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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成立七条规定实施领导小组:
组长:
XXX(矿长)
副组长:
XXX(技术负责人),XXX(安全副矿长)
组员:
XXXXX。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矿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XXX,负责按照实施方案落实监督实施方案工作情况,定期向组长进行汇报。
二、总体工作要求
1、国家有关部门已将《双七条规定》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煤矿安全监察的主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起来,对照《双七条规定》开展自查自纠。
对所查出的隐患,逐项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责任人,全面开展整改;
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工停产,研究制定治理方案和整改措施,按期治理整改,进一步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2、各责任人要加强督促,对照分工认真检查落实情况。
1)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及按能力组织生产情况。
要查阅相关文件、主要系统图纸,水、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防治措施有关资料,产量计划完成报表,并深入井下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的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原则整改。
2)对于各种证照,要认真仔细核对相关信息,证照即将到期的及时提醒或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3)检查落实情况于每月30日前汇总到安全矿长办公室,由安全矿长负责考核并进行上报。
第二章实施细则
第一节第一阶段:
集中培训和宣传
(2014年1月~2月)
一、主要工作内容:
1、由矿长组织全矿各部门管理人员学《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宣传提纲》、《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贯彻落实的通知》(川安监[2013]91号)和《X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斑鸠2014年度七条规定实施方案》。
2、制作《七条规定》公示牌,悬挂在井口醒目位置、办公区,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3、矿长与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签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承诺书,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
4、由矿长组织召开全体管理人员座谈研讨会,研究讨论我矿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制定解决方案,切实把“七条规定”落到实处。
二、工作要求
矿各职能科室按照《七条规定》、《<
宣传提纲》规定,利用有效方式,进行贯彻宣传,将《七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深入贯彻到每个职工心里,真正认识到《七条规定》是矿工生命安全的保护伞。
第二节第二阶段:
自查整改
(2014年3月—10月)
本阶段要认真对照《七条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逐项分析研究,根据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明确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全面开展整改。
具体责任落实如下: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一)责任落实
责任领导:
XX
责任部门:
检查监督领导:
(二)工作内容
1、企业证照:
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证照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批手续。
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任何一证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
2、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情况,根据《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矿井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完善齐全。
1)建立完善矿级管理机构(“五矿”)
人员配置:
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五长”各一名。
技术负责人应当是煤矿第一行政副职。
矿井属高瓦斯矿井,还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一名。
任职资格:
矿长、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矿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煤矿企业“五长”必须有任命文件,并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五科”)
机构设置:
设置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等“五科”,矿井必须独立设置通风科。
人员配备:
职能部门要配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
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3)建立完善队级管理机构(“五队”)
机构及人员配置:
建立健全队级管理机构,设置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等“五队”,各队配备队长正职一名,副职两名以上,要配备一名安全副队长。
队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五队”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4)建立完善班组管理机构(班组建设)
煤矿“五队”下设班组建制,每个队根据人员数量和作业工作制设置若干个班组,班组设置班组长1名,副班组长1-2名,安全员1名(可兼职),并建立班组登记册。
正副班组长及安全员必须经培训合格。
正副班组长和安全员年龄在5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
3、特殊工种人员配备
根据矿井2014年采掘计划情况,矿井需要配备的特殊工种及人数并建立特殊工种花名册。
瓦斯检查工18名,井下爆破工12名,安全检查工8名,井下电钳工9名,机车司机5名,瓦斯抽采工5名,监测监控(监控电工)7名,探放水工2名,采煤机司机6名,主提升司机(绞车工)6名,信号把钩工8名。
(三)工作要求
1、每月对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检查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及单位有关职责规定和人员配备。
2、及时安排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训工作。
3、及时安排专人进行证照延续事宜。
(四)、惩处
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人员配备不齐全、无相关文件,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处罚100-500元/次;
未及时进行证照延续办理及未及时安排人员培训、复训,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处罚100-200元/次.
