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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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安全生产资质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备管理维修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车辆趟次安全例检和路单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脱保、漏保或不保;
3、旅游客运经营业户应有自建或租用与其车辆数相匹配的停车场地。
二、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技术状况
1、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为新车或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在用车,最低应达到二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
2、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应为符合部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JT/T325-2004)标准的高中级客车,审验应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标准;
3、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由企业实时监控车辆动态;
4、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驾驶员和乘务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
1、取得客运车辆驾驶证5年以上,安全行驶里程10万公里以上;
2、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取得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条
行车管理
1、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一天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营运里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3、夜间(晚22时到早6时)运行的客运班车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的路段,不符合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停止夜间营运。
4、道路旅客运输应按照规定进行车辆二级强制维护;
5、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严禁超员车辆出站。
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安全生产资质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备管理维修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制度、危险货物作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安全消防设施、警示标示及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拥有5辆以上专用车辆,有经安全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专用停车场地;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对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配备必要的防静电及应急处理等防护设备;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的仓储场地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设备;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7、严禁个体经营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
1、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为新车或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在用车,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最低应达到二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
2、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由企业实时监控车辆动态;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容器、装卸机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标准规定的条件并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
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
1、取得货运车辆驾驶证3年以上,安全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上;
2、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取得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的从业资格证;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还必须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化工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标准悬挂标志灯、牌;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须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3、禁止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第四章
客运站安全
第十四条
客运站包括符合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十五条
从事客运站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
第十六条
从事汽车站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核实,符合条件后,核发经营许可证。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站场设备管理维修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消防制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检查制度、出站车辆“五证一牌二单”(行驶证、驾驶证、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二级维护合格证、线路标志牌、例检合格单、行车路单)安全例检报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有满足生产经营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停车场面积要与停车数量和停发车班次相匹配,严禁超负荷停车;
3、有经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和安全消防通道。
第十七条
禁止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简称“三品”,下同)进站、上车。
一级汽车站和客流较大的二级站应配置X光行包检查设备。
三级客运站、临时停车场应设立“三品”检查站,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开包检查。
第十八条
禁止无证车辆或证照不符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超员、客货混装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第五章
汽车租赁安全
第二十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除具备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
一、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安全生产资质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备管理维修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自建或租用的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租赁汽车保有量投影面积的1.5倍;
3、有经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和安全消防通道;
4、有自办或建立合同关系的应急救援机构。
二、汽车租赁车辆技术状况
1、汽车租赁车辆必须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在用车,并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强制维护;
2、汽车租赁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由企业实时监控车辆动态;
3、汽车租赁车辆应配备必要的防盗抢设备和经检验合格的消防器材;
4、办理营业性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六章
城市公交客运安全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交客运的经营的,除具备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
一、城市公交客运经营业户安全生产资质
2、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
二、城市公交客运车辆技术状况
1、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应为新车或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在用车;
2、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和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和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驾驶员和乘务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城市公交客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
3、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取得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的上岗资格证。
第二十二条
1、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应执行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2、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3、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4、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5、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6、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7、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
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
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8、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七章
驾驶员职业培训监管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职业培训包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驾驶员从事营业性驾驶工作前进行的从业资格证培训和企业定期对驾驶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运输企业驾驶员职业培训实行有效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运输企业每月对本企业的驾驶员培训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考试。
第二十六条
运输企业每年年初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全年培训计划,每月将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及其考试成绩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输企业驾驶员培训实行考核,必要时派员参加企业培训班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业务人员在接收申请人开业许可申请时,应一并对安全管理方面的材料进行收集,填写《西安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考实表》,经业务负责人签字后报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设施逐一进行考察核实,并在《西安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考实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条
对符合安全生产规定条件的经营许可申请,由业务部门按层级上报审核。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变更、新增车辆设备的,一并按照上述安全生产条件和监管程序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运输企业年度综合安全检验中,应按照上述安全生产条件和监管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核查,对在经营期间资质下降或安全保障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以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围绕严把经营单位市场准入条件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标准关,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关,搞好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实行企业责任主体、政府监管主体的管理体制,建立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考核严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内的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的“四项机制”要求,认真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的承包、日报、督察、奖惩。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
并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摄相器材、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二)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组织道路运输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五)查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查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运输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督促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二)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监督,做好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技术审查和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
(三)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整改督促;
(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对基层行业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督促企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八)做好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做好市场预测、监控和运力组织;
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九)制定本区域道路客、货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确定应急队伍和车辆;
(十)查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十一)对发生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参与调查,依法对肇事人员、相关责任人和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
(十二)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三)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理论研究和先进安全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企业党、政、工和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技术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二)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或营运车辆超过50台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或营运车辆不足50台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对本单位生产各环节进行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有序进行;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严格营运车辆的管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车辆营运技术标准和安全运行条件;
(六)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八)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能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十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十二)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事故预防、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项安全经费可从征收的运输规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活动制度、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岗位责任制度、车辆安检制度、场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奖惩制度等。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应当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相关从业人员和单车。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含企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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