设区市以上林业、科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科研或调查计划和经费证明,以及申请猎捕的动物种类、数量、用途及保存单位。
从事野生动物繁殖研究的,按驯养繁殖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用于野生动物或其标本展览的,要提供该种动物或标本现有数量及饲养或陈列条件,以及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
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
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在本省猎捕的
1、向猎捕地所在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2、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3、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的
由申请人附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向猎捕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由批准单位发给“特许猎捕证”。
七、期限
10日内。
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3、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江西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三、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
四、条件
(一)申请条件
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医药或者其他情况需要猎捕江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向猎捕地所在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二)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10日内。
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2、《江西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赣财综字[1993]第36号、赣价费字[1993]第059号)。
4、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江西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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