二、必须在批准的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安全科、技术科、采煤队、掘进队
XXX
1、严格按照批准的《2014年度矿井采掘接替计划》规定的采掘作业点组织作业。
2、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采、掘、通风、支护工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进行开采,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采煤工作面实行机械化开采,掘进工作面实行机械化装矸。
严禁采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多支路、树支状采煤方法进行开采,严禁使用单体柱放顶煤工艺。
3、采煤必须遵守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严禁无计划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期开采和用破坏性方式开采。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4、必须定期开展井下测量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如实绘制标注矿区范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时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5、采、掘工作面及所有其它井巷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定期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分析和总结。
6、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支护。
7、巷道维修作业必须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定管理顶帮。
8、工作面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支护、损坏的支柱必须及时撤出,工作面必须有不低于10%的备用支柱。
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每月对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检查现场、有关规程、措施、图纸、记录和仪器仪表配置。
未在批准区域开采的或超层越界开采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次;
未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采煤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符合规定的、未及时开展测量和图纸编曲绘工作的、未及进开展顶板动态观测的、井下作业点未按要求进行支护的,给予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罚款100-500元/次。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通风科、通风队、采煤队、掘进队
XXXX
1、必须建立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
1)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串联、接力通风。
2)每个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3)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系统隐患排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反风设施检查;
抽出式通风防爆门应符合规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4)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反风演习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5)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角联通风等不合理巷道。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6)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7)严禁从风井出煤。
2、风量、风速分配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实行以风定产,风量分配以作业规程设计风量为依据。
每季度必须绘制能够反映矿井通风实际情况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并每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b、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c、必须安装2套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d、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e、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修1次。
f、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批准。
g、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
9)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矿通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
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2)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3)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每3年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通风阻力测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
5)必须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采区的风量必须满足生产需求;
采掘工作面、硐室和矿井各地点的供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6)有配风标准和配风计划,矿井通风阻力满足“AQ1028”的要求。
7)有年度通风巷道维修计划,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并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畅通和安全的要求。
8)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9)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安设监控系统,安装水柱计、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矿井主要通风机不得发生无计划停风现象;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停电、检修停止运转或改变转速或调整叶片角度时,必须编制措施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执行。
10)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如下: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m/s)
最低
最高
无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
11)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12)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单位进行检验。
13)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a、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b、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c、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矿井根据矿井实际制定有风量计算方法,每5年修订1次。
3、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A、装备和措施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发生循环风。
2)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应安设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并能实现自动切换,主、备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应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
3)掘进工作面的主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4)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装置;
5)每10天进行1次主、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试验,并有记录可查;
6)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面工作面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7)矿井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安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
8)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的地点;
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须大于0.3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局部通风机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浓度不应超过0.5%。
9)局部通风机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与监控系统联网;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挂牌管理,不得无计划停风;
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停风安全措施,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
恢复通风前,必须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瓦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B、风筒敷设
1)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巷道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2)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衬垫并拧紧螺钉。
3)风筒吊挂平、直、稳,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风筒不得被摩擦、挤压;
风筒拐弯处必须设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不准花接。
4、加强通风设施管理。
矿井通风构筑物(密闭、风门风窗、风桥、风帘等)设施齐全、合理、可靠,风流稳定。
避免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
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严禁擅自启封撤除井下密闭组织生产建设和擅自进入采空区组织采、掘、维修作业。
A、密闭
1)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厚度不小于0.5m,建立密闭施工、质检、验收台帐。
2)设有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栅栏和警示标志。
3)所有导电体不能进入密闭(正常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采取绝缘措施进行处理)。
4)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水池或反水沟(管)。
B、风门风窗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m;
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必须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两道;
通车风门前要设置防撞装置,并正常使用;
风门墙上设有规格、字体统一的施工说明牌。
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联锁,保证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
主要风门应设开关传感器。
3)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低于0.5m。
4)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
调节风窗采用插板调节或者自动调节。
5)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低坎;
电缆孔预埋管道,电缆从管道穿过,电缆孔、管路孔要堵严。
6)通风风筒穿过墙体时,应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C、风桥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桥面平整不漏风。
3)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宜小于30°
。
4)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为实帮、实底,且用混凝土浇灌填实;
风桥底部与下部巷道顶板巷道的垂距不小于1.5m。
5)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调节风窗等。
每月对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检查现场、有关资料、设备设施、图纸、记录和仪器仪表配置等。
一处不符合要求,给予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责任人:
XXXXXXX
通风科、通风队
检查监督责任领导:
1、必须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2、矿井开采的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生相关的参数。
3、建立瓦斯防治专业队伍,定期对掘进工作的瓦斯涌出量、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抽放系统、监测系统、隔爆设施、压风自救、顶板岩石钻孔抽放、煤层顺层抽放、灾硐室、钻探分析、地质构造、设备防爆、机电设备保护、通风设施等项目进行预测预报,提出工作面瓦斯防治意见。
4、健全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并运行正常、管理严格,做到应抽多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
抽采煤层瓦斯压力及含量等指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评判合格。
1)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2)必须组织编制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3)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
4)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b、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明火。
c、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e、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f、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g、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h、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
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5)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抽采巷等)必须编制设计,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按计划施工;
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要有验收记录;
对钻孔应每孔验收其方位、倾角、长度并绘制钻孔竣工图。
b、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c、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d、利用瓦斯时,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风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e、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
用于内燃机发电或作其他用途时,瓦斯的利用、输送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抽采效果管理
a.定期对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
泵站值班人员每小时记录一次参数;
主、干、支管及抽放钻场每周至少测定一次,并根据实际测定情况对抽采系统及时进行调节
b.定期对抽采系统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确保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漏气、无积水。
抽采钻场及钻孔应按规定设置管理牌板,数据填写须及时、准确,并有记录和台账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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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井 落实 条规 实施细则