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一级建造师建筑专业建筑实务个人整理笔记节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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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431012掌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范围、备案期限及应提交的文件
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必须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04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此规定。
(04、07多)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d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d内,责令停止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11案)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
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A431013掌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及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设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城市建设档案报送的期限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
设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
3个月内
向城建
档案馆报送。
(05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接收进馆。
违反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2.涂改、伪造档案的;
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lA431014掌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装饰装修行为需经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
改动卫生间、厨房内防水层的,应提交按防水标准制定的施工方案;
(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交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装修人与物业管理单位,或者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限制的行为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07单)
燃气管理单位
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经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2年
;
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
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04多)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罚款: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lA431015掌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
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d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11案)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lA431016熟悉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违法责任——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违法责任——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将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lA431020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相关法规lA431021掌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d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
考核合格
后方可任职。
(04单)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09案)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09、10案)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
安装拆卸工
爆破作业人员
起重信号工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07案)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的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
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
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
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1、07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各种出入口、洞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等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0案)
lA431022掌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人与责任单位: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施工许可证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的现场管理,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原编制单位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二)
lA431023掌握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l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与质量事故报告的对比:
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l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d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d。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d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d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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